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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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4篇)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4篇)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准确及时地报告和记录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建立完善的报告机制和管理程序,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

第二章事故报告程序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立即启动报告程序。

第五条事故报告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发现事故:发现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通知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二)确权: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先确权,即确定事故范围和受伤人数,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报案:事故发生后,由事故现场负责人在现场报案,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四)召开事故报告会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召集事故报告会议,对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情况、责任追究等进行全面研究分析。

(五)编写事故报告:由调查人员编写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损失情况、责任追究等。

(六)报送事故报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将事故报告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事故报告要求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事故的发生情况。

第七条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发生经过等。

(二)事故的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三)事故的责任追究: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调查,确定责任方。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五)事故的处理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措施的详细描述,以及对类似情况的预防措施。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当按时、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制度目的该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并通过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参与隐患的发现和举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提升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制度内容1.事故隐患报告–任何员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所在部门或公司安全办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隐患的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等。

–部门或公司安全办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报告人的身份和报告内容应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2.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因积极参与隐患发现和举报而功勋卓著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形式可以包括:表彰通报、奖金、晋升、年终评优等。

–奖励的多少将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员工参与排查和整改的积极性、以及举报的真实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于提供真实有效的隐患举报的员工,公司将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不受报复、不受打击等。

–相关部门将会严格审查举报的真实性,并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给他人。

–对于恶意捏造、故意中伤他人等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宣传教育–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公司内部建立起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加强员工对安全事故隐患的识别和排查能力。

四、制度执行1.所有员工都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严禁造假和隐瞒事实。

2.部门或公司安全办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接收、核实、处理和奖励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根据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应当当天报告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并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

分公司应当每月汇总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应当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并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项目经理还应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做出结论。

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应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四篇)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四篇)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1.报告制度: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内部报告,并同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调查处理制度: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企业应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调查组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分析,确定责任人。

同时,还需制定合理的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和处理,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3.追究责任制度:建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究责任制度,对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根据事故责任的严重程度,可以进行停职、罚款、赔偿、撤职等相应的惩罚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对于严重的安全事故,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教育培训制度:建筑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监督检查制度: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对于不报告、隐瞒事故、故意篡改事故资料等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能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建筑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二)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事故报告制度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事故分类1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提高工地项目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地项目的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于该工地项目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劳务人员等。

第三条目标要求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目标是:做到事故报告及时、准确,调查和处理全面、公正、及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报告的主体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情况的目击者进行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部位;(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人;(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下一步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条事故报告的方式事故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口头报告等方式进行,但应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

若事故报告需要口头说明,则应立即进行。

第七条事故报告的期限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事故报告,确保报告的及时性。

如果有人员伤亡,应立即进行报告;如果只有财产损失,应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的接收、处理和记录(一)接收:接收事故报告的人员应及时接收事故报告,并进行记录。

(二)处理:接收事故报告的人员应按照接收到的报告内容制定并实施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有关人员。

(三)记录:对事故报告进行详细记录,并备案归档,以备后续调查和处理使用。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事故调查人员的任命事故调查人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方共同组成,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条事故调查的程序(一)收集信息:调查人员应充分收集有关事故的材料、证据和相关信息,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目击者的证言等。

2024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前言建筑工程是我国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健全完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

四、报告程序1. 发现事故二级建筑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施工单位在发生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并进行初步调查,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

2. 报告上级二级建筑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施工单位在初步确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要情况、原因初步调查结果以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 调查组成立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确定事故发生的详细原因和责任。

4. 通报相关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通报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求其配合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凭证。

5. 报告总结调查组在调查完成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责任分工1.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和报告工作,确保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2.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要求其积极配合和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凭证。

3. 相关单位负责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预防。

六、处理措施1. 对施工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责任的大小,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罚款、追责和整改等处理措施。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4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地项目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二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第三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现场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

(二)项目经理收到报告后,应及时通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并报告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三)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指定专人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配合。

(四)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照规定填写《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章调查处理程序第四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调查组,由调查组成员进行详细调查。

(二)调查组成员应深入现场,听取事故发生的目击者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收集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

(三)调查组成员应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主要包括人的原因、物的原因、管理原因等方面。

(四)调查组应在调查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填写《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五)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六)对于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进行惩处,并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

(七)对于事故原因涉及到的管理问题,应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和教育。

第四章保密和信息共享第五条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保护事故现场的现场保密,对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询问、证言等应进行严格保密。

第六条调查中获得的重要证据和调查报告应及时分享给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便于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问责机制第七条对于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中,一经确定,应给予问责,并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篇)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制度目的: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施工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及时报告事故、快速处理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一、报告程序:1. 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立即组织救援和抢救,并采取措施将事故现场控制在最小范围。

2. 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同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4. 报告材料应尽快整理完善,并将报告材料递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二、处理程序:1.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的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2. 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事故发生地的职工和当事人的陈述,获取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材料。

3. 对于事故责任方,要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对于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职工或其家属,要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并进行赔偿。

5. 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进行总结,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责任追究:1. 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方,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划定相关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于在事故处理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的相关人员,要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3. 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是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此外,施工企业还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二)一、背景介绍在施工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复杂、施工操作技术要求高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安全事故风险。

为了及时控制和处理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建筑施工是一个涉及高风险的行业,施工现场难免会发生安全事故。

为提高安全意识,预防和妥善处理施工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势在必行。

二、施工安全事故报告的目的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和员工身心健康。

三、施工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1.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类型等。

2.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如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人为原因等。

3. 应急措施:列出针对此类事故的应急措施,包括安全救援、伤员处理、事故现场处理等。

4. 事故处理过程:详细描述在事故处理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和行动,例如警示、撤离、善后处理等。

5. 教训与总结:通过对事故的教训总结,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以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报告的流程和责任1. 事故发生后,负责施工安全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2. 上级主管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参与协助。

3. 调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事故报告和相关文档的撰写,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4. 审批通过后,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内部传阅,并定期进行事故经验交流和培训。

五、报告的保密性和追责机制1. 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属于内部文件,除相关部门和人员外,不得对外公开。

2. 对故意隐瞒、篡改事故报告等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报告制度的效益与建议1. 提高施工安全水平:通过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2. 加强事故防范: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总结,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3. 建立经验交流机制:通过事故报告的传阅和交流,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文(4篇)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损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企业的各级单位、各个部门以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指施工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四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追究事故责任,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宣传本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七条施工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报告程序,将事故情况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施工企业在启动报告程序后,责任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施工企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必要的取证和勘查工作。

第十条施工企业在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及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对于事故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对于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惩处,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解聘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对于事故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责任的,应将事故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相关执法机构,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控制措施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在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保护现场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员工及时撤离现场,并做好现场管控。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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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

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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