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消费卡的规定[工作范文]
预付款消费卡服务合同协议书原稿

预付款消费卡服务合同协议书原稿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签署日期}签订:甲方:{公司/个人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联系电话}。
乙方:{公司/个人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预付款消费卡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内容1. 预付款消费卡: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一种预付款方式,乙方通过购买预付款消费卡的方式,可在甲方经营的场所进行消费。
2. 卡面额:预付款消费卡的面额由乙方自行选择购买,在购买时需提前支付相应金额。
3. 使用范围:乙方可以在甲方经营的场所使用预付款消费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可使用场所}。
4. 使用期限:预付款消费卡的有效期为{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的金额将自动作废。
5. 退款规定:乙方购买预付款消费卡后,不得退款。
6. 消费限制:乙方在使用预付款消费卡时,应遵守甲方的相关消费规定,不得使用于不相关或禁止消费项目。
二、协议履行方式1. 乙方购买预付款消费卡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逾期不得使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应确保预付款消费卡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用性,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3. 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预付款消费卡,防止盗窃、损毁等情况发生。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预付款消费卡遗失或损坏,乙方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协议解除1. 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部门的命令要求解除。
2. 在解除本协议后,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如发生本协议履行中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有效期限}。
消费卡管理制度

消费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费卡管理,维护单位资金安全,保障员工及单位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设立消费卡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的消费卡管理。
第三条消费卡是单位为员工进行餐饮、购物、交通等消费场所的资金管理工具,用于规范员工的消费行为。
第四条消费卡包括餐费卡、购物卡、交通卡等,由本单位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第五条消费卡的发放、管理、使用、结算及报销等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消费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消费卡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消费卡管理制度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报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不符合此制度的其他规定,以此制度最新版本为准。
第二章消费卡的管理第九条本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消费卡额度,并根据员工级别、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以保障单位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消费卡的发放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发放时需填写发放登记表,明确消费卡的种类、金额及领取人员等信息,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消费卡一般按季度进行发放,超过规定时间未领取的消费卡将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消费卡的丢失或损坏,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注销原卡,补办新卡。
第十三条消费卡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消费卡,不得私自挪用、转借他人及以任何形式私畅销毁。
第十四条消费卡不得用于非工作范围内的消费,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员工的消费卡使用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消费卡定期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备,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章消费卡的使用第十六条消费卡的使用应按照本单位规定的范围和用途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第十七条消费卡使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消费场所及时结算并保存消费票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销。
第十八条消费卡使用人员不得将消费卡用于非法用途或转让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消费卡使用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充值消费过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充值消费作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充值消费过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充值消费过期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充值消费过期的概念充值消费过期,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充值卡、预付卡等充值产品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毕,从而产生消费权益受损的情况。
充值消费过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充值卡过期:充值卡在使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毕,过期后无法继续使用。
2. 预付卡过期:预付卡在使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毕,过期后无法继续使用。
3. 充值积分过期: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获得的积分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过期后积分失效。
二、充值消费过期的法律规定(一)充值卡过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预付卡过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预付费服务,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内容、期限、费用标准、退费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有权按照约定使用服务。
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期限、费用标准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场储值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场储值卡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场、超市、专卖店等经营场所发行的储值卡。
第三条商场储值卡是指商场经营者发行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预先支付一定金额,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商场内消费的预付凭证。
第四条商场经营者发行储值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储值卡发行与使用第五条商场发行储值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储备;(三)有专门的储值卡管理机构;(四)有明确的储值卡发行、使用、退卡等规定;(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六条商场发行储值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以下内容:(一)储值卡的种类、面值、有效期;(二)储值卡的充值、消费、退款等规则;(三)储值卡的安全保管责任;(四)双方的权利义务;(五)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商场发行储值卡,应当公示以下信息:(一)储值卡的种类、面值、有效期;(二)充值、消费、退款等规则;(三)储值卡的安全保管责任;(四)争议解决方式;(五)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消费者购买储值卡,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消费者购买储值卡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充值、消费;(二)要求商场提供储值卡的使用说明;(三)要求商场按照约定进行退款;(四)要求商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消费者使用储值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储值卡;(二)不得使用他人储值卡进行消费;(三)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储值卡进行消费;(四)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商场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储值卡的使用说明;(二)提供储值卡的充值、消费、退款等服务;(三)保障储值卡的安全;(四)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商场购物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场购物卡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商场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发行的购物卡(以下简称“购物卡”)的购买、使用、挂失、补办、退款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商场对购物卡实行实名制管理,消费者购买购物卡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购买第五条购物卡面值分为人民币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等不同档次,消费者可根据需要选择购买。
第六条消费者购买购物卡时,应向本商场指定销售点购买,并索取正式发票。
第七条购物卡自购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有效期根据不同档次和促销活动而定。
第八条购物卡购买后,不得退卡,但可在有效期内兑换商品或服务。
第三章使用第九条购物卡仅限在本商场及其指定合作商户使用,不得用于网上购物、转账、套现等非法用途。
第十条消费者使用购物卡时,应出示购物卡和有效身份证件,由本商场工作人员验证。
第十一条购物卡使用时,按实际消费金额扣除相应面值,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购物卡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或异常,消费者应及时向本商场反映,本商场将尽快核实情况并予以处理。
第四章挂失与补办第十三条购物卡丢失或被盗,消费者应及时向本商场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购物卡挂失需提供购物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本商场核实无误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购物卡挂失后,自挂失之日起30日内,消费者可到本商场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购物卡补办时,需支付补办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不同档次和促销活动而定。
第十七条购物卡补办后,原卡失效,新卡自补办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五章退款第十八条购物卡未使用或使用后剩余金额,消费者可申请退款。
第十九条消费者申请退款时,需提供购物卡、有效身份证件和退款申请书,本商场核实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
办消费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费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费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消费者凭以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三条消费卡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消费卡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卡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消费卡发行第五条经营者发行消费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五)有专业的人员。
第六条经营者发行消费卡,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下列信息:(一)消费卡的名称、种类、面值;(二)消费卡的有效期限;(三)消费卡的使用范围;(四)消费卡的退卡规则;(五)消费卡的服务电话和地址。
第七条经营者发行消费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经营者发行消费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限制消费者退卡;(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消费者使用消费卡进行限制;(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消费者额外的费用;(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经营者发行消费卡,应当建立消费卡发行登记制度,对消费卡的发行、使用、退卡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消费卡使用第十条消费者购买消费卡,应当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一条消费者使用消费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消费卡的约定使用;(二)不得转让、出借或者转借他人使用;(三)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消费卡;(四)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消费卡。
第十二条经营者接受消费卡,应当核对消费卡的真伪,不得接受伪造、变造的消费卡。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消费者使用消费卡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对消费卡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
购物卡法律规定使用年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购物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购物卡具有携带方便、使用灵活等特点,能够有效满足消费者的购物需求。
然而,关于购物卡的使用年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购物卡使用年限的法律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购物卡法律规定使用年限的现状目前,我国关于购物卡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以下是对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关于购物卡使用年限规定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安全、卫生、健康、环保、节能、节水的功能。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其质量标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根据该规定,购物卡作为一种商品,应当明示其有效期限。
然而,该法并未对购物卡的有效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商品或者服务有效期限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期限。
”根据该规定,购物卡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其有效期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然而,该法同样未对购物卡的有效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二、购物卡使用年限存在的问题1.法律空白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购物卡使用年限的规定存在空白,导致购物卡使用年限的确定缺乏法律依据。
2.消费者权益受损由于购物卡使用年限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问题:(1)购物卡过期导致消费者无法消费,造成财产损失;(2)购物卡过期后,消费者难以维权,维权成本较高;(3)购物卡过期后,商家可能以“过期”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3.商家利益受损购物卡过期后,商家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购物卡余额无法收回,造成资金损失;(2)商家需要承担因购物卡过期导致的售后服务成本。
三、应对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购物卡使用年限: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购物卡的使用年限,以便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购物卡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升,购物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购物卡在发行、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分享一起涉及购物卡的法律案例,旨在提高大家对购物卡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500元购物卡,用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
在使用购物卡的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购物卡中的余额出现了异常,原本剩余的300元余额变成了0元。
王先生多次联系超市客服,但对方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解决问题。
无奈之下,王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卡余额。
二、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王先生提供了购物卡购买凭证、消费记录以及与超市客服的通话录音等证据。
超市则辩称,购物卡余额异常是由于系统故障所致,且已为王先生办理了退款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与超市之间存在购物卡购买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超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购物卡信息,导致王先生购物卡余额出现异常,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超市退还王先生购物卡余额300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1. 购物卡的法律性质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式消费卡,消费者在购买购物卡时,与发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购物卡发行方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因此,购物卡具有法律效力。
2. 购物卡发行方的责任购物卡发行方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购物卡信息,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因发行方原因导致购物卡信息泄露、余额异常等,发行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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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消费卡的规定篇一: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消费者保护、消费卡、资金安全、法律控制内容提要: 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型消费形式,既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内在缺陷。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了长期信用,却难以进行自我救济,容易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仅凭事后救济,不足以妥善保护消费者利益,必须在预付式消费的提前申报、销售收入第三方控制、消费合同强制条款、消费合同担保以及营业转让等方面,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事前控制。
在日常生活中,从美容美发、保健健身、汽车美容和汽车加油,到消费者购置大件商品,随处可见消费卡的身影。
普通企业发行了名目繁多的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用服务商也热衷于发行消费卡。
持卡消费不仅成为时尚的消费方式,甚至成为某种身份象征。
对于消费卡现象,有人认为它有助于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主张鼓励乃至发展消费卡消费,有些媒体正面报道了消费卡拉动消费的新闻。
然而,随着消费卡消费日渐兴盛,相关消费纠纷随之出现。
多数学者提出要警惕消费卡消费带来的负面问题,少数学者甚至认为消费卡就是“圈钱卡”或“吞钱卡”。
面对消费者不断提出的投诉,各地消费者协会不断提出消费卡消费的警示,主张加强对消费卡发行和使用的监管。
我国自20XX年开始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小组专家已建议就预付式消费作出专门规定。
一、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展现状消费卡消费也称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在企业(即经营者或商家)处预先存储一定款项,在消费者获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后,企业有权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协议。
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消费者预付款项、未来消费的做法。
城市居民预定早餐牛奶和报纸等,是预付式消费的雏形。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国营或集体企业发行“点心券”、“汤圆券”等,也是带有预付式消费的。
最近10余年间,预付式消费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已成为重要的新型消费形式。
(一)预付式消费的领域逐渐拓宽在我国,早期预付式消费主要出现在少数领域中,当今预付式消费已深入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不仅普通企业发行各种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共服务商也发行了消费卡。
在金融危机期间,有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发放了不同额度的消费券,消费券权利人可以持券可以购买各种商品。
商品房预售是否属于预付式消费,这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带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宜将其纳入预付式消费的范畴。
一是,商品房预售属于不动产交易,它不是传统的动产买卖,也不是现代交易上的服务。
在广义上,商品房也是消费品,但与作为动产的消费品有所不同。
二是,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要尽速办理预售登记,在商品房建成后还要再办商品房产权登记,购房者已获得了相对稳定的法律保障,这与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差异。
三是,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品房预售规则,商品房预售基本上是按照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运行。
在此情况下,从实用主义角度考虑,可将商品房预售排除在预付式消费之外。
(二)预付式消费凭证向电子化方向发展最初的预付式消费凭证,主要是纸质卡片、合同或记录,俗称消费卡。
在现代预付式消费中,IC卡已成为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重要形式。
IC卡(Intergrated Circuits Card),也称为智能卡。
它在正面镶嵌一片电脑微型晶片,能够实现记忆、存储、运算等功能,通常具有“小额转账、一般转账、预付及信用等四种功能”[1]。
将IC卡与生活消费相互组合,形成了功能强大的电子消费卡,从而有别于传统的纸质消费凭证。
严格地说,纸质消费凭证是关于消费活动及消费数据的记录,在采用IC卡形式后,容易与银行卡发生混淆。
然而,应当注意消费卡和银行卡之间的若干重要区别:首先,消费者在取得消费卡前已预付了款项,企业开具了收款发票,甚至业已缴纳营业说,只待消费者选定并提取货物而已。
就此而言,消费者获得消费卡,即已处于消费状态。
但是,无论是储蓄性银行卡还是可透支的银行卡,它与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而不同于消费卡。
其次,银行卡具有转账和提现等功能,消费卡仅以消费及计算等为其基本功能,不涉及转账或提现功能。
最后,银行卡与预付式消费卡在性质上也有不同。
预付式消费实为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信用,信用卡尤其是可透支的银行卡则是银行向消费者提供信用[2]。
(三)预付式消费正在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实现交汇最初的预付式消费主要是企业和消费者建立的合同关系,不涉及商业银行业务。
消费者将现金存入消费卡,商业银行不介入预付式消费,因此,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和企业达成的,消费者预存款项、未来消费、据实扣款的民事协议。
然而,基于预付式消费带来的巨大商机和现金流,无论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还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各国商业银行正在向预付式消费领域进军,出现了预付式消费与商业银行业务逐渐交汇的趋势。
预付式消费与银行业务的交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业银行不断开发新的金融或结算工具,促使企业接受商业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
最为典型的情况是,商业银行与企业共同开发新型消费卡或银行卡,可称为金融预付式消费卡。
国内学者也提出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的思路[3]。
另一方面,境外不仅存在第三方发卡的做法,有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则,甚至要求企业将预收款项交存商业银行。
我国台湾学者还提出了在预付式消费中引入信托架构,以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有助于提升企业信誉,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商业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好处明显大于坏处。
(四)第三方支付对预付式消费带来冲击预付式消费正在改变着传统交易关系,这在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上,表现得尤为清楚。
对于消费者而言,预付式消费最大优点在于支付便利和节约支出。
然而,这种颇具优点的消费形式。
必然受到新的交易和支付形式的冲击。
现代交易发明了更多便利的支付工具,至少就目前来说,电子化的预付式消费凭证是更优越的便利支付工具。
就节约支出而言,企业通常采用商品或服务打折的优惠,吸引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与此同时,企业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正在远程交易中更多地引入第三方支付方式。
随着远程交易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必然逐步增强,在极端意义上,它甚至会冲击到目前盛行的预付式消费。
与预付式消费快速发展的状况相比,我国现行立法进展缓慢。
就法律层面而言,直接规范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条和第53条。
我国极度缺乏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特别规定,对于复杂的预付式消费关系,我国采用一般合同法规则加以调整,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调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言,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还对代币券作有规定。
但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强调公权力介入预付式消费关系,未能充分展现预付式消费的民事属性,效力相对较低。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和部门规章,不足以满足调整预付式消费关系的客观需求。
二、预付式消费的本质预付式消费作为性质独特的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无对应的法律名称,属于无名合同。
只有充分理解预付式消费的独特属性,才能建篇二:购物卡采购合同购物卡采购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下称“签署日”)甲方(采购方):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乙方(供货方):____________XXX龙膳XXX有限公司______店鉴于:1.甲方欲在乙方所属店铺购买生日蛋糕购物卡(下称“购物卡”);2.乙方同意向甲方销售购物卡。
甲、乙双方就上述甲方购物卡的采购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所属店铺为本合同项下甲方生日蛋糕购物卡的指定店铺。
店铺名称:店铺地址:2.甲方向乙方采购购物卡总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半年一付)。
3购物卡款项结算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日期三日内,将采购购物卡的款项一次性转账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确认到账后甲方开具发票并交付适格的蛋糕购物卡。
4.甲方使用购物卡,应当:(1)遵守购物卡的使用要求,详见购物卡卡面标注(2)在乙方商铺购物享有与其他顾客同等的服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可在乙方商铺购买任何商品包括特价商品在内,但不再享有团购折扣优惠。
5.折扣计算购物卡购买生日蛋糕按九五折比例计算。
购置食品(生日蛋糕除外)不享有优惠折扣。
在甲方付款后确认需要兑换折扣的任何时候,由乙方以支付等额购物卡的形式向甲方提供。
已兑换折扣的付款金额将不得再次计算折扣。
6.购物卡购物卡应有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购物卡由甲方负责制作。
7.保密条款对于合同一方专有的、非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保密信息”),仅能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交易事项。
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i)在合同一方透露之时或之前已可公开获得或被公众知晓(并非对方未授权而泄露的情况);(ii)合同一方已从除对方外的其它获得的非保密信息,而他方完全知道对方无义务对该信息保密:或(iii)在被其他方透露之前已由对方掌握的信息。
合同一方得到保密信息后保守秘密并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i)由对方书面认可;(ii)法律或司法程序所要求。
任何一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其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人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行动,保存并保护保密信息的机密性。
应合同一方要求或本合同终止时,对方应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掌握或控制的所有保密信息。
8.补充和修订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均需双方正式签署书面合同。
9.完整合同本合同,连同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用以参考和根据实际操作更新的附件,共同构成双方有关本合同项下购买福利卡的全部协定,并取代先前的所有通信、承诺和文字材料。
10.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定无效、不合法、失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所有其他条款仍具完全效力。
11.不弃权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未行使权利均不应视为对该条款权利的放弃,或影响到本合同的效力,或剥夺任何一方在将来履行该条款或行使该权利的能力。
12.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13.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文本及生效本合同从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签署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年月日年月日篇三:关于购物卡的各种财税问题的法规整理关于购物卡的各种财税问题的法规整理20XX-6-7 8:57 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七部委共同推出《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改法案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