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采光权纠纷的解决之路
采光权赔偿问题怎么解决?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采光权赔偿问题怎么解决?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具体的赔偿没有规定,但是如果能拆除的,可以要求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要求适当赔偿!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侵犯采光权的赔偿问题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
采光权赔偿问题怎么解决?下面是网的为您提供的与侵犯采光权赔偿问题有关的信息。
一、侵犯采光权的赔偿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金额面临不少问题,法律条文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予明确解释。
近年来各地发生不少采光权纠纷案件,各地法院对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金额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二、侵犯采光权赔偿问题案例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两家房地产公司因修建的两幢电梯公寓影响了周边住户的采光权,付出了赔偿400万元的代价。
住户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获得如此巨额的赔偿,在国内是比较少见的。
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
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
原告棉花巷37户居民以其南面的供水调度大楼由5层扩建至13层严重影响其室内采光为由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实际测量,先后有27户被依法驳回;有8户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有两户因调解不成,由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
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了近80万元的补偿款。
采光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办

采光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办太阳带给我们光明和希望,很多时候我们的好⼼情都是⼤⾃然给予我们的,所以这也使得现在许多⼈在购买房屋时,都⾮常重视房屋的采光⾯积,但是有的时候采光会随着其他⼈的⾏为发⽣变化,那么采光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办?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采光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办被侵权后可以按照以下⽅法解决:(1)可以要求侵权⼈停⽌侵害如果权利⼈的采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其⽴即停⽌侵害⾏为。
但这⾥的侵害指的是正在进⾏的采光权侵害⾏为停⽌,对于⼰经终⽌和尚未实施的侵害⾏为不能适⽤。
(2)可以要求侵权⼈排除妨碍被侵权⼈应该排除对于对权利⼈的采光权构成妨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
(3)可以要求侵权⼈赔偿损失被侵权⼈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已经建筑好的房屋,⽆法进⾏排除妨碍的,应该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范围及⾦额。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权与⽇照权的区别⼀、权益不同⽇照权就是称“⾃然采光权'环境民事权益之⼀。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或使⽤⼈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照范围更⼤,现阶段⼀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主体不同⽇照权是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权⼈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房屋的承租⼈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
采光权是国家有责任通过⽴法限制建筑物的⾼度、密度,确保各类建筑物达到有益于⼈们⽣活、⼯作和健康的⽇照与⾃然采光条件。
三、司法保护不同⽇照权如果开发商所给予的房屋采光权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论开发商是否明确承诺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除业主明确认可外,开发商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浅谈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谈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以上法律通过相邻关系确立了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利的保护,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采光权。
虽然目前因相邻采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有关采光权的保护也属于人们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各界对采光权的基本认识并不一致。
笔者就此也谈一些观点与看法,以求教于专家与同仁。
一、采光权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协调相邻人利益平衡,而就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之间适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认为由于民法是权利法,故从权利的角度,相邻关系又可称为相邻权(但相邻权并非独立的权利)。
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是对所有权权能施加的限制。
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是法律对权利人采光权利的基本保障,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享有一定程度的天然光线照射而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动产权利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而对邻人的不动产最低限度的需要,法律强制性地规定邻人应当接受该必要限制(不作为)或提供便利(容忍),以便使邻人能够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采光权的特征第一,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此处有三项内容需要明确界定:1.相邻的范围相邻采光关系与其他类型相邻关系相比在区域位置上有其特殊性,不动产相互间位置关系对权利保护的影响更大。
在高层建筑还没有出现前,邻近建筑物间的采光影响范围比较小(光照阴影范围较小),故确定相邻接的不动产各方就已足够(当然也存在较远处生长的大树遮挡光线的情况)。
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

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
随着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居民住房采光纠纷
案件给法律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案件,我们应该积极探讨
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
第一,强调建筑设计规范的重要性
建筑设计规范是较为容易掌握的采光纠纷解决措施。
采光纠纷案
件由设计不规范产生,因此可通过建筑设计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来避免
采光纠纷案件的发生。
建筑设计规范制定和监督应由政府主导,同时
要重视社区居民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依据司法确认采光情况
司法确认采光情况是根据建筑与周边环境关系进行判断的。
司法
机关可通过专家的视力测试等方式,比较直观地确认采光情况。
同时,对于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要根据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第三,注重调解解决采光纠纷案件
在采光纠纷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调解是一个重要环节,要积极采
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取达成双方所期盼的调解协议。
调解方式不
仅能减轻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还能使纠纷双方更快、更便捷、更准
确地达成共识。
第四,完善采光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采光纠纷案件在实际工作中对立法、法规、标准具有较强的反映
性和制定性作用。
立法者应积极回应市场对于法律法规的呼声,出台
更为完善的采光纠纷相关法律法规,以切实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采光纠纷案件的特点,应合理分配各项资源,促进纠纷的及时、有效调解。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多从构建和谐社区角
度出发,积极沟通协调,获得更和谐友好的居住环境。
浅谈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及救济

浅谈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及救济[摘要]阳光是自然的馈赠,关系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为人们生活所必需。
且当代社会的高房价、生活质量要求等因素使人们更加重视采光问题。
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城市土地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相关理论不完备,日照纠纷在处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完善和研究。
[关键词]采光权侵害;衡量标准;救济赔偿一、采光权侵害的性质采光权侵害,是指相邻一方在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侵害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采光,否则将构成相邻一方对于相邻他方的采光权侵害。
构成侵害的相邻他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采光权的性质目前存在着消极侵害说与积极侵害说、物权请求权说与侵权行为说。
笔者更支持通说,即积极侵害说。
物权请求权说主张只有在物权等绝对权被侵害的场合受害人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不能完整保护采光权。
侵权行为说更为注重损害行为社会经济利益衡量,通常又具有“袒护加害者”之倾向。
积极侵害说体现了采光权中的基本人权要素,也更倾向于保障人权。
依照积极侵害说,采光权受到侵害,并不意味着可以产生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而只是意味着法律允许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比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根据乃是其物权受到侵害,其享有和可以行使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采光权侵害的构成应具备四个基本要件:(1)构成采光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侵害行为,即侵害者滥用其基于所有、占有的权利而实施的行为。
(3)被侵害的采光权是公民基于占有、使用场所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采光权就无法正常生产、生活。
(4)侵害结果,须有采光受到影响的事实。
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财产损失,在判定被侵害方的身心所受的损害是否超过近邻者通常应忍受的义务范围时,一般仅考虑被害者作为正常人的个人感受之本身利益。
关于农村采光权的纠纷

关于农村采光权的纠纷农村跟城市一样是有采光权的,一些农民在房屋建造的过程中,发现相邻的房屋影响到了自己的采光,这时双方就会开始有争议,也可能会影响到邻里之间的关系。
如因采光权发生纠纷的话,就需要靠法律来解决。
那么,关于农村采光权的纠纷怎么处理?关于农村采光权的纠纷怎么处理?像采光权这类属于法律上所说的物权,是基于房屋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对方建设仓库墙面挡住了你们的大部...被诉对象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是出租房屋的,可以将出租人(所有权人)及承租人列为共同被告。
采光权纠纷应去哪个法院起诉?相邻关系纠纷系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采光权纠纷受侵权方有举证责任吗?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
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
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
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减少的,应当认定是侵权。
采光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受到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侵权方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方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造成对方采光权损害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应当注意到,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政审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采光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的范畴,有关所有权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次,侵害行为呈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亦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采光权诉讼中,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采光权虽涉及人格利益方面的内容,但其性质毕竟是从不动产所有权派生出的财产性利益,不属于人格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采光权被侵犯如何要求赔偿

采光权被侵犯如何要求赔偿采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拥有的利益,即被确保其土地可以正常获得自然光线的权利。
当采光权被侵犯时,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要求赔偿采光权被侵犯。
首先,确认采光权被侵犯的情况。
采光权被侵犯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邻地建筑物高度超过法定范围,阻挡阳光进入土地;邻地建筑物设计不合理,导致阳光无法充分照射土地;邻地建筑物修建过程中倾倒废弃物、垃圾等物体,遮挡了阳光进入土地。
其次,收集证据。
为了要求赔偿,需要收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采光权的侵犯。
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记录侵犯采光权的具体情况、时间和持续时间。
此外,还可以收集周边邻居、过路人等的证言,以证明侵权行为及其影响。
接下来,与侵犯采光权的相邻邻居协商解决。
在采取法律途径之前,可以尝试与邻居协商解决。
可以向邻居解释采光权的重要性,并提出合理的要求,如减少或调整建筑物的高度、重设计建筑结构等,以保护采光权。
协商解决的目的是通过和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解决失败,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寻求赔偿。
在起诉或申请仲裁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如证据、法律观点等,以证明采光权被侵犯的事实和损失的数额。
在此过程中,可以雇佣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建议和代表,并辅助处理法律程序。
最后,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请求赔偿。
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采光权被侵犯,一般会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赔偿的具体数额将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采光损失、精神损失等。
赔偿金额应该足够补偿受损方的实际损失和相关费用。
总而言之,要求赔偿采光权被侵犯需要以下几个步骤:确认采光权被侵犯、收集证据、与邻居协商解决、寻求法律救济、根据判决请求赔偿。
建筑采光权侵害问题浅析

曰曰D oors & W indow s建筑采光权侵害问题浅析戴倩东山东科技大学摘要:城市的快速发展导致城市密度加大,高楼鳞次#比,由于早年间城市规划缺乏科学性和整体性,推到重建显然不现 实,由此老建筑间挤进新建筑,多层高层中挤进超高层,阳光遮挡已大大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需求,众多采光权的纠纷由此而 生。
在本文中针对采光权侵害的内容浅要分析,并且提出我国采光权法制上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关键词:采光权侵害;救济方式;缺陷;完善1引言采光权(也称为日照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 获得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构造物的距离或高度 的权利。
采光权侵害,是指相邻方在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时,应与 邻地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高度,不得侵害邻地采光,否则将 构成邻地对于相邻他方的采光权侵害。
[2]简单来说,侵权人实 施了妨害相邻不动产建筑物接受阳光照射的行为,一般存在 两种情况:一是新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间距不够导致采光不足;二是受到新建建筑高度的遮挡而无法满足采光要求。
2采光侵害的救济方式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温饱早已不成问题。
在物质 生活富足后,我们对于精神生活的追求要求愈发提高。
享受 阳光是我们的权利,曾经的老户型建筑常常采用夹板式,便产 生暗房间。
自2000年以来,人们对于采光的重视反映在户型 设计上便是所有房间都应有自然采光,各种具体规范中更是 对特殊类建筑的采光提出高要求。
当我们的采光权遭受侵害时,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 行维权。
2.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诉讼之前的维权方式,程序化较简单,只要双 方通过谈判达成一致变可以私下解决。
对于采光权被侵犯的 案例,一般侵权人应当就被侵害人的损失进行折价赔偿,赔偿 标准可以参照当地的市场标准。
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需要 双方意思达成一致。
在我国现状法律体系下,对于采光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尚 没有具体说明,调解协商是一个常被首先采用的办法。
由于 采光权涉及的主体往往为多人,属于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有 着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也要求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找到岡满解 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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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采光权纠纷解决之路考号:姓名:朱晓丽【内容要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日趋紧张,城市建筑之间的密度随之加大,尤其是高层建筑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使得采光权纠纷案件频繁发生。
但目前我国对采光权的相关立法还不完善,法律规范对采光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存在诸多立法空白,或是操作性较差。
这不仅不利于业主采光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采光权纠纷的解决。
本文试从分析采光权性质和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入手,提供对采光权纠纷解决的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采光权;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城市化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突出,加之建筑规划缺乏科学性,规划程序不合理以及建筑开发商违规操作等诸多因素,加剧了采光权纠纷的发生。
解决采光权侵权纠纷,我们可以先从一个案例入手,考察采光权性质。
2004年,赵先生和李先生购买了新疆霍城某公寓的两套住房,他们的住房从早晨太阳升起到中午12点,采光都很充足。
但自从2006年某房地产公司在离两家不远的地方盖起了一栋高层商品房后,采光和通风就大大受到影响,最短时一天只有20分钟日照。
他们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便以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房屋的价值亦因此受损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住宅的日照是其正常健康生活的权益。
本案中尽管开发商的开发项目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属于合法行为,但是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犯。
被告的楼房建成后,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锐减,家庭生活质量也有所降低,因此被告的建设行为已侵犯原告的采光权。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住宅的朝向、层次等因素,法院判令开发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0000元和8000元。
①一、采光权的性质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相邻权做了规定。
民法通则第83条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我们通常认为,采光权就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的从室外取得适度自然日照光源的权利。
而侵犯采光权,则通常表现为相邻一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建筑保持适当距离或适当高度而遮挡相邻他方室内采光,导致采光不足的行为。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只能依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据各个地区自身日照采光情况的不同,科学合理的来加以确定。
采光权性质通说认为属于基本人权,认为“日照同空气、水一样,同属于人类的共同资源,为一般人的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个人的健康或生存将受到威胁甚或遭到严重破坏。
”也有观点主张将采光权作为地役权的下位概念②,但根据《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可见地役权的前提是双方合意,而采光权非经双方约定即拥有,故不宜视为地役权的下位概念。
关于采光权的性质,目前存在着消极侵害说与积极侵害说、物权请求说与侵权行为说。
本文更支持通说,即积极侵害说。
根据积极侵害说,采光权受到侵害,并不意味着可以产生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而只是意味着可以产生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而只是意味着法律允许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根据乃是其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二、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范及存在的问题从民事立法来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可见我国将采光权纳入相邻关系权利中加以规范。
除上文所述民法通则第83条外,《物权法》第89条也有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另外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主要从建筑设计要求上也对采光权有所规定。
全国性的法律文件中关于采光权的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之规定(见上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办法》第6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第5章住宅部分就详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El照标准、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中第3章使用功能标准部分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直接采光,卫生间和小于10平方米的厅则可间接采光或人工照明。
”而关于纠纷赔偿则鲜有规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另外通过长度、高度、建筑间距比等专业术语规定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间的间距要求,间距不符合标准也可以作为侵犯采光权的认定依据。
但是即便是有了这样的规定,我们也会发现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性,虽承认了采光权地位,但未明确采光权侵害的基本构成要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三、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如上所述,《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对采光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所以司法机关应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保护公民采光权。
不过在这里我们还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采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都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即存在一个“容忍度”。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采光权,但是邻人亦享有。
也就是说并非一旦采光时间减少即构成侵权。
那么如何确定采光权侵害呢?综合各方观点,本文认为,采光权侵害的构成应具备四个基本要件:(1)构成采光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侵害行为,即侵害者滥用其基于所有、占有的权利而实施的行为。
(3)被侵害的采光权是公民基于占有、使用场所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采光权就无法正常生产、生活。
(4)侵害结果,须有采光受到影响的事实。
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财产损失,在判定被侵害方的身心所受的损害是否超过近邻者通常应忍受的义务范围时,一般仅考虑被害者作为正常人的个人感受之本身利益。
在采光权侵害的构成要件中,要明确加害方的责任,采光侵害只要超过了忍受限度,无论加害方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本文开头所提案例,虽经合法审批,但被告方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但在实际过程中,理论界和务实界就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理论界认为,新增建筑物只要使原有建筑物的采光标准降低,就视为侵犯了他人的采光权,但是,这样的侵权标准的认定在务实中几乎无法操作。
首先,对原有建筑物的采光标准进行测量,由谁测量就成为一个最关键的问题。
现在主持这项测量的单位主要是各地的规划部门。
而新增建筑物的规划设计也是规划部门。
如果规划部门对房屋未盖起来前的采光进行测量,岂不是否定了自己新增建筑物的规划设计的合法性?所以,规划部门几乎是不可能对你原有的采光标准进行测量的,即使测量也很难保证它站在一个中立的第三人的角度给出一个科学的结果。
除规划部门外,其他的对采光标准进行测量的机构几乎是没有的。
而且,在新增建筑物未盖起来之前,权利尚未被侵犯,权利人也很难有对本人的房屋的采光标准进行测量的意识。
其次,对新增建筑物建成后,采光标准降低了多少,是什么样的补偿标准很难确定。
以什么样的时间单位判定采光标准降低,分钟还是小时?第一单位所应获得的赔偿应该是多少,还是以一个时间段来确定赔偿?这些问题现在尚未有相关法规的规定,即使有,对如此细致的赔偿标准也难以具体规定。
实务界则采用了另外一套标准,即是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通过计算日照时间来衡量。
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来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
据此,我们认为住宅采光的法定的量化标准和采光权争议的尺度就是:1、相邻建筑间距:以1:1.2的比值计算;2、日照时间: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以建筑最底层窗户为基准)③。
具体情况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种情形分别来看。
(一)新建筑物尚未建设完毕这种情形下又分为两种情况:1.规划部门的审批不存在违规,建设单位违反设计规划施工,导致公民采光权即将或正在被侵害。
2.规划部门违规审批。
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新建筑物建设到何种程度的时候,被“恢复原状”才是不违背比例原则的。
(二)新建筑物已经建设完毕理论上,无论新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被侵害、超过了权利人的忍受限度,权利人就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方拆除新建筑或者判决侵权方赔偿损失。
本文开头案例即是此依据。
但司法实践中,出于比例原则的考虑,通常会用“以金钱换阳光”来代替“恢复原状”。
因为拆除新建筑所消耗的社会财富,远远大于对权利人赔偿之所需,所以法院很难判决侵权方将新建筑拆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