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理新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基层地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全江西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基层地税部门是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载体,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好坏是衡量地税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志。
要把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努力引导基层创新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基层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流求是: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税源清楚,监控到位;程序规范,执法严格;管理扎实,服务优化;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二、加强基层征管制度建设(一)建立和完善基层征管制度。
基层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化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措施。
结合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征管制度和办法,针对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征管措施;对当前地税征管中的难点的难点、热点等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加大税源控管的力度。
(二)统一征管流程,规范执法文书。
基层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书,简化审批程序和办税程序,严格按省局制定的全省地税征管流程、表证单书进行操作。
(三)坚持依法治税,推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征管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本法规中的附件《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远程纳税服务题库

纳税服务第一章纳税服务概述单选1.第一次将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的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2004年4月1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郑重承诺,实行“纳税服务直通车”,实行“一站式”、“一窗式”和“限时制”服务。
3.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为主要方式4.提高办税服务大厅人员办理(即时办理)业务的技能和效率,越来越成为纳税人衡量税务机关服务水平的标志。
5.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6.同一地区的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设“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涉税事务性要求,节省纳税人办税成本。
7.按照(一窗式)服务要求,所有办税服务厅均设立综合性服务窗口,纳税人的涉税业务一般可在同一个窗口办理完毕,以减少纳税人排队和等待的时间。
8.(限时制)业务的受理和传递能否准确、及时、完整,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是否能在税务机关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涉税业务。
第一章纳税服务概述多选9.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负责( )等管理事项。
A、税务机关内部前后台之间的承接事项B、税务机关内部前后台之间的核批事项C、税务机关内部前后台之间的转发事项D、发票代开标准答案:ABC10.税务机关实施纳税全程服务( )。
A、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B、有利于优化税务机关的形象C、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地位D、有利于强化税收管理标准答案:ABCD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是为了( )。
A、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B、健全纳税服务体系C、加强税收征管D、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标准答案:ABD12.《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包括( )。
A、纳税服务的理念B、纳税服务的原则C、纳税服务的内容D、纳税服务的监督管理标准答案:ABCD13.纳税服务的内容包括( )。
《税务信用评级办法》

《税务信用评级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2x〕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x-2020年)的通知》(国发〔202x〕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指南

纳税人税务注销指南税务注销,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时,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税务注销包括1类5个事项。
10.1税务注销10.1.1—181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事项名称】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申请条件】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
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 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办理材料】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址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办理时间请以当地税务机关作息时间为准,具体见/bsf w/bsdt【联系电话】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联系。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表单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 的职责和工作 ,调整适
六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 ,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
用相关规定 ,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监制章 。挂牌前 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和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 原各省国税机关 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 12月31日前可以继
用 。相关证书 、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 、局轨 、字轨 和编 理结果 已经 2018年6月 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号 。
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 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和《部分条
二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 、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 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略)
不变。 三 、原 国税 、地税机关承担 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 、减免
退税 、税务检查 、行政处罚 、投诉举报 、争议处理 、信息公开等 事项 ,在新 的规定发布施行前 ,暂按原规定办理 。行政相对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修 订个体 工 商户 定额信 息 采集相 关 文书 的公告
(2018年 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36号)
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
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
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进行了修订 ,现公告如下 :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 、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
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 ,尚未办结的事项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 的新机构办理 ,已作 出的行政决定 、出具 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按照原规定执行。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岗位职责1.1 税费服务科岗位设置及职责1.1.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税务登记岗、文书受理岗、发票发售缴销岗、发票代开岗、申报征收岗、税收票证会计岗、税费资金管理岗、收入规划岗、评估分析岗、发票管理岗、综合业务岗、资料管理岗、审核审批岗。
1。
1。
2 岗位职责税务登记岗负责办理税务及规费的登记事项.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接收纳税人各类涉税费申请、资料报备的工作事项。
发票发售缴销岗负责办理发票领购、发售、缴销的工作事项。
发票代开岗负责发票代开的工作事项.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费)申报的征收事项。
税收票证会计岗负责税收票证的领用、发放和保管。
税费资金管理岗负责地税收入待解专户的管理与核算.收入规划岗负责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税收预测分析,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及数据汇总上报,制作上报各类税收会统报表。
评估分析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分析,筛选评估疑点,拟定评估对象、比例。
发票管理岗负责发票领、用、存管理,核对发票工本费,编制发票印制计划。
综合业务岗负责落实税政、征管、法规、社保、纳税服务等科室税收(规费)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分发、汇总、上报税收业务工作事项。
资料管理岗负责各类税收管理、行政执法资料的收集、传递、整理、归档的工作事项。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2 税费管理科岗位职责1.2。
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落户分配岗、税费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纳税评估岗、审核审批岗.1.2。
2 岗位职责落户分配岗负责分配和调整网上登记信息。
税费源管理岗负责实施税费源管理、日常检查、核查、调查及税务文书送达的工作事项。
综合管理岗负责接收、分发业务流转传递的资料,反馈业务事项完成的结果。
纳税评估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实施。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3 税务稽查岗位职责1.3.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案件审理岗、案件执行岗、资料管理岗。
全国县级纳税服务规范最新(
设 立 登 记
税务登记规范
第4页
关注点 变化点
抓住三个点
突破点
设 立 登 记
税务登记规范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是否需要提供生 产经营地址证明
是否可以取消事后调查 国地税联合办税列入基 本规范还是升级规范
减少了1个文书:《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增加了1项资料: 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 活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规范
非正常户解除
适用范围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 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 的,向税务机关提出 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不涉及表证单书 (由纳税人主动发起)
第 22页
不提供网上办理
变 更 登 记
税务登记规范
变更登记
第 1 4页
非行政审批事项
变 更 登 记
总体变化
取消了工商变更登记表
免填单服务是基本规范
税务登记规范
第 1 6页
主 要 内 容
1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注 销 登 记
2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规范
免填单服务
与我区目前 实际一致
第 1 7页
税务登记规范
第 20页
1 主 要 内 容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报 验 登 记
3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规范
1《外管证》的开具核销是否应归入税务登记 2 3 4
表证单书和资料的变化 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网上开具《外管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债权的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者由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将受理裁定书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2.【申报主体及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将债权申报通知抄送至债务人所属稽查局、跨区税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清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应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附上相关的债权依据,如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的简要说明、法律条款、计算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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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
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10.2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
(2010年第3号)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予以发布, 自2011年1月
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X 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式样(略)
2.X 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失踪纳税人公告式样(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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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的,按非正常户进行管理:
(一)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确实已经走逃的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
(二)未按照法定期限申报纳税,税务人员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后,逾期未改正,经
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开展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应遵循风险管理、科学分类、监督制约的
原则。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源监管。对于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采取措施,以
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要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的异动
情况,并提前对其进行监控。纳税人的异动情况包括:与房屋出租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
解约、退租,店面转租,清仓处理或明显转移货物,领购发票但不正常缴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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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应针对纳税人是否有欠税、是否有未缴发
票、是否稽查在案等情况,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