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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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项目书》附填表说明

《税务稽查项目书》附填表说明

A11013《税务稽查项目书》【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稽查局业务类别纳税信用与风险监控事项表单类型内部流转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1〕60号)【表单】税务稽查项目书稽查对象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件编号:检查部门经办人(签名):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审理部门经办人(签名):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表单说明】1.《税务稽查项目书》依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 号)第二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案源部门下达选案分析疑点,检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时使用。

3.本项目书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附件,由案源部门、检查部门根据业务环节分别填写。

4.案源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分析项目、项目来源、项目说明、分析结果进行填写。

5.检查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列明的各类案源信息提供的线索和选案疑点进行逐一查证,并填写《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对应的查补税款和反馈意见。

6.审理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检查部门填写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并在税收违法案件审结后反馈案源部门。

7.“分析项目”栏填写选案分析的项目或者接收的外部线索名称。

如房产税异常变化、举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等。

8.“项目来源”栏填写分析项目的来源,按稽查案源九类来源填写。

9.“项目说明”栏填写对各分析项目的指标说明。

如房产税异常变化指标是对比纳税人固定资产变化与房产税缴纳变化;举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指标是记录举报人提供的少缴个人所得税线索等。

10.“分析结果”栏填写对该分析项目实际分析得出的结果。

如纳税人2014年固定资产未减少,当年缴纳房产税减少××元,2014年房产税有少缴疑点;被举报人××2014年从××公司取得收入××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的函【标 签】稽查,税务稽查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稽便函﹝2011﹞11号【发文日期】2011-03-07【实施时间】2011-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2011年2月23日)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

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的第一次十分重要的全国稽查工作会议。

根据总局肖捷局长的重要指示和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结合会议交流和分组讨论情况,下面,我对会议做一简要小结,并就贯彻此次工作会议精神和认真做好2011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再补充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会议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收获 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是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纪委六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稽查工作的重要会议。

总局党组和领导对稽查工作都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

肖捷局长专门就此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做出重要批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税收事业发展做出了特有贡献。

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全体税务稽查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希望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十二五开局之年继续奋发有为,不断提升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再创新的佳绩”。

解学智副局长在稽查局报送的《稽查局2010年工作总结》中批示:“全国税务稽查队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甘于奉献、努力拼搏,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等工作,查补税收收入入库率、选案准确率等指标创历史新高,圆满完成总局确定的各项任务,应予充分肯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04•【字号】湘国税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27号2002年7月4日)为进一步加强稽查与征管部门的信息交流,规范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理顺稽查、征管机构的运行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职能,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扩大税务检查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税务稽查专业水平,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负责定期向稽查局提供辖区所有纳税人的征管信息资料(《湖南征管4.30版数据》)。

征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减免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税种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发票领用存资料以及当期的应征税款和入库税款资料等(2001年度征管信息资料应尽快传送至市、州局信息中心)。

第三条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本局征管信息资料传送至市、州局信息中心。

各市、州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必须于每月14日前到市、州局信息中心提取各征管分局报送的征管信息资料。

第四条征管分局应及时更新征管信息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各市、州局信息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共享信息数据传送,负责对没有按时报送数据的单位督促催报,负责对使用数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的疑点或涉税案件,必须及时将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移送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2月17日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一)举报案件;(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税务稽查中惊现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是不是少见多怪

税务稽查中惊现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是不是少见多怪

税务稽查中惊现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是不是少见多怪笔者办理的⼀起税务稽查案件中,在稽查检查阶段,稽查局即出具要求纳税⼈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限时要求纳税⼈缴纳税款⼊库,在税款⼊库后,该案才进⼊稽查审理阶段。

这是⼀起显著异常的执法⽅式,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稽查执法的惯例。

事出反常必有妖。

1.稽查局⽆权在检查阶段作出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就像公安⽆法在侦查阶段就作出刑罚决定并送⼊监狱执⾏⼀样。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均是税务机关,均概括享有征管法赋予的管理、征收、检查的职权,其中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般⽽⾔,对于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只能是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稽查局要想⾏使征税权,必须在查清违法事实基础上,⾛完稽查的检查、审理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才可以。

2.稽查局在检查阶段作出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实际上架空了⾏政执法三项制度中的重⼤执法法制审核和《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重⼤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程序。

稽查局在检查阶段尚⽆法认定案件事实,重⼤执法⾏为尚未进⾏法制审核;尚未由审理部门对事实和法律适⽤进⾏审核,违反《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关于检查、审理部门职权规定;违反《重⼤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由所属税务局的重⼤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规定。

为逃避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应税事实、法律适⽤、执法程序的限制,擅⾃作出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显属违法。

实际上,该变化马甲的⾏为已经实质损害纳税⼈重要权益,误导纳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在稽纳双⽅产⽣了巨⼤争议。

3.稽查局使⽤补税《税务事项通知书》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中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使⽤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规范性⽂件,税务机关必须遵照执⾏。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协查工作考核办法【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湘国税函﹝2001﹞353号【发文日期】2001-12-30【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规范协查工作业务操作,加强协查信息系统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今后总局有新的规定,按总局文件执行。

本通知在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查工作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业务管理,发挥协查系统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协查工作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上级稽查局负责对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各级稽查局要按《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省局转发文湘国税函(2001]281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检查机构。

第四条 各级稽查局要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充实人员,明确协查岗位,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协查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处理协查信息,应坚持迅速、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协查案件分级查办和督办 第六条 重大协查案件实行分级查办、督办制度。

关于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工作的有关规定

关于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工作的有关规定

关于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自查税款的补缴入库工作,经与省局征管、计统部门协商,凡属于稽查部门安排纳税人自查的,其自查税款应作为稽查查补税款或日常查补收入补缴入库,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将自查税款作为稽查查补税款形式组织入库的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附后)到所属征收局补缴自查税款。

所属征收局见到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后,按照其上载明的税种、税款属期和金额,在CTAIS系统中将税款属性选择“查补预收税款”,查补来源确认为“税务稽查查补”予以收缴,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收到后,登记台帐。

在CTAIS中制发《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向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指派检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及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复核。

审查、复核结果与纳税人自查情况一致的,经审理后,对自查税款在CTAIS中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冲抵预收税款,课征滞纳金。

检查情况与自查情况不一致的,经审理后,在CTAIS中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冲抵预收税款,对新发现问题补缴税款。

详细操作流程如下:征收局对自查纳税人提交的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CTAIS系统进行自查税款的入库操作。

操作流程如下:征收人员进入CTAIS后,在“预缴开票”模块操作界面如下:将纳税人的自查税款征收入库(税款属性为“查补预收税款”,查补来源确认为“税务稽查查补”),并进行上解、入库销号操作。

(如图1:征收人员预收自查税款操作界面)图1:征收人员预收自查税款操作界面二、将自查税款作为日常查补收入形式组织入库的各地稽查部门可与征管、计会部门沟通后,将稽查部门布置的企业自查补税通过日常查补形式确认。

根据自查税种及纳税人资格选用以下形式入库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自查增值税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到所属征收局补缴自查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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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1997]26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7.12.08
【实施日期】199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61号1997年12月8日)
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有效地遏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的税收、加收的滞纳金及罚款缴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担负着全省国税稽查管理工作、专项稽查的组织实施、重大案件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属于省级收入的企业的日常稽查和对两年以上欠税的催缴等工作职责。

省稽查局的稽查工作可采取直接稽查或委托稽查的工作方式。

二、省稽查局查补税收的缴库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省稽查局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开设“稽查查补税款过渡户”,此帐户除缴库外,原则上只进不出,查补的税收收入要及时按级次解缴省金库和中央金库。

(二)凡由省稽查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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