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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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0.19•【文号】国税发[1995]193号•【施行日期】1995.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9日国税发[199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

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9.24•【字号】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施行日期】1996.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1996年9月2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现将其中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由十位数字组成;发票字轨号码由七位数字组成,且以县(市、分局)为单位编码,同类发票年内编码必须按先后顺序,不得重号。

二、普通发票的批印,下列内容由省局规定,各地不得更改。

1各种发票的规格、字线要求;2发票监制章的套印位置;3发票票头、“发票联”两行字之间的距离;4发票框线与纸边左、右及下方的三边距离;5发票一至六联的版面印色;6各种发票的装订形式;7各种票样的基本格式;8各种票样的适用范围。

三、确属需要,在保持与发票票样整体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下列内容各地可作适当调整。

1发票框内各字线之间的距离;2各种字体的大小;3电力销售发票(电脑版)、自来水销售发票(电脑版)框内的内容。

四、十位发票代码的具体表示方法:第1~4位代表地、州、市、县(地、州、市、县按行政编码,城市分局的编码可按照税务登记证代码的编序方法);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8位代表发票种类(按发票样本目录的编写顺序“01、02、03、…21…”);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几联发票用几表示,如“3”、“5”表示三联、五联发票);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1”、“2”、“3”分别表示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发票,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0122960852”表示长沙市望城县(0122)1996年印(1996)电力销售(08)五联(5)万元版(2)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本法规第六条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湘国税发〔2008〕121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及其他同级单位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等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单位名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等9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我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九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10•【文号】国税发[1994]202号•【施行日期】199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9月10日国税发〔199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目前,随着增值税新税制的深入实施,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日超突出,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退税的活动日益严重,这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对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形成很大威胁。

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外,根本在于强化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检查和稽核各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综合治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7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按“通知”中所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份起每月要按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属于50个城市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试点工作。

从纳税人填制发票清单开始,到税务所审核、县级录入、中心交叉稽核、直到查证落实,信息传递等,要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出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

特别是对需要查证落实的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实,不得推诿延误,并要按规定的期限将查实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专用发票的前期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运输、发放、仓储保管、使用和检查等制度,严格管理,防患予未然,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四、根据国税发〔199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稽核工作应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协查工作考核办法【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湘国税函﹝2001﹞353号【发文日期】2001-12-30【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规范协查工作业务操作,加强协查信息系统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今后总局有新的规定,按总局文件执行。

本通知在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查工作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业务管理,发挥协查系统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协查工作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上级稽查局负责对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各级稽查局要按《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省局转发文湘国税函(2001]281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检查机构。

第四条 各级稽查局要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充实人员,明确协查岗位,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协查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处理协查信息,应坚持迅速、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协查案件分级查办和督办 第六条 重大协查案件实行分级查办、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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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发票网上认证管理
【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国税函﹝2006﹞227号
【发文日期】2006-04-28
【实施时间】200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网上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认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简称,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纳税人)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的明文和密文,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网上认证在企业端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采取自动扫描识别方式。

纳税人所生成的电子数据通过因特网或VPDN专线传输到税务机关。

凡使用因特网接入方式传输认证发票数据的,必须通过互联网安全证书(CA)认证,以确保其在因特网上安全传输。

第四条 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除辅导期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用网上认证系
统应由纳税人自愿申请。

第五条 省、市(州)两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网上认证的推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管理工作;区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网上认证日常管理及应用工作。

第六条 省、市(州)、区县三级国税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认证系统税务端软件的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网上认证系统畅通运行。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申请表》(见附表)和《VPDN及互联网安全证书业务登记表》,报区县级国税局审批。

第八条 区县级国税局负责网上认证系统的开户认定登记。

第九条 网上认证系统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

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需配置一套企业端软件和一台扫描仪,以及一台连接因特网或开通VPDN专线的计算机,VPDN 专线及互联网安全证书业务由纳税人到中国电信营业网点自行办理。

第十条 企业端软件必须购买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的网上认证软件。

扫描仪和计算机由纳税人自主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应取消其网上认证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
(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纳税人要求改用其他认证方式。

第三章 网上认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通过扫描仪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扫描识别和采集数据,该软件将自动登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认证服务器,提交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识别数据,由税务端服务器自动完成解密比对,将形成的专用发票比对结果保存到防伪税控网络版数据库中,同时返回认证结果给纳税人,完成专用发票的网上认证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次解密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企业端软件直接保存其认证结果;对一次解密未通过的专用发票,企业端软件提示“认证未通过”,由纳税人根据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明文和密文对识别数据进行人工校正,完成后再次提交税务端服务器解密认证。

经3次提交未认证通过的,纳税人应及时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再次认证,以最终确定其认证结果。

第十四条 网上认证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原件。

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进行认证,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处理。

第十五条 由于专用发票抵扣联褶皱、搓揉等原因难以扫描识别的,纳税人可持所取得的相应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认证过程中因“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造成的认证不符发票,不得通过强行修改发票代码、号码使其认证相符。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管理岗位人员,每天上午登录到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认证
子系统对上个工作日的认证结果进行统计,打印出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无法认证的发票明细清单,并及时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将有问题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做好重号票的检查工作,严禁纳税人将已认证通过的抵扣联再次认证,发现有重复认证的,应按有关规定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于每月纳税申报前按月打印申报所属月份的《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按照要求装订备查。

第四章 认证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一)认证相符。

经认证,发票密文和发票明文数据完全一致的属于正常认证结果,符合抵扣条 件的,准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对这些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纳税人可将专用发票退回销货方,并要求其重新开具。

(三)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

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认证结果信息后的2日内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当即扣留,并将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五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维护。

技术服务单位应与纳税人签订《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销售合同》和《网上认证系统技术维护合同》,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负责对实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的培训、软件安装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响应时间:城区内技术服务单位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边远地区不超过36个小时,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对进入网上认证系统的纳税人收取的软件价格和维护费等,必须报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要求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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