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4.40》版软件启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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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2.22•【字号】湘国税发[1997]037号•【施行日期】199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37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凡直接将查补税收解缴入库的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对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对以前已将查补税收直接解缴入库的所属稽查局进行对照检查,不合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附件:1.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略)2.催缴税款通知书;3.关于对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要求。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有效地遏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税收缴库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26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省稽查局)担负着全省国税稽查管理工作,专项稽查的组织实施,重大案件和举报案件的查处,省级收入企业的日常稽查和两年以上欠税的催缴等工作职责。

省稽查局的稽查工作可采取直接稽查或委托稽查的方式。

二、稽查局直接稽查办案或委托稽查办案都必须在向被查单位下发《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填制《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表式见附件1)。

三、《税务稽查案件情况表》不少于一式四份(委托稽查办案的另增加一份),属于查补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财政作结算资料,一份交省稽查局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核算资料,属于查减税款的,其中一份交被查单位所在地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抵、退依据和征管资料,一份交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作税收会计核算资料。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湘国税函[2003]284号•【施行日期】200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升级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284号2003年8月20日)为了贯彻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修正《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VER4.40)(以下简称:湖南征管4.40)存在的问题,省局组织机关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技术人员和测试人员对湖南征管4.40进行了优化、升级,以满足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管理的需要。

省局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省11个市、州局(湘潭、株洲、衡阳三市除外)全面运行湖南征管4.40升级版。

为了做好湖南征管4.40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和修订的主要业务及政策依据。

1、税种登记。

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只能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最小类(代码)反映增值税收入的所属行业及该行业的对应品目情况,湖南征管4.40在“管理-税种登记”增值税税种登记中对应于项目码增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登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

依据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征收的申报表、采集方式进行了修改。

3、统计报表。

依据总局《关于修订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5号)规定,湖南征管4.40对《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进行了修订,按照《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进行归类划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启用《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启用《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启用《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4]20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5.21【实施日期】200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启用《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200号2004年5月21日)《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定税系统”)的推广应用是为了满足加强定额征收方式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对定额征收纳税人的定位管理、定额管理工作,有效地防止漏征漏管,公平税负,进一步提高定额征收方式的管理监控水平。

“定税系统”启用前的各项数据准备和启用初期的应用工作是一项严密细致的系统工程,在工作的开展期间软件应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管理,以务实求真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

为确保“定税系统”顺利启用和推广应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工作组织(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科牵头负责“定税系统”的操作培训和推广应用工作。

其工作职责为:1、负责组织本地区使用“定税系统”的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2、参照软件预置的《行业分类待选清册》和《信息采集项目待选项清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研讨、协调、审核和批准各县(市、区)局上报的行业类别划分、各行业分类的定额单位、定额标准、定额计算公式、定位定税信息采集项目及其对应的定额调整系数和软件最高操作权限的设置。

3、组织编制设区的城区范围内统一的定位编码规划,并按各区局管辖范围分割区局定位编码规划;统一组织和制定各区局共同采用的行业分类、定额计算公式、定额单位、定额标准、定额信息采集项目和对应的定额调整系数。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所属各县(市、区)局“定税系统”的系统安装与维护,并对其系统初始化进行指导。

(三)各县(市、区)局在“定税系统”推广启用前,要成立“定税系统”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指导“定税系统”推广启用和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同时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直接负责,由征管、税政法规、信息中心和税务所(管理科)熟悉个体税收征管的人员(8人以上)组成的定额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定税办”),并委派具有高度责任感、较高业务素质和协调组织能力的同志具体负责“定税办”的日常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4]9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12.01【实施日期】200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12月1日湘地税发〔2004〕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35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

财产损失的审批,原则上省级企业的财产损失由省局审批,地、市、县级企业的财产损失分别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企业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分别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

以上规定调整为: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以及投资损失,按即报即批的办法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即:纳税人发生的上述相关损失,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再由主管地税机关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

其中:对省局直属局所辖纳税人,其发生的相关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局自行审批, 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直属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县市区(分)地方税务局和市、州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所辖纳税人,其相关损失的审批权限按照上述原则,由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2020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用户手册

2020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用户手册

个税申报 注册第一步:录入单位信息 在[纳税人识别号]/[确认纳税人识别号]的位置输入扣缴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已经进行过三 证合一的单位则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完成注册的第一步。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识别号] 和[确认纳税人识别 号]必须确保一致; 2、注册时必须确 保电脑处于联网状 态。
个税申报
注册第二步:获取办税信息 本步骤无需人工干预,相关界面数据是由税务局直接下发,供参考。 注册第三步:备案办税人员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规定,要求办税人 员真实填写姓名、手机号、岗位等信息。
个税申报
注册第四步:设置登录密码 为了保障本系统的使用安全,建议“启用登录密码”,并牢记登录密码。 也可以不勾选启用登陆密码,直接点下下一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用户手册
常用功能介绍
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过对原有网上税务局的 规范化改造,进一步升级改版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 省电子税务局”,并于2018年11月20日在全省正式启 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以界面规范、互 动友好、使用便捷、易于掌握、便于学习为标准,在 整合原有业务事项基础上不断扩充功能,并确保功能 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全新打造一体化 的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 现仅就界面和用户登录管理等常用功能进行说明,各 项功能详细操作说明可以通过首页[帮助]链接或各功能 操作页面的[操作说明]链接查阅了解。
登录后界面
填写“新增三方协议”: 1.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代码:系 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2.行政区划、银行行别、银行营业网点:根据选择 的存款账户账号信息自动带出,账户未做备案的, 下拉选择。 3.清算银行号、开户银行行号:根据选择的存款账 户账号信息自动带出,账户未做备案的,手工录入。 4.缴款账号、缴款账号名称:根据选择的存款账户 账号信息自动带出,账户未做备案的,手工录入。 5.协议状态:默认“未验证”。 6.批扣标志:默认“所有非批扣”。 7.三方协议号:其他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生成 三方协议号】按钮,系统自动生成。 8.纳税人在保存三方协议后,“新增三方协议”页 面未关闭,在“三方协议号”右边会出现[验证]按 钮, [打印]按钮,纳税人可直接在此页面进行验证 或打印三方协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1998年10月5日)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省局备案。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收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过去,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作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分税制财税体制的改革和深入,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等等,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尽快实现税收工作的“两个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部署,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我省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立足湖南国税工作实际,遵循税收征管的内在规律,借鉴、吸收国内外税收征管的有益做法,建立科学、严密、规范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促进湖南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地发展作出新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征管改革的原则是:1、依法治税原则。

即在改革过程和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性原则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始终,依法规范征纳行为,依法治理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促使税务中介机构和其它社会各方面遵守税收法纪,维护税收秩序。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

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办税服务厅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办税服务厅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办税服务厅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1.08•【字号】湘国税局函[1998]002号•【施行日期】199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办税服务厅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8]002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精神,根据全省各县、市、分局办税服务厅建立时间不一,基础资料录入不规范、不统一的实际情况,省局要求各县、市、分局办税服务厅在1998年2月底以前,应做好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以便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基础资料库,尽快发挥现代技术在税收管理上的作用。

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工作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先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基础手工资料,交电脑操作人员录入并打印出所录基础资料,再交业务部门进一步审核签章,最后交电脑操作人员修改、打印出修改后的基础资料,同时还必须将最后的基础资料备份到磁介质上保存。

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项目具体见附件,对照附件所列出各项目中的资料,如有短缺的,各办税服务厅要严格按规定补齐,并全部录入到资料库。

省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分局办税服务厅基础资料库进行检查,把是否按要求建立基础资料库作为评选文明办税服务厅重要条件之一。

今后各期资料的录入工作,各县、市、分局的办税服务厅应根据上述步骤定期进行,并妥善保存,使该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湖南征管4.20版系统基础资料录入项目表一、管理服务子系统(该子系统各资料录入以1996年年末数为基础,1997年发生数为动态数据,注明时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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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4.40》版软件启用前做好基础数据清理准备工作的通知
【标 签】基础数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清理准备工作
【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国税函﹝2002﹞377号
【发文日期】2002-12-27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国税局(不含湘潭、株洲):
为了满足在市局级进行数据集中以及基层税务机关实现电子申报、征管和稽查数据共享、市局级管理层监控和管理的需要,省局已对湖南征管4.30进行技术升级,完成了《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4.40》(简称“湖南征管4.40”)的开发工作,能够达到市局级监控、管理的需要和基层税收征管、稽查事务处理的业务要求。

为了使湖南征管4.40版软件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稳步推广运行,省局要求,运用湖南征管4.30版进行税收征管的各基层国税机关,在2003年1月31日前,对湖南征管4.30版数据进行一次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基础工作湖南征管4.30版数据清理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由市、州局征管部门牵头组织部署,信息中心配合做好数据清理工作,各基层国税机关相关部门参入实施。

清理过程中,要求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集中时间,统一步骤。

二、数据清理前的准备工作
1.对基础数据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停复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认定管理、税种登记、税额调整、发票代码、发票名称、发票使用种类、发票认定、征收台账结转数据、计会结转数据和发票结转数据进行清理,打印相关清册备查,为清理后的数据核对和补录作好准备。

2.必须对湖南征管4.30版的基础资料库进行整理,整理之前,必须将湖南征管数据及将基础资料数据进行备份。

三、数据清理的主要工作
1.代码清理,主要包括可以变化的自定义代码,其基本原则是代码定义编号必须连续且从1编起,保证所有使用到代码保存信息的表必须在代码上参照一致。

需要清理的代码有:操作员代码(czydmk)
银行代码(code),使用银行代码的表有(swdjb,gfyhk等)
管理员代码(code),使用管理员代码的表有(swdjb等)
科所代码(code),使用科所代码的表有(swdjb等)
乡镇代码(code),使用乡镇代码的表有(swdjb等)
发票代码(fpcode),发票种类代码、发票代码编码必须遵守省局的统一规定。

2.对湖南征管4.30版中的基本资料库进行清理,原则是数据不能有重复,关键数据不能空,逻辑关系不能错。

包括:税务登记表、INT03表、税种登记表、税额调整表、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停歇业表、变更注销表、非正常户认定表、发票代码表、发票名称表和发票认定表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要求税务所基础资料库与县(分)局包含该所的基础资料库的数据一致,确保县(分)局数据的完整性。

3.认真核对税务登记表中的“生产经营范围”、“注册类型”、“行业”、“隶属关系”等数据,要与实际相符;表中“银行”、“管理员”、“科所”、“乡镇街道”等信息保存的是代码,要保证在code中有对应代码;以及表中“名称”、“法人”、“经营地址”、“登记日期”、“一般纳税人标志”、“变更注销标志”等关键信息。

核对税种登记表中的“预算款”、“预算项”、“项目编码”、“预算级次”、“纳税期限”、“鉴定日期”等信息填列的准确性,并核实是否有同一税种登记的重复登记现象;税号在swdjb中是否有,为后续的计会统核算的准确打下基础。

4.清理出来的数据,对由于逻辑错误和征管软件缺陷产生的不规范数据进行修改,对不能判断的,交相关业务部门确认,不能简单的作删除。

对相关业务部门确认的数据,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同的数据记录,不影响计会核算的数据可以删除,但对影响计会核算的数据不能删除,只能按照数据库的键值要求修改。

5.对2003年1月1日起的期初数据,包括征收台账结转数据、计会结转数据和发票结转数据原则要求重新输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6.为了确保数据预清理工作的质量,各基层国税机关应严格把好数据清理关,将数据清理工作的质量与岗位责任制考核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湖南征管4.40版数据的完整、准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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