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两家因采光权而产生纠纷
相邻权遮光侵权如何索要赔偿

相邻权遮光侵权如何索要赔偿在现实⽣活中,所有权⼈对房屋是享有处置权的,⽽相邻两个不动产之间是具有相邻权的,采光权是其中⼀种。
那么,相邻权遮光侵权如何索要赔偿?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相邻权遮光侵权如何索要赔偿楼房被相邻建筑物影响采光权的,楼房所有权⼈可以要求对⽅排除影响,造成当事⼈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百九⼗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第⼆百九⼗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采光权纠纷应当以⼀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式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前有两种计算公式,⼀种计算⽅式是⾸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种是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居室(客厅)的⾯积(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居室(客厅)的⾯积(平⽅⽶)。
另⼀种计算⽅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于⾼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于国家标准的作⼀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居室或客厅⾯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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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家因采光权而产生纠纷.doc

相邻两家因采光权而产生纠纷案情介绍:甲在某市区向中胡同9号院有私房9间。
乙系甲的同院邻居,在该院也有私房2间。
从1996年起,乙租住甲北房最西2间,并从西起第一间门前向南1.10米处自建一个8平方米厨房。
当时双方均无异议。
1991年5月,乙退还甲的两间私房,搬至一居民小区居住。
乙在该院内的两间私房由已的女儿丙一家三口居住,原自建小厨房也由丙继续使用。
乙搬出后,甲即要求乙、丙拆自建厨房,以免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双方争执不一。
1991年6月,甲以乙、丙为告诉到区法院,要求乙、丙拆除自建房,排除妨碍。
乙、丙以自建房仍需继续使用为由,拒绝拆除。
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乙、丙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其在向中胡同9号院内的自建房拆除。
点评:本案涉及的是相邻关系中通风、采光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能否任定乙的自建房对甲房屋的通风、采光构成妨碍,同时又要兼顾历史形成原因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1、从乙自建房的位置看,距甲北房西侧的2间房由已租住,甲在当时并无异议。
甲现收回原出租房屋后,乙的自建房对甲来说已经构成了通风、采光方面的妨碍,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原则:即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公开合理、有利于团结互助。
甲要求排除妨碍的要求是正当的。
2、根据河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办法》规定:不能搭建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有碍观瞻的建筑物。
因些,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乙、丙将自建房拆除一部分,即保证了甲房屋的通风、采光,又兼顾了乙的女儿丙的生活,是完全正确的。
3、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乙的自建房从1996年开始,已使用20余年,归丙继续使用后,丙在向中胡同9号院内又无其他厨房,一旦拆除,势必又给丙家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困难和需要,酌情判令乙、丙将自建厨房拆除一部分是正确的,合情、合理、合法。
品味人生1、不管鸟的翅膀多么完美,如果不凭借空气,鸟就永远飞不到高空。
想象力是翅膀,客观实际是空气,只有两方面紧密结合,才能取得显着成绩。
山西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如何解决邻居由于住房采光问题出现的矛盾

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如何解决邻居由于住房采光问题出现的矛盾
【题目】
老王家盖房影响到老李家采光,两人为此发生争吵。
如果你是村委会工作人员,打算如何调解?
【参考答案】
调解邻里纠纷,保障村民和睦相处是村委会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
因此,当村民之间发生争吵时,我会秉公调解,灵活处理,以化解两家之间的矛盾,维护村民之间的和谐。
首先,拉开双方,进行劝架。
针对两人争吵,我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安抚双方情绪,避免冲突升级。
其次,多方调查,了解始末。
一方面我会认真询问双方争吵原因及两家分别的诉求,做好记录;另一方面我会详细询问周边群众,以还原事情真相,便于对双方的权责有正确的判断。
再次,沟通调解,化解矛盾。
因盖房问题两家产生矛盾,原因便在于老王家的房子影响到老李家的采光。
那么,一方面我会跟老王认真交谈,看看老王能否在房子的高度或是在和老李家房子的距离上作出让步,以达到互不影响的效果。
另一方面,我也会跟老李深入交流,希望老李能够理解老王盖房的不易,可能是匆忙间没有考虑到对老李家采光的影响,所以请老李能够原谅老王的过失,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最后,握手言和,问题解决。
相信通过我的深入交流,老王和老李双方都能够互退一步达成和解,实现老王既能盖房同时老李家的采光又不受影响的最好结果。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也会经常关注老王和老李,并且多多制造机会,以增进双方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彻底消除心中的隔阂。
为使类似事件不再发生,作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后续的村民大会上我也会强调睦邻友好的重要性,如若盖房,希望主动考虑到对其他村民可能产生的影响,尽量规避对其他村民可能带来的侵害,以共同维护邻里之间的和谐。
采光权纠纷的案例

采光权纠纷的案例案例一:原告张与被告李之间的采光权纠纷背景:张是小区一住户,而李则是该小区的楼上住户。
由于小区的设计问题,张房间采光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事实上,张房间几乎没有任何自然光线可以进入。
张认为这是李未经他同意擅自改造房屋造成的,侵犯了他的采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过程:在庭审中,张明确指出,他的房间采光问题是由于李私自在楼上做了装修,铺设了大量石膏板以及木质地板。
这些装修材料导致了阳光无法透过楼上的地板和墙壁进入他的房间。
同时,张还提供了相关的照片和证据来支持他的说法。
而李则辩称他自己的装修并不会对张采光造成任何影响。
他说他只是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普通的装饰,没有改变窗户的位置和大小。
因此,他认为张采光不足是由于建筑设计的问题造成的,与他的装修无关。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张主张成立。
法院认为,虽然采光有时受到建筑设计的限制,但李装修确实给张采光带来了更大的限制。
这是因为李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石膏板和木质地板,这些材料减少了阳光进入张房间的机会。
因此,法院判决,李需要赔偿张采光权受限造成的损失,并责令他在一定的时间内拆除部分装修材料,以改善张采光情况。
结论:这个案例表明,在采光权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建筑设计和装修等多个因素。
如果装修造成了显著的采光问题,法院有可能判决装修人需要拆除部分装修材料,并赔偿采光权受限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原告王与被告陈之间的采光权纠纷背景:王是一所小学的校长,而陈则是该小学附近一幢高层住宅的业主。
陈在自己的房屋窗户上安装了太阳能板,以供自家使用。
然而,由于太阳能板的安装位置选择在离王办公室窗户很近的地方,导致王办公室受到了严重的阴影遮挡,使得室内光线变得昏暗。
过程:王对此表示抗议,认为陈太阳能板安装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
双方进行多次协商未果后,王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
陈则辩称,由于安装太阳能板的需要,安装位置是在他能够进行的唯一选择。
而且,他安装的太阳能板并没有改变窗户的结构和大小,仍然保持原状。
分析生活中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典型法律案例入手,分析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相邻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阳光房,导致张某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阳光房,但李某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的采光权受到李某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拆除阳光房,恢复张某的采光权。
2.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3.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四:王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采光权纠纷案例汇编

采光权纠纷案例汇编案例一:邻居对采光权造成侵犯小刘家的房子位于市中心的一处小区,他的邻居是一栋高层住宅楼。
由于邻居楼的高度,导致阳光无法直射到小刘家的房子中,严重影响了他家的采光情况。
小刘家多次与邻居沟通,希望对方能够进行调整,以改善采光情况。
然而,邻居拒绝了小刘的要求,并以房屋建设规划合法为由,表示无法改变已建成的高层住宅楼的高度。
小刘通过律师发出律师函,向邻居表达了他的诉求,并明确表示如果对方不能配合协商解决采光问题,他将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收到律师函后,邻居重新考虑了问题,并主动与小刘展开了协商。
最终,他们达成了一致意见,邻居同意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改善小刘家的采光情况。
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
案例二:采光条款成为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焦点小张购买了一套位于郊区新开发楼盘中的房屋。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楼盘销售人员多次强调该户型的采光非常好,并承诺会给小张提供充足的阳光。
小张对此表示满意,并最终决定购买该房屋。
然而,小张入住后发现该房屋的采光情况远不如销售人员所宣传的那样好。
阳光无法充分照射进屋内,导致房间显得昏暗。
小张多次向开发商投诉,希望得到解决,但开发商只是敷衍搪塞,拒绝对问题进行处理。
小张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时,查阅了购房合同。
其中,采光情况是作为重要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并标明了应有的采光效果。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宣传了房屋的采光好,承诺提供充足的阳光,但实际交付的房屋未能达到承诺的采光效果。
因此,开发商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小张的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退还小张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该判决也提醒了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遵守宣传的承诺,保证所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案例三:商业建筑对住宅采光权的侵犯市政府部门拟在一片住宅用地上建设一个商业综合体,计划包括购物中心、娱乐场所和写字楼。
该商业综合体的规划设计将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采光情况。
改造窗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与王某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李某某住宅位于王某某住宅的北侧。
2019年,李某某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决定对自家的窗户进行改造,将原有的木质窗户更换为双层玻璃窗户。
然而,窗户改造过程中,部分玻璃窗的边缘距离王某某住宅的墙体较近,导致王某某家采光受到影响。
王某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李某某的窗户改造侵犯了其采光权,遂与李某某发生纠纷。
二、案件经过1. 纠纷发生:李某某在窗户改造过程中,未提前告知王某某,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改造完成后,王某某发现自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光线不足,影响日常生活。
2. 协商未果:王某某与李某某多次协商,要求李某某拆除部分窗户或调整窗户位置,但李某某以改造已完成、拆除成本高为由拒绝。
3. 法律途径:王某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某拆除部分窗户或调整窗户位置,以恢复采光。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调查了李某某窗户改造的具体情况,包括窗户尺寸、位置以及改造前后采光情况等。
2. 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某某有权对其住宅进行窗户改造。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在窗户改造过程中,未考虑王某某的采光权,侵犯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3. 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判决李某某拆除部分窗户,以恢复王某某的采光。
同时,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因拆除窗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在本案中,李某某在窗户改造过程中,未考虑王某某的采光权,侵犯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2.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之间因相互毗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城市相邻房屋采光权纠纷案的处理原则、赔偿标准和范围

城市相邻房屋采光权纠纷案的处理原则、赔偿标准和范围城市相邻房屋采光权纠纷案的处理原则.赔偿标准和范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建设也日新月异。
但由于城镇规划自身的因素,居民之间.居民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修建房屋造成相邻采光纠纷不断增多。
上述相邻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有规定,但规定得比较笼统.原则,而现实中的纠纷又复杂多样。
笔者就上述相邻权问题谈一点浅显的看法。
一相邻采光纠纷的成因。
相邻关系采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利用日照光和自然光进行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而不受任何干扰和妨碍。
采光权是相互毗邻不动产所有.占有.使用权人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权之所以列入相邻关系中,是因为采光纠纷的形成与否,由相邻建筑的高低决定,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内容是要求他方提供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这种便利包含有采光在内;客体表现是不动产,实际上采光纠纷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产生的利益。
相邻关系情况复杂,因而形成采光纠纷的表现形成多种多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规划法》规定,建筑房屋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不仅有利于节约土地,而且有利于长期发展,便于管理。
而现实的城镇规划不是落后就是规划不当,由于城镇建设划图,确定了建房的排位座落,而对房屋的高度没有统一限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住房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多数往高层发展,以往的规划显然已经落后。
规划部门的官僚主义作用也引发了采光纠纷,规划时只注意收费,而不到现场勘验,不勘验就不了解四邻情况,不能客观考虑房屋高度,仅凭一份意向报告就审批,主观上给采光制造了矛盾。
这是规划部门引起的。
其次,是各种规范失调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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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家因采光权而产生纠纷
相邻两家因采光权而产生纠纷作者:佚名
时间:200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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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两家因采光权而产生纠纷
案情介绍:
甲在某市区向中胡同9号院有私房9间。
乙系甲的同院邻居,在该院也有私房2间。
从1996年起,乙租住甲北房最西2间,并从西起第一间门前向南米处自建一个8平方米厨房。
当时双方均无异议。
991年5月,乙退还甲的两间私房,搬至一居民小区居住。
乙在该院内的两间私房由已的女儿丙一家三口居住,原自建小厨房也由丙继续使用。
乙搬出后,甲即要求乙、丙拆自建厨房,以免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双方争执不一。
991年6月,甲以乙、丙为告诉到区法院,要求乙、丙拆除自建房,排除妨碍。
乙、丙以自建房仍需继续使用为由,拒绝拆除。
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乙、丙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其在向中胡同9号院内的自建房拆除。
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相邻关系中通风、采光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能否任定乙的自建房对甲房屋的通风、采光构成妨碍,同时又要兼顾历史形成原因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1、从乙自建房的位置看,距甲北房西侧的2间房由已租住,甲在当时并无异议。
甲现收回原出租房屋后,乙的自建房对甲来说已经构成了通风、采光方面的妨碍,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原则:即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公开合理、有利于团结互助。
甲要求排除妨碍的要求是正当的。
2、根据河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办法》规定:不能搭建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有碍观瞻的建筑物。
因些,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乙、丙将自建房拆除一部分,即保证了甲房屋的通风、采光,又兼顾了乙的女儿丙的生活,是完全正确的。
3、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乙的自建房从1996年开始,已使用20余年,归丙继续使用后,丙在向中胡同9号院内又无其他厨房,一旦拆除,势必又给丙家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困难和需要,酌情判令乙、丙将自建厨房拆除一部分是正确的,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