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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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一、依据(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公告》(2005年第52号)(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第43号)(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20号)(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二、登记条件(一)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3、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5、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6、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还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7、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还应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二)登记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求:1、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以下简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至13者,所在单位须为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4者,所在单位须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3、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5者,所在单位须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4、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6者,所在单位必须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

(三)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1、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以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3年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登记的,可申请逾期登记;2、申请再次登记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最晚不能超过登记有效期满后6个月;3、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附件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附2)。

精选word 欢迎下载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

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第五条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六条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环保总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一、依据(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公告》(2005年第52号)(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第43号)(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20号)(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二、登记条件(一)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3、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5、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6、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还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7、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还应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二)登记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求:1、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以下简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至13者,所在单位须为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4者,所在单位须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3、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5者,所在单位须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4、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6者,所在单位必须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

(三)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1、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以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3年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登记的,可申请逾期登记;2、申请再次登记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最晚不能超过登记有效期满后6个月;3、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英文名称:EnvieonmentalImpactAssessmentEngineer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第五条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 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二、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二)在登记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要求的继续教育;(三)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四)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五)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三、申请再次登记人员登记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1、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3、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在登记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定)人编制、审核(定)至少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申报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A.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3年可进行变更B.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调离环评机构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C.距首次申报超过3年重新申报的,除提交首次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D.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的,除提交首次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答案】 C2、某化工厂已从城区搬迁至化工区,原址用地交当地政府收储后由房产开发公司竞拍开发建设,一拾荒者发现原址地块内遗留有化工厂贮存的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原则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该拾荒者对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B.当地政府对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C.该化工厂对该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D.购地的房产开发公司对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答案】 C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下列草原中不属于基本草原的是( ).A.放牧场B.割草地C.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草地D.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答案】 A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A.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B.大型建设项目C.中小型建设项目D.一切建设项目【答案】 A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B.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C.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建成投产,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D.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答案】 B6、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境风险识别的要求不包括()的识别。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规定,不得为违反()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A.国家生产政策B.建设产业政策C.环境产业政策D.国家产业政策【答案】 D2、某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拟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

A.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B.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标准D.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标准【答案】 B3、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下列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B.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C.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关闭D.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己建成的与供水建设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答案】 C4、某热电联产火电机组建设内容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试行)》,不属于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是()。

A.冷却方式变化B.排烟高度降低C.配套灰场重新选址D.供热替代量减少10%以下【答案】 D5、某露天贮煤场,煤炭贮量40万吨,堆高12米,采用10米高的防尘网进行扬尘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要求,该贮煤场应进一步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

A.置挡煤墙B.定期压实煤堆C.围绕煤堆建2米高的实体围墙D.防尘网高度加至12米以上,并对煤堆进行有效覆盖【答案】 D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必须( ) 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明白纸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记在本人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机构。

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3年内申请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

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二)现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三)年龄超过70周岁的;(四)死亡的。

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受刑事处罚、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单位代为办理。

三、办理注销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附件一);(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原件;(四)因调动至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

四、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冲刺试卷三

[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南博哥)草原法》规定:禁止开垦草原。

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

A.退耕还草限期治理B.修复治理C.恢复生态限期治理D.退耕还草治理参考答案:A[单选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A.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C.责令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D.责令停止建设参考答案:B[单选题]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的文件中包括()。

A.环境影响报告表B.环境影响报告书C.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D.环境影响登记表参考答案:C[单选题]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A.5,5B.5,3C.4,3D.3,3参考答案:A[单选题]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内完成更新造林。

A.渐伐当年或者次年B.择伐当年或者次年C.皆伐当年或者次年D.皆伐当年参考答案:C[单选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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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24号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按照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等工作(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须受聘并登记于一个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登记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

登记有效期为3年。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按设定的类别(附件1)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类别不得超过两个。

第七条申请登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三)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八条申请登记类别1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附件2);(二)《职业资格证书》;(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五)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登记类别2至16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受聘证明;(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相应类别业务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第九条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2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登记。

办理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按统一格式编号(附件3)。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三)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第三章再次登记和变更登记第十一条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

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再次登记者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接受继续教育。

再次登记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附件4);(二)申请人在登记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三)申请人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证明;(四)《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

第十三条登记者的受聘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发生变更或登记者单位调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变更登记。

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变更登记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5);(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三)《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

因单位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者,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变更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因单位资质变更申请变更登记者,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因单位调动申请变更登记者,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调出证明、现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及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已登记一个类别者可申请变更为两个登记类别。

申请增加登记类别者,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三)与增加类别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四)《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

第十六条再次登记同时可申请变更登记类别。

每次只可申请变更一个登记类别。

未获准再次登记者不予变更登记类别。

申请变更登记类别者,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三)与变更类别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2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再次登记或变更登记。

办理再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重新换发《登记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业务领域应与登记类别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单位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的规定。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技术文件(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并注明其登记证号。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三至十二个月:(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四)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五)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的;(六)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七)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八)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三)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四)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五)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七)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八)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九)受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因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六至九款情形予以注销登记者,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不予登记或注销登记持有异议者,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要妥善保管。

登记证遗失,应及时向登记管理办公室报告,在登记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颁布。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编号格式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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