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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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评审管理制度

成果评审管理制度

成果评审(鉴定)管理制度1.总则1.1 科研技术成果评审是企业科研技术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水平,创造更高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公司科研技术成果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新产品成果鉴定以及技术发明、技术改进、技术革新等成果评审。

2.管理职责2.1 公司新产品鉴定委员会由技术中心、财务管理部、市场管理部、企业管理部、质量保证部、产品生产部门等部门联合组成,秘书机构由总师办兼任,委员名单由总师办提名,总工程师确认。

其主要职责如下:(1)技术文件审查:审查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包括计划书和技术协议(不需签订的除外)、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工艺文件及有关表格。

(2)产品质量审查:审查新产品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填写新产品检验报告。

(3)生产能力审查: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分析、批量生产能力、外协保证能力评价。

3.管理细则3.1新产品成果评审(1)为节省开支,新产品成果评审会应尽量与新产品鉴定会合并进行。

(2)新产品鉴定分为样品试制鉴定(厂级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区级鉴定),厂级鉴定工作由公司新产品鉴定委员会负责。

区级鉴定由自治区经贸委、区科委及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3)鉴定是对新产品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全面的评价,以确定是否可进入下阶段试制或正式投产,必须要严肃认真和公正地进行。

(4)鉴定应按程序进行,不准超越阶段进行。

(5)新产品鉴定前要按新产品鉴定大纲要求完成样品或小批试制产品的各项测试,新产品检测报告及原材料理化检验记录等由质量保证部交总师办。

项目组提出鉴定申请书报总师办,并按新产品鉴定大纲要求备齐完整成套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包括:①鉴定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供鉴定委员会用成套资料;②正常生产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供产品定型后,正常投产时,制造、验收和管理用成套资料。

(发设计、工艺、质量保证部、产品生产部门、总师办存档各一份)。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

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

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第八条鉴定范围:(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第九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KJ—006: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四)与企业联合或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2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2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2号1989年6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科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管理,健全成果鉴定制度,正确评价成果,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成果包括:(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农业生产需要的检测技术和装备;(二)新的检测原理和方法、基础器件、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仪表;(三)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四)制订、修订和贯彻国家标准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五)技术监督工作需要的软科学项目;(六)国家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检测技术;(七)其他提供技术监督手段的项目。

第三条局科技司具体负责我局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果鉴定第四条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成果,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我局直属单位拟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奖励的成果,也应按本办法进行鉴定,未经我局批准,又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办理,自行组织鉴定的,不能参加奖励评审。

第五条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完成“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对于虽已完成研究开发任务,但技术指标低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实用性差的项目,不需组织鉴定,但须作出技术总结,报计划下达部门。

对于成果归属有争议的项目,须在争议解决后申请鉴定。

第六条成果鉴定的申请程序:(一)需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在鉴定之前两个月向我局提出申请,报送“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一式四份,并随同申请书报送如下资料一份:1.“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2.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3.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或实验报告;4.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水平对比材料;5.计量基准研究项目应有计量检定系统表(草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16•【字号】•【施行日期】1986.08.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科技成果的范围是:(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在国内仿制产品中全面达到引进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应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完善、创新及在推广过程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如栽培、饲养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五)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六)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统一负责全省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二)制订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三)向上级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

推荐科技发明成果;(四)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收集、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上报,以及科技成果的公报工作;(五)负责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六)做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技术成熟、效益显著可借推广的科技成果;(七)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八)负责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九)负责国内科技成果交流工作。

技术类评审管理制度

技术类评审管理制度

技术类评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类评审管理制度在各行各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技术类评审管理制度是组织内部的一套规范和程序,用于管理、监督和指导技术类评审活动。

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升技术评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技术类评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概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的基本内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等。

二、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技术评审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技术类评审是对技术成果、项目和方案的审查和评定,其结果对于相关项目或成果的认定和推广有着重大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评审管理制度,可以保障评审的公正与有效,杜绝主观随意性,最大程度地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2. 促进科技创新和转化搭建良好的评审平台和机制,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科技项目和成果得到评审和认定,有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同时,通过评审的交流和对比,有助于激发创新的动力,提高科研人员的创新意识和技术水平。

3. 提升科技管理和监督水平建立完善的评审制度,有助于科技管理部门更加有效地开展科技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项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在评审活动中,也可以发现项目和成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提高管理与监督的水平。

三、制度的基本内容1. 评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评审制度的建立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专业设计,基于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制度中的各项内容,包括评审的定义、范围和目标、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的规范和指南、评审的组织和管理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评审制度的完善机制,保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 评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评审人员是评审活动的主体,其水平和素质直接关系到评审结果的质量。

因此,制度中需要包括对评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的规定,包括评审人员的条件和要求、选拔程序和标准、培训内容和方式等。

评审人员要求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评审技巧和方法、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知识。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凡经试点地区、部门及行业协会(简称试点管理部门)确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办法

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办法

附件1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建设关键技术(以下简称“关键技术”)是电力建设工程科技创新的核心技术,为规范关键技术成果的评审,正确引导关键技术的研制与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的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及调试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研制的关键技术成果申报、评审。

第三条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组织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申报的关键技术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促进电力建设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登录“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申报评审系统”),自主注册申报用户,进行成果申报。

第七条关键技术成果应是企业自主研制应用、相对成熟的技术成果,并通过企业内部评审。

第八条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是电力建设企业或中电建协会员单位,非电力建设企业可以是主要研制单位之一。

多家单位共同研制的成果,应由一家主要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主要研制人的名额不应大于10人。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报评审关键技术成果:1.拟申报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2.拟申报国家级工法。

3.拟申报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电力建设工法,应用实例不足2个工程。

4.直接涉及“安健环”的成果,拟申报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电力建设优秀质量管理QC成果奖或电力建设工法。

第十条申报范围不包括以下成果:1.产品和材料的研制成果。

2.电网、电源宏观规划研究成果。

3.电力调度、运行、检修、营销及项目后评估等形成的成果。

4.电力建设工程前期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等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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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成果审查管理办法
1 基本规定
1.1 为提高××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成果的质量,满足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与项目管理的需要,编制本办法。

1.2 凡属公司经营范围的岩土工程勘察与设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与设计成果,上述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竣工报告,以及申请专项资金的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科研成果,创新、发明、QC活动成果等,均属技术成果审查管理的范围。

1.3 公司所属所有分公司、院(以下简称单位)在从事上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与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上述技术成果,必须服从本办法的管理,并对所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

2 管理机构
2.1 成立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会主要由不同专业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2.2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领导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技术质量部,具体负责技术成果审查的组织、协调。

3 技术成果的分级审查
3.1 A类项目技术成果(包括A类项目的工程勘察纲要、报告,
岩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竣工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与设计等。

下同)及有重大或特殊意义的项目成果。

由编制人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经成果编制人员修改完善、单位技术负责人认定后,将技术成果(送审稿)及所有附图、附表、原始资料一并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由技术质量部组织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函审或会审),或按业务分工由指定委员会成员审定。

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由成果编制人按终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2 B类项目技术成果。

由编制人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再将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成果送审稿(包括所有附图、附表、原始资料)送技术质量部,由技术质量部指定专业工程师审定或视需要组织函审并将审查意见及技术成果送审稿返还编制单位,编制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报技术质量部认定、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人审批。

A、B类项目投标阶段的技术方案,根据需要由市场部召集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或相关人员进行会审,最终方案由设计负责人审定。

3.3 C类项目技术成果。

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并将通过修改认定的技术成果报告1份(包括所有附图、附表、原始资料)与审查意见书等,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登记,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人审批。

C类项目投标阶段的技术方案,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市场部设计负责人审定,需要时可提请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人审定。

3.4 科研项目、技术改造、QC成果的审查分别由公司科研中心或
技术质量部协调组织,由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函审或会审。

3.5 外埠分公司的成果除确有必要由公司组织审查的外,一般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核、审定,并将审定后的成果与审核意见以电子邮件或电传的形式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履行审批程序。

4 技术成果的审查要求
4.1 提交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终审的技术成果必须是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成果编制人按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后的送审稿,并提前不少于1天时间报送技术质量部。

4.2 需要会审的技术成果送审时须提交“技术成果审查申请表”(附表2)。

4.3 技术成果送审材料包括:成果报告及相应附图、附表,各类原始资料,初审意见及修改认定意见。

所有材料的责任签要求完整齐全,否则不予接受。

竣工报告及勘察(查)报告送审时还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勘察(查)纲要(设计书)以及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委托书(已经存档的提供合同编号)。

4.4 向外提交的技术成果,应有成果编制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前期审核人等签字(包括所有图件),否则技术质量部不得加盖专用章,不加盖技术专用章者,总经理办公室不予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4.5 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成果审查,还应满足相关要求。

5 技术成果组织审查
5.1 函审由技术质量部负责协调。

技术质量部在收到单位送交的技术成果(经过初审认定的)送审材料后,及时将送审材料分别送达公司技术成果委员会相应专业成员,由其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技术质量部将审查意见汇总后形成对技术成果的终审意见(样表3),并及时将终审意见与技术成果送审材料一并返回技术成果编制单位。

5.2 对于重点、难点项目成果,科研成果,QC成果等,由公司总工程师召集会议进行审查。

成果送审单位应在审查会前不少于2天将送审材料报送技术质量部,以保证主要审查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成果资料。

成果审查会的议程为:成果编制人员介绍成果主要内容(应制作ppt文件,汇报时间根据项目情况而定,一般控制在20—40分钟内);评委提问,成果编制人答疑;委员会讨论,形成最终审查意见;宣读审查意见,审查会结束。

5.3 审查结束后,技术成果编制单位应尽快组织人员,按终审意见对成果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再报送技术质量部进行认定。

5.4 技术成果审查的程序(框图)
6 技术成果质量等级的划分
6.1 技术成果质量共分四个等级。

6.1.1 优秀:章节、内容齐全,安排合理,文、图、表齐全、完善并相互吻合,符合要求;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明扼要、概念
表述清楚,分析深入,总结全面;技术先进,方案可行,经济合理,结论正确可信,有创造性、突破性;整饰美观,无明显错误,不作修改或稍作修改即可提交。

6.1.2 良好:章节、内容齐全,安排较合理,文、图、表较齐全、完善并相互吻合,符合要求;思路清晰,重点较突出,文字简明扼要,概念表述较清楚,技术、方案方面无明显缺陷;经济合理,结论正确可信;存在一定不足,经过部分修改即可提交。

6.1.3 合格:成果报告的章节基本合理,内容有缺项;分析不够深入,资料、图表基本齐全真实;技术、方案、经济方面有部分不合理,结论基本可信,语言不精炼,文字错误较多;存在明显不足,必须经过较大或整体修改才能提交。

6.1.4 不合格:成果报告的章节不合理,内容有缺项;总结分析不深入,技术、方案、经济明显不合理,结论不可信;文字、图件等不完善或存在明显缺陷;必须经过重新编制、审查后才能提交。

6.2 技术成果评定等级作为项目考核的主要依据,技术成果达不到优良级者,该项目也不能考核为优良级。

7 其它说明
其他以公司名义提交的技术成果的审查,参照本办法提高审查级别,不论何类项目均需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8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公司技术质量部。

此前颁布的《××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成果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稿)同时废止。

附表(A4)1-1
××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成果报审表
附表(A4)1-2
注:需要函审的A、B类成果填写此表
附表(A4)2
××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成果审查申请表
注:需要会审的A类项目、科研成果填写此表。

附表(A4)3-1
××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成果审查意见书
附表(A4)3-2
附表(A4)3-3
技术成果审查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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