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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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二)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措施;(三)涉及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经济建设、文化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四)重大投资、融资、担保、采购等经济活动;(五)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研究。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需求、社会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拟定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调查研究成果,拟定决策方案,明确决策目标、措施、实施步骤、预期效果等。

(三)征求意见。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单位内部各部门、职工代表、群众及有关专家、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决策事项的利弊得失。

(四)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五)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六)集体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说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一、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等,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来进行决策。

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制定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
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二、制定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具体程序可以包括信息收集、问题研究、方案设计、决策论证、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等环节。

制定
适当的决策程序,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决策过程中的主
观随意和个人偏见的干扰。

四、进行决策的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决策风险,应当对决
策方案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帮助决策者进行风险的
有效管控。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
和观点,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稳定。

为了实现公众参与,在决
策的各个环节应当加强舆情监测、信息公开和问询听证,并根据公众的意
见和建议进行调整和修改。

六、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和决策本身的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包括内部审查、外部评估、独立监察等方式,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查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反馈和调整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它是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系提供参考。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依法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决策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都需要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这一制度在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二是审查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审查的作用;三是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五、改进措施(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具体而言,应制定详细的审查指南,明确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标准,使审查人员能够依据明确的指导进行操作。

(二)加强审查力度应改变形式主义的审查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质性审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应坚决予以否决。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六、结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保障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公正性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5.建立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为公民提供合法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决策程序、设立专门机构和建立申诉复议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发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论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构

论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构


建立行政机关 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
必要 性 ( 一) 减 少政 府决策 失误
近年来 , 我国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事件屡见报
端, 并且由失误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十分晾人。如“ 广州黑 漆路决策失误让近5 0 0 O 万元财政打了水漂” , “ 云南投 资2 . 7 亿元建的文化长廊在 3 年后花 3 亿拆除” ∞ 等事 件。这些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和公民权益, 而且影响了人民政府的权威形象 , 甚至危及
( 二) 控 制权力 , 防止 腐败
缺失、 地方立法位阶较低的问题, 在微观层面存在审查主
体不清且发展薄弱、 审查内容操作性不强、 审查意见效力 不足、 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导 致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在我国形同虚设, 使得决策违法、 失误现象层出不穷, 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 大损失、 政府公信力的严重下降。因此, 如何建立行政机 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的具体制度 , 以防止公权 力
事件 , 必须设置前置性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制约。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受贿罪、 贪污罪以及挪用公
款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此, 建 立制约权力的程序机制至关重要 , 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 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 其有效运行可 以起到抵御、 扼
公 - , H-
一 ,、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 在重大行
避 的重要 课题 。

政决策过程中, 为保障决策合法有效 、 顺利实施 , 行政机 关内部法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柿 隹, 对重大行
政决策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进行调查、 论证并作出法 律评价结论的行政程序制度。 ” 2 0 l 4 年1 0 月2 3日,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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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规范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的范围
(一)提出草案,制定系统内规章、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处理及处罚重大或重要案件。

(三)队伍的建设规划。

(四)工作创新及发展规划。

(五)事关发展与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政策及重大活动。

(六)职能的设立、撤并和调整。

(七)其它需要由领导小组决策的重要事项。

上述事项,都须在经过论证后,再向上级呈报或提交政府法制部门会议审议。

第三条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合法性论证工作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包括重大决策事项的启动、论证、决策及决策结论意见。

(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由领导小组批转进行合法性论证。

(二)对论证事项,领导小组需提供下列资料:(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4)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在事前合法性论证中,要着重依据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与国家、自治区、巴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一致;(2)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WTO 原则;(3)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4)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决策的问题。

(四)合法性论证后,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依据,报区政府法制办并备案存档。

(五)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的审查论证意见,对认定为违法的事项,不能列入决策的会议议题。

对于法制机构依法提出的修改意见,领导小组要充分吸纳,并教育、引导决策议题提出单位服从法制机构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要建立同级执法机构干部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和吸纳执法机构干部的意见。

第五条建立集体决策后有关决议案文本法制审核制度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形成重要决定后,需印发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应先进行合法性把关后,再按程序审核审批。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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