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修订)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修订)【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3【实施日期】2020.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6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根据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行政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盐政发〔2013〕289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2日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二)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三)决定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决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五)确定和调整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六)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七)其他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县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二)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三)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四)调整和制定经济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五)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各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以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X、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工作,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下列人员或单位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县长、副县长;(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X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四)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1. 引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上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
这些决策涉及到政府权力的行使,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2. 相关法律基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的制定是根据以下法律基础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要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合法性:决策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范围。
- 公正性:决策应公正、客观,不能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利益。
- 透明度:决策应公开透明,充分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参与性:决策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4.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主要环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研究决策:政府部门应充分调研、分析相关问题,制定决策方案。
- 决策审议:重大决策应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审议,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 决策公告:政府应将决策内容公告于社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 实施执行:政府部门根据决策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5.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程序保障措施为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权限明确:明确各级政府机构的权责范围,避免越权行使行政权力。
- 依据法律:政府决策应依据法律法规,不得凭空制定政策或决策。
- 参与公众:重大决策应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形成决策的多元参与。
- 程序公开:政府应将决策程序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决策的信息和依据。
-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错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前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涉及重要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利益,贯标系统、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经过国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利益相关人意见进行充分了解和征求,考虑各种因素集体讨论并做出的决策。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重大行政决策是涉及国家、人民,对长远发展有着重要决定作用的。
因此,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如何制定规定程序,确保公开和透明,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依法性,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重要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对于政府和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政府而言,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可以确保相关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依法,防止了因为决策不当而导致的社会稳定性下降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发生。
这样能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对于公民而言,规定程序的实施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公民提供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此外,公民参与决策过程还能提升其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和政治满意度,从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规定程序的内容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时,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决策主体应当明确决策主体,例如,是国务院、地方政府还是独立部门。
并且,应当设定具体的程序和流程,明确责任人的职责、权限。
审查程序在决策程序中,审查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将相关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加以充分考量,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在审查环节中也需要涉及审议机构和审议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公众参与程序是程序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信息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集公告以及公开听取意见等环节都需要具体规定。
决策公示程序这一环节包括决策的全面公示和意见公示环节。
应当规定决策公示的方式、时间和频率,以及全面公示内容应涉及的领域和方面。
审议程序在最后的审议程序环节中,规定程序可涉及审议机构和审议程序。
此外也可包括其它相关环节的规定。
实施要求通过以上对制定规定程序的要点的分析,要实施好规定程序,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准确制定的规定程序要准确明确,把相关责任人和决策主体、审查程序和流程以及公众参与和公示等环节说明得详细清晰。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法定程序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五大法定程序分别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是指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注重征求公众、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等意见;专家论证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于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即会议形式只能是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应当及时公布。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张精密的蓝图,为政府的决策行为划定了清晰的路径和规范,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并非是日常琐碎的行政事务,而是那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比如城市的大规模规划建设、重大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等。
那么,为什么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定呢?一方面,这是保障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涉及复杂的情况和众多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程序来规范,很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通过规定严格的调研、论证、评估等程序,可以充分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从而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
另一方面,这也是保障民主性的必然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影响广泛,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等程序,让社会各界有机会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期望,使决策能够更好地反映民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再者,这是保障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行政决策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是确保决策合法有效的前提。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决策启动是第一步。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公众提议、人大政协建议等,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在这个环节,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初步的研究和筛选,确保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接下来是公众参与。
这是保障民主决策的关键环节。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还应当专门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公众参与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给予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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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以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内容、公开、执行和调整等情况进行监督。
市及区市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市政府将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依据。
第二节公众参与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民意调查。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听证会的程序按照《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十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决策机关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三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五条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六条送请合法性审查,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05号)提供相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应当全部立卷归档。
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三十四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