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成办函〔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7〕8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7-10-18成科字〔2004〕68号为加强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的规范化、制度化,使软科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成都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办法。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第一条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
软科学研究是服务于决策、组织和管理,以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是: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办法与制度等不属于软科学研究范畴。
第二条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围绕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社会持续发展战略,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政策,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改革与发展、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与科技密切相关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条成都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编制,以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加速全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以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为目的,突出重点、立足应用,择优支持有应用前景、影响面广、综合集成度高、具有超前性、对决策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项目。
项目的申报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计划管理和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具体承办处室是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政府机关,个人或非法人机构不能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软科学研究范围选题,填写《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申报书》,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市)县科技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3•【字号】梅市府[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和《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办法》、《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3日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政府人事任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二)编制与调整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四)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五)制定与调整城市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与调整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七)制定与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八)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二)制定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三)决定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重大事项;(四)决定对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需要由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反垄断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相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成府法〔2009〕58号精编版

成府法〔2009〕58号
关于分解下达2009年度全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目标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成都市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成办发〔2009〕
(成府发〔2009〕10号)和《成都市2009年创建法治政府实施方案》
33号)要求,现将2009年全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目标下达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附件:1.2009年度全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目标分解表;
2. 成都市200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分解依法行政△目标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
(共印100份)
附件1
2009年度全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目标分解表
3
4
5
6
7
附件2
成都市200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
8
9
10
12。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驻政[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驻政〔2013〕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驻马店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八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13年12月10日驻马店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驻政〔2013〕8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市政府应当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二)重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发展布局及其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三)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承办。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举行公开听证的,按照《驻马店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规定办理。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成都市行政机关制定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保障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便民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适用范围: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形式:1.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管理职责或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对行政机关内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责任、自由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采取通知、令、公告、通告、规章等形式。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禁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与上位法、行政法规相一致,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抵触。
3.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
4.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内容及生效日期,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征求意见的机会。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生效:1.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工作程序中完成公布手续,公布后方可生效。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如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并向公众提供充分的获取途径。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监督:1.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相关主体具有约束力。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意见和申诉,并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纠正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制定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合政[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合政〔2011〕1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和影响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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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
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加快改
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
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
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
简称市咨询委员会)。市咨询委员会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
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
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科学技术、
文化、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
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3-5人,
由市政府聘任;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
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总数为30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市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
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七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
位按本办法规定,先交由市咨询委员会组织咨询专家论证。
第八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
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
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九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市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市咨询
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市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十条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办公室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
考。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
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
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
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四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五条 市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
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报市政
府审定,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
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
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
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
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
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市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
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政府授予“成都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员会报请
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
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
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员会的联系,相
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
法制定本区(市)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并报市政
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