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就业创造、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条件复杂,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往往面临较高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生。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旨在为银行提供贷款给中小企业时的风险保障。
该保险以中小企业贷款为基础,当中小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约定进行赔付,以减轻银行的损失。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具有一定的特点。
它可以帮助银行降低风险,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由于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在银行批准贷款时会更加宽松,降低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
该保险可以增强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
中小企业借助保险机制,可以获得更多资源,提升资本运作能力,进而更好地履行贷款合同。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还可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保险保障了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使得中小企业能够更加专注于业务发展,加快发展步伐。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该保险可以帮助银行降低风险,但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保费,有可能对中小企业增加负担。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需要银行、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
这就需要建立起一个可靠的合作机制,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
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时需要审查中小企业的负债情况、资金流动等情况,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发展,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立法和监管。
政府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对该保险的认知度和了解程度。
政府可以出台财政补贴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成本,增强中小企业获得保险保障的积极性。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和提升地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着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
本文档旨在明确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条款,帮助中小企业了解保险的具体保障内容,以及投保流程和理赔流程。
---2. 定义和范围-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时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产品。
- 本保险适用于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需要提供保证的情况。
---3. 投保对象- 适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定义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
- 投保对象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设定的信用评级要求。
---4. 保险责任和保险责任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中小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按照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偿付。
- 保险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投保金额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最高保额限制。
---5. 投保流程- 中小企业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 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保费报价。
- 中小企业根据报价,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费。
---6. 理赔流程- 中小企业在无力偿还贷款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 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评估,并核实中小企业的贷款情况。
- 如果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7. 解除或终止合同- 中小企业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 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根据保险公司规定需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和违约金。
---8. 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 保险费用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贷款金额和保险责任限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9. 免责条款- 本保险不承担以下责任:- 因中小企业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 因政府行为、经济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小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1.介绍1.1 目的本文档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相关信息和规定,帮助企业了解贷款履约保险的概念、流程、责任和保障范围等重要内容,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并使用这一保险产品。
1.2 背景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被引入,旨在提供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履约保证,为企业提供更有利的贷款条件和更稳定的资金支持。
2.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和范围2.1 定义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机制,即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贷款偿还的担保,以确保贷款方在贷款期限内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减轻贷款方在贷款期间所承担的风险。
2.2 范围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发放贷款所需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贷款担保责任的履行●预付贷款的追索权利3.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流程3.1 申请阶段3.1.1 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3.1.2 提供贷款需求信息: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等3.1.3 提供贷款担保信息: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等3.1.4 提供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3.2 审核阶段3.2.1 保险公司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及风险等级3.2.2 保险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2.3 保险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3.3 签订保险合同3.3.1 保险公司与企业签订保险合同3.3.2 确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责任和保障范围3.4 履约阶段3.4.1 企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3.4.2 企业及时提供偿还相关证明材料给保险公司3.4.3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贷款进行核实和审核3.4.4 保险公司根据核实结果对企业进行赔付4.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责任和保障范围4.1 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履约保证4.2 贷款担保责任的履行保证4.3 贷款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的履约保证4.4 预付贷款的追索权利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样本、申请表格、保险声明等。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本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服务水平,丰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模式,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系指本行向投保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客户发放的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系指以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本行;当借款人违约或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由保险公司向本行赔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以及其他违约费用。
第三条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遵循“合作准入、违约即付、独立评审、信息共享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合作准入总行对新合作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准入制,各经营单位不得与未经总行准入的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合作。
(二)违约即付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理赔范围内违约即付,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向本行进行赔付。
(三)独立评审对申请办理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保险公司应进行独立的调查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向本行出具《承保意向书》。
保险公司需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信息共享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强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可借鉴保险公司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的工作结论进行业务管理。
(五)动态调整当合作保险公司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行准入条件,或者出现其他应当终止合作的情形时,由总行实施动态管理,及时予以退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行申请贷款的小微型企业客户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客户,大中型企业客户向本行申请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1. 引言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贷款是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融资难度较大,许多中小企业面临着贷款履约风险。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进行贷款以及降低贷款风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概念、特点以及它对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和好处。
2. 概念和特点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履约进行担保的一种保险产品。
它通过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并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更好的融资条件。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具有特点:•风险分担: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将贷款风险分担给保险公司,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
•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由于有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中小企业可以更容易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提升了其融资条件。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通过降低贷款风险和提供更好的融资条件,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支持其经济增长和创新能力。
3.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好处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对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带来了一系列的好处。
3.1 对中小企业的好处•降低融资成本: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可以提供更好的融资条件,包括更低的利率和更灵活的贷款条件,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融资的成本。
•增强融资能力:由于有保险公司的履约担保,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更容易被金融机构接受,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降低经营风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可以减少中小企业因贷款违约而面临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2 对金融机构的好处•降低风险暴露: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可以将贷款风险分担给保险公司,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
•提高贷款质量:通过履约保证,中小企业贷款的质量得到提高,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拓宽业务渠道:通过提供中小企业贷款履约担保服务,金融机构可以拓宽业务渠道,增加收入来源。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概述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就业创造、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资金需求大、融资渠道有限等因素的限制,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时往往面临较高的风险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生。
什么是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的一种金融保险产品。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金融机构在授信中小企业贷款时的风险,提供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的赔付保障。
借款人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借款人无法履约时根据合同条款对金融机构进行赔偿,从而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好处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能够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
在发放贷款时,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但是,即使评估工作做得再好,也难以完全排除因经营风险、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中小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风险。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补偿和保障,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信用记录相对较少,往往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放贷时,会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额外的信用保证,帮助其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获得金融机构的更多信任和支持,从而更容易获得贷款。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在确保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同时,也可以降低其融资成本。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较高,因此通常会对中小企业收取较高的贷款利率。
通过购买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小企业可以增加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申请的信任,从而使得金融机构愿意降低贷款利率,减少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人向投保人承诺承担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责任。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所涉及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进行赔偿;2. 保险责任的赔偿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中小企业贷款金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3. 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
第三条投保范围1. 投保人可以申请对其所涉及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保证保险;2. 投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应当满足保险人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3. 关于投保范围的具体细则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另行约定。
第四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支付相应的保险费;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金额及支付时间等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3.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处理1. 若发生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 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通知后,将及时启动索赔程序,并依法进行赔偿;3. 对于依法需要鉴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请求投保人提供相关鉴定材料,并由保险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终止合同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2. 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不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3. 本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以上为《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请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种保险模式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模式:
“保证保险” 是指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 自己的信用风险,一旦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 则由保险人向债权人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实际 上保险人起着保证人的作用。
投保人是债务人,被保险人则是债权人。
放在我们研究的问题中,也就是说:投保人 为小微企业,被保险人为银行或是小额贷款公司。
例子: 1、如“保易贷”这种责任保险模式,是银行向中小企 业提供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再由保险公司 为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保险。 通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建立起了市场 化的风险分散补偿模式,使得企业不再依赖传统的抵押 物和企业互保来从银行获得资金,大大拓宽了企业的融 资渠道。
2、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模式中,通常采用银行(or 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协商 签订合作协议,由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对小额借款人进 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小额借款人与银行、保险机构 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与保 险机构按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其次,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合作,在业内推 出“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帮助企业从合作银 行获取贷款,对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取得实质性突 破。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小微企业信保易”,即小 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简易承保方案,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 业支持力度。
三种模式概述:
虽然各地方和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名称不同, 但从理论划分上看,不外是采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或责任保险与小额贷款结合起来的模式。
三、小额贷款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 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带入情境中理解: 小企业贷款担保责任险是由企业先向担保 公司申请担保,担保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 险,三方共同审核后,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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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虫期产探陞股份有限公司YO hJ C A h ri hl L J ft A t C o - □ U T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企业(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发放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 约定,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
责任免除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二)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借款合同》中的本金金额、偿还币种、贷款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加重投保人的债务的,对加重的部分保险人不负1永虫期产探陞股份有限公司YO hJ C A h ri hl L J ft A t C o - □ U T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的,保险期间为本保险合同约定期间。
第十九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期间可相应延长。
责赔偿。
如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或国家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 息方式,导致投保人应偿还的利息增加的,则不受本条前款约定所限。
第九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许可投保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 的,对于债权转让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的利息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用以计算保险金额的贷款利率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准,如发生国家政策变化或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调整利率的,经被保险人、投保人两方同意,可按照法律法规 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调整,保险金额、保险费随《借款合同》调整做相应变化。
如《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保险人同意保险金额将随贷款利率的变化相应调整,保险人并不因此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免赔(率)额明。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率)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保险期间第十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 24时(含)止。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永虫期产探陞股份有限公司YO hJ C A h ri hl L J ft A t C o - □ U T .第二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包括因债务展期延长后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X基准费率/12 X保险期间(月)X费率浮动因子。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延长的,投保人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约定的保险费计算方法补缴延长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但无论如何,最长不超过九十日),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七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副本送交3永虫期产探陞股份有限公司YO hJ C A h ri hl L J ft A t C o - □ U T .一份给保险人留存。
投保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保险人。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对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投保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投保人所处行业为特殊行业);(五)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资信报告;企业简介复印件;(十)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上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十二)最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十三)前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十四)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十五)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式样复印件;(十七)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或保险人授权代表可对投保人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险人有权查询投保人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第三十条投保人在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担保:(一)经保险人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向保险人签发以保险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
(二)投保人以财产抵(质)押给保险人,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
在此条件下,投保人与保险人需另行签订“抵(质)押合同”。
(三)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三)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四)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以及经营管理层发生重大人事变化;(五)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六)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七)其他引起或可能引起投保人偿债能力下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三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贷后管理。
如发生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贷等风险控制措施。
双方一致同意,前款所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仅指以下两种情形:(一)借款人在被保险人处开立的账户被司法冻结;(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息。
发生上述情形的,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并加盖被保险人实际经办单位的公章:(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三)《借款合同》复印件;(四)投保人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但保险人要求的证明材料应为被保险人掌握且依法能够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未履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第三十七条对于保险人进一步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向投保人索赔所需要证据材料, 被保险人须给予协助。
赔偿处理第三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应承担的债务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双方核定确认的投保人欠付借款本息清单;(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