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案例分析共21页文档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共21页PPT

分析:
❖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 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 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 有人;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 享有保险利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 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 造成的。
❖ 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 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 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 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在本案 例中,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 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这个条款是规定保 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 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 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 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 故其没有索赔权。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公司是本案保险单 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 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 险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 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解决办法:卖方代买方办保险,货物装船后背书给买方。 这样装船前卖方可索赔,装船后买方可索赔 。卖方也可加卖 陆运险。
❖ (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案例分析]
❖ (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 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 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 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 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宗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案分析

二、案件分析
2.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分析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 原因(如天气、机械故障等),货 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坏
根据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承 运人应对货物的损坏承担赔偿责 任 但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货物的 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 生了损坏,导致航空公 司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
2
二、案件分析
二、案件分析
1.合同条款分析
在宗国际与客户的合同中,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范 围、赔偿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货 物的损坏程度及赔偿标准 这导致双方在争议过程中无法确 定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及赔偿金 额
20XX
宗国际航空货 物运输案分析
-
1 一、案件背景 2 二、案件分析 3 三、案例启示
宗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案分析
宗国际航空货物 运输案分析
1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背景
1
2
3
4
宗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案 发生在某国际航空公司
与某物流公司之间
该航空公司作为货物承 运人,负责将货物从中
国运往欧洲
物流公司作为货运代理 ,负责为航空公司安排 货物的运输和清关手续
二、案件分析
3.证据收集与举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宗国际提供了货物的照片、运输记录等证 据,以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坏
而客户则提供了购买合同、发票等证据,以 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 这些证据对于确定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及赔 偿、案例启示
1.结论
宗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案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 本案涉及到了合同条款、国际航空运输规则以及证据收 集与举证等方面的复杂问题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的损坏程 度及赔偿标准 (2)根据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损 坏承担赔偿责任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 己的主张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 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 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 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 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
▪ 案例2: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 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 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 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 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 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 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 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 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 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 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 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 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 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 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 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 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
▪ 对前一批货物,由于商检证书和提单的日期不符, 开证行可以单证不符,单单不符为根据拒付。
▪ 对后一批货物(7月10日发运的货物),虽单证相 符,但开证行可以前批(六月份)的应装货物来按 时装运为由,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 的有关规定,即在信用证指定的时期内任何一批为 来按时装运,则信用证的该批及以后均告失效,判 决7月10日所装货物完全无效,因此,开证行对该 批货物有权拒付货款。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判例一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物流”)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摩托”)原告青岛物流诉称:年月至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美元。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
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至月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月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成交方式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
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
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月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公司。
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运费约定到付。
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美元。
年月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年月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
我方方可安排退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海上运输货物损坏背景:一家中国公司向欧洲客户出口了一批机械设备,通过海运方式进行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货物损坏责任: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货物损坏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
2. 货物保险:出口方应检查货物是否投保了适当的运输保险,以覆盖此类风险。
3. 索赔程序:出口方需及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提供损坏证明和相关文件。
案例二:空运货物延误背景:一家美国公司通过空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紧急电子元件。
由于航空公司的调度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比预期晚了一周。
分析:1. 延误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对货物延误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合同条款:检查运输合同中关于延误的条款,确定是否有赔偿规定。
3. 客户沟通:及时与客户沟通,解释延误原因,并协商可能的补救措施。
案例三:陆运货物丢失背景:一家德国公司通过陆运向非洲客户发送了一批汽车零件。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在某个检查站被错误地卸载,导致货物丢失。
分析:1. 货物丢失责任: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IM),承运人对货物丢失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货物追踪:出口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有效的追踪系统。
3. 赔偿协商:与承运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案例四:多式联运中的货物损坏背景:一家巴西公司通过多式联运(海运+陆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农产品。
在陆运阶段,由于不当的装卸操作,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多式联运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承运人对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负有责任。
2. 责任划分:需要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运输阶段,并据此确定责任方。
3. 赔偿程序:出口方应收集证据,包括装卸记录和损坏证明,以便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国际海运案例分析

海运案例:关于船舶沉没,保险人拒赔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福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
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但对于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不赔偿;被保险人应当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中福轮船是“仲宇”轮的船舶经营人。
该轮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
“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
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沉没。
其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吴淞海事处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于了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及操纵不当,船舶右舷中后部触碰水下障碍物,导致二舱破损进水,致使船舶沉没。
”但上海人保认为,“仲宇”轮后货舱超载约105吨,船舶沉没是其本身不适航所致,且中福轮船不是该轮所有人无可保利益。
双方争执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1)中福轮船为“仲宇”轮的船舶经营人,对该轮具有可保利益;(2)该轮沉没原因系触碰水下障碍物,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一切险承保范围;(3)该轮开航时的吃水情况与核定设计要求的差距极小,属正常范围,总体上并未超载。
前货舱载货约510吨,后货舱载货约750吨,为配载严重不当。
但在未超载情况下,仅以货物配载不当认为船舶不适航,依据不足。
上海人保不能证明自己符合免责条件,依法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上海人保赔偿中福轮船船舶全损人民币279.50万元及其利息。
分析及思考:1、船舶经营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
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1)第一货舱的货物。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形——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
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局部的损失,因为在颠末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能够按“烟草”出售,三成的贬值是烟草的局部损失。
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形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
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形成的推定全损。
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制止,或为制止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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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案例
1994年9月5日至10月19日期间,M船公司根据金洋公司提交的抬头为 “闽东金洋货运公司”的托运单,在深圳蛇口港分别安排了6个 40英尺的集装箱,装载衣服等货物,并于装船完毕后向金洋公司 签发了6个集装箱货物的记名联运提单。提单签发日期和提单号 依次是: 9 月 5 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9月28日签发一单货物的 提单,10月6日签发两单货物的提单,,10月19日签发一单货物的 提单。该6单货物由金洋公司从福建陆运至深圳并交由M船公司承 运。金洋公司提出的托运单和M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均记载,该 6 单货物的托运人为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收货人为 HUA RONG KERESKEDELMI KFT. HUA RONG TRADE LTD,卸货港为汉堡,交货 地为布达佩斯,运费预付。另有提单号为SHEB01148和SHEB01152 二单货物,由金洋公司向M船公司提出托运单并交付货物,托运 单记载事项与前述6 份托运单大致相同,但托运单抬头为“福建
原告与被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原告诉称:原告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美国 AIG,LLC公司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货到。
原告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
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
记载温度,是否记载? • 货方要求在提单上记载载货船舶抵达目
的港日期时,是否可以? • 货方要求在提单上的NOTIFY PARTY一
栏中记载TO ORDER时,是否同意?
案例分析方法(4)
• 合同问题 • [案例]提单上记载了管辖权条款,那么该
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提单是否合同? 装货港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记载了集装箱 外表存在缺陷,提单上却没有记载。此 时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集装箱内货物受 损的责任?
15000元;7、被告支付误工费4000元;8、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及本案 产生的差旅费;9、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5万元。
•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签发的539551号正本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
符合多式联运提单在接收货物后签发提单的特点;提单约定的运输方式为
IPI CY-CY,且由托运人装箱点数施封,原告收到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货物,
船期表案例
• 集装箱班轮公布了船期表,托运人订舱并备妥 了货物(鲜花)。由于船舶积载等原因,货物 没有装上船舶。半个月后货物出运日本。但运 抵目的港时,鲜花已经开完。 承运人是否应该 承担责任?
• 托运人口头询问去南美的船期,承运人告知装 船后42天到目的港。但装船40天后,货物在安 特卫浦。后货物改空运,空运费用应当由谁支 付?
实为托运人的欺诈行为,与承运人无关;被告忠实履行了运输义务,原告
所称的预借提单没有法律依据。
查明的事实
•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3日原告作为买方与美国 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双方约定,价格为 CIF中国天津新港,总价款51000美元,支付方式:不可撤销 90天信用证。起运港芝加哥,目的港天津港。由美国 AIG,LLC公司负责订舱。9月17日原告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 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2 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 船期为10月5日。10月5日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 载明:托运人AIG,LLC;收货人凭指示;接货地伊利诺州芝 加哥;承运船舶ABC轮00040航次;装货港加州洛杉矶;卸货 钢中国天津;运输方式IPI CY-CY;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伊利 诺州芝加哥2019年10月5日。 ABC轮10月2日抵洛杉矶锚地, 10月6日开始装货,10月9日0245时装货完毕离开洛杉矶港, 10月20日抵达上海港,原告货物转XYZ轮于10月27日运抵天 津港。
• 案例中存在不同合同
• [案例]
• 集装箱整箱货的交接问题:由于有所谓 的“不知条款”,因此,承运人只是以 集装箱外表状况进行交接。如果集装箱 货物发生问题,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货物损坏时?
货物数量存在问题时?
货物名称不符时?
案例分析方法(3)
• 对价问题 • [案例] • 冷藏集装箱运输时,货方要求在提单上
国际航运案例分析
上海海事大学 国际航运系 王学锋
案例分析方法(1)
• 分清合同关系 • [案例]国际航运实践中,货方认为:对以
CIF价格成交的货物,在目的港提货时通 常承运人会同意“无单放货”;但是, 对于以FOB价格成交的货物,承运人一 般是不会同意“无单放货”的。你认为 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方法(2)
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28日原告才被告知货运
抵天津港。原告怀疑被告倒签提单。庭审中原告将诉因变更为被告预借提
单。原告认为,被告预借提单的行为给发货人美国AIG,LLC公司提供了发
出与合同不符货物的机会。由于被告协助发货人伪造装船提单日期,使发
货人恶意换货的欺诈行为得逞,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方法(5)
• 侵权问题 • [案例]集装箱货物已经进入了装运港集装
箱码头堆场,在等待装船的过程中受损。 此时,集装箱班轮公司作为货物运输的 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集装箱码头堆场 是否承担责任? 实践中,当集装箱货物进入码头堆场时, 会有什么交接证明单证?
案例分析方法(6)
• 法律适用问题 • [案例]当以下条件成立时,会发生什么后
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损失的货款46314.38美元;2、被告赔偿经济 损失145300元;3、被告支付货物的商检费17515元;4、被告赔偿利息损失
19100元;5、被告支付货物到港所发生的费用35000元以及货物的滞港费用 20000元,并继续支付滞港费直至货物离港;6、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字样。托 运单约定,每个集装箱运费为4400美元,合计35,200美元。货物 已运抵目的港交付,M船公司未收取运费。M船公司于2019年10月 5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金洋公司支付拖欠的运 费35,200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你如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