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韶关学院学报 论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_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要真正理解民事诉讼,就需要深入探究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权益的一方;法院则是居中裁判的中立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张三起诉李四欠钱不还,那么张三就需要拿出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来证明李四确实欠了他的钱。
民事诉讼的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起诉是诉讼的起点,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确定开庭时间等。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如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
管辖制度确定了不同的法院对不同案件的管辖权,避免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而四处奔波。
回避制度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诉讼时效制度则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
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包括公正、效率和效益。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信服,维护法律的权威。
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及其边界

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及其边界王德新【摘要】民事诉讼契约化是私法自治在诉讼法领域的延伸,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发展的基本走势.当前,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传统民事诉讼中强烈的法院职权干预色彩应当弱化.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应当遵从契约化的基本思路,以此作为增、修、改一系列具体制度的指导思想.但是,也应当注意诉讼契约化的边界问题,即订立诉讼契约不得违反处分原则,不得违反辩论主义,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契约化的泛滥会导致民事诉讼的严重混乱.【期刊名称】《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56)003【总页数】5页(P124-128)【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契约;理论动向;边界【作者】王德新【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2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正在积极筹划之中,契约化是修订中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应当提升契约化的程度,加大当事人合意行为对民事纠纷解决程序和方式的影响”,“民事诉讼契约化是我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基本作业之一”。
[1](P74)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探讨诉讼契约的基本原理,把握国内外的理论发展动向和立法走势。
一、何谓诉讼契约“诉讼契约”一词源自德语“Proze Bvertrag”,是德国诉讼法学者所创造的概念,又称“诉讼合同”或“诉讼上的合意”。
就其概念界定而言,有如下代表性的观点:1.日本学者兼子一认为“诉讼契约是指私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地对现在或将来出现的民事诉讼或强制执行施加某种影响、引发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合意。
”[2](P249)2.德国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诉讼合同是其直接的主要效力发生在诉讼领域的合同。
”[3](P452) 3.日本学者三月章认为,“诉讼契约指的是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直接目的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称为诉讼上的合意。
”[4](P329)4.我国台湾学者陈荣宗认为,“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就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或强制执行法上一定效果为目的,所成立之法律行为称为诉讼契约。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doc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领域里的重要理论问题。
江伟教授在民事的三驾马车的基础上将目的、标的、既判力、诉权论、民事法律关系概括为我国民事的重点问题。
我国到目前为止的各种类的教科书都无一例外地将民事法律关系做为一章来论述,因而可以说我国民事法学界一直将民事法律关系做为一个重点问题予以研究。
仔细研究一下我国传统民事教科书以及新近发表的有关法律关系的论文,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即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都走在同大陆法系国家完全相异的路线上。
这种研究的结果必然不利于我国民事的研究同外国民事研究的交流与对话,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以另一种思路思考民事法律关系问题,真诚地希望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能够同诉权、标的及目的等的研究一样,实现民事研究的国际化。
一、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研究上存在多种不同的学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诉讼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及其性质和特点等方面的理论。
该理论的着眼点是把诉讼看作程序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在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上,也即这种诉讼法律关系是谁与谁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是一面关系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原告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是诉讼的裁判者和客观仲裁者,法律关系不存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
第二种是二面关系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权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诉讼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只能是原告和被告分别同法院之间的两面诉讼关系。
第三种是三面关系说,即认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彼此之间形成三面的诉讼法律关系。
另外,前苏联将诉讼法律关系看作不仅是法院同原告、被告之间的关系,而且是法院同一切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系列的多元法律关系。
与三面关系说的区别在于,除了原告、被告同法院之间发生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之间也存在诉讼法律关系,但没有承认原告、被告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精论

民事诉讼法学精论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探讨民事诉讼法学精论。
二、理论层面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合理程序原则等。
其中,平等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地位和自主选择权;公开公正原则要求诉讼过程公开透明、裁判结果公正客观;合理程序原则强调审判活动必须遵循合理程序。
2. 民事诉讼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中,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他们享有提起诉讼、辩称权、申请证据保全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诚实守信、尊重法庭等义务。
3. 民事诉讼的程序安排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其中,起诉是原告向法院提出民事纠纷请求的行为;受理是法院接收并登记起诉状的过程;审理是法院对案件进行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判决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4. 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是指将判决结果转化为具体行为的过程。
在执行阶段,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确保判决得到有效履行。
三、实践层面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并提供了多种形式的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有助于推动纠纷解决的公正和高效。
2.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机制和解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解决纠纷方式之一,它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省时间成本,并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关系。
在和解过程中,法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通过调解、调查取证等方式促进双方达成协议。
3. 民事诉讼中的专门程序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一些专门程序,如行政诉讼、知识产权诉讼等。
论民事上诉审程序中诉讼契约体系的构建

第34卷第2期2010年3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 iangtan U n i ve rsity(Ph ilosophy and Soc i a l Sc i ences)V o.l34N o.2M ar.,2010论民事上诉审程序中诉讼契约体系的构建*刘晓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 广州510655)摘 要:在公法私法化进程中产生的诉讼契约,以程序主体性原则为基础,体现了交换的正义。
但目前我国上诉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诉讼契约的空间范围狭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程序机制单一,也缺乏对诉讼契约相应的制度保证。
故此,有必要拓宽民事上诉审程序中诉讼契约的适用范围,构建诉讼契约的完整体系,明确诉讼契约对当事人的效力,规范法官的释明义务。
关键词:民事上诉审程序;诉讼契约;审判权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0)02-0029-05诉讼契约,又称诉讼合意,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诉讼事项合意选择,并形成的以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协议。
诉讼契约本质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审判权的制衡。
由于民事诉讼以解决私权纷争为目的,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应贯彻当事人自治原则,对当事人可控制的某些程序事项,应允许当事人有选择并缔结诉讼契约的权利。
倘当事人之合意行为不危及诉讼程序之安定,且无违背诉讼公平正义之原则,其行为应为法律所容许[1]264。
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长期奉行着职权主义模式,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仅存在着零星的诉讼契约规范,还远远没有展示基本的诉讼契约图景,尤其在上诉审程序中当事人缔结诉讼契约的空间范围更是狭窄。
为均衡上诉审程序中诉权与审判权二者的关系,有必要在充分认识诉讼契约原理的基础上,扩充当事人在上诉审程序方面达成合意的范围,构建我国上诉审程序中诉讼契约的完整体系。
一、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1、公法的私法化趋势 诉讼契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前提长期以来,在诉讼法律关系学说上居统治地位的是法律关系一面说,即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公法关系的范畴,诉讼法亦因是调整公法法律关系的法律而被归类于公法。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摘要】本文围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展开探讨,引言部分概述了该主题的重要性。
在首先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入手,探讨了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理论。
接着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法官与诉讼各方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阐述了各方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权利义务。
在强调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性,讨论了其平衡性和保障措施,指出了在法律关系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基础、原告、被告、法官、律师、证人、重要性、平衡性、保障措施1. 引言1.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是研究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学科领域,其内容涉及原告、被告、法官、律师、证人等各方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
法官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提供法律服务。
证人是提供案件相关证据和证词的个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平衡性和保障措施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有序的法律关系和合理的权利义务分配,是确保司法活动效果和质量的关键。
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对于完善法治建设和促进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依据和规范准则。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被告、法官、律师、证人等各方参与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来进行处理和解决。
二讲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 二、多项选择题 •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 A.主体 B.客体 C.标的物 D.内容 •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当事人 B.证人 C.鉴定人 人 ) D.翻译
• 3、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哪些活动属 于民事诉讼活动?( ) A.受理案件 B. 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 C.作出判决 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 5、多面系列关系说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 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 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 加人之间的。法院同所有上述个人和机关的关系 ,是法律性质的,也就是法律关系,因为它们都 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
法院 原告 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
• 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诉讼 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合法 行为,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允许或者所要求 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 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 行为。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 诉讼行为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也有所不同。
• 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
•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 )原 则 • A.从旧兼从轻 • B.从旧 • C. 从新 • D.从旧兼从重
• • • • •
3、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 ) A.调查取证 B.采取强制措施 C.起诉 D.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 4、村长孙某与村民李某因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后 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村民 李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孙某借款 5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 将调解书送交给孙某、李某二人。一个月之后, 李某并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 孙某怎么办?() • 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B.应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该纠纷已经调解的证 明,再到人民法院起诉 • C. 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D.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学精论

民事诉讼法学精论【原创版】目录一、民事诉讼法学概述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三、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应用四、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正文一、民事诉讼法学概述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以及诉讼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它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实践应用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内容。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诉讼客体则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民事诉讼法学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研究,为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操作规范。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主体的理论: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根据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诉讼主体分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诉讼客体的理论:诉讼客体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
根据诉讼客体的不同性质,可以将诉讼客体分为财产权益诉讼和人身权益诉讼。
3.诉讼程序的理论:诉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为实现诉讼目的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诉讼程序的阶段和特点,可以将诉讼程序分为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应用民事诉讼法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在诉讼案件的受理阶段,法院要对诉讼主体的资格、诉讼客体的范围等进行审查,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
2.诉讼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要通过收集和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民事诉讼法学为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规范。
3.诉讼程序的推进和执行: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要遵循诉讼程序的步骤和方法,以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法学为诉讼程序的推进和执行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操作规范。
四、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诉讼法学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随着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法学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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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陈育虹(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收稿日期:2009-11-20作者简介:陈育虹(1985-),女,广东普宁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是如此。
诉讼契约充分体现了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同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重新定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能更好地发展和完善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契约;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348(2010)02-0051-04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Journal of Shaog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2010年2月第31卷第2期Feb.2010Vol.31No.2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契约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并在私法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而在民事诉讼这一公法领域却很少被认可和运用,随着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逐渐被淡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日渐得到重视的趋势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行使慢慢渗透到诉讼过程中。
诉讼契约便是直接的表现载体,因为诉讼契约化内在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契约自由和私权自治。
如果我们将契约的本质特点定位为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合意,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管辖协议、诉讼和解、执行和解、仲裁协议等,就体现了契约这一私法原则在公法领域的适用。
一、民事诉讼契约的内涵和性质分析所谓民事诉讼契约,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就诉讼事项达成的,以直接或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1]。
首先,诉讼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就诉讼事项达成的协议。
包括程序性的诉讼事项和实体性的事项,前者如管辖、起诉、上诉、撤诉、执行、仲裁等,后者如诉讼权利的放弃、自认、证据举证、实体法适用等。
其次,诉讼契约追求的目的在于当事人之间以合意来影响民事诉讼,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再者,民事诉讼契约的达成既可以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例如不起诉契约是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而诉讼和解是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
诉讼契约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萌芽和逐渐得到认可,充分体现了我国追求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人权这一目标。
关于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问题,学界存在三种主要学说:一是私法契约说。
该说认为当事人达成的诉讼契约属私法上的契约行为,仅有发生私法行为的后果。
二是诉讼行为说。
该说认为属于诉讼行为之行为,不仅以诉讼法上明文规定可发生诉讼效果为限,即使诉讼法无明文规定的诉讼契约,也应视为诉讼行为而有其法律上的效果。
三是诉讼契约说。
该说认为诉讼契约本身就是从发生诉讼效果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因此尽管在诉讼程序中需要经过法院对契约的确认,但这种确认已显消极。
该说的特点在于将诉讼契约视为一种能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特殊情形[2]。
基于上述,笔者倾向于将诉讼契约性质定为“准诉讼行为”进行考量。
首先,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地实施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按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进行划分,可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最典型的如起诉、撤诉、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还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资料、陈述自己的意见等各种行为,其中很重要的特征在于其行为离开了法院的确认和裁判的行为,都会变得毫无意义。
例如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作出此项表示,由法院作出决定,即当事人之间私下作出的撤诉在诉讼法上并不产生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诉讼契约不符合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特征。
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作出的合意,它是以下一步向法院更进一步作出诉讼行为的准备为目的,如果没有下一步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诉讼契约将变得毫无意义。
二、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是私法和公法相互融合的必然产物,是私法中意思自治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
“民事诉讼从国家对公民来说,这是公法关系,但是,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的内容来看,显然民事诉讼又具有私法性质的关系”[3]。
因此,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必然会延伸到带有私法性质的民事诉讼法领域。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以及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逐渐呈现出相互协调和配合的发展趋势。
同时,随着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逐渐转换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日益强调对当事人处分权和意思自治的尊重,法院的职权干预逐渐被淡化,诉讼契约的重要意义日渐显现。
民事诉讼旨在解决民事纠纷,适当允许当事人就一定的诉讼事项达成合意以尽快解决纠纷,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足以解决纠纷和冲突,民事诉讼的目的便已经实现,无需再进行更繁琐的诉讼,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减少讼累。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与诉讼契约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在我国构建诉讼模式和诉讼结构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指导具体制度的设计。
笔者意在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与诉讼契约制度的关系,从新视角考察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重新定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与诉讼契约我国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传统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存在一面说和两面说,学界新兴的三面关系说逐渐得到支持,包括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两部分。
三面说提出的主要理论点,在于确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着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看来,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存在一个中转站———法院。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笔者对此持赞成态度。
例如,当事人之间在事实证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再者,从我国法治发展来看,重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在新背景下更合理地配置审判权和诉权。
在适当界限内,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与我国转换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相一致的。
“所谓的‘诉讼契约’概念,实际上就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诉讼法上关系的反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与民事诉讼模式、结构等其他民事诉讼理论有着密切联系,与诉讼契约理论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判,在诉讼过程中必然要求相互抗辩,实施攻击防御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进入诉讼就成为争讼法律关系,即当事人在法院的指导下相互抗辩和防御,在此基础上达到解决纠纷的诉讼行为以及形成的具体社会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抗辩和积极主动的诉讼活动是查清案件事实,达到实体正义尤其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因而在诉讼活动与当事人在相互进行防御抗辩等活动中,对于某项权利义务或事实合意,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如和解协议)或程序性权利(如变更期日的协议、移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的协议、交换证据协议等)的行为均称为诉讼契约。
显而易见,若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下,丝毫没有诉讼契约得以存在的空间;而在新理论之下,诉讼契约理论得以生存乃是顺理成章之事。
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诉讼契约理论的兴起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之一。
诉讼契约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一致的地方,在重新构筑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时,应该充分考虑其与诉讼契约在何界限内一致,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可以赋予达成诉讼契约的协议事项。
笔者认为,可以赋予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些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例如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交换证据方面、确定争点中当事人事实证明权的主导地位(即在争点范围内选择编论的顺序和内容)等等。
诉讼契约的协议事项可以遵循以上几点,不能在界定范围之外再作出协议。
(二)从新视角考察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关系江伟教授曾指出:“法院所行使的审判权,内含有诉讼职责、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在审判法律关系中,法院具有主导地位,负责组织和指挥程序的进行。
同时还与当事人形成争讼法律关系,协助当事人调查案件事实。
”[4]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事实证明权、程序控制权、司法文书送达权、举证期限协商决定权和撤诉决定权等。
在民事诉讼权利基本是个恒量的基础上,法院分配到了大部分的权利,这难免使得审判权和诉权之间的配置出现倾斜和不合理。
当事人之间诉讼合意的形成与法院审判权之间,有着若即若离的关系。
一方面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并不以第三者介入为必要;另一方面如果缺乏法院的提示、劝导和沟通,对立当事人之间实际上不会怀有主动与积极配合的胸襟。
因此,法院在当事人合意过程中积极参与便显得十分必要。
问题是,法院究竟要“积极”到何种程度,才能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与“防止职权干涉当事人处分权”二者间实现平衡?民事诉讼契约将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新的要求,因为诉讼契约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诉权约束和限制审判权的基本范畴。
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权与国家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即诉讼模式对诉讼具体制度的设计有着潜在的重要影响。
围绕上述问题,一种被称为“协同主义”的命题日渐强劲,这无疑是学界对传统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种诉讼模式进行反思的结果。
所谓协同主义,其主要含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不绝对强调辩论主义,由法官和当事人协同完成诉讼资料的搜集,以发现案件真实。
协同主义最早由德国学者鲁道夫·瓦萨曼提出,其在《社会的民事诉讼》中明确提出了从辩论主义走向协同主义的观点。
瓦萨曼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成为依靠法院指挥与辅助形成的‘作业共同体’,即法院和当事人应当通过共同合作以完成诉讼任务。
在协同主义下,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不再是相互制约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协同性的“统一体”[5]。
协同主义并不是对诉讼主体提出的现实行为要求,而是他们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
所谓的协同主义实际上是协调诉讼行为的理想,它的作用在于如何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协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
随着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的日渐淡化,要增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已不是新鲜的命题。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将出现相应的变化,即在诉讼作业过程中法院应当如何把握手中的权力和更大限度地凸显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下处分自己的权利。
(三)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位传统理论将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对抗防御,强调在通过双方的对立对抗的基础上,追求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重现案情,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公正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