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2. 2018年2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
3. 2018年3月,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4.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讨货款,但乙公司未支付。
5. 2019年2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纠纷,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四、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民事案例分析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民事领域,法律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通过一个民事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关系的构建与解析。
二、案例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两家相邻。
2018年,李某在自家房屋后院搭建了一座简易棚,用于存放杂物。
然而,该简易棚搭建后,导致张某家的采光、通风受到影响,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简易棚。
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拆除。
2019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简易棚,恢复采光、通风。
三、法律关系分析1. 物权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本案中,李某对简易棚享有所有权,而张某对自家房屋享有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36条规定:“因物权人行使物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在自家房屋后院搭建简易棚,侵犯了张某的采光、通风权利,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合同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还涉及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简易棚,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拆除。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未履行拆除简易棚的合同义务,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3. 侵权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还涉及侵权法律关系。
侵权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自家房屋后院搭建简易棚,侵犯了张某的采光、通风权利,构成侵权。
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解析与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
还在于实现诉 讼法律关 系论同诉权论 、诉 讼 目的论的协调 。 江伟 教授在 《 国民事诉讼法专论》的诉讼 标的篇中从诉讼 中 标的与诉讼法律关系的方面给予 了充分的论述 。 我 国民事诉 讼法律 关系理 论如 同法 学其他理 论一样 , 受 到苏联的影 响。这 是特 定历 史时期的政 治、经 济、文化意识 形 态所决定 的。法 学界长期 以来 一直将 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界 定为人 民法 院、当事人和其 他诉 讼参与人之 间依照民事诉讼 法 的规定形成 的以诉讼权利义 务为 内容 的社会 关系。笔者认 为, 这一概念存在 以下两方面 问题 : 是主 体外 延过 于 宽泛 , 利 于把 握 民事诉 讼 的实 质结 不 构 。在我 国,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的主体除 了包括人 民法院与 当 事人 外, 还包 括所有参 与民事诉讼活动 的其他诉 讼参与人 , 如 证 人、鉴定人 、翻译人 、检察院等 。因此,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的主体 范围过于 宽泛 而没有中心。“ 既然将所有专 门机关和诉 讼 参与人 都视 为民事诉 讼法律 关系 的主体, 同时又将所 有这 些机 关和个人之 问发生 的所有权 利义 务关系均视为 民事 诉讼 法 律关系 的 内容 , 么, 那 这种研 究究竟 有什 么意义, 岂不是 这 在暗示 人们民事诉讼程 序的每一个环 节和步骤都是研究 的对
一
象 吗? 。④ ”
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界 定
法律关 系是指在法律 领域 中人 与人之间 的一种社会关系 , 是特定主体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文显教授指 出。 :法 律关 系是凝结 国家 意志的法律规 范作用 于社会生活 的过程和结果 , 是法律从静态到动态 的转化, 是法律秩序 的生存形态。民事诉 讼 法律 关系 作为法律 关系 的一种 现实 状态 , 是民事诉 讼 中的 重 要 理 论 问 题 , 其 他 民事 诉 讼 理 论 一 样 , 早产 生 于 1 世 纪 和 最 9 中叶的德国 。当时资产阶级的势力 日益 强盛, 他们 高扬 自由、 平等 、权利 的观念 , 并将其在法律 中予 以贯彻。比洛夫借用 了 民事法律关 系的概念 创造 了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 88年, 16 他在 《 诉讼抗辩 和诉讼要件》一书中指 出: 民事诉讼程序是双方 当 事人 和人 民法 院之 间的一种 统一 的, 步发 展着 的法律 上的 逐 关系 , 就像 民事法律关系 一样, 中与一方 的权利相对应 的是 其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互动

REPORTING
•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 民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 民事诉讼法对民法实施的影响 •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 • 完善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的建议
目录
PART 01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REPORTING
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民法规定民事责任
民法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如过错责任原 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当行为人违反民法规定,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民 事责任。法院依据民法规定,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 和追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终结与结案
当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后,执行程序将终结并结案 。通过执行程序,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了最终实现和保护。
PART 04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互动 关系
REPORTING
民法为民事诉讼法提供实体法依据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01
民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为民
执行程序对民事权益的最终实现
执行申请与受理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 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
执行措施与执行程序
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同时,执行程序还规定了执行异 议、执行和解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重要命题,它既是诉讼法迈向独立学科大门的钥匙,同时也决定着诉讼法的发展方向。
这个命题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历史含义,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赋予它一种新的内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它们以体现民众的基本意志为立足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以民事诉讼为集中表现方式,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一、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况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通俗的说,民法是规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那些义务和权利,而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公民通过怎样的手段、方法、程序去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法的分类问题解决的就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限和逻辑结构的问题,是法理的一个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学界上法的分类范围从形式或技术上主要设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从角度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就是一种法的一般分类方法,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所谓的实体法就是一般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
而所谓的程序法就是通常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指责的履行所需的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是基于他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一方就不会设计另一方的内容,而是相对的。
同样的道理,关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关联,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沟壑,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割开的内部联系。
因此,正确把握二者这层关系对于正确认定他们的关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对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阐述从未有过一成不变的“标准答案”,它总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因“正义”、“平等”观念的发展而不断变更。
从基本法理而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
民诉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民诉1

民诉复习资料一、名解民事争议: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菊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支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诚信原则: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检查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是当事人之间发生政治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一般是不能变的,而诉讼请求可以变化。
民事诉权: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由中法合资成立的甲公司在北京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3台医疗检测仪,经甲公司检测发现其中2台仪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甲公司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2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主体,即在诉讼中除了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过程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
包括法院、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二是仅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无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
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根据所有这些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差异,民事诉讼主体又可分为:一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必要的监督。
三诉讼参加人,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
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指同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协助法院顺利进行审判活动而参加诉讼的人。
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简述当事人的特点。
(6分) 当事人的特点是:(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试述开庭审理的程序。
(12分) 开庭审理的程序是:(1)开庭审理的准备.本阶段的工作主要有: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员(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的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4)评议宣判.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程序。
其任务是通过合议庭评议,认定事实,确定证据,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判决.具体工作为:合议庭评议;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六、简答题1、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是民事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相结合,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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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发表时间:2019-04-19T09:58:20.520Z 来源:《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8期作者:代章昊学林子尧许恒源[导读] 笔者根据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多层说观点。
代章昊学林子尧许恒源
武警警官学院四川成都 610213
摘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领域里的重要理论问题。
学者们根据的国情,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进行了改造,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理论流派:一面关系说。
两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法律状态说;多面关系说。
笔者根据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多层说观点。
关键词:多层学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013年,随着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从支持起诉到公益诉讼、从审判监督到执行程序,都能看见检察官的身影,其监督视野越来越广阔,人民检察院全程介入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已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关系,对它的研究直接关系到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诞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此以前,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占支配地位的是诉讼行为论,学者们将民事诉讼理解为一个个孤立的诉讼行为和各个诉讼阶段的简单相加,没有将民事诉讼作为一个发展变化的有机整体来看待。
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提出不仅在客观上将各个孤立的、互不联系的诉讼行为联系起来,而且其根本的目的还在于实现诉讼法律关系论同诉权论、诉讼目的论的协调。
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几种学说的介评
(一)一面关系说
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双方间的一种关系即原告与被告的关系。
人民法院只是处于第三者的中立地位,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无缘”。
从诉权的视角来分析,该说主张诉权只不过是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延伸与变形;从诉讼目的的视角来分析,该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权利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私权。
因此,该说带有明显的私力救济色彩。
没有反映出诉权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诉讼规则运作的过程,无法解释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限制,更无法说明既判力的效力根据。
(二)两面关系说
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原告、人民法院与被告两个方面的关系。
该说是在批判“一面关系说”的基础上产生的,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一种关系,而是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其理论基础在于公法诉权说,诉权不是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延伸,不是原告对被告的权利,而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的一种权利。
该说重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关系,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然而,该说否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
当事人之间是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根据在于:其一,从民事诉讼目的和实体正义来看,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
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是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必要时还要进行证据交换,双方进行诉讼上的攻击和防御;其二,从程序正义来看,作为程序性主体,当事人不仅有权参加诉讼,而且是应当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并最终影响裁判结果。
诉讼程序的公开、公正已成为衡量诉讼程序是否民主、文明的重要标准。
即使案件的最终结果不尽如意,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已充分行使了自己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受到了公正、合理、有尊严的对待。
因此,程序具有消除当事人不满之功能。
(三)三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人民法院与原告、人民法院与被告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三面关系说是对前两种学说的扬弃,辩证地吸收了前两种学说的合理内核。
因此,三面关系说在大陆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颇有市场。
(四)法律状态说
该说认为,诉讼的目的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判决进行预测的状态。
当事人可能对胜诉的“希望”和对败诉的“恐惧”进行预测。
哥尔德施密特创造了诉讼法律状态说,他提出了以对有利判决的期望和避免不利判决带来的负担这两种观念来代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观念,从而将诉讼作为当事人进行你死我活斗争的场所。
该说强调了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而有其进步意义,在日本等国有一定的影响。
但该说立足于当事人之间的赤裸裸的利益争斗,无视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指挥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五)多面关系说
该学说代表人物为苏联法学家克列曼。
该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建立在在法院同原告、法院同被告、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
任何一种诉讼法律关系都只能是由于法院诉讼活动而产生的,也正因此,法院是任何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然的参加者。
没有法院,就不会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的相互联系,只有通过法院相应的活动,才能实现。
因此,案件参加人之间直接的诉讼关系,是不存在的。
”
(六)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说
该学说的最早提出者是我国青年学者刘荣军博士。
该说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所谓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审判关系中,法院始终是一方体,审判权是这一法律关系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
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类型分析
(一)权力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权力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处于法律关系的圆心,一切诉讼法律关系都是围绕审判权而产生、发展、变化,其代表国家是苏联和我国,这种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历史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在诉权和审判权的配置上是重视审判权而轻视诉权,案件事实之调查和诉讼程序之进行由人民法院来主导。
(二)权利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权利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强调诉权与审判权处于平等的基础上,同时注重诉权和审判权的制衡和保障,法官保持中立的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在权利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取证并举证,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进行指挥,有效地推进民事诉讼的进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均采取这种权限配置模式,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享有较英美法系的法官更为主动的权力,学界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是积极中立,而英美法系的法官是消极中立。
(三)权力-权利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权力-权利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权和诉权的积极性,以促进审判公正、高效运行。
权力-权利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克服了权力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职权过于浓厚的缺陷,同时又对建立于私法自治、个人自由基础之上的权利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行修正,是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类型。
可见,我国之所以采纳多面关系学说,而非与之分庭抗礼的始终占据部分市场的三面说以及目前新兴的挑战通说的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说,是因为后两者相对于我国诉讼法学发展而言,均属于时代的产物,而较之其他较为完善的学说而言,多面说虽然也指出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却更多地强调了法院的主导地位,与我国客观国情一脉相承。
参考文献:
[1] 包冰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之解析》,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年4月第5期;
[2] 刘哲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1版;
[3] [苏]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论》,载《现代法学》,2002年2月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