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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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40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40例

案例6.公开审判制度。

[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

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

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小结]《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案例7.合议制度。

[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

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纠纷中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判断案件的胜负。

下面是40个经典的民事诉讼法案例,供您参考:1. 借贷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2. 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 劳动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甲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

4. 侵权纠纷案例:甲方的商标被乙方侵权使用,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5.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甲方因乙方的不当得利行为受到损失,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6. 离婚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甲方提起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7. 侵犯名誉权案例:甲方因乙方的不实言论受到名誉损害,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8. 股权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就公司股权归属存在争议,甲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并赔偿损失。

9. 建设工程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损失。

10.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11. 侵犯著作权案例:甲方的作品被乙方侵犯,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12. 买卖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13. 投资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投资,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收益,甲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投资收益及赔偿损失。

14. 承包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工程,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损失。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较为和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则否认有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王某某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 原告王某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

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法院依法进行了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涉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需要和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子女已满十周岁,有表达意愿的能力。

法院在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案例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案例

林东方诉迟大开返还遗失物案
【案情介绍】
一天,迟大开在楼梯过道处拾得一手提包,内有一个手机及其他物品。

失主林东方拨通手机方知失物被迟大开拾得。

迟大开在电话中谈到,手机可以返还,但林东方应给予500元酬金。

林东方认为迟大开有意敲诈,不同意给酬金。

双方争执不下,林东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迟大开返还手机及其他物品。

1995年12月7日法院受理此案。

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开庭时,迟大开矢口否认捡到手机一事,而原告林东方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并主动收集调查证据。

经调查核实,确有证据证明迟大开拾得林东方手机。

1996年12月6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迟大开在10日内返还林东方的提包及手机,并赔偿林东方损失费300元。

【法律问题】
1.法院是否超过了法定的案件审结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

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

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1. 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例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包括事故经过、损失赔偿等。

2. 劳动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合同违约、赔偿要求等。

3. 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债务纠纷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借款合同、债务追索等。

4. 不动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不动产纠纷是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不动产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合同解除、赔偿要求等。

5. 婚姻家庭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婚姻家庭纠纷是婚姻关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等。

6.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诉讼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诉讼,包括商品质量纠纷、索赔要求等。

7. 物业管理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物业管理纠纷是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物业管理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服务合同纠纷、责任认定等。

8. 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侵权责任纠纷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发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等。

9. 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合同纠纷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合同解除、违约赔偿等。

10. 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例知识产权纠纷是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包括侵权行为、损失赔偿等。

以上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0个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

这些案例涵盖了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如交通事故、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通过具体案例的描述,读者可以了解到不同类型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相关法律规定,丰富了对民事诉讼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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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

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

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内付清。

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后来张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

现张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张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分析:张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张某提起诉讼时,应当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王某、刘某和肖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根据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该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在法解释上,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行为地在雨花区而结果地则在江宁区。

而三个被告又在不同地区居住,所以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张某有选择管辖的权利。

张某如选择在白下区法院起诉,白下区法院对王某等三人亦可取的管辖权。

刘某和肖某的住所虽然不在白下区,但由于本案是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白下法院基于牵连管辖可获得对刘某和肖某的管辖权。

当然,原告也可以选择其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和王某虽然约定由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该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涉外协议管辖仅限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不包括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

此外,对合同诉讼即使允许协议管辖,也不允许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本案从案件的性质和诉讼标的的金额看,应当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也是无效的。

3、王莉系农村女青年,17岁有余,她到金华已一年多,靠作保姆的工资养活自己。

2006年8月,经金华市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到市民张华家作保姆,一日,王莉在为张家买菜时骑自行车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七岁儿童刘强撞伤,花去医药费等近2万元。

现刘强的父母欲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张华认为,自己已再三提醒王莉自行车的车闸坏了,未修理前不可骑车上街,王莉擅自骑车上街,撞伤了人应当由她自己负责。

并且王莉是家政公司介绍给自己的,家政公司对此也有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莉则称自己无赔偿能力。

因争执不下,现、刘强的父母欲提起诉讼。

问:本案的当事人应如何列?分析:在本案中,原告为刘强,被告为张华,王莉不是本案的被告,家政公司也不是本案的被告。

刘强的父母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其理由是:王莉受雇于张华,形成了雇佣关系。

雇工在为雇主工作时给他人造成损害,雇主而不是雇工为适格的当事人。

家政公司虽然将王莉介绍给张华,但该公司与张华之间只形成中介关系,王莉也不属于该公司的成员,雇佣关系存在于张华与王莉之间。

在本案中,刘强虽然只有7岁,但他有民事权利能力,且是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所以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但他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应当由他的父母作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

如张华坚持要求王莉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把她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王莉虽然只有17岁多,但她已到金华一年多,并且已经能够自食其力,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王莉具有当事人能力,无需其父母代理诉讼。

4、王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在外地工作,女儿王丙已定居加拿大。

小儿子王丁虽与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长期由侄女王庚照料。

王某病逝后,王丁将其父留下的4幅祖传名画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先交订货款8000元,其余3万元等画交付后再付。

张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

画交付前,王甲与王乙得知这一情形后,来不及与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4幅名画。

诉讼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所写的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将这4幅名画中的2幅判归自己所有。

问:(1)在该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诉讼地位如何?(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国参加诉讼应如何处理?(3)张某、王庚在起诉中处于何种地位?分析:本案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讼标的的继承关系须合一确定。

王甲、王乙、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为被告。

应将王丙列为共同原告。

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这4幅名画系王某的遗产。

王某有三子一女,他们均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

在遗产分割前,4幅名画属王甲等4人的共同财产。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侵害其他人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依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这类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诉讼后,应通知王丙参加诉讼,王丙虽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但未表示放弃权利,所以,仍然应当将她列为共同原告。

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法院裁判结果与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丁败诉,既会使王丁无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画的义务,又使自己有权向王丁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王庚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因为她已向本诉的原、被告争议的部分诉讼标的主张了独立的请求权。

5、2003年,赵某与康某协商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协议约定包括康某出资24.5万元,在3月15日前到位,否则支付违约金等。

后康某未在约定日期将资金提供到位。

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康某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因赵某未履行开设帐户的义务,致使康某不能履行出资到位的义务,故不能认定被告违约。

此纠纷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明引起,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责任,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赵某开设了临时帐户,并通知康某将投资款到位。

康某则回函表示,协议已因赵某起诉而被单方终止。

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并要求康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查起诉认为:双方所讼争的纠纷业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再行以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赵某若认为原生效判决不当,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赵某第二次起诉是否属于“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分析:《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

此即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该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便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更行起诉)。

判断当事人是否更行起诉,可以把诉的要素进行比对,即比较两个诉是否出现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赵某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后,消除了因协议书中约定不明、对方无法将投资款到位的因素。

康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即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

因此赵某第二次起诉的诉讼理由不同于第一次诉讼。

其次,第二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第一次诉讼并未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

因此赵某前后两次起诉所提出的是两个不同的诉,不属于更行起诉。

法院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原审原告起诉实属不当。

6、1994年10月,M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A电影摄制组和B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将《N》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

委托人没有告知报社《N》剧本的作者,报社根据摄制组提供的电影开镜广告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汪某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某同名电影剧本缩写”,刊登于M报。

而李某参加了《N》电影剧本的创作当他看到M报刊登的故事梗概上仅注明有汪某某时,便向M报社和陈某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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