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鲁统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将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市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渠道。
(二)根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界定的基层单位范围,符合条件的基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四)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
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函办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六)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人社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理顺工作职责和流程,切实提高证书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证书发放工作(一)新版证书发放各市须统一使用“山东省人事考试证书管理系统”发放新版证书,为考生提供邮寄与现场发放两种方式。
考生申请邮寄的,要及时推送EMS(邮政特快专递)安排投递;考生现场领取的,要积极利用省厅配发的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身份证阅读器等硬件设备留存领证电子材料。
通过该系统实现证书发放信息化管理,确保证书去向可查、可追溯。
(二)旧版证书发放各市要严格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旧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45号)要求,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有序开展旧版证书发放工作,在审核、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时,要确保表格中关键字段填写完整、内容准确无误、印章规范清晰。
二、证书补换工作(一)规范工作流程1.及时上报申请。
为更好地服务考生补换证书、缩短补办等待时间,证书补换申请由按季度报送改为按月报送。
各市要及时整理、汇总受理的考生补换证申请,审核无误后于每月末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2.严格审核信息。
对提出证书补换申请的考生,要认真核对其姓名、证件号码、级别、专业、批准日期等信息是否与证书数据库一致。
202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合格标准

202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合格标准摘要:一、考试简介1.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初、中级考试的区别二、2020年度考试合格标准1.初级考试合格标准2.中级考试合格标准三、考试合格标准的重要性1.反映考生专业能力2.提升行业整体水平3.促进统计行业发展四、应对策略1.分析考试合格标准2.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3.参加培训课程正文:一、考试简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我国为选拔和培养统计专业人才而设立的一项重要考试。
该考试分为初、中级两个层次,分别对应初级和中级职称。
初级考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基本统计知识和技能,而中级考试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测试考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2020年度考试合格标准根据我国相关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初级考试合格线为60分,中级考试合格线为72分。
需要注意的是,合格标准仅代表及格线,实际录取将根据考试排名和招聘单位的需求综合考虑。
三、考试合格标准的重要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对于考生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格标准反映了考生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是衡量考生是否具备相应职称的基本依据。
其次,合格标准的设置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素质,从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最后,考试合格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统计行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应对策略面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考生应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首先,考生应分析考试合格标准,了解自己在哪些方面需要加强。
其次,考生应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各个知识点得到充分掌握。
最后,考生可以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借助专业教师的辅导和指导,提高自己的考试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内人社办函〔2022〕20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以下简称单独划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及实施范围(一)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承担的考试(7项):执业药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
(二)由自治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通信(初、中级)(三)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卫生(初、中级)(四)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承担的考试(1项):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以上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单独划线。
(五)涉及我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共10个:巴林左旗、库伦旗、鄂伦春自治旗、化德县、商都县、四子王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正镶白旗。
(六)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
上述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单独划线的合格标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内建人函〔2021〕249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建人函〔2021〕249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人事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厅属各事业单位: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要求,现将2021年全区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规定(一)申报评审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有关规定,结合2021年度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有关要求执行。
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不再将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限制性条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注重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等成果衡量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全区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53号)执行。
对申请破格评审的人员,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格评审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申报比例。
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建筑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
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
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建办房函〔2024〕25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4〕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现就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一)考试报名条件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
(二)考试收费标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期限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及证书办理事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及证书办理事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5.21
•【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222号
•【施行日期】2020.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及证书办理事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通过人员名单及证书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告》规定,201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84分(满分均为140分)。
我省86人通过初级资格考试、352人通过中级资格考试。
(通过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资格证书办理事项
(一)提交有关资料。
资格证书由考生所在单位统一负责办理。
办理时须由考生提交本人准考证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及地点。
办理时间为2020年6月至8月,逾期不予。
办理地
点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社保服务大厅65、66号工位(城西区五四西路86号)。
联系电话:0971—8258591
附件:201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衡水市统计局、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统计局、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统计局、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印发的《关于202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冀统人字〔2022〕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2年度我市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202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为10月30日(星期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上午0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下午14:00--16: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上午0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下午14:00--16:30 统计工作实务(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上午0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注: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二、考试大纲202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继续使用2021年度的考试大纲。
各级别考试大纲均已公布在国家统计局官网主页“网上办事”栏目内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tjfw/tjzyjszgks)。
三、报名条件根据《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规定,参加统计专业初、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报考条件遵照以下执行:(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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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统计局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通知,现将我省2019年度中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甘肃省内有效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
一、合格标准
(一)国家合格标准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150分)。
初级、中级统计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二)甘肃省内有效合格标准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标准为75分。
初级、中级统计资格考试各级别合格标准均为两科成绩合计134分。
二、资格证书办理
高级统计师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达到甘肃省内有效合格标准的人员其成绩有效至2020年12月31日,不发合格证书。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实现人社服务“不来即享”工作目标,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网上受理、快递送达的服务要求,合格人员可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站“资格证书办理”栏目(略)在线注册后,选择“邮寄服务”或“现场领取”。
证书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请关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附件1:201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2:201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甘肃省内有效合格人员名单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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