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和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 公司的关联方、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5.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三、职责分工1.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2.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管理等工作。
3. 公司各部门: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确保内幕信息保密。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1. 登记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任职单位、职务、持股比例等信息。
2. 登记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如下:(1)知情人员自行或由所在部门提交登记申请;(2)董事会秘书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3)经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4)登记完成后,将登记信息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部门。
3. 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五、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董事会秘书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违规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2)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部信息的流通和管理,保护公司重要商业机密,防范内
部信息泄露,特制定本登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三、定义
1. 内部信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表、合同协议、技术资料等。
2. 知情人:指对公司内部信息有知晓或接触的员工。
四、登记管理流程
1. 员工入职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承诺不泄露公司内部
信息。
2. 每个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内部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向员工进行
宣传教育。
3. 知情人应向所在部门专人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相应权限。
4. 知情人须按照所获得权限进行操作,并且在操作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
5. 涉及到重要商业机密的操作必须经过上级主管审批后方可进行。
6. 涉及到涉外事务或者涉及到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时,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加盖公司公章。
7. 知情人在离职前必须交还所有公司内部信息,并进行签字确认。
五、责任与处罚
1. 对于泄露公司内部信息的员工,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未经授权擅自查看或使用公司内部信息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 对于未能履行保密协议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其他事项
1. 本登记管理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 所有知情人必须保证所获得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内部信息仅限于在公司内部传阅和使用,严禁外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三)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二十五)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内幕消息知情人的定义和义务1.知情人的定义:知情人是指在其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股东、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
2.知情人的义务:知情人有义务保持对其掌握的内幕消息的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得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在内幕消息公开前避免与他人讨论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三、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措施1.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公司、机构和个人主动申报知情人身份,确保知情人的准确登记,及时更新。
2.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告知:登记后的知情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责任和义务的详细告知,并签署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与教育:公司、机构应定期组织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加强其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提高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
4.内幕消息知情人准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申请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审查,防止潜在风险的存在。
5.内幕消息知情人限制交易: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应禁止进行任何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交易,并避免将内幕消息传递给他人,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6.内幕消息知情人交易限制期:内幕消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知情人仍应避免交易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以防止对市场公平、公开的原则造成损害。
7.内幕消息知情人投资申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知情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进行投资申报,及时公开其投资意图,增加市场透明度。
8.内幕消息知情人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内幕消息知情人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刑事拘留等。
四、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意义1.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干扰,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xxxx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管理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及范围等并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文件、统计报表、说明材料等,涉及尚未披露的财务、生产经营重大信息的,公司及相关部门依法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正式披露业绩快报或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公司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内部员工和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2.具体特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者;(2)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高管及其工作人员;(3)公司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服务机构的员工;(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5)任何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要人士。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得或者知悉内幕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上市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及控股股东信息;(3)获知或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途径;(4)现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数量及股权结构情况;(5)承诺不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的声明。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保守内幕信息,不得私下泄露;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传递给他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人进行买卖;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提交内幕信息报告,如需要变更信息,应及时更新。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纪律处分,并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对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市场禁入等。
七、附则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期更新登记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4.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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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浙江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证券与法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浙江省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备案;(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所有获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公司同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附件)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浙江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