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确定“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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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要求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安排,
【总页数】3页(P57-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豫政办[2014]156号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各省辖市节能目标责任考评结果的通报[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 [J], ;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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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的通知-〔2014〕3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的通知-〔2014〕3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办〔2014〕20号)要求,现将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印发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请各处室、各单位按照考核评价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环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14年3月28日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监察室一、组织开展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八项规定等转变作风有关规定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组织召开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总结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2014年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在省环保厅的贯彻落实情况。

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坚决纠正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

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指导全省环保系统完成省纠风办组织的年度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

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评议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环保系统政风行风工作培训。

依据《政风行风考评办法》,组织政风行风工作考评。

五、加强监督检查。

开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各处室、单位制定的《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并提交检查报告;开展《全省环保系统政风行风工作规范(试行)》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完善廉政制度。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豫环办[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6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环保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整体层次和水平,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6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围绕建设透明、服务、民主型政府的要求,深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功能,引导和规范各市(县)环保局政府网站建设,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用,推动全省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科学发展。

二、评估对象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自主建设和管理的、在互联网上正常运行的政府网站。

三、评估时间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主要评估各市(县)环保局政府网站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的建设情况,11月16日至11月30日为各单位总结上报相关材料时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省环保厅评估时间。

四、评估方式采取人工访问和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1、人工访问: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和全部“网站设计”指标,组织不少于5名的信息技术专家与环保专家登录各地网站,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2、人工核查: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全部“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和“网站制度”指标,以及“特色服务”等指标,组织不少于5名的信息技术专家根据各地上报的信息和数据,登录各地网站逐项进行核查打分,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模拟用户或实地核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豫环文〔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豫环文〔2012〕1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统筹安排,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河南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按照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年度目标2012年,全省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要实现五大目标:一是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完成符合安装条件的新增国控污染源的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二是强化数据有效性审核,对符合审核条件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有效性审核,提高自动监控数据质量,进一步促进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三是深化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质量控制抽测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污染源全部开展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抽测比例不能低于国家抽测比例要求,确保监测质量。

四是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按照分步实施、分期达标的原则,制定辖区监测站达标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有效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五是推动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所有重点污染源要实现企业自行监测污染的能力,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强化企业减排责任,提高群众对环境知情权。

二、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明确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摆到全年工作的重要位置,落实经费,保障减排监测体系运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定量考核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8.08
•【字号】豫环函〔2012〕205号
•【施行日期】2012.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
考核工作的函
豫环函〔2012〕205号
各省辖市、县级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64号)要求,我厅组织对全省2011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定量考核,考核结果由省政府进行了公布(豫政办〔2012〕85号)。

现根据2011年度各市城考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请认真对照整改,争取201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取得更好成绩。

特此函告。

附件:关于对各省辖市、县级市201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建议(略)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六、“城考”制度实施的保证
1、组织保证 城市环境综台整治是政府的一项工作内 容,要想把城市环境综台整治定鼍考核工作 落到实处,非政府出面不可。促使成立特定 相应组织,使这项制度的推行得到组织保证。
2.技术保证 加强科学研究, 大力推行适合我国经济 能力的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是实现环保目标, 增强定量考核制度后 劲的重要措施。 3.监嗣保证 监测工作是定量化的保证。 4.制度保证 制度建设是严格管理的基本保证,在推行定 最考核工作中,应有有针对性地把 环保相关 制度同时抓起,另二者相辅相成。
环保922第一组 第一组 环保
康明明、孙照、 小 组 成 员 :康明明、孙照、李丽丽 李卓、刘筱荃、郑良义、肖镭、 李卓、刘筱荃、郑良义、肖镭、李磊 张学林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度
一、首先说这什么是城市环境综合整 首先说这什么是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定量考核制度? 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指通过 实行定量考核, 实行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 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 境监督管理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自1984 境监督管理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自 年起在我国得到广泛推行。 年起在我国得到广泛推行。
三、“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 十二五” 量考核指标及计分公式
指标权重分析流程图
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流程图
以“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为 十一五” 例
五、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制度的意义
1、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 定量管理,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二、考核范围
(一)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 县级市。 (二)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 市辖县、县级市。 (三)建成区面积:按建设部建综[2001]255 号文件“关于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的解释。“十一五”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 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建成区面积以 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豫环文[2012]218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218号)郑州、安阳、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近期,环境保护部同意将我省列为全国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省份。

为做好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12日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88号)要求,现制定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推动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方法,强化环境执法绩效管理,促进环境执法管理创新,完善“责任网格化、制度体系化、执法模板化、管理分类化、技能专业化”的环境监察执法新模式,不断增强环境执法队伍服务环保中心工作、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水平。

二、试点范围郑州、安阳、三门峡3个省辖市为本次试点地区,每个省辖市再选定2个县(市、区)作为县级试点单位。

三、评估内容(一)评估指标依据《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评估指标包括:一是基础保障。

包括机构设置、执法人员、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二是制度建设。

包括环境执法责任、执法检查、稽查、后督察等规章制度,以及网格化管理、分类化监管、模板化执法等机制创新情况。

三是工作业绩。

包括重要工作任务、现场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排污费征收、自动监控管理、举报投诉办理等情况。

四是执法成效。

包括执法规范性、环境改善、公众评议等情况。

(二)评估方法评估以环境执法日常工作情况为基础,以季度评估为参考,以年终评估为年度最终成绩。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豫环文[2009]179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9〕179号)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区域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通知》(豫环文〔2007〕5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二)因防控不力造成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含辐射)或生态破坏严重的;(四)未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五)发生多起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的;(六)有多家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或造成区域环境污染的;(七)违反规定制订出台有悖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且未限期纠正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三)被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四)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五)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较大辐射事故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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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确定“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2]2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2.17
【实施日期】2012.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确定“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
通知
(豫环文〔2012〕2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是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城考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是城考工作的重要基础。

合理确定城考环境质量考核点位能全面反映城市环境质量状况,有效推动城考工作进程。

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城考工作,现就上报“十二五”期间城考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十二五”期间,城考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环境质
量监测点位中选取,环境保护部不再单独设立、审批城考点位。

各地应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环办〔2011〕107号)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变更、调整、报批等管理工作。

如发生变更、调整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属城考考核点位范围的,应及时将批复后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环境保护部将对城考数据报送系统中相关点位信息进行修改。

二、城考考核点位选取原则
(一)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考核断面,选取的城考考核断面应满足
1、客观反映城市市域水质;
2、市域内有跨境河流的须包括出、入境断面;
3、选取的考核断面中必须包括本市辖区内全部国控断面和省控断面。

如市辖区内无国控、省控断面的,考核5个市控断面,市控断面不足5个的,全部断面纳入考核范围,选取的考核断面原则上应涵盖各类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满足上述1、2项要求。

(二)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考核点位
2012年报送2011年度城考数据中,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考核点位为本市所有空气质量国控点和噪声监测国控点位。

非重点城市考核点位为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全部空气质量和噪声监测点位。

2012年起,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空气和声环境质量考核点位为国家空气质量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确定的点位;县级城市考核点位为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三、报送要求
1、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应对辖区内所有城市城考考核点位认真筛选、严格把关,确保考核点位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全市环境质量,并于2012年2月28日前,将城考考核点位(填写样式附后)报至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各考核点位一经确认后,“十二五”期间原则上将不作调整。

各地据此点位开展2011年度城考工
作。

2、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通知辖区内的县级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1、“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空气质量考核点位统计表
2、“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地表水及海域考核断面统计表
3、“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声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空气质量考核点位统计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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