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第二章规定,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包含以下内容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项目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项目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桂发改交通〔2022〕1056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项目核准的批复广西国冶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报来《关于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PPP项目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广西国冶函〔2022〕5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为完善我区高速公路网络,带动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年)》,同意建设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
二、项目代码:2020-450000-48-02-063180。
三、路线走向和建设规模。
路线起于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设置守善枢纽互通立交连接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总体自西向东,途经柳州市柳城县古砦乡、龙头镇、大埔镇、沙埔镇、太平镇,鹿寨县平山镇,终于鹿寨县鹿寨镇阳朔至鹿寨高速公路鹿寨北枢纽互通立交。
四、项目主线全长约97.3公里,其中与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共线11.5公里,实际建设里程约85.8公里。
采用双向4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5米。
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规定。
全线设置守善、古砦、柳城北、近潭、沙埔、东泉北、平山南、大阳、大村、鹿寨北10处互通式立交,其中守善、近潭、东泉北、平山南、鹿寨北5处为枢纽互通式立交。
设置柳城北互通连接线长4.6公里,采用双向4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3.5米;大阳互通连接线1.68公里,采用双向2车道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2米。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9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6月1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程序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程序的通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程序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市直有关部门、委内有关处室、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04]209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材料的报送符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见附件一)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招标方案的内容,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见附件二);凡是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中应有招标方案,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凡是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所报的材料中应有“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自行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建设项目,还应报相关的证明材料:(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报送符合以上条件的书面证明或说明材料。
书面材料至少包括: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4、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6.18•【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1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特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2001年6月18日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四)其他有关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特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江西生态产业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江西生态产业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赣发改外资〔2020〕25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江西生态产业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赣发改外资〔2020〕253号抚州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呈请批复世界银行贷款江西生态产业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抚发改经贸字[2020]7号)收悉。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精神和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该项目可研报告的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加快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完善我省生态产业园框架标准,加速产业升级提升竞合能力,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代码:2020-360000-48-01-008943。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新区内,安石大道以南,汝水大道以西,金巢大道及科技大道沿线。
项目建设工期初定为60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计算)。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产业园示范和无废试点、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3个子项目。
1.生态产业园示范和无废试点子项目,由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牵头组织实施:生态产业园示范位于滨河新区内,前期启动用地分为四块,总用地面积约537.3亩。
S1地块用地规模100亩,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主要为完善园区管理、金融、商业、会展等配套服务功能;S2、S3、S4地块用地规模分别为140.6亩、135.1亩、161.6亩,总建筑面积约42.2万平方米,主要为提升园区企业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孵化、科研、培训、生产、生活等服务。
无废试点采取区级监管措施,减少塑料的使用,加强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从源头上强制固体废物分离,工业废物监测和管理,餐厨垃圾收集和再利用,建筑垃圾再利用,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包括采购固体废物管理设备等。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吉安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母站建设项目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吉安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母站建设项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赣发改能源字[2011]3038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吉安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母站建设项目的批复(赣发改能源字[2011]3038号)江西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报来《关于核准江西省吉安CNG加气母站项目的请示》(赣气投字[2011]116号)收悉,根据省工程咨询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天然气入赣工程,加快全省天然气利用工作”的重要能源战略决策,满足省天然气管网暂未通达县市的用气需求,更好地发挥天然气环保优势,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吉安地区生态经济发展,同意你公司投资建设吉安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母站项目。
二、项目气源:本项目气源为省天然气管网所承接的上游管道天然气气源;气量纳入全省天然气气量分配计划。
三、项目市场范围:本项目供气市场范围为江西省境内,近期主要满足永新县、永丰县、安福县、峡江县、新干县、井冈山市等省级天然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城、镇用气,以及在省能源局统筹安排下吉安市内车用天然气的需求。
四、项目建设地点: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与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吉安接收站合建,占地面积约40亩(实际用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批准的为准)。
五、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设计供气规模为30万立方米/天,主要建设6套4764立方米/小时天然气压缩机、6台5000立方米/小时加气柱等。
六、项目总投资为6748万元,全部由你公司自筹资本金解决。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结合项目特点进一步优化节能方案,切实有效地落实节电、节水等节能降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