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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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基金、国债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服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旨在确保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以便市场参与者能够安全地进行交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风险管理。

本文就市场参与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的交易规则进行介绍。

一、投资者所有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有参与深圳证券交易的投资者都必须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

投资者必须凭借有效而又正式的书面资料来证明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身份,这些资料可以是股票或基金持有证明、有效的投资经理协议书、申请证明或有效的委托交易备案表等,以确保投资者拥有完整的投资者权利。

二、资金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时的资金投入有一定的限制,投资者每次投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所选定投资标的的单只最小买入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并且投资者每次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投资筛选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渠道,但是投资者仍然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选择时,必须仔细审查被拟投资的股票、基金、国债或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仔细阅读有关文件,以确保其选择的投资标的是适合自身投资特征的合理投资产品,并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四、委托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投资者进行委托交易时必须填写有关的委托交易备案表,并且在填写备案表前必须充分了解委托交易的风险。

同时,投资者在选择委托交易机构和代理人时,应当选择具有资质认证的机构,以确保后续交易的安全性。

五、资金安全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较大的金钱投入,深圳证券交易所拥有了一套严格的安全体制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投资者资金及其他资产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主管机构制定的开放式基金存管协议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被安全存放,而不会被滥用或者挪用,也不会因为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受到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深证上〔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深证上〔2023〕10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证上〔2021〕4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

本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本所现场督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8.18
•【文号】深证上〔2023〕769号
•【施行日期】2023.08.1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
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3〕769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提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18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深证会〔2021〕27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270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衔接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会员健全完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发展客观需求,提高会员技术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7年3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深证会〔2007〕16号)同时废止。

本所在系统运行部设立技术故障报告专线电话0755—82083510,以便会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应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填报《交易及相关系统运行情况季报》,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填报路径为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相关明细栏目,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本所制定。

特此通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2. 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

第五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因素。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三)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曾被本所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三)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情节严重;(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自律监管措施由本所或者本所有关业务部门作出决定并实施。

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相关当事人被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相关当事人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自律监管措施第一节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第十条在本所上市或者转让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发行人、管理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要求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五)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六)要求限期改正;(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十)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一)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十二)暂不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十三)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十四)限制交易;(十五)上报中国证监会;(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

深交所

深交所:放宽创业板IPO行业限制推进B股改革2013年02月05日 21:38来源:深交所深交所今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度自律监管工作报告,提出2013年要坚定不移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机制制度创新。

具体包括六大思路:一是配合IPO 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深化落实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推动中介机构切实履职尽责。

二是推动修订创业板发行审核条件,放宽行业限制,支持战略性产业利用创业板发展壮大。

支持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三农”以及服务小微的中小金融机构上市发展。

推动主板公司做优做强,积极推进B股改革。

三是鼓励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换股等方式融资、并购,发挥并购重组在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

推进建立适合各板块层次特点的市场准入、再融资、信息披露和并购重组制度。

四是配合推进场外市场建设,扩大资本市场覆盖面,研究转板机制。

五是搭建“基金超市”,建设高效、低成本的境内外资产配置平台。

做大做强ETF、分级基金、LOF 基金,发展跨市场、跨境、债券、黄金、货币ETF。

推进个股和ETF 期权准备。

六是建设“固定收益产品创新平台”。

有序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加快公司债[143.33 0.03%]、可交换债、并购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等债券产品创新,开发债券指数产品。

推进资产证券化产品研发培育,发挥证券化工具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度自律监管工作报告2012 年是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克服压力挑战、深入推进的关键一年。

一年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积极贯彻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主线,不断提升资本市场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发挥法制对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自律监管收到新成效。

一、大力推进规则体系建设,夯实自律监管的制度基础(一)配合退市制度改革,全力做好三大核心业务规则的修订工作1、完成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工作2012 年4 月20 日,深交所发布修订后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贯彻落实了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内容: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三是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四是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五是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六是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新《办法》施行前买入的债券。

二、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17年7月施行202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护市场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为准则自律监管规则对所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正当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信息披露三、交易规则自律监管规则明确了深交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对操纵市场、虚假交易、误导性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监测机制和处罚规定。

四、风险管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自律监管规则对风险管理进行了规范。

要求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对异常交易、资金安全等风险事件进行了规定,确保市场风险的可控性。

五、违规处罚自律监管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包括警示函、罚款、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处罚方式,以及对恶意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起诉权。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的实施,对市场的健康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规范了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有效预防了市场风险和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了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同时,自律监管规则也对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增强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总之,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加强风险管理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工作,为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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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
深证上〔2018〕173号
第一条为了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在纪律处分审核或者终止上市审核过程中,作出以下自律监管决定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意见:
(一)公开谴责;
(二)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四)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但为维护市场秩序紧急采取的除外;
(五)取消交易权限;
(六)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
(七)股票终止上市,但上市公司申请终止上市的除外;
(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自律监管决定。

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导致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听证,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和上市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听证会的形式分别履行纪律处分听证职责和终止上市听证职责。

第四条纪律处分听证委员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担任。

终止上市听证委员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担任。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委员为五名,其中一名为听证召集人,听证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听证会秘书负责会议材料接收、听证通知发送、会议记录等事务。

第五条听证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与听证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本人担任听证当事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与前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为持有听证当事人1%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听证当事人1%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听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听
证事项的公正处理。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六条当事人认为听证委员存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听证事项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束前提出。

听证委员是否回避,由听证召集人决定;听证召集人回避,由相应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本所决定。

第七条本所在作出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自律监管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载明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所事先告知书或者本所公告送达有关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律监管决定涉及多个当事人,部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申请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所事先告知书或者本所公告送达有关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收到纪律处分听证申请后,本所业务部门决定不向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纪律处分建议的,将告知申请人因纪律处分流程终止而不举行听证。

第九条本所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本细则及本所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二十个交易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五个交易日前(听证会召开当日不计入,下同)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注意事项等有关事宜;同时通知本所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听证。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除出现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参加听证,向本所提交延期申请并获得同意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开始前对听证委员提出回避申请,本所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本所认为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

当事人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三个交易日内书面提出。

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本所及时安排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参加并经本所同意的,可以委托一名熟悉听证事项情况
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一名熟悉听证事项情况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
(二)在听证会召开一个交易日前书面撤回听证申请,结束听证;
(三)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和回答提问,举证客观、真实;
(四)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召集人的要求;
(五)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会秘书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所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业务部门承办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召集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委员、听证会秘书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召集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业务部门有关听证事项的承办人员提出听证事项的具体事实、证据以及作出自律监管决定的建议、规则依据;
(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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