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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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标准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那么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那么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效劳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人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申请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响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相关证券效劳机构应对反响意见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条申请文件的各章、各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材料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电子文件〔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十二条未按本准那么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篇一:07-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七条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20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总页数】11页(P60-7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J], ;
2.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J], ;
3.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通知 [J], ;
4.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J],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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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解读——公开转让和定向 80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解读——公开转让和定向 8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东人数超过()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并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A. 300B. 200C. 100D. 5002.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申请人申请股份公开转让时其披露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个月内有效。

A. 3B. 12C. 9D. 6二、多项选择题3.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选项属于定向发行说明书需披露的主要信息的是()。

A. 定向发行对公司的影响B. 定向发行的基本方案C. 声明和承诺D. 定向发行相关机构的基本信息4.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包含()等方面。

A.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B.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C.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D.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E.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5.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要求包含()几个方面。

A. 股权明晰B.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C. 合法规范经营D.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判断题6. 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公开转让时,,应披露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重大事项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正确错误7. 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定向发行时,对发行主体有一定的财务指标和盈利要求。

()正确错误8.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正确错误9.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时以客观信息披露为主,并增加对管理层讨论分析、评估、预测等主观性材料的要求。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6.29•【文号】•【施行日期】1996.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1、中期报告正文(1)财务报告;(2)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3)重大事件的说明;(4)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5)股东大会简介。

2、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

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中期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

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有不同之处,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报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

如果境内、外中期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且无法遵守上述原则的,应将境外中期报告的文本列为备查文件。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除受境外证券监督部门管辖,有特定要求者之外,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中期报告,并提供外文译文。

公司应努力保证译文的准确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文(或日、法文等)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 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申请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七条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基础层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公司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在近年来备受关注。

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信息披露不仅涉及到公司及其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更关乎市场的透明度和健康发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重要性1.1 信息披露的内在价值信息披露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是公司向外界提供信息、揭示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手段。

它有利于市场主体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维护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1.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意义相较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所面临的信息披露问题可能更加复杂。

由于其未对外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程度和透明度通常较低。

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规范和改善非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现状2.1 目前的问题与挑战在现实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普遍存在内容不规范、格式不统一的问题。

一些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了困扰和损失。

由于相关规范和准则的缺失,导致了信息披露的格式参差不齐,不便于投资者快速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效率和公司的形象。

2.2 改善的努力和成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指导。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也相继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和规范要求,督促非上市公众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范化建设。

这些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改善奠定了基础。

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理解和观点3.1 对准则内容的理解《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应当以信息公开、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为原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状况、治理结构、关联交易等关键信息进行规范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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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七条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八条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二)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的,应披露价格区间;(四)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五)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无限售安排,应说明;(六)募集资金投向;(七)本次定向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申请人还应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九条有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人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条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一)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三)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1年及1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一)股权所投资的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2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二)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三)股权所投资的公司最近1年及1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四)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第十二条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五)相关股票限售安排;(六)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

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二)本次定向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三)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四)申请人以资产认购股票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五)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的权益的影响;(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主办券商;(二)律师事务所;(三)会计师事务所;(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五)股票登记机构;(六)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五条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为申请人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定向发行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应包括:(一)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二)法律意见书;(三)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核准后提供);(四)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一)资信评级报告;(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三)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五)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第三章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第二十条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定向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二)本次定向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内容至少包括:(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定价方法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的说明;(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三)主办券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内容至少包括:(一)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四)本次定向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评估。

(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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