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国际税收抵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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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税收抵免三层例题

境外税收抵免三层例题

境外税收抵免三层例题一、企业A在境外注册,以注册国为居民国,同时在某国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跨国贸易活动。

假设企业A在居民国依法缴纳税款500万元,同时在某国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缴纳税款300万元。

请计算该企业在境外的税收抵免金额。

根据国际税收规定,企业在境外的税收可以通过抵免方式减免纳税义务。

境外税收抵免包括三个层次:主要层次、核心层次和附加层次。

下面我们分别计算这三个层次的税收抵免金额。

1. 主要层次的税收抵免主要层次的税收抵免是指企业在居民国依法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在境外发生的相关所得应纳税额。

判断主要层次税收抵免的条件如下:•税收应纳地:主要属于在境外取得的所得。

•税收所得人:注册国居民的企业。

•具体的应纳税额:注册国的实际缴纳税款。

根据问题描述,企业A在居民国依法缴纳税款500万元,所以主要层次的税收抵免金额为500万元。

2. 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是指境外居民企业在特定国家的收入可以抵免同一类型在居民国的纳税义务。

根据问题描述,企业A在某国设立了分支机构并需要缴纳税款300万元,因此我们需要计算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金额。

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计算步骤如下:•第一步:计算境外所得(在某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300万元]。

•第二步:按照居民国税法计算在居民国应缴税收。

•第三步:将计算结果抵减境外所得税款,得出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额。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1.计算在居民国应缴税收:居民国应缴税款 = 在某国取得的所得 × 居民国税率 = 300万元 × 居民国税率(根据具体情况填入相应的税率)2.计算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 = 居民国应缴税款 -在某国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款根据实际情况填入数据后,就能计算出企业A在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金额。

3. 附加层次的税收抵免附加层次的税收抵免是指一些国家根据特殊协定或双边条约,在某些情况下会提供额外的税收抵免机制。

根据题目描述,没有提及相关的特殊协定或双边条约,所以在这个例题中没有具体的附加层次的税收抵免金额。

境外所得税抵免示例

境外所得税抵免示例

示例一: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国A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

2009年A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22.5万元税后利息。

A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

分析并计算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已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前的就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总额,再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筹资成本费用等。

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22.5+已扣除税额2.5=25万元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仍为1000万元不变。

示例二: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中国居民A企业200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

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

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A0659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A0659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A0659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行次填报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二)列次填报1.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第4列和第13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余额。

国际税收抵免与饶让

国际税收抵免与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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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 • 分项抵免限额/不分项抵免限额
What is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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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国限额:在多国税收抵免的条件下,纳税人所 在国政府根据其在各国的所得,分别按照不同国 别计算的抵免限额
• 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计 算的应纳税额×某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 税所得额=某外国应纳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 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30×40%=12(万元) • 抵免限额=30×30%=9(万元) • 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
=min(12,9)=9(万元) • 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
=100×30%-9=21(万元) • 该公司共负担税额=12+21=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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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100×30%-12
=18(万元)
• 该公司共负担税额=12+18=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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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 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乙国 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乙 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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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企业 应税所 所在国税 已纳外国税
得(万

额(万元)
元)
甲国 总公司 1000
50%
A
乙国 分公司 100
60%
60
B
丙计国算分抵公免司限额以1及00总公司向40甲%国应缴税额40 C
What is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port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 熟悉并掌握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课税的“固定基 地原则”和 “183天规则”。(教材P505、 506) 熟悉并掌握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课税的一般规 定。 提示:中、美为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适用“固 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
案例五: 案例五:跨国所得性质的界定
【案情简介】 在马来西亚1983年的国家税务局长诉欧洲医药 工业公司案(Director -General of Inland Revenue v. Euromedical Industries Ltd. )中, 一家英国的居民公司为一家马来西亚公司提供 经营管理、计划、培训、技术、生产、市场销 售和开发等方面的服务,并相应取得对方为上 述服务而支付的报酬。税务机关认为,该英国 公司的该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益,依照马 来西亚与英国间税收协定中的有关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的征税协调条款规定应在马来西亚征税。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问题】 中国税务机关在该案中向亨利行使的税收管辖 是什么性质的管辖权?亨利的所得属于什么性 质? 【知识点】 了解“隐匿应税所得”作为国际逃税的主要手 段在现实中的表现。
案例七: 案例七:国际避税方式之转让定价
【案情简介】 跨国公司布朗国际集团有3个关联公司A、B、 C,分别设在甲、乙、丙3个国家,3个国家的 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30%和20%。A 公司为B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用的零部件。现A 公司以2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 本应以24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售给B公司,经B 公司组装后按300万美元的总升格投放市场。 为了减轻税负,集团决定让A公司将该批货物 以210万美元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以280万 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经组装后以再 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

国际税收间接抵免举例

国际税收间接抵免举例

两层间接抵免举例中国居民企业A 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 企业60%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B 同时拥有在乙国设立的 C 企业70%的有表决权股份,2008年 A 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收到B 企业分回股息90 万元,A 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B 企业本部实现应纳税所 得额为500万元,收到C 企业分回的股息85万元,适用20%的比例 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0%。

C 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适用3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 15%。

假定B 企业亦适用限 额间接抵免的方式处理境外所得,B 和C 企业均按适用税率在当地已 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 A 企业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 则A 企业2008年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企业 内:500外:85(甲国)/《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25% 税率 Z A 企业^\内:1000 外:90\((中国)/ 控制70% 30%预 提15%税 率 C 企业 、 内:500(乙国)/控制60% 20%预提10% 税 率十二、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一计算B企业应在甲国应纳税额1从C企业实际分回净股息:85万元毛股息为85-(1—15%)= 100万元本层企业(C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B企业)负担的税额42.86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500X 30%= 150+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X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85+ 15= 10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500 X( 1 —30% = 350。

法规依据:《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X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外国税收抵免

外国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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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本国公司可以抵免其外国关联公司支付的外国所得税。 当国内公司从其国外关联公司取得分配的股息时即可获得该项抵免。 抵免额为支付股息的所得所承担的由外国关联公司支付的外国税收。 间接抵免规定出于抵免目的忽略了本国公司和外国关联公司作为两个 独立公司的法律存在形式。而同时,本国公司拥有的外国关联公司股 份必须达到一个最低比例,125号文件规定为20%,且未要求其具有 表决权。
22
六、间接抵免(续)
(3)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虽然D公司被C1控股达到了20%,但由于C1属于不符合 持股条件的公司,所以, C1 对 D 公司的 20% 持股也不得 再计入 D 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范围,来源于 D 公司 20%部分的所得的已纳税额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抵免范 畴;
30
六、间接抵免(续)
(8)A企业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A境外子公司B在甲国实际缴纳税额为35万元﹥抵免限额31.25万元, 只能抵免31.25万元;不足抵免部分(35-31.25)=3.75万元。
(9)中国企业A在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1000+125)×25%-31.25=250万元
31


5
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一般方法(续)
财税[2009]125号文件对抵免方法的选择:

抵免法
1、限额抵免(国际通行做法) 2、分国不分项(沿用老税制规定) 3、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简易办法
6
三、抵免法
关于抵免限额: 依据抵免法,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外国来源所得最终按照本国和外国税率中 较高的税率纳税。尽管许多抵免限额的规定在执行中较为复杂,却能防止外 国税收抵免的滥用。----各方法间没有绝对优劣之分。

第5章国际避税方法(1)

第5章国际避税方法(1)
第5章 国际避税方法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5.3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1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5.1.2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5.1.3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5.1.4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5.1.5 资本弱化 5.1.6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5.1.7 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
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 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 行为。信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 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 受益人。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4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1.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原因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中介国际金融公司要胜任这项工作, 其所在的第三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与跨国公司所在国有国际税收协定,而且中介国际金融 公司能够利用这个协定所规定的互惠条件,使跨国公司 所在国对向其支付的利息免征或征收很少的预提税。
(2)对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向境外贷款者支付的利息免征或征 收很少的预提税。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
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 率为30%,B所在国的税率为50%。在某 一纳税年度,A 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 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张15美元的 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司,B公司然后再按 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一个 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A,B两企业的纳税总额 为42万美元,税后利润58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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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采用分国抵免法能较为合理地兼顾居 住国政府与纳税人的双方经济利益,根据不同国 家确定抵免限额更接近实际情况。
从居住国政府的经济利益考虑: (1)在纳税人的国外分公司都为盈利情况下,采用分国 抵免法对居住国更为有利。 ①都盈利情况下 综合可抵免限额要 > 分国可抵免限额 (书P96例5-6与P98例5-7比较) ②总机构向居住国纳税= ﹙∑国内外应税所得×本国税率﹚-抵免限额 ③抵免限额越小,向居住国纳的税就越多。
全额抵免
书上P87例题5-1
甲国一居民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为 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4万元,甲国政府规定的 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所得税税率为50%。 (10+4)×40%-4×50%=3.6(万元)
0.4万
只有国内所得时:10 ×40%=4(万元)
税收收益
甲国
乙国
1 直接抵免 全额抵免
2 抵免限额
1、综合抵免限额
国外已纳 所得税款
综合抵免限额
孰低扣除
2 抵免限额
1、综合抵免限额
Back
跨国纳税人角度
由于可用一国的不足限额弥补 另一国的超限额,使超限额部 分在本年度也得到抵免
居住国(本国)
①减少本国税收收入,影响 本国财权利益;②公式中分 子分母同时减少使抵免限额 减少
2 抵免限额
预提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一种代扣代缴性
质的,即按照预提方式课征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 司所得税。举个例子:比如在A国有甲B国有乙, 而甲又为乙的股东,那么在甲收到乙分配的分红前, 就要先在B国用甲的名义把甲应收的分红的税交了。 预提税形式上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缴的,但 实质上是由跨国纳税人负担的,可以 视为是跨国 纳税人直接缴纳给来源国政府的所得税。因此,直 接抵免法适用于预提税的免除。 Example: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 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 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 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
Content
1 直接抵免
2 抵免限额
3 间接抵免 4 税收饶让
1 直接抵免
国际税收抵免对不同 经济关系的企业、个人等 的不同所得可以有不同的 处理方式。
1 直接抵免
经济实体指独立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拥有一定自留 资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能 同其它经济组织建立经济联 系和鉴订经济合同,具有法 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 间接抵免
直 接 抵 免
全 额 抵 免 综合抵免限额 抵 免 限 额
抵 免 法
分国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
间 接 抵 免
一层间接抵免
多层间接抵免
2 抵免限额
1、综合抵免限额 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跨国纳税人进行外国 税收抵免时,将其所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汇总 计算一个抵免限额。
跨国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 国外国家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部分, 可相互抵冲。
2、分国抵免限额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 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本国税率﹚×
比例税率
2 抵免限额
2、分国抵免限额
Back
①避免跨国纳税人用一国的不足 居住国(本国) 限额弥补另一国的超限额,使超 限额部分在本年度也得到抵免; ②计算繁琐
跨国纳税人
1 直接抵免
本国
外国1
外国2
Back
2 抵免限额
经济形势: 各跨国公司的经营者不仅在一个国家设 立分支机构,而是常常立足于全球,在许 多国家都设立分支机构,导致了国内总公 司多笔跨国所得的形成。
2 抵免限额
所得 国外税 国外税 国外税 国内税 额 率(%) 额 率(%) 额 差额税 款
甲国总 公司 乙国分 公司
3 间接抵免
直 接 抵 免
全 额 抵 免 综合抵免限额 抵 免 限 额
抵 免 法
分国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
间 接 抵 免
按纳税人国内公司与支付其国 外所得的外国公司之间的关系:
两公司是总 公司与分公 司的关系/跨 国自然人/预 提税 两公司是母 公司与子公 司的关系
同一 经济 实体
不同 经济 实体
2 抵免限额
1、综合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当所得税税率为比 例税率时,其它如 累进税率即不适用
﹙∑国内外应税所得×本国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 = ∑国外应税所得×居住国税率
2 抵免限额
1、综合抵免限额
比例税率是税率的一种形式,即对同一课税对
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同 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负相同。在具体运用 上,又分为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和地区 差别比例税率几类。比例税率具有鼓励生产,计 算简便,便于征管的优点,一般应用于商品课税。 其缺点是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且具有累退性质。
1 直接抵免
二、直接抵免方法
应缴居住国 国内应纳 + 国外应纳 × 本国税率 = 税所得额 税所得额 政府所得税 已纳国外政府 - 所得税税额
全额抵免 直接 抵免 普通抵免
1 直接抵免
全额抵免
应缴居住国 国内应纳 + 国外应纳 × 本国税率 = 税所得额 税所得额 政府所得税 已纳国外政府 - 所得税税额
什么是国际税收?(概念、研究 范围、对象和内容) 为什么产生国际税收? 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和处理 国际税收抵免
第1章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第 五 章 国 际 税 收 抵 免
Target
掌握直接抵免、限额 抵免、间接抵免的计算方 法,以及税收饶让下的税 收抵免的具体运算方法和 技巧。
3 间接抵免
总分公司之间所产生的重 复征税问题又属于哪种?
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是从 居民 VS 收入来源地 子公司向其居住国政府纳过税后的所得 管辖权 中分得的,即这部分股息已经纳过税。 而母公司将这部分股息并入自己的所得 中以后,还要向其居住国政府纳税。 所以这部分股息产生的经济性国际 重复征税,也是不同居住国各自行使的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关系造成的。
公式中分子分母不会减少,因 此抵免限额也不会减少
2 抵免限额
3、分项抵免限额
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 所得规定较低的所得税率,对农业、林业、 渔业或矿业收入采取低税优惠的办法,在采 用综合抵免限额方法下,为防止跨国纳税人 以某一外国低税率所得税的 限额部分冲抵 另一外国高税率所得税的限额部分,明确规 定对上述国外来源的单项收入采取单独计算 抵免限额的方法。
累进税率是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
率。是税率的一种类型。 累进税率的确定是把征 税对象的数额划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 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采用累进 税率时,表现为税额增长速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 的增长速度。它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 通常多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累进税率对于调节 纳税人收入,有特殊的作用和效果,所以现代税 收制度中,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
1 直接抵免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
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 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 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 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 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 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 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 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 人的税收抵免
同一经济实体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以下几个方面属于 直接抵免法的适用范围:
(1)总公司和分公司 的资金所有权是同一 的:资金划拨。 (2)总公司和分公司 的经营决策是统一的: 都为同一经济实体的 利益。 (3)利润分配统一: 总公司控制和制约, 统一分配。
从居住国政府的经济利益考虑: (2)在国外分公司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综合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能征到更多的税。
①假设抵免限额都小于实际向国外缴纳的税款 ②总机构向居住国纳税= ﹙∑国内外应税所得×本国税率﹚-抵免限额 ③在分公司有亏损的情况下,综合抵免限额<分国抵免 限额(如:(10+(-5 ))×20% < 10 ×20%) ④抵免限额越小,向居住国纳的税就越多。
计算简单
牺牲居住国政 府财政利益
×
1 直接抵免 普通抵免
1 2
两国税率相同 本国税率>外国税率 本国税率<外国税率
3
1 直接抵免
两国税率相同
1 直接抵免
本国税率>外国税率
本国
外国
承认收入来 源地管辖权 优先,但不 承认独占
本国政府补征差额税款
1 直接抵免
本国税率<外国税率
本国
外国
承认外国政府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但不同意 用本属于本国的财政利益去补贴跨国纳税人承担 外国政府的较高税负,以避免税收的国际转移
全额免税:
应缴居住国 国内应纳 + = 税所得额 政府所得税 × 本国税率
1 直接抵免
全额抵免: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 国内和国外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时,允许 居民将其向外购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从中 予以全部扣除。
普通抵免: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国 内和国外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时,允许居民 纳税人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从中 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额按照 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 亦称限额抵免法。
直接 抵免
间接 抵免
3 间接抵免
包括企业所 得税和预提 所得税
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 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 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 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 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内 进行抵免。其基本特征是 外国税收只能部分地、间 接地冲抵居住国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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