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税收抵免
国际税收 第5章 国际避税

4.国际税收屏蔽避税法 国际税收屏蔽避税法 指跨国纳税人在东道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期纳 税,从而使在”延迟期”或”屏蔽期“内其财产 和所得得到该国法律的屏护,而暂时免除其税负 的国际避税措施。国际税收屏蔽实质并不是减少 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而是推迟纳税人的纳税时间。 被推迟的纳税时间称之为”延迟期”或”屏蔽 期”。
5.2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转移税收主体 转移税收主体 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税收主体迁移出该 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税收主 体,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管 辖的税收主体,以规避或减轻纳税义务。
(1)真正移居。居住在高税国的跨国自然人 ,为了 真正移居。 真正移居 减轻纳税义务,将其住所迁往低税国,以成为低税 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方式来规避税收 。 例:跨国纳税人洛克先生生活在B国,属于B国的 居民。某纳税年度洛克先生在H国工作,在该纳 税年度内洛克先生在B国和H国取得的所得分别 为60万美元和40万美元,B国、H国均行使居民 税收管辖权,并以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课税,B 国、H国的所得税平均税率分别为40% 和30%。 洛克先生为了规避高税国B国的税负,将居所移 居到H国,可有效地减轻税负,达到避税的目的。
5.选择最有效避税的公司组织形式 选择最有效避税的公司组织形式 纳税人杰克逊准备在中国经营一家水果店 例:纳税人杰克逊准备在中国经营一家水果店, 交了营业税后,年盈利 万元。 年盈利2万元 交了营业税后 年盈利 万元。该商店如按合伙 人课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税率为40% 纳税人杰克逊可 人课征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 %,纳税人杰克逊可 净得税后利润12000元(即20000-20000×40 净得税后利润 元 × %)。这家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 税率30% 这家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 %)。这家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 税率 %, 税后利润14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 纳税人杰 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杰 税后利润 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 克逊还要再交一道个人所得税5600元(即 克逊还要再交一道个人所得税 元 14000×40%)。这样 杰克逊净得税后利润只 %)。这样 × %)。这样,杰克逊净得税后利润只 多负担所得税款3600元 有8400元。与前者相比 多负担所得税款 元 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款 元 )。面对这一现实 (即11600-8000)。面对这一现实 专家们可以 )。面对这一现实,专家们可以 告诉杰克逊不要作出组织公司的决定。 告诉杰克逊不要作出组织公司的决定。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一、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
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
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
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
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
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水准,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
目前,因为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很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
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因为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
其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
即绝对免税法。
这些国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
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
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第一章国际税收的含义一、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1.国际税收的含义:1)宽口径的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与税收现象。
2)窄口径的国际税收: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或地区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总称。
2.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国际税收的本质通常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之间便会发生税收分配关系。
2)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各个国家在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上必须考虑与其他利益相关国家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与政策上进行协调,从而产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二、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1.联系(从国际税收的本质入手):1)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
没有国家税收,就没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与税制协调,就不可能出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国际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2)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与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受到国际税收的影响。
本国与他国达成的税收协定以及国际上公认的国际税收规范与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税收中有所体现。
2.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国际税收虽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问题与关系,但其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
(形式特征)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税收协调关系。
第5章国际避税方法(1)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5.3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1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5.1.2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5.1.3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5.1.4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5.1.5 资本弱化 5.1.6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5.1.7 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
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 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 行为。信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 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 受益人。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4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1.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原因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中介国际金融公司要胜任这项工作, 其所在的第三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与跨国公司所在国有国际税收协定,而且中介国际金融 公司能够利用这个协定所规定的互惠条件,使跨国公司 所在国对向其支付的利息免征或征收很少的预提税。
(2)对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向境外贷款者支付的利息免征或征 收很少的预提税。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
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 率为30%,B所在国的税率为50%。在某 一纳税年度,A 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 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张15美元的 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司,B公司然后再按 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一个 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A,B两企业的纳税总额 为42万美元,税后利润58万美元。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 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所谓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 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 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 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2.居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断其 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 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但并不具有 永久居住的性质。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 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 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 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 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 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 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 期限内征税。
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甲 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甲公司对A国纳税为: 60×30%+(70-60) ×35%=21.5(万元) (2)国外子(分)公司已纳税额 为: 30×30%=9(万元) (3) 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 外总所得×相应适用税率×(居民 国内所得÷居民国内外所得)
3、全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的区别 首先,累进免税法相应适用税 率要高于全额免税法。 其次,两者代表的税收管辖权 有差异。 再次,两者避免重复征税的效 果不同。
假定甲国的跨国公司 A 在某一 纳税年度内,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额为 500 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 应税所得为 300 万元,来源于乙国 的应税所得为 200 万元。甲、乙两 国均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甲国的税 率为: 300 万元起征适用 30% 税 率; 400 万元起征适用 35% 的税 率; 500 万元起征适用 40% 的税 率。乙国的税率为: 200 万元适用 45%的税率。
国际税收抵免限额解题思路

国际税收抵免限额解题思路国际税收抵免限额解题思路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跨国经营,涉及到多国税收问题。
对于企业来说,尽可能减少跨国税收的成本和税负是非常必要的一项任务。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税收抵免便应运而生。
但是,抵免限额的存在给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税收抵免、抵免限额的概念、抵免限额的计算以及如何提高抵免限额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抵免?国际税收抵免是指将某国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另外一个国家境内所缴纳的税款,按照国际税法规定,从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扣减总额中扣减。
二、抵免限额的概念抵免限额是指因源国财政连续2个或3个纳税年度支出非反抵扣税款给当地公司,而规定的当地公司在指定的年度仅能扣减同等金额的税款。
抵免限额被大部分国家使用,是用来平衡税收收入的基本手段。
抵免限额是按照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它的计算方式是受到各国税法法律的不同而不同的,同时抵免限额还受到国际税法的限制和规定。
如果出现了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税结构的阻碍,也会抵免限额的产生。
三、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受到各国税法法律的不同而不同,但一般都采取下面的计算方式。
1、抵免税款计算:以第二国财政部门实际向企业收取的税款为甲,企业认为可以申报抵免的税款为乙,则乙等于甲乘以税率,即乙=甲×税率。
2、抵免限额计算:三年限额为源国单独征税所得额的30%;二年限额为源国单独征税所得额的20%;一年限额为源国单独征税所得额10%。
国际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受到了各国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的限制。
因此,对于跨国企业,必须了解各个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条款及其具体含义、适用范围及税务监管的规则,才能更好地利用相关的政策,做出最优的税务决策。
四、如何提高抵免限额1、认真阅读并掌握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归类、计算方法和限制方面的规定。
2、通过合理的税务策略来减少所得并降低税收负担,例如增加投资损失或业务成本支出等,并在财务和税务管理上寻求更多的优惠和减免。
《国际经济法教学课件》国际税收抵免(讲义).doc

下例说明双重征税、税款扣除法和税收抵免法对一家美国公司的国外来源所得的所得税的不同影响。
假设美国公司有来源国外所得100美元,美国的所得税率为34%,国外所得税率为30%。
国外公司税收的处理的一个例子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国外来源所得100美元在国外缴纳30%的所得税即30美元,在美国缴纳34%的所得税即34美元,共缴纳所得税64美元,实际税率为64%。
在税款扣除法下,美国仅对国外税后所得70美元征收34%的所得税即23. 80美元,所以共缴纳所得税53. 80美元,实际税率为53.80%。
在税收抵免法下,由于美国税率大于国外税率,所以税收抵免限额为30美元,还要在美国缴纳4美元所得税,因此共缴纳34美元,实际税率为34%。
免税法、税款扣除和税收抵免法三种方法都可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但具体使用哪种,适用条件如何,主要由各个国家在本国税法中单方面作出规定。
如法国、澳大利亚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采用免税法;日本、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采用抵免法;中国既采用抵免法,又采用扣除法,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给予税收抵免,而对国有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所得,则用扣除法予以扣除。
国际税收抵免国际税收抵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
即1918年美国《税收法案》首次确立直接抵免制,随后出现间接抵免制,到20世纪50年代广泛出现饶让抵免制。
在国家之间税收实践基础上,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国家签订的各种税收协定,使抵免法日趋完善,现已被公认为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较好的方法,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拥护和采用。
—、直接抵免法(-)直接抵免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跨国所得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其在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中冲抵。
直接抵免法是相对于间接抵免法而言的,它不需要中间的折算过程,纳税人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可直接按抵免法的原则进行计算。
直接抵免法是税收抵免制度中最基本的方法,也是出现最早的抵免法。
国际税收_朱青_第五章国际避税方法

220 180 40 10 30 15 15
220 100 120 20 100 36 64
单位:万美元
中国人民大学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
一是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 不仅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 虑进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 率过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 业出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
220 100 120 20 100 42 58
单位:万美元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续)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 售这批产品(方案2) ,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 会增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 降30万美元。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 位于高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 -36万),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 加到 64万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A公司+B公司 220 100 15 105 20 85 34.5 50.5
单位:万美元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一)
项目 方案2A 销售收入 销售成品成本 进口关税(10%) 销售总利润 180 100 220 180 18 22 220 100 18 120 A公司 B公司 A公司+B公司
90 10%
中国人民大学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6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