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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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规程》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规程》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闽价费[2013]491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规程》的通知(闽价费〔2013〕49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3年12月27日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工作,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一、年审准备阶段(一)确定年审形式。

年审形式有集中年审、上门年审和交叉年审三种形式。

确定为重点年审的单位采取上门年审形式,非重点年审单位采取集中年审形式;根据年审工作需要还可采取设区市之间、县(市、区)之间的交叉年审方式。

确定重点年审单位的依据是:1、本年度当地政府领导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比较关注的收费;2、近期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群众信访投诉比较多的收费;3、收费期限即将到期需要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收费;4、收费金额大、涉及面广的收费;5、上一年度年审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的收费单位。

(二)落实自查情况。

在年审前督促被审验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查的重点是本单位年审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上一年度年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解答被审验单位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时收回自查表。

二、实施年审阶段(一)调研情况。

采取上门年审和交叉年审形式的,在年审前应召开座谈会,听取被审验单位情况介绍,调查了解被审验单位在执行收费政策,实施收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听取被审验单位对国家、省制定的收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对高等院校的收费,还可采取召开学生座谈会和走访学生等方式了解情况。

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经营者、承运者、托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统一汽车运输价格计算办法,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03]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运费的依据,是汽车运输价格的行为规范。

凡参与我省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承运者、托运人和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别由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别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货物运输价格(除车辆通行费、运输站服务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按照自愿原则,参考本实施细则第三章列出的计价办法自行协商定价。

第四条汽车运输价格的确定,必须以企业营运成本为基础,保持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收费。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旅客运输的营运里程:省内营运里程按照省交通厅颁发的《福建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执行;省内新增或调整的营运里程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后执行。

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省核定的运价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车站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车站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闽价服[2014]28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4〕28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将于2014年8月31日试行期满。

我们对《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8月28日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闽价电[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12〕1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物价部门、交建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交通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价[2009]275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闽交运[2010]37号)规定,在对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下同)成本监审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不再实行运价加成及票价上浮政策,现行收取的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的规定也一并停止执行。

具体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详见附件。

二、各设区市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制定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具体线路最高限票价。

在核定票价时,相关设区市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确保省内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客车类别、等级、车型相同的,核定的往返最高限票价一致。

三、关于客运线路里程问题。

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福建省道路营运里程图》确定。

里程图上未标明的或有变动的,在省未统一规定前,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互相通报确定的线路里程后核定票价,以保证往返票价核定一致。

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和福建省物价局闽交运[2010]37号文件规定,及时向设区市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票价和报备具体执行票价,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5•【字号】闽政办[2000]208号•【施行日期】200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五日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省物价局2000年6月28日)一、为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时掌握有关企业和单位价格、成本和费用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本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审核,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开展成本、费用调查、审核,适用本办法。

三、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行为,否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认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五、业务主管部门或收费单位在申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调整时,应对该收费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如实测算、审核,并将有关资料随文报送审批机关,必要时收费单位应提供必需的相关账本及材料。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检[2010]48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检[2010]48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检〔2010〕481号)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正确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价格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物价局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下同)。

第三条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价格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以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成1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成1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成182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的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十日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证本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一)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已含中央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二)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本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省管项目,也可以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监审中央管理项目,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市、县级管理项目,也可以接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监审属上一级管理的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
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电[2011]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1.03.01
【实施日期】2011.03.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
(闽价电〔2011〕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物价局、交建局、漳州开发区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油运价格联动预案机制的通知》(闽价服[2006]306号)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具体规定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20日起,全省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从0.02元/人公
里调整为0.03元/人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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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成[2012]35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8.27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闽价成〔2012〕35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印发的《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基本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闽价成〔2008〕117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7日
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路客运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公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公路客运经营企业和公路客运个体经营者(含产权及经营权均属个人、产权及经营权分离等其它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客运汽车,是指经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客运经营条件、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政府规定的运价收费的经营性车辆。

第四条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须为公路客运汽车营运过程直接相关或间
接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核定公路客运汽车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可以按照营运模式、营运规模、车型等分类选择半数以上有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调查样本进行调查审核,并在各调查样本平均数值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方法对有关费用进行测算调整,核定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

第七条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由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

车辆通行费、客运车辆站务收费等费用属于运价外的其他收费,不计入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中。

第八条营运成本是指在公路客运汽车营运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成本、车辆折旧费、行车能耗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安全费和其他费用。

(一)人工成本:是指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缴交的社会保障费。

(二)车辆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公路客运汽车折旧金额。

(三)行车能耗费:是指公路客运汽车行驶时耗费的汽油、柴油等燃料的费用。

(四)保险费:是指实际交纳的营运财产保险费用和人身保险费用,如强制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等。

(五)修理费:是指为维持或恢复公路客运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寿命,确保正常运行需要支出的材料和人工费用,包括大修和日常维护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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