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行政处罚性“收回”。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那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等。
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
政府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对此《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均有明确规定。
上述两种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本文不做过多探讨。
以下仅就第三种收回方式“法定事由收回”做重点说明,后文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也均是指“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到底是依何程序进行,又是依何标准补偿呢。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只有有权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收回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因此急需立法予以完善。
综合各地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土地收储程序

土地收储程序1、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1)权属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无争议、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声明);(类似于土地具结书)(3)地形现状图;(4)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5)国有土地收储申请书。
2、权属核实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出具《拨地定桩报告》。
3、征询意见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1)项目建设规划条件要点;(2)地价评估结果;(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形成区政府同意收储会议纪要。
6、签订协议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
完成拆迁成本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提供审计成本费用。
8、权属变更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一、立项阶段:1.资金筹措:政府部门会根据征收范围和征收规模确定征收所需的资金,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筹措。
2.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规划方案,明确征收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形成征收项目立项报告。
二、征收准备阶段:1.指定征收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会指定具体的征收机构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2.征收公告: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及相关权益人,同时告知他们的权益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3.测量界址:征收工作开始前,征收机构会委托测绘单位对征收范围进行测量,并划定清晰的界限。
4.登记材料征集:征收机构会向被征收人发放登记表,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其他需要的材料,以便进行产权登记和房屋评估。
三、评估征收阶段:1.房屋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土地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还需要对土地的评估进行补偿标准的确定。
3.补偿方案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和政府相关政策,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替代等。
四、补偿安置阶段:1.补偿告知:征收机构会向被征收人及相关权益人发放补偿告知书,告知他们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等相关事项。
2.补偿款支付:征收机构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包括货币补偿、搬迁费用等。
3.安置房屋:对于需要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机构会提供安置房屋或者提供相应的资金用于购买新房。
五、产权变更阶段:1.确认产权:被征收人在接受补偿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将房产的产权转移给征收机构或新购房屋的产权人。
2.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征收范围和用途,征收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六、监督管理阶段:1.部门监督:相关政府部门会对征收和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和媒体会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揭露违规行为。
以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一般流程,具体实施过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有所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地上房屋征收关系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地上房屋征收的关系一、征收和收回之间的区别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再加以利用的行为。
征收的目的在于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凭借征收权强制获得国家所需要的财产,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或上级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只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该条,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一定是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的财产不能成为征收的对象。
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与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根据该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被征收的对象,只能依法对其收回。
二、我国现存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我国房地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房地同时走”。
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利用该土地,如果对土地没有使用的权利,就无权在该地上建房或使用房屋,因此,离开了土地的建筑物是空中楼阁。
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国家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往往真正需要的也是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正是基于房地产关系的依附性,我们认为,土地和房屋是不可分离的。
一方面,就一宗具体的不动产而言,土地使用权人应该是其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一致的。
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以下为征收范围图,因文本格式限制,无法插入图片,具体范围以征收部门公布为准。)
第2篇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引言
本方案旨在规范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项目需求,制定如下方案。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1.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界定按照批准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执行。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
三、征收程序
1.征收公告发布:由征收部门在政府网站及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期限、补偿标准等信息。
2.征收前期准备: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评估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
-货币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产权置换:为被征收人提供等价值的安置房,并支付差价。
-搬迁补贴:按照征收部门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贴。
五、征收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临时住房补贴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1.土地补偿:
-集体土地:按照当用权取得成本、土地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2.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结合房屋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3.附属设施及搬迁费用:
-附属设施按实际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3.征收补偿协商: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第58号《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1)第三章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臵 (2)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臵 (3)第五章罚则 (4)第五章附则 (5)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管理,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臵,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拆迁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臵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从事征迁事务工作机构,承担统一征迁土地的事务性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具体事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迁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臵办法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模板(7篇)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模板住址:买受方:住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均已理解且无异议。
一、转让标的: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土地权属证号为:厂房暂无产权证。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1、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所有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化、水电、管网,配套基础设施详见设施清单,转让标的质量以现状为准。
2、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厂房内装饰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三、付款方式: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另人民币_____万元整于乙方进驻甲方工厂当日支付。
之后若乙方反悔不愿购买或因乙方无法立项、证照无法办理或乙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万元定金不退,若甲方反悔不愿转让或因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双倍退还定金。
2、余款万元,乙方于____年____月份付款人民币,余款人民币_____万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
四、标的物交付:1、乙方交清定金后,____年____月____日部分厂房交付给乙方装修,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正式将房屋交付于乙方,乙方进驻甲方厂房后暂时以租赁形式行使租赁权,可以对厂房内房屋进行装修、加盖,以乙方单位的名义行使正常经营的权利,但厂房,水电等所有物业均由乙方负责维修。
2、乙方在付清余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之后,甲方于付清当日开始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财产转移手续以甲方单位股权转让的方式或者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义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乙方,以工商备案转让日期为准,该日期前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承担,该日期之后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标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标准在中国,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使用权一直备受关注。
而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更是成为社会热点。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标准,也显得尤为重要。
1. 背景介绍从历史和政策的角度来看,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中国独特的一种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村民个人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建造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并非私人产权。
当发生房屋征收时,评估标准则成为解决征收补偿的关键。
2. 征收评估标准的原则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评估标准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公正原则:评估标准应当确保对每一位受征收影响的农民都是公平公正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2.2 补偿合理原则:评估标准应当合理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确保农民可以得到公正的补偿。
2.3 尊重农民意愿原则:在评估房屋时,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确保评估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3. 征收评估标准的内容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3.1 房屋实际价值评估:对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建筑质量、房屋功能、周边环境等因素的考量。
3.2 土地使用权补偿:评估征收房屋对土地使用权的影响,确定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3.3 附加补偿标准:除了房屋本身价值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外,还需要考虑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工作、交通等方面的影响,确定附加补偿标准。
4. 个人观点在当前的土地征收过程中,评估标准的制定是尤为关键的。
我认为,评估标准不仅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更要体现公平和社会正义。
在评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被征收农民的权益和意愿,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总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评估房屋的实际价值,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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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补偿工作流程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提交补偿方案;
2、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区人民政府发布补偿公告,公示补偿方案;①
3、村委会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补偿,区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4、签订补偿协议。
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村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先予执行;②
5、在限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不交出土地的,村委会提交补偿意见,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村委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土地使用人交出土地;
6、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文书,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