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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元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元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2【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1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卫新【审理法官】孔卫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元福【当事人】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元福【当事人-个人】陆元福【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博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左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继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博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左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继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博林左超黄渊张继生【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金洪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陆元福【本院观点】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租金计算问题。
上诉人的异议有两点,一是租金计算标准;二是租金计算期间。
对于租金计算标准,上诉人主张按照每平方米43元计算租金,理由是在涉案小区第一批案件中,法院依职权向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调查所得的租金为每平方米43元。
由于每平方米租金与房屋的户型、面积、朝向、通风采光、景观等因素相关,之前调查所得的租金价格对本案房屋仅具有参考意义,并非必须适用的价格,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租金按照每平方米50元计算并无明显不当之处,应当予以维持。
梁文斌与袁海群、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梁文斌与袁海群、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48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泳东赖晓筠吴合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文斌;袁海群;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梁文斌袁海群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梁文斌袁海群【当事人-公司】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雍雪林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蔡婉靖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黄静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陈艳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雍雪林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蔡婉靖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黄静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陈艳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雍雪林蔡婉靖黄静陈艳【代理律所】广东刘志律师事务所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梁文斌;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袁海群【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梁文斌二审期间提交的其与乐有家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乐有家公司一、二审提交的情况说明以及袁海群、梁文斌诉讼期间陈述反映,因梁文斌身份证姓名与涉案房屋权属证书上所载权属人姓名(黄文斌)不一致、须先还清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后才能办理房产更名及抵押公证手续,故2019年8月29日至9月2日期间,袁海群、梁文斌在乐有家公司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曾就赎楼款支付事宜又再一次进行协商。
综合考虑袁海群已付定金数额、梁文斌曾将房屋交付袁海群使用近一个月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市场交易价格波动及当事人实际损失等因素,梁文斌要求调低约定违约金标准的主张合理,本院酌定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查封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23:31梁文斌与袁海群、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20民终48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文斌(曾用名黄文斌)。
王文宝、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宝、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48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文宝;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丽亚【当事人】王文宝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丽亚【当事人-个人】王文宝张丽亚【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得志广东格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得志广东格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得志【代理律所】广东格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文宝【被告】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丽亚【本院观点】2020年8月2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申请书》,明确了双方之间存在760万元的借款债权债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王文宝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2020年8月2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申请书》,明确了双方之间存在760万元的借款债权债务。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原六十七条已经被删除,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上诉人王文宝关于其所出具的《申请书》系在诉讼中为调解或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因此不得在本案诉讼中作为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使用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王文宝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李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李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207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咸海荣【审理法官】咸海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1;成某【当事人】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1成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成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黄海波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万琴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黄海波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万琴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晨黄海波万琴【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东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冠城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冠城房地产公司应否协助李某1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冠城房地产公司虽称李某1的父亲李某3为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号的被拆迁人,非经李某3本人签字,或者非经李某3本人授权,任何处分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号后续拆迁安置房屋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效力待定追认法定代理无权代理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期间,窦某、李某4、王某1、王某2均到庭陈述以下事实:上述四人均同意案涉拆迁房屋登记在李某1的名下。
上述事实还有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冠城房地产公司应否协助李某1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对此,本院认为,冠城房地产公司虽称李某1的父亲李某3为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号的被拆迁人,非经李某3本人签字,或者非经李某3本人授权,任何处分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号后续拆迁安置房屋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王雅琴、张咏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雅琴、张咏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2【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3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安明黄玮娜许莹姣【审理法官】彭安明黄玮娜许莹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雅琴;张咏招【当事人】王雅琴张咏招【当事人-个人】王雅琴张咏招【代理律师/律所】裴可安广东星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刘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张建志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吴贞莉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裴可安广东星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刘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张建志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吴贞莉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裴可安刘艺张建志吴贞莉【代理律所】广东星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雅琴【被告】张咏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雅琴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王雅琴未提交证据证明张咏招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购房资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证明,确认张咏招在当日具有住房购买资格,可购壹套。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雅琴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咏招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3月1日前支付首期款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是此违约行为不属于王雅琴可单方解除的情形,并且此后张咏招、王雅琴于2020年3月5日仍共同办理有关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托管业务,表明王雅琴作为守约方接受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
张咏招于2020年3月23日得知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的贷款审批业务未获批准后,亦积极与居间人联系处理。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吕惠敏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吕惠敏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吕惠敏;何少东【当事人】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吕惠敏何少东【当事人-个人】吕惠敏何少东【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曹洋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黄涛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洋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黄涛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洋黄涛【代理律所】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何少东【被告】吕惠敏【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诉房地产转移登记行为不存在违法事实,被上诉人知悉并认可其与第三人共同购买涉案福利房的事实,不能仅凭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非被上诉人本人签名这一事实即判定整个登记行为违法;涉案房地产转移登记行为没有损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鉴定费应由原审第三人承担。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违法证明查封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根据该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且登记机构未作出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判决方式撤销相关房地产登记行为。
刘玖桂、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玖桂、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80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娟于海砚胡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玖桂等十户业主(具体信息详见附表);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事实清楚【当事人】刘玖桂等十户业主(具体信息详见附表)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事实清楚【当事人-公司】刘玖桂等十户业主(具体信息详见附表)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事实清楚【代理律师/律所】刘刚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陈美玲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刚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陈美玲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刚陈美玲【代理律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玖桂等十户业主(具体信息详见附表)【被告】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事实清楚【本院观点】本系列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结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系列案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主张的虚假宣传违约金能否支持;二、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的确定;三、上诉人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能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自认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0 12:36:11刘玖桂、惠东县宝安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终8032号黄晓婷(2020)粤1323民初758号(2020)粤13民终8033号黄杜全(2020)粤1323民初742号(2020)粤13民终8035号丁晨昊(2020)粤1323民初755号(2020)粤13民终7646、7883、8008、8014、8022、8024、8030、8032、8033、80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玖桂等十户业主(具体信息详见附表)。
深圳市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福海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福海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4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静邓亚玲彭安明【审理法官】唐静邓亚玲彭安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福海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当事人】深圳市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福海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福海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段军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蒋卫东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郑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军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蒋卫东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郑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军威蒋卫东郑重【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福海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中,福海苑业委会要求安厦物业公司返还收取的商铺租金。
本案已经查明,福海苑业委会系经涉案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交办的各项物业管理事项;一审中,福海苑业委会已提交表决票、业主大会决议等,证明其在起诉前已获得业主大会授权,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安厦物业公司移交公共收益,故福海苑业委会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案涉商铺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所有权,该项权利为物权,如对商铺所有权发生争议,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反证谁主张、谁举证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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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协会会员郑震海会员档案资深房产纠纷律师
郑震海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所鼎企律师团队权威律师。
毕业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哲学专业以及兰州大学法
学院法学专业。
擅长领域:主攻个体人身伤害法律事务、个体财产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等私人法律事务。
工作业绩:
2011年、成功代理了一系列信用卡纠纷案件和房地产案件,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更新业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012年、曾花一周时间为受工伤的农民工争取到了60万元的赔偿金
2013年、在几乎没有证据情况下,成功代理了工伤认定案件,为当事人获得了高额的工伤赔偿金;
2014年、为80多人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争取了数百万元的权益;为台湾人在大陆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等等众多经典案例。
律师点评:
郑震海律师始终以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的执业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