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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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学术不端问题是指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中违反学术伦理和规范的行为,包括抄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学术不端不仅损害了学术道德和学术正义,还会对学术界造成严重的伤害,影响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破坏了学术界的公平竞争和合作环境,对个人、学校和学术机构的声誉也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解决学术不端问题至关重要,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来应对和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

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学术伦理教育、建立健全的学术监督机制、加强学术交流和合作、加强学术评价和奖惩机制等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具体介绍。

加强学术伦理教育是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学术不端往往与学术伦理观念的缺失和道德观念的淡化有关,因此加强学术伦理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学术伦理意识和道德自觉,有效预防学术不端问题的发生。

学术伦理教育应该贯穿于学术人员的整个学术生涯,从学生阶段就要对学生进行学术伦理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学术伦理观念和道德观念;对于研究生和青年教师,要加强学术伦理教育,提高他们的学术伦理素质和道德水平;对于中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要加强学术伦理培训,引导他们提高学术自律意识,增强诚信意识,不断提高学术伦理道德素质。

通过这样的学术伦理教育,可以有效预防学术不端问题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学术监督机制是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关键措施之一。

学术不端往往是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中发生的,因此建立健全的学术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发现和制止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监督机制应该包括学术成果的评审制度、学术成果的披露制度、学术成果的检测和检验制度等。

在学术成果的评审过程中,要建立公正公平的评审机制,对学术成果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检查,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在学术成果的披露过程中,要建立规范的披露制度,对学术成果进行透明公开,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术不端问题;在学术成果的检测和检验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检测和检验机制,对学术成果进行技术检测和数据验证,及时发现和排除学术不端行为。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领域中存在的违背学术道德、影响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对于教育公平和学术发展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制定针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定义与类型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替考、作弊等行为。

其中,抄袭指的是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文献原封不动地按自己的名义进行使用;剽窃则是指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并冒充自己的创作;替考是指让他人代为参加考试,代替自己应考;作弊则是在考试或学术活动中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得分或成绩。

三、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学术公正: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学术公正和竞争环境,损害其他学生和教师的权益。

2.培养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促进学生正确理解和遵守学术规范,培养学术道德。

3.保护知识产权:学术不端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严禁此类行为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一:影响教育公平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学术不端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分或成绩,从而降低了真正努力学习的学生的竞争力,扭曲了教育评价体系。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二:损害学生自身品德素质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也损害了学生自身的品德素质。

学术不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浮躁心态和功利思想,使其失去了真正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六、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原则制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当公正、公平,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2.教育导向:处分办法应着重于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学术价值观。

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具体措施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措施:1.警告:对于初犯或属于不恶劣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的频发已引起了广泛关注。

作为学术界的基石,学术诚信应被全面弘扬。

本文将探讨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原因、危害,并提出一些解决学术不端的有效办法。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和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造假、剽窃、不当引用和虚假署名等。

学术不端行为严重侵害了学术界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对科学研究的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源于多个原因。

首先,学术压力巨大,科研成果与职称晋升息息相关,一些学者为了获取更多的荣誉和奖励,不惜违反学术规范。

其次,缺乏学术道德教育也是导致学术不端的重要原因。

许多研究机构和高校忽视了对学者的道德教育,导致一些人对学术道德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守护。

此外,一些学者面对竞争激烈的学术环境,为了在同行中脱颖而出,选择了走捷径,不择手段地获取成果。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术界和整个科研领域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学术不端行为破坏了学术公正性,损害了学术交流的基础。

人们无法得到真实、可靠的学术成果,无法进行有效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研究者的个人声誉和学术形象。

不端行为一旦被曝光,将使学者付出惨痛的代价,不仅会受到学术界的唾弃,还可能失去工作和职称。

此外,学术不端行为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科学事业的长远发展。

四、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机制为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至关重要。

首先,建立完善的学术伦理教育制度,加强对学者的道德教育。

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制定相关的培训计划,使学者深入了解学术道德规范及其重要性,增强道德自觉性。

其次,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监督和评估。

学术成果的发表应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此外,加强学术团体的自律,建立起相互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学术界能够形成共同的行为规范。

五、加强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学术不端行为需要严肃追究和惩处。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XX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不当署名: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四)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五)重复发表: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高校教育领域内一种严重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对于维护学术诚信和保证高校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高校学术环境,保护学术诚信,各高校普遍设立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并通过该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学术著作、学术评价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出现的伪造、抄袭、剽窃、捏造数据、操纵实验结果等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不端行为和严重不端行为,其中严重不端行为包括恶性抄袭、伪造研究成果等行为。

二、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流程1. 接到举报:任何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都应该得到高校的重视。

一旦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高校应该立即展开调查,确保举报得到妥善处理。

2. 调查取证:高校应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组应该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如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目击者、收集证据等。

3. 初步认定和公示: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公示于高校内部,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听证程序:对于涉及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件,高校应该组织听证程序,让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辩护,确保公正而公平的处理。

5. 决策和处理:高校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程序得出结论,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何种处理。

对于轻微不端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不端行为,可以采取撤销职务、取消学术资格等严厉措施进行处理。

6. 后续跟进:处理结束后,高校应该及时向举报人、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通报处理结果,并对涉及的学术成果进行更正或撤销,恢复学术诚信和声誉。

三、完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规范高校学术环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1. 加强教育培训:高校应该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学术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抄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等,并声称其为己出。

- 伪造数据: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实验结果等。

- 剽窃:在学术作品中未经允许或未给予适当引用地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 代写代考:请他人代替自己完成学术作品或考试。

- 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术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任何违反学术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查处机构与职责1. 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查处工作。

2. 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上报。

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和查处工作。

四、查处程序1. 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2. 初步审查:学术委员会对举报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调查: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 认定: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5. 处理: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6. 公示与申诉: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理措施1. 警告:对轻微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严重警告:对较重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3. 取消资格: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相关学术称号、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4. 学位撤销: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根据情况撤销其学位。

5. 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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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5〕214号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学院各单位:现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吉林大学珠海学院2015年6月26日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锐意创新的学术风气,根据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加强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岗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以下统称为教师),以及在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正式注册的各类在校学生、毕业生(以下统称为学生)。

第三条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依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民主集中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坚持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五条在学术活动中,应全面了解和尊重所涉及到的他人已有的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时,应如实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引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除汇编资料和工具书性质的作品外,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研究成果中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它秘密。

第六条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有关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署名,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及通信作者对成果整体(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及结论等)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研究成果或学术承诺署名。

第七条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要尊重事实,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编造、篡改试验数据及相关资料。

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避免主观随意。

第九条各类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条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应注重学术质量,鼓励和提倡产出创造性研究成果,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第十二条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的发布,须在论证或鉴定完成并经学院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十三条应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十四条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其知情同意权。

第十五条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伪造、剽窃、抄袭、私自署名、泄密、一稿多投等违背学术活动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典型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列举如下:(一)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和论据资料,伪造虚假的观察和实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所期望的研究结论。

(二)抄袭他人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信息和结论、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用于自己的作品。

(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盗用、贩卖或擅自公开、传播本人或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四)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五)不当或滥用署名,如未参加实际研究或对成果无实际贡献而在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法偷换署名、改动署名顺序;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或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署名权,将做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成果作者名单之外等。

(六)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学术论文的接收函。

(七)虚报科研成果,在成果中标注不实的基金项目资助,重复申报同级同类科研项目或科研奖项,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著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

(八)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或由于个人利益受到侵犯,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他人。

(九)参加项目评审、论文答辩、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价活动时,滥用学术声誉,徇私舞弊,贿赂评审工作人员或收受参评人好处。

(十)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或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十一)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活动有关的财物;故意对竞争项目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十二)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等行为。

第十八条其他严重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与学术道德相关的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举报和调查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举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学风问题举报。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院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由委员会主任上报至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举报应采取书面形式。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委员会办公室应为其保密。

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举报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接到举报后,应组成临时调查组。

若被举报人为教师,则临时调查组由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下设的教师工作组、院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若被举报人为学生,则临时调查组由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学生工作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临时调查组成员不应与举报人及被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院学术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中与举报人及被举报人存在上述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院及相关方面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临时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至院学风建设工作组(若被举报人为教师,则提交至教师工作组;若被举报人为学生,则提交至学生工作组)。

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风建设工作组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五条学风建设工作组在调查工作基础上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确认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确有学术不端行为且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学风建设工作组将相关材料移交学院有关部门(被举报人为教师的,移交纪检监察室;被举报人为学生的,移交学生工作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除行政纪律处分外,还需给予其他处分的,由学风建设工作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告,提交给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做出处分决定。

第五章处分和申诉第二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院的处分,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权行为法》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的资格,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触犯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处理方式包括: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定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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