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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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卫生局、衡水市发展改革委、衡水市财政局关于衡水市地方病

衡水市卫生局、衡水市发展改革委、衡水市财政局关于衡水市地方病

衡水市卫生局、衡水市发展改革委、衡水市财政局关于衡水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地方病防治【发布部门】衡水市卫生局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10.22【实施日期】2012.10.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水市卫生局、衡水市发展改革委、衡水市财政局关于衡水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为全面加强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地方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冀政办函〔2012〕43号),结合我市地方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目标与基本原则(一)防治目标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

各县市区继续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

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及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

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有效落实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的防治措施。

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领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地方病防治工作,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努力降低地方病的危害。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从我市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已经取得防治成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着力解决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

根据我市地方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

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健康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工作的社会氛围,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衡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衡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设立衡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三)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四)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七)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我市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着重清理了与国务院、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9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见附件1),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

二、对6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做失效处理(见附件2),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2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见附件3),其中修改完成的7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

列入另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部门按照修改时限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市政府。

此次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另行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即视为失效,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4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1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3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人社局4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建局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全部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衡政〔2005〕32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科技创新局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8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衡政函〔2007〕44号,根据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改市环保局1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卫计委1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13衡水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号市教育局14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科技创新局1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办字〔2008〕34号市卫计委1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社局18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办函〔2008〕25号市住建局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衡政〔2009〕17号市行政审批局20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2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社局2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政府法制办23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政府法制办24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务局2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26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2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和计生惠民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函〔2010〕43号市卫计委28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股份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动产抵押融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函〔2010〕63号市食品和市场局29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市综合执法局30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31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32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社局33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34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工信局3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3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务局37衡水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86号市公安消防支队3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民政局39衡水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2〕42号,根据衡政办字〔2015〕64号修改市住建局40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4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外贸转型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函〔2012〕56号市商务局42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民政局4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牧局45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4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林业局47衡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3〕7号市住建局48衡水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3〕20号市质监局49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5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3〕22号市物价局51衡水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办字〔2013〕62号市安监局52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公安消防支队53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54衡水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衡政〔2014〕8号市住建局5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衡政〔2014〕29号市发改委5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社局5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衡水市食品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8号市发改委5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物价局5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牧局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牧局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62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质监局6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物价局64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机关事务管理局65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66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国土局6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68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发改委69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改委70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71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72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粮食局7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74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75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公安消防支队76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计委77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7号市质监局78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水务局79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建局80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建局81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8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建局8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8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牧局8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8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计委87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征收办88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字〔2016〕57号市征收办89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市财政局90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公安消防支队91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6〕178号市人社局9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改委附件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废止或失效原因主要实施部门1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2000〕第9号废止,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市城乡规划局2衡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4号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市城管综合执法局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在改制企业实行人事代理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1〕3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适用期已过市人社局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委《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办字〔2001〕7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管理方式已改变市教育局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工业性加工行业实施“以电控税”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2〕3号失效,适用期已过市地税局衡水市合理开采地下水与规范打井市场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3号废止,与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不相符的地方市水务局7衡水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衡政〔2005〕4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市财政局8衡水市外国专家友谊奖实施办法衡政〔2005〕5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我市参加了国家级、省级的友谊奖评选,本着减少行政评选的原则,不再设市级友谊奖市人社局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5〕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管理方式已改变市教育局10衡水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衡政〔2006〕146号废止,已被新的条例、办法所替代市人社局11衡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衡政办〔2006〕3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市综合执法局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衡政办〔2006〕3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已并轨,2017年已按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市人社局1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教育劳务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1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市地税局1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衡政〔2007〕39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废止,已被新文件替代市人社局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衡政〔2007〕81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废止,已被《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3号)替代市教育局1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衡政办〔2007〕19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失效,适用期已过市卫计委17衡水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07〕20号,根据由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改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所涵盖。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衡政办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5日衡水市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一、加快健康产业发展1.完善“大健康、新医疗”产业体系。

建设衡水滨湖休闲养生产业园,积极承接京津医药、保健品产业转移。

(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旅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助配合单位,下同)2.推进健康服务业与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兜住底线、促进公平,维护居民基本健康权益。

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引导生物制药、医疗器械、保健用品等健康产业集群化发展、链条式拓展、结构性升级,丰富健康产品种类、提升健康产品档次。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优化健康产品供给渠道,积极引导公众转变健康消费理念,使传统事后医疗投入转变为事前健身投入与事后医疗投入相结合,推动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康复养老等与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将医疗愈后恢复与康复训练、体能训练引入定点健身俱乐部。

建设综合性体育服务互动平台,促进体育生活化、体育消费便利化。

鼓励体育场馆、健身会所、体育组织等面向社会提供便民服务。

鼓励体育赛事、体育用品、体育中介等行业联动,推动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等相关业态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办字[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办字〔201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衡水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为全面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冀政办函〔201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

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继实施了3个全市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

近10年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狠抓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10年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1.8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1.2万例,避免了近19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极大地保护了社会劳动力。

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

2010年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显示,我市传染性肺结核疫情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与全省相比,为疫情较高市,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为1015/10万,远远高出全省平均水平(534/10万),农村的疫情明显高于城市。

近年来,我市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数始终位居全市乙类传染病的前列,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

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学校、监狱等特殊区域肺结核感染情况不容乐观,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亟待加强。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衡政办字〔2016〕137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衡水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7日衡水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一)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冀州区、阜城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

(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冀州区政府、阜城县政府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二)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进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挂钩。

(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参与)(三)严格落实政府责任。

县市区年内制定出台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逐步建立公立医院政府投入绩效考核机制。

(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

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29施行日期文号衡政办字〔2016〕14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9日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精神,深化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发挥标准化对全市经济的技术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标准化的作用和地位日趋突出,已成为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核心要素。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已成为我市发展新型工业与现代农业、繁荣发展服务业的一项紧迫任务。

我市正处于综合配套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树立品牌,还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衡水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衡水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衡水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衡政办字〔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衡水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做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衡水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召集人:崔海霞市政府副市长副召集人:王义鹏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王凤鸣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成员:李丽市委外宣局局长陈占强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卢洪宽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逢顺市教育局副处级督学赵志勇市科技创新局副局长宛玉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邢承清市公安局副局长蒲荣伟市民政局副局长徐国宇市司法局副局长孙绯市财政局副局长李保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久显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梁长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邢雅兰市水务局副局长赵志广市农牧局副局长赵东旗市林业局副局长武敬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宋全福市体育局副局长董文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殿和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锐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宿英臣北京铁路局衡水车务段副段长刘海河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封志勇市扶贫办调研员王建标衡水军分区后勤部部长陈金胜市残联副理事长衡水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海河担任,副主任由市疾控中心副主任于树勇担任。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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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7]79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6
【实施日期】2017.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7〕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64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一)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落实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市级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要不断增加诊断项目;县级行政区域内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二)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

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

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

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及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部门间信息实行定期通报。

(三)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

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四)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
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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