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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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甘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甘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甘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甘肃省学校师生食品安全,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甘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对学校食堂的食品供应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购进管理1.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记录购进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单位、生产日期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2. 学校食堂应选择正规供货渠道,严禁私自购进没有合法产地及生产许可证明的食品。

3. 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持有经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认可的证书。

三、食品接收与验收管理1. 学校食堂接收食品时,应仔细核对货物的数量、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并记录在食品接收登记台账上。

2. 食品验收人员应进行质量检验,对外包装完好、标签齐全、生产许可证齐备、生产日期在有效期内的食品予以验收,不合格食品应及时退返,并及时向供货单位反馈退货原因。

3. 对进口食品应查验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凭证,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检验。

4. 食品接收与验收记录应保存至少半年,便于追溯食品质量。

四、食品储存管理1. 学校食堂食品储存区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

2. 食品应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不同种类的食品应存放在不同的区域或货架上。

3. 学校食堂应定期检查食品储存区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并进行记录。

食品储存温度应符合食品包装上的要求。

4. 过期、破损、变质、发霉、生虫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应立即下架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食品加工与烹饪管理1.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加工与烹饪操作,遵守健康饮食原则,合理搭配食材。

2. 食品加工区域应保持清洁,加工工具设施应定期清洁和消毒。

3. 加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

4.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循“先生食、后生食”原则,确保食品煮熟煮透。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及饮食服务,防止食物中毒,保护学生、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管辖的各校区各类食堂、餐饮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及饮食服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一简称为适用部门)。

适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江苏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同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食品不安全事故。

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相关责任后勤处(饮食服务总公司)、资产处、分校区、应用技术学院是学校内部落实本办法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所辖适用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适用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和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适用部门必须予以配合、协助,服从相关管理。

经学校批准的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实体,必须确保食品安全,且须自觉地接受学校监督。

凡未经学校许可的,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辖区内从事食品及饮食等经营或服务活动。

严格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追究制度,适用部门归谁主管,谁负全责。

甘肃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甘肃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堂食品安全责任1.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后勤副校长具体负责,食堂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体执行。

2. 食堂管理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3. 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

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措施1. 食材采购:食堂应从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安全的食材,严禁采购腐烂、变质、过期食品。

2. 食材储存:食材应按照分类、分架、分区、分层存放,保证食品新鲜度。

3. 食品加工: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卫生。

4. 食品销售:食堂应保证食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掺假食品。

5. 食品留样:食堂应每天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 食堂环境卫生:食堂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7. 食品安全检查:学校应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食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1. 食堂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 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班会等形式,加强对师生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3. 鼓励师生参与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五、奖惩措施1. 对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解释。

甘肃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体师生应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环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甘政办发[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管理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按照市州政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

市州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学校健全完善公示制度,推进营养改善计划阳光操作。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甘卫食品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3月2日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修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

第三条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四条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品是指在学校内生产、加工、销售供师生食用的各种食品。

第四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包括学校食堂、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单位。

第五条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指除学校食堂外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第六条学校食品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包括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完善、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改善基础条件,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学校承担校园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监管人,学校有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日常监督执法,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职责。

第十一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品是指在学校内生产、加工、销售供师生食用的各种食品。

第四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包括学校食堂、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单位。

第五条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指除学校食堂外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第六条学校食品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包括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完善、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改善基础条件,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学校承担校园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监管人,学校有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日常监督执法,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职责。

第十一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责,将电子追溯和传统追溯手段相结合,实现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全链条可追溯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主体(含食品总经销、总代理、食品进口商、配送中心和批零兼营等经营主体)、商场和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各类食堂)、食品市场开办方、冷库存贮经营企业、展销会举办方、柜台出租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承担索证索票和向电子追溯平台录入、维护所采集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条件。

公众通过查询终端,可对食品信息查询和参与监督。

第二章电子追溯平台建设第五条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电子追溯平台)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划、设计,与社会第三方共同开发。

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共同使用,构建完整追溯体系。

第六条电子追溯平台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研发和建设,全省集中安装部署。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登录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入电子追溯平台。

第七条电子追溯平台由“外网”(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电子管理系统、食品流通经营电子管理系统、餐饮服务电子管理系统和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和“内网”(包括综合执法监管系统、安全追溯指挥调度系统、基础支持系统和数据中心)组成。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登录“外网”系统,扫描、上传、录入索证索票和食品相关信息,建立进货和销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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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品是指在学校内生产、加工、销售供师生食用的各种食品。

第四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包括学校食堂、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单位。

第五条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指除学校食堂外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第六条学校食品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包括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完善、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改善基础条件,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学校承担校园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监管人,学校有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日常监督执法,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职责。

第十一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学校食品提供者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学校食品提供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师生提供食品。

第十三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学校食品经营活动。

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应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平台,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现食品可追溯。

第十六条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第十七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必须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餐饮单位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严格执行“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食品提供者贮藏食品必须按储存要求和条件进行放置。

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并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学校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十九条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即食熟食,应当划定独立销售区域,采取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施设备,设置隔离设施和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第二十条学校食品提供者购进外单位加工制作的即食熟食并进行销售的,所购进食品的加工制作方必须为具备合法有效主体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应由相关收运单位或个人收运,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或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类学校食堂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建筑物内原则上申办一个《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餐饮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设置专用且构造符合规范的餐用具洗消保洁间,上下水通畅,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餐用具消毒应采用物理消毒,禁止化学消毒。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要严格执行明厨亮灶要求,在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洗消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将监控信号接入学生就餐场所、校门口、校长室、教育行政部门等地方,实施操作环节全程监控,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严格执行留样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量化分级管理等级B级(含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且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学校食堂违规购进、贮存和使用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相关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等,严禁各类学校食堂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制定统一规范的学校食堂采购管理制度,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五章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第三十二条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原则上应实行食堂供餐,并具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供餐单位必须是食品安全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企业,且具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相适应的仓储运输等供餐条件,不得选择未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第三十四条家庭(个人)托餐仅适用于偏远地区规模较小、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营养改善计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要及时上报营养改善计划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停止其供餐资格。

(一)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许可证的;(二)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签约人无故更换的;(三)出现违反供餐合同行为的;(四)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五)供餐期间有克扣、减量、服务态度恶劣、打骂(体罚)就餐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严重的;(六)在协议供餐期间停止供餐的;(七)在学区或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第六章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第三十七条校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师生食品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八条校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具有一定规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管理水平较高,食品安全状况较好,且证照齐全。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园内食品经营者履行以下管理义务:(一)积极协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无证食品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二)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定期对校园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三)要求供餐企业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工销售合格的食品;(五)禁止小作坊、小摊贩和无照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校园内兜售食品;(六)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校园内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学校发现校园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建立校园内食品经营者退出机制,对加工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整改的食品经营企业,依规收回其经营场所。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严格许可准入,落实巡查责任,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经营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章应急处置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反应,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置。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协助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救治;(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避免恶意炒作,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学校安全和政府形象。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规范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十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教育、食药监、公安、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努力净化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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