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安全组织保障体系 (3)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责任制 (10)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第五章安全生产控制体系 (14)第六章安全生产文化保障 (22)第七章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24)第八章附则 (26)附件一 (27)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类型与控制措施 (27)附件二 (57)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定 (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加大安全投入,推动XX地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档案齐全、现场文明,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无重大伤亡、设备、管线、消防事故,千灭死亡率小于0.05,千人重伤率小于0.3。
(一)制度完善:各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建设部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领导机构,制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再项制度。
(二)责任落实: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重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应白上而下层层分解,居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
(三)档案齐全:建立各种管理、施工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档案;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建立专业设备检测认证档案;建立各项预防临控措施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案档案,以上档案完整齐全。
第四条名词解释业主:指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保证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铁工程,是指在城市中修建的地下有轨公共客运系统,包括与其相连接的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铁工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经济合理、和谐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地铁工程建设实施工程施工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施工风险监管与决策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风险管理责任。
地铁工程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地铁工程施工各阶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
第六条鼓励在地铁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行绿色施工。
鼓励和推广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科技创新工作。
第七条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自主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协调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参与地铁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地铁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落实施工监理制度,推行设计监理、勘察监理制度。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地铁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要成立专职安全监督机构,全面负责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对参建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参建各方人员安全上岗资格的审查,及时掌握参建人员情况,督促施工、监理企业严格落实合同,牵头办理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及施工作业中降低安全技术标准。
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期间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铁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应等所有参与单位。
第三条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地铁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参与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地铁建设项目参与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技术交底第十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安全带等。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地铁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地铁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铁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地铁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项目经理为地铁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警示标志醒目、完整。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围栏、安全网、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人员安全通行。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佩戴。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触电、坍塌等突发事件,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新进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考核,各部门分类如下:运营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各部、置业公司、机电工程部、设备物资部为安全责任主体部门。
质量安全监察部、总工办、合约法规部、造价中心、企业发展部、综合管理部、信息中心、纪监审计部、监事会办公室、工会、团委、政治部、资源经营管理事业部、人力资源部、财务投资部为安全服务保障部门第三章原则第三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奖惩相当、有奖有罚”的原则。
第四章考核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委会是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审批。
第五条质量安全监察部是公司日常安全生产考核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落实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的落实。
第七条财务投资部是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资金兑现工作。
第五章考核资金第八条公司依据上级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决定公司安全考核资金,安全考核资金由财务部门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公司安全考核资金分二部分使用,一部分作为公司年度和季度安全奖资金,另一部分作为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资金。
第六章考核形式第十条按时间分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按级别分- 2 -部门考核、公司考核、上级考核。
第十二条按类别分专项考核、综合考核。
第七章考核兑现周期第十三条运营分公司实行季度考核,并按季度进行兑现。
第十四条其它部门实行季度考核,按年度进行兑现。
第八章考核程序第十五条公司级的考核规定由质量安全监察部制订,质量安全监察部实施,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核,公司安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部门级的考核规定由各部门制订,相关单位实施,各部门主管安全的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安装拆卸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评价、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评价、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郑建[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评价、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0〕74号)各相关单位、企业、项目部:为了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建设安全责任,预防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精神,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评价、检查验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一)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适用范围1、凡在郑州市从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及项目部;2、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施工中有明显的现场安全管理缺陷,现场安全防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需重新进行考核评价;3、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需重新进行考核评价。
(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内容1、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2、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安全技术管理;4、起重机械设备与盾构、搅拌、旋挖、成槽机等大型设施管理;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6、项目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审批、条件保持及演练情况。
(三)安全考核评价认定标准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77-2003)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验收(一)检查验收认定时段1、工程项目在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施工时;2、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交接或更换时;3、重要时段施工时(冬、雨季施工,重大节假日后或重大政治活动时)(二)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1、站点施工(1)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详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2)土方施工至-3m处或未达到-3m但地质条件较差;(3)底板混凝土现浇前;(4)站点主体施工完成时;(5)站点土建工程基本竣工时;(6)线路设备及电气装置安装前。
地铁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地铁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一、安全生产责任:
1.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对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责任人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落实责任。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对施工现场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生产常识、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等内容。
2.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安全生产检查:
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
正安全隐患。
2.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制定地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在发生安全事
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2.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
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通过上述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地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最大
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
抱歉,我目前无法完成这个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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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保证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铁工程,是指在城市中修建的地下有轨公共客运系统,包括与其相连接的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铁工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经济合理、和谐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地铁工程建设实施工程施工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施工风险监管与决策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风险管理责任。
地铁工程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地铁工程施工各阶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
第六条鼓励在地铁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行绿色施工。
鼓励和推广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科技创新工作。
第七条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自主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协调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参与地铁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地铁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落实施工监理制度,推行设计监理、勘察监理制度。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地铁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要成立专职安全监督机构,全面负责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对参建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参建各方人员安全上岗资格的审查,及时掌握参建人员情况,督促施工、监理企业严格落实合同,牵头办理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及施工作业中降低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水文、气象、地质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论证地铁工程施工可能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产生的影响,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落实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检测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方检测和施工过程中各产权单位相关设施的监护。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投诉或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协调,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负责组织地铁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预评估,开展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火灾、防机械伤害等工作。
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特殊部位、关键节点安全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查。
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及时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参建单位各方安全责任绩效考核制度,同各参建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跟踪监督、定期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三章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相关勘察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各阶段勘察文件必须做到基础资料齐全,采用技术标准准确,编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建设工程选址、规划、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需要,并做好技术交底。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和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在做好自身勘察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地铁工程建设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参加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关键节点施工条件及地基验槽、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施工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进行复勘、补勘或重勘。
第四章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完善工程施工安全设计,并达到设计文件要求深度,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可能发生滑坡、坍塌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指导意见。
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内容:1、对工程关键节点的施工、检测、周围环境和相邻设施的保护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措施;2、工程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和结构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工程风险专篇,针对工程安全列出具体条款和施工安全防护指导意见。
设计文件应充分考虑工程相邻区域与本工程的相互安全影响。
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必要时应经过专家评审论证,设计文件应注明施工安全的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按规定指派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处理设计问题,提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的设计意见,并及时反馈相关各方。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地基沟槽、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节点施工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地铁工程施工安全定期巡查和专项检查,查验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实体防护情况与设计要求的相符性,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加强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重大危险部位施工安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要及时了解施工检测、第三方检测工作进展情况,对现场检测发生报警及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项目部要设立安全主管和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项目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所有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要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深基坑、盾构区间工程应有安全事故预防的保护措施、有控制险情和事故的应急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要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严格按照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并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要针对地铁工程的特殊性,认真抓好以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火灾、防机械伤害“五防”等工作。
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地下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规律,严格作业规程,抓好不良地质地段防坍塌、特殊地质地段防突水、突泥沙,做好超前地质检测、预报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班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有进入基坑和隧道作业的人员实行登记制度,设置逃生通道和明显的安全疏散指令标志,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问题反馈、整改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到位。
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应立即处置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文件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依法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必须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安全施工条件应当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地铁工程安全资料管理档案,资料内容应填写详细、完整,并与施工进度同步,置于施工现场备查。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对以下工程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盾构施工,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及土方开挖施工,脚手架、卸料平台水平安全网搭设与拆除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拆除施工,起重吊装施工等。
对基坑的土方开挖;盾构工程及穿过既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河道的工程施工;联络通道;暗挖工程;高空作业工程;承重脚手架;高大模板工程施工;爆破等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对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和现场各类施工机械的管理工作。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凡安全防护用品外观破损、污染严重或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工程施工涉及周边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要求,严格勘察、设计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保障勘察、设计符合相关安全条件要求和合同规定,满足后续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各项目监理部必须设立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要依照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重点审查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监控措施及方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的落实情况。
并加强对施工单位预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达不到预案要求的不得签发施工令。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前控制制度。
要认真熟悉施工图纸,明确设计意图。
监理规划要有安全专项管理措施。
编制的监理细则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要求编制旁站、见证监理方案,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重大危险部位要认真落实旁站监理,并严格按经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