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号相关通知
沪建市管〔2006〕91号

沪措0110040
企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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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措0110050
场容场貌
2.6
沪措0110060
材料堆放
2.7
沪措0110070
现场防火
2.8
沪措0110080
垃圾清运
……
3
安全施工
3.1.1
沪措0112010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时防护
3.1.2
沪措0112020
通道口防护
3.1.3
沪措0112030
预留洞口防护
3.1.4
沪措0112040
电梯井口防护
3.1.5
沪措0112050
楼梯边防护
3.1.6
沪措0112060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3.1.7
沪措0112070
高空作业防护
3.1.8
沪措0112080
操作平台交叉作业
3.1.9
沪措0112090
作业人员必备安全防护用品
……
4
临时设施
4.1
沪措0111010
沉淀池
……
4.6
临时道路
4.6.1
沪措0111140
临时道路
4.6.2
沪措0111150
硬地坪
……
附件: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备注
1
环境保护
1.1
沪措0109010
粉尘控制
1.2
沪措0109020
噪音控制
1.3
沪措0109030
有毒有害气味控制
……
2
文明施工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2010-06-02 11:40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沪建市管〔2011〕18号_税金及费用标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 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 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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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 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 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 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沪建市管[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沪建市管〔2013〕85号)各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为确保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及科技含量水平,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建交联〔2012〕691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印发了《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103号),并开展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
根据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的特殊性以及本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使用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该产品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相关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生产企业可申请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并须遵守以下事项:1、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应有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3、申报产品主要原料、生产工艺及设备、型式检验报告必须与产品执行的标准相一致;4、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限内;5、生产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所使用的芯材其燃烧性能等级必须达到A级。
二、对申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生产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执行本通知规定(见附件1)。
三、本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主要生产设备目录和主要检测设备配置目录内容(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认定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2、上海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主要工艺设备目录、主要检测设备配置目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1: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认定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认定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规定(试行)一、企业生产现场审查考核评分工作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委托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实施。
沪建市管(2014)125号文

关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和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费用的通知[沪建市管(2014)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沪建管[2014]872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并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费用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第018号)废止。
凡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
2.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费用内容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4年11月28日。
【沪建市管(2018)28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8)2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本市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已完工程量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1、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相应工程价款增值税发票的;
2、2018年5月1日前,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的;
3、合同确定的相应工程价款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从工程价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除外)。
三、工程预付款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税率11%增值税发票的,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四、2018年5月1日前未完工程量价款以及不符合第二条的已完工程量价款,其计算公式由“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五、正在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补充招标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补充招标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规定做好价格调整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自某日起,包含某日;所称某日前,不包含某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5.26
•【字号】沪建建〔2004〕319号
•【施行日期】2004.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
诚信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2004〕31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省、市驻沪办建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市决定实行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制度,现将《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沪建管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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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号相关通知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
(增值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
(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
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
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其他措施项目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表2各专业工程其他措施项目费费率表
三、规费
(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市现行规定的要求。
(二)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四、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
五、构筑物工程
构筑物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措施费、规费按相应专业费率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