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08)12号文
加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应用的探讨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应用的探讨胡钰东邓敏罗嗣松(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摘要】在固定价款合同中,建设单位为规避工程建设期间建设要素价格的上涨风险,往往对固定价款调整因素进行条款封堵,从而让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情势变更原则的引入给承包商就固定价格合同中的纠纷处理提供了依据,本文针对情势变更原则在固定价款合同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合同法》建设要素非理性涨价情势变更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市场,有部分建筑施工承包商以盲目的“服务业主”,为争取建筑市场占有份额而委曲求全,在项目运行中,面临固定价格合同中的诸多封堵条款下,多处在被动弱势地位,在日益健全的法治社会里,法律的效力作用着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应逐渐成为各大建筑承包商内部管理的关键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于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引入的情势变更原则,为保护固定价格合同纠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合法利益提供了依据。
一、固定价格合同建设工程价格合同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通俗的理解为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
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
而作为建设工程常用的固定价格合同往往被概念性的理解为固定的总价或单价,且建设单位多在此类合同中封堵价款调整的适用条款,给承包商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在实际施工中,建设要素价格的浮动是不可避免的,对于钢材、水泥、柴油等主材的非理性大幅上涨可能直接诱发承包商巨额亏损。
承包商在此类固定价款合同中的弱势地位还体现在,出现工程量增加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约定上,往往以合同内约定的计价方式作为依据,对建设要素价格上调不予考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09•【字号】沪财预[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9]42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执收单位和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方便社会公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我们在去年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下半年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化情况,编制了《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本市批准设立、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本市新增、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及时在两局对外网站上公布。
四、《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中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收费目录》或2009年1月1日以后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文件为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操作。
沪建管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物价局沪教委后〔2008〕1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学校补充名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供电、供水、供气单位:现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补充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7〕006号)的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附件:1.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高校补充名单;2. 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 1 —专补充名单;3. 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小学、幼托园所补充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二○○八年八月十四日主题词:教育学校后勤保障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8月27日印发(共印120份)— 2 —附件1: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高校补充名单— 3 —附件2: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专补充名单— 4 —附件3: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小学、幼托园所补充名单黄浦区学校名单— 5 —— 6 —徐汇区学校名单小学幼儿园— 7 —静安区学校名单— 8 —普陀区学校名单— 9 —— 10 —闸北区学校名单— 11 —虹口区学校名单— 12 —杨浦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3 —闵行区学校名单嘉定区学校名单— 14 —宝山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5 —浦东新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6 —南汇区学校名单奉贤区学校名单— 17 —— 18 —。
上海地方标准

2007沪J/T-112 2007沪J/T-136 2007沪J/T-210 2007沪J/T-214 2007沪J/T-215 2007沪J/T-216 2007沪J/T-217 2007沪J/T-504 2007沪J/T-509 2007沪J/T-512 2007沪S/T-105 2008沪J/T-137 2008沪J/T-138 2008沪J/T-218 2008沪J/T-219 2008沪J/T-139 2008沪J/T-128 2007沪J/T-119 2008沪J/T-220 2008沪S/T-204 2008沪J/T-221 2008沪J/T-140 2008沪J/T-141 2008沪J/T-142 2009沪J/T-143 2009沪J/T-144 2009沪J/T-222 2009沪J/T-223 2009沪J/T-105 2009沪J/T-145 2009沪J/T-146 2009沪J/T-147 2009沪J/T-224 2009沪J/T-148 2009沪J/T-206 2009沪J/T-123 2009沪J/T-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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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蝶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三防排气道 HKFZ/KFZ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KIF酚醛板墙体保温系统 申华全采光隔声通风窗 SZO无机隔热保温板外墙建筑构造 XL无机发泡保温混凝土屋面构造(现浇类) MBO美筑宝聚氨酯外墙外保温装饰板系统 LIG系列防水材料应用构造 特拉烧结页岩空心砌块建筑构造 BBS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构造 巢福三防二优住宅垂直集中排气道系统 ZL胶粉聚苯颗粒复合型系列外墙外保温系统 ZL天然粉刷石膏聚苯板外墙内保温系统构造 FIF WALL外墙板装饰系统建筑构造 WY酚醛泡沫复合板风管的制作与安装 YTONG轻质砂加气混凝土板建筑构造图(一) 凯迪排疏板防排水组合系统构造 SG-聚苯复合石膏板外墙内保温系统构造 拉法基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隔墙 拉法基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吊顶 HLXB系列智能化箱式泵站应用图 YTONG轻质砂加气混凝土板建筑构造(二)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目录

1998.5.1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55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DBJ08-64-97
沪建建(97)第1023号
1997.11.5
1998.1.1
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
56
城市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J08-65-97
沪建建(97)第1036号
1997.11.12
1998.4.1
沪建建(97)第0341号
1997.4.28
1997.5.1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46
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试行)
DBJ08-62-97
沪建建(97)第0455号
1997.5.20
1997.7.1
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质量管理办公室
47
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DBJ08-61-97
沪建建(97)第0464号
1996.4.23
1996.7.1
上海中房建筑设计院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局
29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DBJ08-53-96
沪建建(96)第0832号
1996.9.27
1996.12.1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2002年立项修订
30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DBJ08-54-96
沪建建(96)第0832号
1996.9.27
1996.12.1
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燃气设计院
57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DBJ08-66-97
沪建建(97)第1083号
1997.11.24
1998.3.1
上Hale Waihona Puke 市园林管理局58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
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国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标 签】汇算清缴,行政复议,纳税调整【案 由】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2-28【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唐勇,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萍,男。
委托代理人严锡忠,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范佶睿,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虓,男。
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过剑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捷,男。
委托代理人徐健,男。
审理经过: 原告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国税稽查五局)所作税务处理决定及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两被告分别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和依据。
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及同年10月21日组织原、被告召开庭前会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爱萍、严锡忠,被告市国税稽查五局的法定代表人范佶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华、袁虓,被告市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捷、徐健,证人张某某、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国税稽查五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沪国税五稽处(2015)6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原告华润公司:(一)2012年12月27日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计提12月份的工资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1,149,538.87元,实际于2013年1月发放。
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

建筑材料价格发⽣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年底结算⾼峰期到来,合同纠纷较多,由材料价格上涨所引发的价格争议更是不胜枚举。
我们知道,11-12⽉份本是建筑⾏业需求由旺季转为淡季的转折点,但⾃11⽉份建材来产品,⽔泥、玻璃、钢筋都涨疯了,特别是⽔泥加价都买不到。
⿅C及其⼩伙伴们所在的北上⼴和三四线城市也同样出现了⽔泥供不应求的情况,因混凝⼟的短缺,⼯地市场吃不饱。
混凝⼟供应总是跟不上,早就是⾏业现状。
实际上,涨价的不仅仅是⽔泥,⾮⾦属建材中的玻璃价格也上涨已经超过半年时间,11⽉份⾦属建材价格也迎头赶上。
12⽉份各种基础建材价格也仍然是居⾼不下,在维稳中观望。
那么问题来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程建设费⽤上涨,风险该由谁来承担?我们知道,随着建筑经济市场的⾼速发展,业主在选择施⼯企业时多数实⾏了招标投标制。
曾经的“08规范”实施,进⼀步加强了⼯程招投标阶段的执⾏⼒度,推动我国⼯程造价进⼊了“企业⾃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新阶段。
“13规范”进⼀步适⽤了建设市场的发展,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各地⼯程量清单计价实践经验,其中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的15种情形,除了发承包双⽅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其余常见14种可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参考下图。
本专题是基于物价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度出发,重点论述建筑材料涨价风险给⼯程造价各⽅带来的影响,以便于如何有效地预测、控制、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以保障承发包各⽅切⾝利益,并推动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
01建筑材料涨价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1.1 建设⼯程造价总投资上涨众所周知,我国建筑⾏业建筑材料费⽤占⼯程造价⽐重在60%左右,⽽针某些装饰装修⼯程建筑材料价格占建筑⼯程造价⽐重甚⾄更超75%。
因此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影响建安⼯程直接费的上涨,进⽽导致建设⼯程造价总投资额度上涨。
1.2 加⼤建筑⼯程施⼯风险系数对于施⼯单位来说,项⽬最⼤的风险是盈亏风险,⽽材料价格调差是否合理是盈亏风险的⼀部分,实践中,施⼯单位为了扩⼤市场占有率,在承接项⽬时有时会存在对投标项⽬没有⾼标准的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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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