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08年1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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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沪建交联〔 〕 号

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沪建交联〔 〕 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2008年01月10日沪建交联〔2007〕802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本市2003年市政府令第6号经修改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三、对必须实行监理且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备案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收费基价、工程项目专业类别、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及高程调整系数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具体内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根据当前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特点,为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将以上工作内容总体委托。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的委托双方、监督等有关各方(即委托人、监理企业、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结构、评标委员会等)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或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逃避执行规定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监理单位中止监理业务。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2008年修正)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2008年修正)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2008年修正)2008年12月19日 15时47分 138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土地使用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上海市建筑材料方面政策法规2012年版本(最新)

上海市建筑材料方面政策法规2012年版本(最新)

建筑材料方面政策法规目录1、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 (2)2、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 (6)3、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 (24)4、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64号 (27)5、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建安质监(2006)第165号 (29)6、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 (31)7、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监督要点沪建安质监(2006)第060号 (34)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42号 (39)9、本市2005年度首批通过评估的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机构名单 (42)1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54号 (47)11、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 (2005) (49)12、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4.1.1) (50)1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4)第027号 (53)1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规定沪建研(2004)261号修正 (56)15、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台帐及质量保证书管理的通知沪建材质监字(2003)第047号 (57)16、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实行准用的通知(2003.10.22) (65)17、关于实施饰面石材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材质监字(2003)第038号 (66)18、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商品粉煤灰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材办(2003)第004号 (67)1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67)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2008年度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质量诚信考核结果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质量诚信考核结果的通知

沪建材协(2009)第006号关于2008年度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质量诚信考核结果的通知各建材生产企业、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扬优治劣建材市场诚信体制,实施差别化管理,按照沪建安质监[2007]第070号文《关于对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开展质量诚信考核的通知》要求,市安质监总站会同相关建材行业协会对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了2008年度质量诚信考核,根据市、区、专业质监机构2008年度对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日常质量监督情况、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情况以及质量诚信优胜评比情况,按质量诚信考核实际得分,现将2008年度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质量诚信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质量诚信考核前4-10名企业名单:(十二)建筑门窗1、上海锦阳异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上海国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3、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4、上海三叶塑钢营造有限公司5、上海久安钢窗厂6、上海易丰门窗有限公司7、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8、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9、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10、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四)玻璃、玻璃钢、玻璃纤维1、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李赛克玻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3、上海玻璃钢研究院有限公司4、上海皓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5、上海双玲玻璃实业有限公司6、上海百明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7、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8、上海朋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9、上海星玻箔膜有限公司10、常熟江南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三、质量诚信考核意见对2008年度质量诚信考核名列前茅的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给予全市通报表扬,并根据市建管办沪建建管[2007]0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在2009年度中减免一次建材备案质量抽检。

对2008年度质量诚信考核后三名的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在2009年度中增加一次建材备案质量抽检,建议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力度,并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综[2008]8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1.31【实施日期】2008.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8]82号)各区县房地局:经市政府同意,现颁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和依据编制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上海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客观需要,又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途径,更是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措施。

编制2008年上海住房建设计划的依据是: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上海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进一步完善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分层次、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以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为重点,切实调整住房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确保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2008年住房建设坚持以下四项原则:1、坚持与市民多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相适应。

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政策,优化供应结构,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重点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不断适应市民梯度消费、逐步改善的住房需求。

2、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要求,努力使住房建设的规模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08规范上海细则

08规范上海细则

『08规范上海细则』第一讲上海08规范实施细则初读08规范上海实施细则于8月10日正式颁发了,并将于10月1日开始试运行。

我们在第一时间通过阳光频道与大家分享了这一消息,今天,在『每日一讲』栏目上,我们再与大家交流一下对上海实施细则的理解。

如果你尚未了解上海贯彻执行08规范的通知,请参考本站文章“上海公布08规范实施细则——沪建交〔2009〕995号”。

下面我们对上海的实施细则作个整体分析。

一、从条文结构上来看,上海实施细则全文共36条,条文分布如下:主题条文数响应08规范强制条款数主要内容适用范围2条1条说明必须采用08规范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14条9条说明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和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应遵循的规定(参见本站文章“『08规范对比篇』第七讲08规范与03规范的对比(2)工程量清单编制上的区别”工程量清单计价7条4条(其中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实质上响应了2条强制性条文)说明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8条1条说明在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和竣工结算应采取的方法其他规定5条说明上海推行实施细则的节奏、计划二、从内容上看,可以关注以下几点:1、此次上海实施细则的整体思路与08规范一致,无论是大到工程量清单应用涵盖的阶段,还是具体到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和计价方法。

(参见本栏目关于08规范介绍的系列文章)2、对于有清单电子招投标经验的朋友来说,与以往实施的03规范相比,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变化:一是综合单价含义的变化,由全费用单价转变成了综合单价,规费、税金单独开列清单项目;(参见本站文章“『08规范对比篇』第九讲08规范与03规范的对比(2)工程量清单组成综合单价含义的区别”)二是其他项目的指定金额和暂定金额由新的术语替代,而且含义上有所差别。

(参见本站文章“『08规范对比篇』第八讲08规范与上海电子招投标对比(1)–术语区别”)三是注意规费费率,虽然规费费率还没有出台,但规费的不可竞争性必定对规费的投标报价有所要求。

沪建市管(2008)12号文

沪建市管(2008)12号文

沪建市管〔2008〕12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

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

建筑材料价格发⽣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年底结算⾼峰期到来,合同纠纷较多,由材料价格上涨所引发的价格争议更是不胜枚举。

我们知道,11-12⽉份本是建筑⾏业需求由旺季转为淡季的转折点,但⾃11⽉份建材来产品,⽔泥、玻璃、钢筋都涨疯了,特别是⽔泥加价都买不到。

⿅C及其⼩伙伴们所在的北上⼴和三四线城市也同样出现了⽔泥供不应求的情况,因混凝⼟的短缺,⼯地市场吃不饱。

混凝⼟供应总是跟不上,早就是⾏业现状。

实际上,涨价的不仅仅是⽔泥,⾮⾦属建材中的玻璃价格也上涨已经超过半年时间,11⽉份⾦属建材价格也迎头赶上。

12⽉份各种基础建材价格也仍然是居⾼不下,在维稳中观望。

那么问题来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程建设费⽤上涨,风险该由谁来承担?我们知道,随着建筑经济市场的⾼速发展,业主在选择施⼯企业时多数实⾏了招标投标制。

曾经的“08规范”实施,进⼀步加强了⼯程招投标阶段的执⾏⼒度,推动我国⼯程造价进⼊了“企业⾃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新阶段。

“13规范”进⼀步适⽤了建设市场的发展,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各地⼯程量清单计价实践经验,其中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的15种情形,除了发承包双⽅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其余常见14种可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参考下图。

本专题是基于物价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度出发,重点论述建筑材料涨价风险给⼯程造价各⽅带来的影响,以便于如何有效地预测、控制、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以保障承发包各⽅切⾝利益,并推动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

01建筑材料涨价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1.1 建设⼯程造价总投资上涨众所周知,我国建筑⾏业建筑材料费⽤占⼯程造价⽐重在60%左右,⽽针某些装饰装修⼯程建筑材料价格占建筑⼯程造价⽐重甚⾄更超75%。

因此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影响建安⼯程直接费的上涨,进⽽导致建设⼯程造价总投资额度上涨。

1.2 加⼤建筑⼯程施⼯风险系数对于施⼯单位来说,项⽬最⼤的风险是盈亏风险,⽽材料价格调差是否合理是盈亏风险的⼀部分,实践中,施⼯单位为了扩⼤市场占有率,在承接项⽬时有时会存在对投标项⽬没有⾼标准的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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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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