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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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标 签】计价依据,营改增,建筑业
【颁布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 号】沪建标定(2016)257号
【发文日期】2016-04-05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需要,保障本市建设工程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有关单位在4月底前完成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及费用费率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工作并发布,同时做好相关软件的对接工作,具体要求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关联知识: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资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编制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供各有关单位参考。
一、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增值税率汇总表,即:《2015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二、编制方法
1、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进行测算,即:货物除税价=货物含税价/(1+增值税率17%或13%)+运输含税价/(1+增值税率11%),增值税率折算率=(货物含税价/货物除税价)-1。
2、简易征收按“一票”制考虑,即:简易征收按国税局公布的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苗木按自产自销免增值税考虑,苗木贸易商如果作为一般纳
税人,按农产品13%增值税率。
三、除税价计算方法
1、折算率是材料、施工机具含税价换算除税价的参考依据。
2、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折算率)。
3、一般纳税人按“一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4、实行简易征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
四、增值税率折算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建筑服务改征增值税。
为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平稳推进,规范操作,统一政策,实现营业税向增值税的平稳过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三、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前,总包方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建筑服务项目,总包方应于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4月份)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扣代缴凭证,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分割单。
分包方(含转包方,下同)收到代扣代缴凭证或者分割单后,应于2016年12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11月份)前将该凭证对应的分包款从当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含税)中减除。
总包方对其自身提供的建筑服务部分,应在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4月份)内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总包方和分包方对已缴纳营业税的工程款,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对上述已由总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工程款项,分包方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含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老项目备案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2016年5月30日前填报《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
对工程项目或合同较多的,可以采用清单(样式详见附件2)的形式进行备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海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 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二、增值税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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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修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一、营改增政策法规
四、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写字楼和公寓楼119家承租人发出通 知,以“营改增”为借口,在原租金基础上直接将租金提高5%和物 业管理费提高6%,而且对拒不缴纳的承租人收取滞纳金。 五、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贴出《关于营业税变更为增值税的通知》, 以“营改增”为由,宣称加收“增值税”,菜品价格上涨6%。 六、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在明知“营改增”取消了营业税并且可以 获取水、电、固定资产采购等进项作抵扣的情况下,执意以“营改增 ”为借口提高餐饮食品价格,引发消费者举报。
三、厘清增值税相关概念
1、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总结: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 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沪建市管〔2016〕42号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现率(试行)解析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编制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供各有关单位参考。
一、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增值税率汇总表,即:《2015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二、编制方法
1、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进行测算,即:货物除税价=货物含税价/(1+增值税率17%或13%)+运输含税价/(1+增值税率11%),增值税率折算率=(货物含税价/货物除税价)-1。
2、简易征收按“一票”制考虑,即:简易征收按国税局公布的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苗木按自产自销免增值税考虑,苗木贸易商如果作为一般纳
税人,按农产品13%增值税率。
三、除税价计算方法
1、折算率是材料、施工机具含税价换算除税价的参考依据。
2、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折算率)。
3、一般纳税人按“一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4、实行简易征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
四、增值税率折算率。
材料折算率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编制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供各有关单位参考。
一、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增值税率汇总表,即:《2015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二、编制方法
1、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进行测算,即:货物除税价=货物含税价/(1+增值税率17%或13%)+运输含税价/(1+增值税率11%),增值税率折算率=(货物含税价/货物除税价)-1。
2、简易征收按“一票”制考虑,即:简易征收按国税局公布的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苗木按自产自销免增值税考虑,苗木贸易商如果作为一般纳
税人,按农产品13%增值税率。
三、除税价计算方法
1、折算率是材料、施工机具含税价换算除税价的参考依据。
2、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折算率)。
3、一般纳税人按“一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4、实行简易征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
四、增值税率折算率。
2016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

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 息,或参照建筑、建材市场材料价格,约定材料单价,并乘以定额材料耗量计算 材料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1)施工机具使用费由工程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 其租赁费组成,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 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大型机械除外)、机上和其他操作人员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车船使用税、保 险费及年检费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按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包括 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摊销台班价格信息,或依据国家《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 则》规定测算,约定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并乘以定额台班耗量计算施工机械 使用费。 (4)大型机械安、拆,场外运输,路基轨道铺设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招 标文件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指定大型机械,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 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在合同中约定费用。 (5)仪器仪表使用费=(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 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包括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和维修费。 (6)仪器仪表使用费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按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包括 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建设工程仪器仪表摊销台班价格信息,或依据国家《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 则》规定测算,约定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并乘以定额台班耗量计算仪器仪表 使用费。 (7)施工机械租赁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租赁台班单价)。 (8)施工机械租赁费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按施工机械租赁台班单价包括 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台班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市场施工机械租赁台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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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特此通知。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5日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
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其他措施项目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表2 各专业工程其他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三、规费(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市现行规定的要求。
(二)排污费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四、增值税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
五、构筑物工程构筑物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措施费、规费按相应专业费率分别执行。
附件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一、直接费(一)调整直接费定义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的耗费,构成工程实体和部分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直接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调整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调整机械使用费机械使用费更改为施工机具使用费。
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取消。
(四)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规定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内容的组成,应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中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内容组成相统一。
二、综合费用综合费用更名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施工管理费更名为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内容组成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内容组成相统一。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应在合同中约定。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经测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仍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数,以直接费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四、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规费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
调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河道管理费归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内。
六、增值税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
表1 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2 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3 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4 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注: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
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
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5 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6 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7 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8 园林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9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附件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一、直接费(一)调整直接费定义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的耗费,构成工程实体的定额(包括说明)规定的各项费用累计之和(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零星项目费),直接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调整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调整机械使用费机械使用费更改为施工机具使用费。
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取消。
二、管理费、利润管理费更名为企业管理费。
管理费、利润合并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内容组成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内容组成相统一。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经测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仍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数,以直接费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四、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