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政策执行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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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青政办[2012]295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的通知(青政办〔2012〕295号)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三江源办、省档案局、省气象局: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项目是国家重大生态保护工程,保护好三江源生态是国家重大战略。

目前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接近尾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验收。

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验收相关规定,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工程验收必须先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现将《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档案验收作为当前三江源工程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职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抓紧做好档案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省内分级验收和预验工作,为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打好基础。

附件: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附件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1 总则1.1编制依据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三江源工程)是国家重大生态保护工程。

为做好三江源工程档案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以及《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范》,遵照国家关于重大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三江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大纲。

1.2验收原则三江源工程档案验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标准的原则,合理安排进度,确保验收质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青政办[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林业局关于《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省林业局二00七年四月)根据《青海省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青阅[2006]80号)精神,本着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解决好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特制定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工作方案。

一、调整的重要意义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界的调整是基于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生态功能,强化管理,加强生态保护,依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思路,针对区内重点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所做的一次全局性调整,最终实现资源有序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这次调整工作,将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三江源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三江源保护区功能区界作适应性调整,可使保护区各功能区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更有效地发挥其整体生态功能;缓解或解决我省重点资源开发项目、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的矛盾,有利于保护区的依法管理。

同时,水电资源开发可改善保护区群众生活的能源结构,使依赖薪柴为主要生活能源的局面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有利于保护区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青政[2014]77号•【施行日期】201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的意见青政[2014]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解决好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即生态移民和禁牧搬迁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进一步巩固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果,现就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的战略部署,坚持生态保护第一。

科学处理好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绿色发展三者关系,统筹推进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社会保障、就业创业、产业发展。

进一步科学规划、改革创新、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系统管理、分类指导、精准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好易地搬迁群众的长远生计和后续发展问题,实现搬迁群众安居乐业,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搬迁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搬迁群众户籍制度改革,明确安置住房产权,加大转移就业政策支持,拓宽就业渠道,使搬迁群众稳得住、能致富。

到2015年,健全完善搬迁群众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与安置地居民同等享受子女教育、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养老、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基本合法权益,30%以上的搬迁户劳动力实现稳定转移就业。

到2020年,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形成一定规模,搬迁户劳动力就业总量和收入持续增加,与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社会总体目标。

二、实施属地化管理(三)推进搬迁群众户籍制度改革。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安排部署,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于符合落户城镇条件的搬迁群众,准许其在城镇落户。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应知应会问答题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应知应会问答题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应知应会问答题一、基本概念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答: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

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

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2.“四个不摘”要求是什么?答:“四个不摘”要求指的是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和摘帽不摘监管。

3.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是什么?答: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分别为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4.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答:到2023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农业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提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农村对人才吸引力逐步增强;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生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党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各单位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思路举措得以确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抓好2010年度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抓好2010年度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抓好2010年度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青政办[2010]10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1【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抓好2010年度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107号)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三江源办公室: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工作目标及职责的紧急通知》(青政办〔2010〕23号)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州、县政府高度重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动手早、抓得实,开局良好,为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奠定了基础。

目前,三江源项目区已进入黄金施工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抓好、抓实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的指示精神,现就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已复工建设结转项目共56项,合计复工投资47846.87万元,占结转项目总投资的100%;新建项目共开工建设35项,开工项目投资合计32342万元,占新建项目总投资的66%。

整个开复工建设项目合计91项,合计投资80188.87万元,占年度投资规模12.3亿元的65%。

尚有4.3亿元的项目未开工,占年度投资规模12.3亿元的35%。

其中,投资计划已下达、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共20项,主要为玉树州小城镇建设、林业项目和玉树、果洛州人畜饮水项目,合计投资16844万元,占今年投资总规模的13.7%;国家已下达投资计划、省投资计划尚未下达的项目共4项,投资合计4198万元,占今年投资总规模的3.5%;投资计划正在衔接、国家尚未下达的项目有退牧还草(21000万元)、人畜饮水(907万元),占今年投资总规模的17.8%。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青政[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青政〔2009〕1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已实施四年。

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咨公司对三江源生态工程进行了中期评估,认为该工程自实施以来在省级有关部门、项目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工程建设总体进展良好,取得成效。

但在移民社区管理、减畜禁牧、后续产业培育、项目运行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认真落实中期评估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强化工程管理,健全工程运行机制,切实解决移民社区管理、后续产业培育、减畜禁牧等紧迫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是一项利在当代、惠及子孙的生态工程。

实施好这个工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也是青海对国家、对中华民族承担的重大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实施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政府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明确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调查研究,主动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要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

州、县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实行政府领导责任制。

州、县三江源办公室是同级政府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三江源办公室建设,配强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青政办[2012]200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2〕200号)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三江源办、省气象局: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建设接近尾声,进入国家验收阶段。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进一步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做好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是迄今国家投资规模最大、实施范围最广、建设周期最长的重大生态工程之一。

工程自2005年启动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通过项目区干部群众近8年的艰苦努力,已进入收尾阶段,国家将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验收。

工程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都由档案资料来记录和反映,档案资料是工程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认真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规范,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化管理,有利于工程实施效果的准确评价,对确保二期工程顺利实施和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建设至关重要。

各州、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做好工程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三江源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为一期工程顺利验收奠定基础。

二、切实做好档案的整改完善工作三江源生态工程档案管理体系已全面建成,制定完善了《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对加强三江源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青政办[2004]160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6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通知》(教电[2003]280号)精神,现就我省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做如下规定:一、严格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标准(一)限人数: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在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后,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按不超过招生计划25%的比例招收“择校生”。

(二)限分数:各地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分数不得低于本校当年高中招生录取线以下20分。

各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由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确定。

(三)限钱数:各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青海省标准化中小学(示范幼儿园)建设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办高中分类评估办法,对辖区内公办高中按一至三类进行评估,确定学校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对一、二类学校的评估要严格把握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认可程度高、生源充足等重要条件,不得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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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政策执行范围扩大到海西海北两州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1]30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1.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政策执行范围扩大到海西海北两州有
关事宜的通知
(青政办[2011]3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体现教育公平,使全省广大藏区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整体教育质量,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政策执行范围扩大到海西、海北两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西、海北两州实施异地办学奖补政策后,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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