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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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因为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需要调整的对象包括个人、组织、政府以及社会等等。

首先,法律的调整对象之一是个人。

法律对个人有着很多方面的调整,例如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制裁,民法对个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进行保护,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障等等。

法律在调整个人行为方面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其次,法律的调整对象还包括组织。

组织包括企业、机构、社团等,它们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运营行为进行规定和管理,税法对企业的税务行为进行调整和征税,劳动法对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益进行调节等等。

法律对组织的调整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并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再次,法律的调整对象还包括政府。

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机构,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调整和制约。

宪法对政府的权力和职责进行规定和限制,行政法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管理,刑法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制裁等等。

法律对政府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法律的调整对象还包括社会。

法律不仅对个人、组织和政府进行调整,也对整个社会进行调整和规范。

法律在社会调整方面的目的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进步等等。

法律通过刑法、治安管理法以及社会管理法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打击,对社会领域的问题进行调解和解决,对社会风气进行引导和调整。

只有法律对社会进行有效调整和规范,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组织、政府和社会等等。

法律对这些对象的调整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权益、规范组织行为、限制政府权力,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只有通过对这些对象进行有效的调整和规范,才能使法治社会得以建立和发展。

论刑法中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论刑法中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论刑法中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刑法是一部法律,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公平,它必须紧跟时代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规定,以适应实践需要。

其中,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弹性和创造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变通规定变通规定是指,在刑法适用中可以采取某些弹性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变通执行。

比如,对于首次犯罪或者轻罪,法院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同时,犯罪情况严重时也可以适当从重处罚。

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案例一:以毒品的危害程度为判定准绳。

例如,某人卖淫时,加工了墨西哥冰毒,并将其传给他人使用。

但是被判刑时,由于毒品犯罪的危害较深,法院坚决依法审理,并对犯罪分子严格从重处罚。

案例二:根据犯罪人的自首行为进行处理。

如果犯罪人能够及时自首,并且积极配合调查,法院可以适当从宽处理;但如果犯罪人拒不认罪,证据确凿,则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二、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是指,在刑法适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些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刑法的实施效果。

例如,在现实环境中,组织刑事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犯罪罪名”,并对此制定了专门的处罚规定,从而减少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案例三:对于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

在商业社会中出现了商业贿赂的问题,为此刑法规定商业贿赂的罪名,对这类行为进行了具体描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这样,不仅可以强化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还可以让公众更加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总之,在刑法的实践中,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们不仅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还可以让惩罚结果更加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在不断完善和进化。

它可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在适应变化的同时,不要损失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论我国旳刑罚体系一,刑罚体系概论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助于发挥刑罚旳功能、实现刑罚旳目旳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旳规定而形成旳、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构成旳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旳刑罚措施,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

对一种罪只能合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步合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旳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合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合用。

对一种罪可以合用一种附加刑,也可以合用数个附加刑主刑有5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4个: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现行旳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渐发展和完善旳。

1979年刑法参照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种科学旳刑罚体系。

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合用旳重要刑罚措施。

主刑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

一种罪只能合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步合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根据我国刑法旳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①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与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旳刑罚。

②拘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旳刑罚措施,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③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旳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旳刑罚措施。

④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旳刑罚措施。

在剥夺人身自由旳刑罚中,它是最严厉旳惩罚措施,重要合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旳严重犯罪分子。

⑤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旳刑罚措施,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旳惩罚手段,重要合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尤其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局限性以平民愤旳很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旳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尚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合用旳刑罚措施,又称从刑。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第一章刑法的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是什么 效⼒指刑法对地和对⼈的效⼒,所解决的是⼀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对于具体效⼒范围具有明确规定。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法效⼒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称刑法的适⽤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

刑法的效⼒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个重要问题。

刑法的效⼒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中。

⼆、刑法的空间效⼒ (⼀)刑法的空间效⼒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具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种: 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2、属⼈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本国刑法;反之,⾮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起来也暴露出⼀定的⽚⾯性。

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原则的愈来愈少。

⽽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的规定,就是采⽤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之处。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基础论●刑法典概念●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渊源)●刑法典●是指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内容的法典,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是指规范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只有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刑法的特征●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更严厉,刑法可以包括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刑法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运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有各自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要遵守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作为防卫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利益时,才能由刑法调整。

●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权利,其他法律仅可能涉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利益与关系。

●目的论●刑法的目的●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卫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的任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刑法学绪论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学绪论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保护管辖 1、保护管辖的含义: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 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是本 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2、立法: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立法:刑法第8条:“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的除外。” 8
(一)属人管辖 1、属人管辖的含义:本国人在国外犯罪的,也适 用本国刑法。 2、立法: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立法:刑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7
未经法院审判或是判决未确定,就按不同 情况处理: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 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 认为是犯罪,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 有溯及力(从旧原则)。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 认为是犯罪,适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 任,刑法有溯及力(从新原则) 任,刑法有溯及力(从新原则)。 19
3、法律有特别规定: 法律有特别规定: ⑴不适用中国刑法:(外交代表刑事管辖 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 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⑵不适用大陆刑法:港、澳、台地区不适 用大陆刑法 ⑶不适用刑法典中的部分条文:①法条竞 合;②民族地方变通或补充 4
3、适用限制: (1)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 犯罪; (2)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与 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 犯罪; (4)罪犯出现在管辖过领域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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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调整范围
作者:冯岩
来源:《科学之友》2010年第09期
摘要: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本文就刑法的调整范围作一浅述。

关键词:刑法;调整范围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9-0107-01
1法律的调整范围
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关系,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等等。

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地说,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首先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行为,而其他部门法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制裁达不到逾期的法律效果。

2刑法的调整范围
(1)刑法是以刑罚为主要调整手段的部门法,是否以刑罚为制裁措施是从形式上区别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唯一标志。

刑罚权是国家和平时期最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刑罚的运用是国家动员了和平时期所有强制性力量(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权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甚至动用了作为军队的武装警察部队)的结果。

刑罚以剥夺或限制作为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等最基本的权益为主要内容。

刑罚的这两个特点说明,刑罚这一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的生命、自由等最基本权利的关系,是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权力与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个人最基本人权的关系。

因此,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问题,是整个刑法制度和刑法理论的基础。

(2)从国家权力限度的角度考察,用刑罚来剥夺或限制公民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对以维护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祉为根本目的的国家来说,只能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国家运用刑罚这一措施意味着:①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要求,但其他部门法的制裁措施已经不能有效制止的行为;②
对上述违反其他部门法规范的行为,如果不运用刑法特有的制裁手段——刑罚——进行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就将从根本上受到威胁。

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这一特点说明:从整体上保护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福祉的国家法律制度,维护这种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国家被迫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生命在内的最基本权利的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与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特有的调整对象;对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社会价值的危害,是犯罪最根本的社会属性;保护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免受犯罪的侵害,既是刑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刑法的根本功能,既是国家刑罚权的唯一根据,也是刑罚最根本的目的。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

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法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刑法的上述法律性质,使其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一种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国家有许多部门法,需要保护的法益部首先由部门法来保护;如果所有的部门法都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各种法益,刑法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反之,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需要刑法保护。

刑法的强制方法主要是刑罚,而“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故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该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与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

能够不使用刑罚,而以其他手段亦能达到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及保护社会与个人法益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的手段。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指导着刑事立法与司法将刑罚处罚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措施能有效地制止违法的行为,就不需要刑法调整。

参考文献
1 赵廷光.中国刑法原理(总论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73
2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12
3 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学研究,1994(6)
By Criminal Law Setting Range
Feng Yan
Abstract: The legal setting range is the legal controlled member, refers to the social relations which a law adjusts, also divide s Legal department’s main standard. This article does on the criminal law setting range one states.
Key words: criminal law; setting 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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