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妥善处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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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的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国有企业改制的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国有企业改制的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风险评估1. 经济风险: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面临财务状况不佳、资金不足等经济风险。

企业需要评估自身的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市场竞争状况,从而判断经济风险的程度和对企业的影响。

2. 组织风险: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组织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层的变动,可能面临组织风险,如管控不到位、员工抵触情绪等。

企业需要评估现有组织结构的适应性、管理团队的能力和经验,以及员工支持的程度,确保改制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法律风险:国有企业改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企业需要评估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改制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同时,企业还需要评估改制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等。

4. 市场风险:国有企业改制后,将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

企业需要评估自身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以及行业的发展趋势,从而制定相应的市场策略。

同时,企业还需要评估改制后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如市场份额下降、品牌声誉受损等。

二、应对策略1. 加强风险管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管控。

这包括加强财务管理,提升流动性管理能力,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监测和防范,以及建立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等。

2. 优化组织结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模式的变化,适时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

这包括清理无效岗位、优化岗位职责,提升管理层的能力和素质,以及建立高效沟通和协作机制,确保组织结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3. 合规法律合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改制过程的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做好法务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有效应对与法律相关的风险事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它们的特殊性质,这些企业在治理结构上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将介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力过于集中。

由于国有控股企业通常由政府控制,高层领导拥有绝对的权力,而股东和中层管理人员的发声权和监督权较弱。

这导致了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独立的董事会。

董事会应该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成员组成,他们应当能够有效地监督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

此外,加强股东的权益保护也是必要的。

国有控股企业应该鼓励股东行使他们的权益,发起对高层决策进行问责和监督。

其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

由于政府的影响力,这些企业往往缺乏自由竞争和市场化运作的环境。

这导致了资源配置不合理和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市场竞争。

政府应该减少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干预,鼓励它们在市场上与其他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此外,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激励机制,激励公司员工努力工作和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独立的审计和监管机构。

在这些企业中,审计和监管机构常常受到政府的操纵和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这些机构应该由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应该能够独立地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此外,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也是必要的。

监管机构应该独立于政府,并制定严格的监管规定,确保国有控股企业的合法运作和资金安全。

最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透明度。

这些企业常常没有及时发布信息,缺乏对外界的交流和沟通。

这导致了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有控股企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整合重组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企业整合重组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企业整合重组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前言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整合重组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分析国有企业整合重组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法律问题1. 产权归属问题在国有企业整合重组中,产权归属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产权划分存在不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2. 交易方式选择在进行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时,交易方式的选择也非常关键。

目前常见的交易方式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资产置换等。

不同的交易方式会对后续的管理和经营带来不同影响,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 合同约束问题在进行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时,原有的合同约束也需要得到充分考虑。

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原有合同约束关系,则可能会对后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财务问题1. 资产评估问题在进行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时,需要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评估不准确,则可能会导致整合后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不平衡,影响后续经营和管理。

2. 财务风险控制问题在进行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时,需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控制。

如果不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则可能会导致整合后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亏损等问题。

3. 财务透明度问题在进行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时,需要保证财务透明度。

只有保证财务透明度,才能有效避免各种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四、管理问题1. 组织架构调整问题在进行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时,需要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组织架构调整问题,则可能会导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

2. 人员安置问题在进行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时,需要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问题。

只有保证人员安置得当,才能有效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3. 业务整合问题在进行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时,需要对业务进行整合。

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业务整合问题,则可能会导致经营不稳定、效益下降等问题。

五、总结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企业改制中土地资源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企业改制中土地资源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 ) 有 土 地使 用权 出让 一 国
国家根据需要 , 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 可 价后授 权给经省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批准设 立 的国家控股 公 司, 作为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的国有独资公 司和集 团公 司经营管理。被授权 的国家控股公 司、 作为 国家授权投 资机构 的国有独 资公 司和集 团公 司凭授权 书 , 以向其 可 直属企 业 、 控股 企业 、 参股 企业 以作价 出资( 入股 ) 或租
维普资讯
本栏编辑 : 青凤
定必 须进行 出让 的企 业 ,应采取 出让方式处 置土地 资
产 。不应形成土地租 赁只是 出让方式 的一种补充形 式
有 作罢。所以要充分 显示企业改制中的土地 资产价值 , 笔者建 立在拟定改 制方案初 期或 改制企业 领导小 组办 公室在批准改制方案之前就应与土地部 门联合 , 征求土 地 资产 的处置意见 , 这样在一定 程度上避 免 了“ 生米煮
机, 通过 享受地 方政 府相关 的改制优惠政策 , 以安置 职
赁等方 式配置 土地 , 业应持 土地使 用权经 营管理授权 企
书和有 关文件 , 按规定办理 变更土地 登记 手续。
( ) 留 划 拨 五 保
国有企业原使用的划拨 土地 , 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
< 划拨用地 目录) , 可 以继续 以划拨方式使用。 的 还 经上述分析我们可 以清楚的看到 , 企业改制 中土地
成熟饭” 现象 的发 生。
的看法 ,在企 业改 革 中我个 人认 为应让这 两种 土地处
流失。
( ) 三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出资 ( 股 ) 入
产作 为其 中一项 重要的国有资产 ,其能 否得到妥 善处 置, 不仅决定 着国有土地 资产( 土地 出让 金 ) 是否流 失 , 同时也直接 影响着改革工作 能否规范运 行。笔者 从事 土地一级市 场管理工作 多年 ,一直 负责 国有企业 改革 工作 中土地资产 处置 、 土地 变更登记等方面 工作 。通过 几年来 的工作 实践 ,特别 是对某些个案 中存 在的 问题 进行 了一定思考分析 ,形成 了自己一 些粗浅 的认识和 想法 , 在这 里与大 家交流一下 , 以期对从事 土地 资产处 置工作的同行们起到借鉴启发的作 用。 土地资产处置方式过于单一

企业在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企业在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企业上市的规模和质量已经成为衡量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抓住历史发展机遇,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和管理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高起点、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我区谋求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

一、基本现状当前,政府十分重视企业上市工作,企业上市工作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目前已拥有拟上市企业家,分别为公司。

综观我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上市氛围日渐浓厚。

我区自开展上市工作以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中介机构推介和召开上市报告会、企业负责人座谈会等形式,并制定出台了区《关于鼓励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权证过户、土地费用、上市成功后有关人员奖励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通过这些措施,激发了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范管理的热情,全区上市氛围日渐浓厚。

(二)上市后备资源不断充实。

截止年底,全区拥有规模以上企业家,销售收入过亿元企业达家。

尤其是“三十强工业企业”中,纳税过千万的有4家,这些企业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产销能力,主业突出、行业领先、科技含量较高,有持续增长盈利能力,把这些企业筛选列入培育视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大力规范经营运作、内部管理,通过努力是有条件实现上市的。

截止目前,第一梯队:公司已进入上市审核阶段。

第二梯队:正在对年财务进行审计,股份公司名称获市工商局核准,预计月初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已与券商签署上市保荐协议,正在着手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梯队:等企业作为今后发起设立的重点企业,依据上市要求进行培育。

(三)推动企业上市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返还土地收益和土地成本问题,已按照《0号》、《8号》、《会议纪要》等有关精神,顺利完成;司土地、房产手续已办理完毕,所需缴纳费用的区级收益已按政策执行,市级部分待上市辅导正式报证监局后,按《0号》文件执行;公司正在券商的协助下进行财务调整,其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的请示已上报市政府。

国有企业打造上市过程中的合规治理问题

国有企业打造上市过程中的合规治理问题

国有企业打造上市过程中的合规治理问题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国家经济的支柱力量,国有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合规治理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国有企业在打造上市过程中所面临的合规治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国有企业上市的背景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上市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通过上市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市场化程度,增强竞争力,是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国有企业上市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诸多的合规治理问题。

三、国有企业上市存在的合规治理问题1. 资产重组问题:国有企业上市前需要进行资产重组,但涉及的资产产权纠纷、股权结构调整等问题较为复杂,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不当得利行为。

2. 内外部人员关系问题:国有企业进行上市过程中,内外部人员关系的安排和调整,容易引发利益冲突、人员流动等问题,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3. 财务披露问题:国有企业在上市前需要进行财务披露,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但部分国有企业的财务数据可能存在不完善、失实等问题。

4. 公司治理问题:国有企业在上市后,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权力过于集中、薪酬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四、国有企业打造上市过程中的合规治理对策1. 强化法律意识:国有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合规治理的重要性,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2. 加强内部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财务披露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3.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在上市后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股权激励机制,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建立健全的薪酬激励机制,保障内外部人员关系的稳定。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S we e p i n g o v e r t h e M a n a g e me n t I 管理纵横
国有 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及思考
孔 庆 燕 兖 州煤 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济 宁 三 号煤 矿 2 7 2 1 6 9
摘要 : 国有 企业 改制是 当前社会 主 义市场经 济 发展 的重要环 节 , 国 企改制的 目的是促 使 企业成 为独 立 的经济 实体 , 成 为 自负盈亏 、 自主 经营 的商品 经营者 , 是 现代 企业制度 改革 重 大举措 。本 文主要 探讨 了国企改制过 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相 关 解 决 对 策 。 关键 词 : 市场经 济 ; 企业改制 ; 国有资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 , 在 社会主义市 场建设 中起着骨干和主导作用。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 复杂的系统工程 , 应充分认识到推进 国有企业改革 的重要性和紧迫 性, 同时应看到这项工作的艰 巨性和长期性 , 必须有步骤、有计划的 分 阶段实施。传统的 国有企业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 代企业制度 , 尽管国企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 , 改制中部分问题得到基 本解决 ; 但一些实质 问题依然存在 , 给国有企业自身素质及国民经济 的整体提高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 , 国企改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 需要我们进一步摸索和学习 , 如何在保持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实现 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 如何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 系, 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充分实现其应用价值 , 实现保值增值等等 。 只有充分认识国企改制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才能深层次挖掘国企改
题上 。而改制后 , 很多企业出现 问题 的主要原因是经营管理过程 中 出现了失误。我们也看到 , 许多国企即使改制比较完全 , 但管理没有 跟上, 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 导致企业经营绩效不佳。

企业国有产权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

企业国有产权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

企业国有产权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

企业国有产权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 缺乏统一规范: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导致操作过程不规范,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2. 利益冲突: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多方利益,如股东、员工、政府等,存在利益冲突和协调问题。

3. 企业文化融合:不同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模式,兼并重组后可能会因为文化差异导致管理上的困难。

4. 风险控制: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需要做好风险控制。

相关意见建议:
1. 制定统一规范:政府应制定国有产权兼并重组的统一规范和标准,规范操作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 协调各方利益:兼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尽可能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利益冲突。

3. 推进企业文化融合:兼并重组后应积极推进企业文化的融合,形成共同的企业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4. 加强风险控制:兼并重组过程中应加强风险控制,做好市场、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5. 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应完善国有产权兼并重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兼并重组过程的监管和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兼并重组的文献、资料或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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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制辅导是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之一,许多业绩优良的企业因为没有做到规范改制,为日后的上市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甚至还误了上市的最佳时机。

近期,山东证监局对企业上市前普遍存在的股权重组、资产整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等改制过程中常见问题进行了专题梳理、研究,提出具有权威性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供相关企业、部门参考。

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需要稳妥处置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企业上市前的股权重组问题。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即存量的结构调整和增量的股权融资。

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前的股权重组优化股权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引进高端人才,实现高管人员利益与股东利益、企业利益的三位一体。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既搞存量股权转让又搞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增量融资,两方面加起来占总股本的比例很大,引起公司股权较大幅度的变动;有的个别公司则抱着“捞一把”的思想,利用公司上市后股权增值的所谓题材,通过高溢价对外出售股权;个别企业以上市为名,以引进战略投资为幌子,搞非公开发行,触犯法律法规。

这些都给公司上市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在上市前的股权重组必须坚持三个“一定”原则,即“比例一定要适当、价格一定要合理、程序一定要规范”。

(一)股权重组的比例问题。

企业上市前股权重组,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融资,都要把握“量”的尺度,比例一定要适当,将股权变动的比例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

原则上,我们认为不宜高于20%。

如果比例过高,造成改制企业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可能会对企业上市产生一定影响。

(二)股权重组的价格问题。

股权重组时,价格一定要合理,充分权衡新老股东的利益。

既要防止低价转让或出售,侵害出让方利益,又要防止大股东利用实际控制权随意提高转让或出售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

此外,同一次增资的折股比例应一致,要体现“公平”原则,并且尽量采取现金出资的方式。

(三)股权重组的认购程序问题。

一是入股资格的确定。

增资入股时间不同,对股东资格要求不同。

绝大部分企业要在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如果对象不是原有股东,除企业《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方能取得增资入股的资格。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原有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但对相关程序有严格要求。

我国的产业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投资人有特殊的要求,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要充分了解和把握。

二是增资扩股的程序。

企业无论在改制前还是在改制后增资扩股,都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虽然法律法规取消了新股发行间隔一年以上的限制性规定,但同时提高了禁售期要求。

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现实中,许多企业运作不规范,不重视认购程序,认购人对锁定期新规定不了解,极易形成法律纠纷,产生信访举报,影响企业上市工作。

二、关于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整合问题。

资产整合是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为了优化资产结构、理顺业务关系、减少关联交易或避免与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等情况,通过合并、分立、收购、出售、债务重组等形式进行的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组织的优化和再造。

当前,企业在改制进行资产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资产整合不彻底,没有达到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公司独立性的目的;二是资产整合比例过大,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增加了上市时间成本。

(一)资产整合要以增强独立性,实现企业整体上市为目标。

国务院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所以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应达到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将产供销纳入统一体系,与主营业务没有关系的业务资产应予剥离,但是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后勤保障等部门不宜剥离。

(二)资产整合比例不要影响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

公司发行上市的条件之一就是“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所以企业资产整合要考虑到这一因素,尽量避免发生这样的变化,否则将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

判断主营业务变化考虑的参数:一是性质,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性质发生变化,如产品种类发生根本性改变;二是数量,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性质虽然未发生变化,但是数量发生了重大变化。

目前对于“重大”的界定,有关法律法规均无明确的数量标准,只能依赖于专业判断。

判断数量是否重大,应看该项资产及其带来的收入占整个企业资产和收入之比,目前惯例掌握的警戒线是30%,超过该比例的,对上市时间周期将产生一定影响。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判断,应考虑发生变化的职务的高低,至于变化的数量可以参考《办法》中对于重新辅导的规定,即“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但这不是判断是否为重大变化的绝对标准,只能作为专业判断时考虑的因素。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证监会对整体改制的相关规定与工商部门的要求不一致,造成折股基础不同,即折股是以经过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额还是以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为基础;二是个别公司没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设计折股比例和股本,没有处理好折股倍数和股票发行溢价倍数的关系,没有为公司下一步股本扩张预留空间;三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审批的特殊规定还不了解。

为此,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折股的净资产基础。

根据证监会《办法》,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对于公司变更,证监会相关规定原则上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评估,但若公司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了评估,在审计后净资产高于评估净资产的情况下,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

(二)确定合适的折股比例。

判断和评价净资产折股是否合理,关键是看能否保障新老股东各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兼顾新老股东利益。

一是折股比率应小于或等于1。

折股比率是指所折股本与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之比。

按照《公司法》第96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规定,折股比率应小于或等于1,避免股份有限公司虚增股本。

二是折股倍数宜小于将来股票发行溢价倍数。

折股倍数是折股比率的倒数;股票溢价倍数是新股发行价格与股票面值之比。

折股倍数小于将来股票发行溢价倍数,符合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公司目前的收益能力是在老股东治理下建立起来的,老股东承担了公司过去经营的风险,而新股东可以直接享受公司的经营能力;其次, 按账面净资产折股,使老股东本身损失了应享有的实际增长的权益价值;第三,股份转让的锁定期使老股东损失了时间价值。

这一标准保证老股东的权益不至于因新股发行而受损失。

三是折股比例的确定应与公司将来发行股票价格、所需筹资额、发行后股权结构一并考虑。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一般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与每股收益是成正相关关系的,即公司每股收益越高,可发行股票的价格就会越高。

在净资产额一定的情况下,折股比例的大小会影响老股东股份数额,在一定的股权结构下,会影响公司股本规模,从而影响每股收益和发行价格,影响总筹资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商务部审批,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中须给这一审批环节留出足够的时间。

四、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问题。

目前,一部分企业通过代位持股或隐名持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股权信托或信托持股、壳公司持股等方式造成股东超过200人,由此形成企业上市的主要法律障碍。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证券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由于目前证监会对《公司法》实施以来发起人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的设立申请暂缓核准,所以所有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都不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实践中,证监会也在严格遵循此原则,注重实质审查,即在审核时不但要看名义上的股东人数,更要看实际上的股东人数。

因此,如果企业存在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必须加以解决。

目前,能够有效解决股东超过200人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通过股权转让,减少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股权转让使实际股东人数控制在50人以下。

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价款支付是否及时等。

如果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当股东人数达到法定要求且股权结构稳定下来后,企业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三年连续计算。

股份有限公司应该通过股权转让使实际发起人控制在200人以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企业的股权转让不能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

此外,即使是为了解决股东人数问题而进行股权转让,股权的变动也不宜过大,应控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的20%以内,从而不影响三年连续计算。

(二)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

这种办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成为公司本身,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实现了注册资本或者是股本的减少。

股权回购的合法合规性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股东应该自愿转让,转让协议应该合法有效,转让价格应该公平合理,价款支付应该及时。

股权回购还应该履行其他的法定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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