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上市基本问题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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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上市基本问题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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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企业改制上市的基本条件 (2)

第二部分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 (5)

第三部分企业改制重组工作流程 (7)

第四部分改制重组模式及股份公司的设立 (14)

第五部分改制重组的基本范围和主要内容 (17)

第六部分改制重组应注意的问题 (26)

第七部分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 (32)

第八部分规范运作 (36)

第一部分企业改制上市的基本条件

大部分改制企业的目标是实现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因此,本文对相关条件的分析均以未来在主板市场发行新股为出发点。

一、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

1、《公司法》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作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说明:发起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无论是中国公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还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到我国投资的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不能作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证券公司不允许进行实业投资;工会、职工持股会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机构不得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实际操作中,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数不应超过50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执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8)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发起人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的条件

股份公司设立后,经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辅导一年,并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则改制企业即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其相关条件规定如下: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此条规定针对定向募集公司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再融资);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只是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最基本的条件,除此之外,还应关注国家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诸多要求。

第二部分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

1、最佳原则

即通过改制重组使公司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实现资产的最佳组合,重组后的公司资产效益达到最佳水平,提高资本利润率,以利于取得较高的股票发行价格,扩大资产规模(目前实际操作中,证监会基本上将IPO的市盈率限定在20倍以下),从而使上市公司单位净资产获得尽可能大的市值。这是改制重组最主要的原则。

2、突出主营业务原则

立足主业、立足主导产品、专业化发展是我国企业培养核心竞争能力,建立长期竞争优势的基础,这也是企业改制重组应坚持的原则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1998]8号文的要求,要做到公司的主营业务(指某类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避免同业竞争原则

改制重组要严格避免形成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简称“竞争方”)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否则,将会产生利益冲突,从而被认

为不宜上市。

4、减少关联交易原则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销商品、买卖资产等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并非是禁止性规定,但为避免关联方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侵占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改制重组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

5、人员、财务独立及资产完整原则

要严格做到改制后的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拟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及资产完整。具体包括:(1)人员独立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制人,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制人分开,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控制人处兼任任何职务;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推荐董事和经理人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2)财务独立

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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