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稿样本:白酒增塑剂超标
塑化剂在白酒中危害及检测方法

刍议塑化剂在白酒中的危害及检测方法摘要:本文剖析了目前我国白酒中的塑化剂的危害及其来源,提出了关于白酒中有关塑化剂的检测办法——利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定性和定量检测。
本文认为,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检测技术,可以一定程度上解除塑化剂对人们神经的触动,减少塑化剂对食品安全的的冲击。
关键词:塑化剂;白酒;危害;检测中国人造酒已有悠久的历史,白酒出现以后随着岁月的积淀已经升华为一种文化,是物质与精神的完美结合。
承载者人们心灵的诉求。
不过,近来有媒体爆出,酒鬼酒被检出塑化剂超标2.6倍。
并同时连累到其股票市场,酒鬼酒被检测出超标塑化剂后在股票市场引起了轩然大波,当天就导致酒鬼酒股票停牌,几天之后虽然复牌,但又几天接连跌停。
之后四川五粮液、国酒茅台也没逃过股票下跌的厄运,下跌幅度超过了4%。
塑化剂,是高分子材料助剂,被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
加工塑料的过程中添加了塑化剂就可以增强塑胶产品的柔韧度、光泽度,并且使产品好成型,易加工。
[1]塑化剂在工业领域应用是合法化的。
而塑化剂加入白酒之中,可以使酒类粘性更强,留香更久,看上去提升了白酒的档次和品质。
但是,塑化剂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长期食用塑化剂超标的食品,会损害男性生育能力,促使女性性早熟并且会对人体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伤害,严重者甚至可导致肝癌。
一、目前我国白酒中的塑化剂的危害及其来源塑化剂有很强的致癌性,如果长时间食用增塑剂超标的食品,会促使人体分泌大量的雌激素,会造成男性的生育能力下降,少精、死精、精子活动力差等问题。
性别也容易向女性倾斜。
对女性影响也不容忽视,会使女性性别紊乱,引起激素失调而造成早熟或者性征不明显等问题,甚至造成其他系统的功能紊乱以及基因的突变。
因此,生产白酒的厂家要更改目前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塑料容器、管道等设施,杜绝塑化剂在白酒中的出现,杜绝它对酒文化的玷污,杜绝它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二、关于白酒中有关塑化剂的检测标准与办法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塑胶制品中的塑化剂在大致有十六种,目前,国家在白酒质检的标准中没有关于塑化剂方面检测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要求。
白酒企业处罚案例分析报告

白酒企业处罚案例分析报告引言白酒作为中国传统的酒类饮品,在国内市场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消费群体。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白酒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采取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
本报告旨在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白酒企业处罚案例,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
案例一:某白酒企业虚标产品酒精度某白酒企业在产品中虚标酒精度,宣传其产品酒精度较高,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处以较大的罚款金额。
此案例揭示了白酒企业在产品宣传中不诚信的行为,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二:某白酒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某白酒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降低了产品的质量标准。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产品口感下降,投诉率大幅上升。
监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最终处以罚款并责令企业整改。
此案例揭示了白酒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而无视产品质量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伤害了企业的声誉。
案例三:某白酒企业存在环保问题某白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直接或间接对附近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相关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了严密监察,并最终处以罚款,并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此案例揭示了白酒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给周围社会和企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影响和启示这些典型案例不仅揭示了白酒企业存在的问题,也给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
首先,白酒企业应当诚信宣传产品信息,不得虚标和夸大产品性能。
消费者是市场的裁判,如果企业失去了信誉,将难以获得长期的市场地位。
其次,白酒企业应当重视产品质量,不得为了追求利润而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只有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口碑。
再次,白酒企业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只有通过绿色发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白酒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虚标、降低质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监督和检查。
黄湘宇与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湘宇与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沪02民终114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海蓉王晓梅俞璐【审理法官】邬海蓉王晓梅俞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湘宇;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黄湘宇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湘宇【当事人-公司】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朽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丁伟晓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周世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朽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丁伟晓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周世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朽丁伟晓周世昉【代理律所】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湘宇【被告】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同产品责任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黄湘宇以涉案酒品DBP含量超标,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国际酒交中心、西凤酒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但目前我国尚无有关食品中DBP含量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无证据证明相关地方或企业就食品中DBP含量专门制订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故黄湘宇的上诉请求,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新规THE NEW REGULATIONS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原辅料管控,建立并严格落实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对采购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原辅料,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要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食品生产者应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管控,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包装油脂类、酒类食品。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防控,使用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垫片、容器、工具等,不得含有塑化剂,避免食品接触污染。
应加强贮存、运输、交付、销售等环节控制,防止因贮存温度高、运输交付不当等问题造成塑化剂污染。
鼓励企业使用不锈钢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工具等。
四、企业生产经营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塑化剂最大残留量的规定。
白酒和其他蒸憎酒中邻苯二甲酸二(6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分别不高于5mg/kg和lmg/kg。
油脂类、酒类食品中DEHP(白酒、其他蒸憎酒除外)、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DBP(白酒、其他蒸憎酒除外)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0.3mg/kg o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塑化剂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查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严查食品包装材料和盛放食品的容器是否含有塑化剂。
刘燕(刘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案(温市监处字〔2022〕1850号)

刘燕(刘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案(温市监处字〔2022〕185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温市监处字〔2022〕185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200【处罚日期】2022.01.25【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刘燕(刘燕)【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8:55处罚名称刘燕(刘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字〔2022〕1850号被处罚对象刘燕(刘燕)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字〔2022〕1850号;案件名称:刘燕(刘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刘燕(刘燕);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燕;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1月17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2-01-25处罚决定日2022-01-25期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品牌管理》案例分析作业

案例分析(注意要点、分析简要)一、(新浪财经)每经记者赵春燕发自北京继运动品牌、户外服饰品牌之后,来自国际环保机构绿色和平国际(以下简称绿色和平)最新的一项调查发现,全球20家时尚品牌的服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有毒有害物质。
此20家品牌中既包含Armani(阿玛尼)、Victoria’s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CalvinKlein等国际大牌,也包含内地的Vancl(凡客诚品[微博])等品牌。
所检测出的有毒物质涉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邻苯二甲酸酯以及偶氮染料释放出的致癌芳香胺。
该项调查表明,有毒有害物质可以在生命周期的任何一个阶段被释放,并最终进入江河湖海,“随着‘快时尚’的兴起,大量的服装被生产和销售,对于环境的影响又被放大了,尤其是源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绿色和平在该项《全球时尚品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调查》中呼吁,大品牌服装公司应该做出可信的“去毒”承诺,承诺的内容包括在2020年1月1日前,在其全球的供应链及所有产品上,淘汰所有的有毒有害物质。
假如你是Armani(阿玛尼)的董事长,那么,在遇到上述突发事件时:1.你如何面对公众危机(如何恢复公众的信心)?答:第一及时道歉承认错误。
第二成立专项调查小组,找到有害物质的来源。
第三设计方案,优化生产,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第四及时将上述情况通报给大众。
2.你将如何调整贵公司的营销策略(包括产品、价格、分销和促销策略)?答:第一步是将检查出的含有毒物质的产品立即召回,防止在市场上流通;第二步快速设计、生产出不含有毒物质的产品,做好前期的推广和广告;第三步做一个关于健康方面的活动或行动,倡导健康穿衣,发放本公司的产品,以此打开销路。
3.请列举至少一家中国企业的实例加以详细论述。
答:《企业危机公关成功案例--大白兔成功突围甲醛门》大白兔奶糖在突然遭遇“甲醛门”事件后,冠生园公司积极应对,在4天时间内便成功“突围”,从此次危机事件的处理给了我们四点启示:应对危机公关必须主动、及时、统一、权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ada3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c6.p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
的函
正文: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
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特定迁移量或残留量,不得接触油脂类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
卫生部办公厅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结束——。
酒中为什么要加塑化剂

酒中为什么要加塑化剂白酒企业实在是冤枉,白酒是不需要添加塑化剂的,应正确看待塑化剂问题:白酒在生产过程中是没有塑化剂成分的,但在管道输送和包装等环节会接触到塑料制品。
如白酒行业普遍用的塑料管道,是传统高分子材料加塑化剂而成,并非环保的增塑剂,这是行业弊病。
因此输送白酒过程中,酒体作为一种有机溶剂,很容易将塑化剂溶解到酒精中。
按目前的情况分析,在生产白酒过程中生产企业蓄意添加增塑剂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因在白酒中掺入增塑剂对白酒的理化性质没有任何帮助。
造成白酒中增塑剂超标最有可能的原因有三种:1.在装卸、储运等过程中使用的PVC材质的管道或容器,导致PVC中的增塑剂析出,从而使的白酒中的增塑剂含量超标。
如装卸白酒或酒精的塑料管道,塑料瓶盖。
2.白酒中掺入的香精、香料中增塑剂超标。
3.上次台湾的高粱酒事件,最终的调查结果也是因为使用的塑料管道不达标,因为乙醇是一种有机溶剂,规定是使用不锈钢容器及管道,但是部分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使用的是塑料管道。
----------白酒专家解疑网文转载1)不排除企业人为因素,因为添加塑化剂可以增加白酒的粘稠度,让酒显得更有质量。
(2)此外自来水管道、瓶盖等包装也可能是白酒含塑化剂的来源,对此中酒协指出,塑料制品在白酒产品中生产过程中已经使用近40年,但并没有发现因为塑化剂而导致病变的案例同问塑化剂加酒里的作用今天 10:36白酒添加塑化剂则有可能是为了让年份不够的酒液看起来好看,增加各种增粘剂可固化伪造粮食酒内的糖分,产生粘杯挂杯的效果。
但同时也有可能是白酒产品中的塑化剂属于特定迁移,主要源于塑料接酒桶、塑料输酒管、酒泵进出乳胶管、封酒缸塑料布、成品酒塑料内盖、成品酒塑料袋包装、成品酒塑料瓶包装、成品酒塑料桶包装等。
白酒里含有塑化剂,喝起来会感觉绵软滑润,俗话说喝起来是面敦敦的!也就是说含有塑化剂的白酒口感更好,普通白酒添加塑化剂后可以达到甚至超过经过长时间窖藏的白酒的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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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稿纸
文稿标题XXX生产经营(销售)被污染白酒案处罚决定
附件
拟稿单位及拟稿人XXX所XXX
2016年月日
拟稿单位及
核稿人
年月日发文机关及
文件号
阆市监处字(2016)第号
批准发文领导
签字
年月日
印发打字
校对
发出时间年月日
当事人:XXX,男,X岁,X族,XX文化,住XXXXX,身份证号XXXX,个体工商户[名称:XXX,经营场所:XXX,组成形
式:XXX,经营范围:XXX。
注册号:XXXXX]。
X年X月X日,原阆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阆中市XXXX号的XXX(当事人)门市部生产经营(销售)的XX千克散装白酒进行了抽样。
后经XXX检验,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本局于X年X月X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XXX于X年X月X日在阆中市XXX生产酒精度为X%的散装白酒XX千克,并以每千克X元的价格在XX对外销售,货值金额X元。
经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白酒为不合格产品,其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现场未发现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物资存放,涉案白酒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超标系因产品被生产经营设备污染所致。
至X年X月X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白酒XX千克全部售出(另1千克为抽样样品)。
由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销售)中未建账,致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
…………
本局认为:当事人X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九)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被污染白酒”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本局决定给予从(减)轻处罚。
X年月日,本局向XXX送达了“阆市监处告字…2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其他新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X元;
2、处罚款X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阆中市支行营业室(帐号:…………账户名:……)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阆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阆中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