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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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保障工程安全和运行有效性。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全员质量管理、全面参与”的理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坚持科学、规范、安全、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工程质量、效率和可靠性。

第二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程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合理、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质量控制计划,安排专人负责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质量计划执行,保证施工质量达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确保施工过程可追溯和质量可控。

第三章监理质量管理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理活动,确保监理质量。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提高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及时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与业主单位建立密切的沟通机制,及时反馈监理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

铁建设2006147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6147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47号铁建设〔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及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

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第七条监督总站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流;(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七)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八)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并进行年检;(九)建立全国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公布;(十)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铁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重点控制、责任明确、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的管理;(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信息反馈。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明确质量责任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科技支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设立若干个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所辖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标准化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的行为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监管,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标准化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参建各方的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最集中、最全面、最彻底的体现场所。

现场检查是对参建各方管理体系活动和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监测活动,通过检查掌握参建各方管理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运行活动或结果的偏差,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检查必须坚持“三全”原则,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

通过检查进一步深入查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的不足,督促参建单位进一步完善机制、健全体系,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新建、改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检查。

第二章检查形式第五条全面检查.各项目每月25~30日要开展一次由指挥长(总经理)亲自带队徒步全面检查.分组对现场进行全面平推检查,全面掌握工程现场情况,找准月度工作着力点,制定下月度工作计划.第六条重点检查。

每月15~18日指挥长(总经理)亲自组织开展对上月布置的重点任务、重点工作进行抽查。

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确保月度目标实现。

第七条专项检查。

每月各项目管理机构要至少组织1次针对重点施工、阶段性施工、季节施工、专项施工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对象特点安排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第八条突击检查。

建设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要强化日常的突击检查,随时发现、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真正掌握现场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处置及时。

第三章检查流程第九条制定计划。

各指挥部(合资公司)要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分析、研究,针对建设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

第十条成立组织.组织具备资格的人员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要熟悉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明确分工,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开展检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颁布单位: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23【实施日期】2021.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 2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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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到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 I 类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对 II 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按规定组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等。

未经审核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并应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保证竣工文件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

没有经过鉴定、批准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

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交底,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应设置现场机构,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设计问题。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

应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必要的质量技术保证,按照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意见等对勘察设计进行优化完善。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

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劳务的,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劳务分包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其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且未经铁路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

施工单位现场应实行扁平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ISO-9000质量标准要求,在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

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至少有一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实验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检验签认,保存检验资料。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核对施工图,提出书面意见。

施工中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

若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监理人员。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铁道部及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铁道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查和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并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不良质量行为进行核实、记录,并按规定进行通报、公布。

第五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或临时停工。

第五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因举报而避免或消除重大质量问题、隐患的,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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