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到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I 类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对II 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按规定组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等。未经审核的施工图,不得使用。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保证竣工文件符合要求。第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没有经过鉴定、批准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交底,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应设置现场机构,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设计问题。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应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必要的质量技术保证,按照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意见等对勘察设计进行优化完善。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劳务的,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劳务分包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其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且未经铁路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施工单位现场应实行扁平化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ISO-9000质量标准要求,在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至少有一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实验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检验签认,保存检验资料。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核对施工图,提出书面意见。施工中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若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第三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

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监理人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铁道部及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铁道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查和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并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五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不良质量行为进行核实、记录,并按规定进行通报、公布。第五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或临时停工。第五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因举报而避免或消除重大质量问题、隐患的,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铁路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的,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第五十七条铁路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的,责令改正,并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规定限制其参加铁路勘察设计投标或方案竞选。第五十八条铁路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六、三十八条的,责令改正,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规定限制其参加铁路工程施工投标。第五十九条铁路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责令改正,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规定限制其参加铁路工程监理投标。第六十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大事故的,一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编制或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实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第六十一条铁道部有关工作人员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咨询等业务的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另行规定。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ditions of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1.词语解释 1.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2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1.3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 1.4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 1.5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 1.6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

1.7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1.8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1.9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 1.10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3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1.14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15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关键问题研究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关键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8-10-01T11:50:08.7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7期作者:陈虎 [导读]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这也为铁路建设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强化对铁路建设工程的管理,对于促进铁路行业的现代化和规模化意义显著。 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烟台市 265401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这也为铁路建设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强化对铁路建设工程的管理,对于促进铁路行业的现代化和规模化意义显著。高水准的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可以充分满足当前高水准的运输要求,而且也能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简单分析了当前铁路建设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题并提出了加强铁路工程管理的对策,以期可以建设一条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铁路工程。 关键词:铁路建设;工程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步伐逐渐加快,铁路建设是我国交通运输的基础保障,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铁路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规模不断扩大,同时项目更加多样化,施工环境日趋复杂,使得铁路建设的工程管理出现诸多问题,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质量。铁路部门应该认真分析其中的关键问题,并采取有效对策,提高管理水平,从而促进铁路建设的顺利实施,为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1铁路建设工程面临的形势环境与管理关键问题分析 1.1铁路建设工程面临的形势环境分析 实现大规模铁路建设工程下高速度与高质量、高标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已经成为铁路建设工程的主要方向。首先,在铁路建设工程的规模以及标准越来越高的形势下,其工程建设的理念以及技术、质量、建设管理、施工组织等要求标准也不断提高,对铁路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使得其建设任务也更加艰巨。其次,随着铁路建设工程的大规模建设,对于建设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现有管理模式与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实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适应变化,使得铁路建设工程的管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考验。 1.2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存在问题 结合上述对铁路建设工程所面临的形势环境分析,当前铁路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以下关键问题:首先,设计深度不适应快速铁路发展的问题。一方面,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体制机制不健全,铁路建设人员市场开放程度不够,尤其在设计阶段,市场竞争不充分,对设计单位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另一方面,由于大规模的铁路建设,设计力量不足,造成设计深度不够,其体表现在前期资料不充分,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不科学,勘察家设计深度和精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同时,还存在地质勘察滞后,勘探数量不足;方案比选不足,与地方政府协调不够的问题。其次,铁路建设工程中施工人员的素质问题。由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多以普通劳动人员为主,并且是铁路建设的主力部分,而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建设质量直接影响着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铁路运输能力需求解决情况。施工建设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较低,不仅会给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带来一定问题,而且对建设质量也存在着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铁路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追求经济利益,过分追求施工进度与效益,忽视对施工人员劳动强度与身体承受能力或条件等之间的平衡,也会导致各类施工建设质量问题发生发生。其三,铁路建设工程管理人员素质问题。铁路建设工程的管理人员是管理实施的重要人力因素与作用部分,如果管理人员,尤其是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单纯以项目利益为目标,而忽视对铁路建设安全以及质量的控制管理或者是投入支持等,必然会引起实际建设中安全与质量问题被忽视,从而对铁路建设的顺利开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比如,铁路施工建设中,质量控制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流于表面形势,缺乏有效的落实和实施等,为躲避工程质量检测,存在随意编造工程建设的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数据,以蒙蔽监管单位等,都会造成各种质量问题发生,对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提升与发展十分不利。最后,铁路建设工程管理中质量控制与监管中也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譬如,质量控制与管理中,各项施工的质量检测与控制管理并未落实到位或者是进行检验合格,就进入下一步工序,出现检验批数据编造、补填等,都是一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容易存在的问题,对其质量控制及管理提升十分不利。此外,在铁路建设的质量监管环节,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发展的不完善性以及未实现完全的规范化情况,导致在铁路建设监管中,一些监理单位或者企业本身存在的监理业务转包或者是监理证照挂靠等钱情况,再加上监理单位本身的不规范与不完善,导致监理人员流动较大等,都会对其监理的责任心以及积极性等造成影响,不利于铁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控制,是影响其管理提升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2铁路建设工程管理的有效对策 2.1加强管理模式的革新,完善管理的方式方法 过去的铁路建设管理方法较为单一,方式不科学,与现代化铁路建设的实际不符。对此,我们一定要革新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模式,根据不同的铁路建设工程采取不同的管理对策,建立指挥部门和管理部门,优化人员的具体配置,坚持做到人尽其才。在管理方法上,还应该保证具有全面性,严格遵循项目管理原则实施作业,进一步精简人员,选用具有高素质的管理者实施管理。另外,想要变革以往的大跨度管理现象,管理单位还可以采用大监理的模式进行作业,不断降低成本,走科学管理的方针。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全面开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铁路建设管理模式必须要更好的适应经济现状,坚持与市场接轨的原则。分离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不相适应的地方,按规定体制下的管理方式加强管理。与此同时,铁路建设工程管理还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引进现代化管理设备,与网络系统保持一致性,实施多元管理方针,打好基础管理项目。 2.2做好铁路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成本、进度以及环境管理 技术管理工作由项目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做好工程测量、设计文件审核、施工技术调查、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指导书、技术资料管理、工程试验和检验、工程施工技术总结及竣工验收、编制竣工文件等工作;针对成本管理,首先应制定现场成本控制目标与计划,在控制目标指导下编制控制计划,将项目分解到单位工程,对单位工程进行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租用费及临时工程费等分解,形成成本控制计划。其次,还应制定施工现场“责任成本”管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现场各类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在成本管理中的积极性,进行激励;再者,铁路工程项目施工分为站前和站后程,站前工程又分为线下和线上工程,其施工进度应遵循先站前、后站后;先线下、后线上的施工顺序。铁路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关键节点包括线下完工时间、线上完时间和站后竣工时间。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工期控制要依靠人力资源、设备资源、材料资源、资金投人、技术方案优化等措施来实施控制。

铁路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1、总则 1.1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中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铁路工程建设单位及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管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项目经理部及各工区必须在接受政府监察、行业管理、对企业负责、在群众监督的基础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长效的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等目标。 2、安全生产管理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2 铁道部《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1-2009)、《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2-2009)、《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3-2009)、《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 2.3 国家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性文件。 2.4 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 3、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3.1 安全工作指导思想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体系运行,改进监管方式,依法落实铁路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系统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计[2007]97号]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精度,推荐的主要技术条件明确,重大设计方案比选充分,影响投资的因素考虑全面,投资估算编制合理。投资估算文件应有符合规定的工程数量清单和综合(分项)估算资料。 第七条项目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和地下管线迁改应以勘测调查资料为基础准确计算,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及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补偿原则,分析具体补偿单价和费用列入估算。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没有明确征地拆迁费用补偿原则的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计算或参照相关项目的补偿标准(时间相近、区段相邻或合作方式一致等)测算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入股的合资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以出资各方确认的原则和标准核定后列入投资估算。 第八条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评审主要对项目技术条件、建设方案、土地利用、节能环保、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效益评价等内容形成明确审查意见,评审报告要附项目投资总估算表(或总估算汇总表)。经铁道部评审单位组织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报国家批复或铁道部自行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总投资的控制基础。项目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或批准原则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总额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审查修改设计文件,作为下阶段投资对照分析和控制的依据。 第三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是依据国家或铁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和投资进一步优化和深化设计。建设单位安排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定测,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到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I 类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对II 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按规定组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等。未经审核的施工图,不得使用。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保证竣工文件符合要求。第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没有经过鉴定、批准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word版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

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二)建设行为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各建设单位 1~2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中铁四局商合杭铁路站前xx 标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了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打造精品工程,结合项目施工实际情况,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 2017? 310 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 2014? 292 号)以及京福客专安徽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福安质 , 2018? 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项目部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上级文件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工作依 督查工作,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各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项目部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指挥长 任组长,分管质量安全的副指挥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各分部和梁场(厂)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项

目部安质部,负责标段内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日常工作。 项目部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 1.现场质量安全红线检查组: 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每月负责组织对各分部(梁场)施工项目(工点)进行定期检查,重点针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及临近营业线施工质量安全;桥涵、连续梁、路基、无砟轨道、房建等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责对工程实体方面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日常检查。 2.建设行为红线管理检查组: 组长 :xxx 副组长:xxx 组员 :xxx 每月负责对各分部(厂)的安全风险工点施工方案、安全方案、作业指导书等进行梳理审查;对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原材料、试验检测、检验批、沉降观测、工程日志等内业资料检查、对工程分包、转包等进行排查治理。 各分部、梁场(厂)要相应成立以分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组织机构,制订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并组织 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三、红线问题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 [2014]1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关键问题及对策研究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关键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铁路建设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基础,也 是交通运输通畅提供有力保障,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铁 路建设是对实施工程管理是国家交通建设的关键。本文就结合我国铁路建设的实 际情况,分析出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存在的关键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促进 国家铁路运输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关键问题;对策研究 时代飞速的发展,大大增加了铁路建设工程的数量和需求,虽然铁路建设工 程能够解决人们的住房等问题,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负面的 影响。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项目管理还不够完善。因为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从投 资决策到投入使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而在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经常会 遭遇项目管理在局部或细节上出现各类问题,除此之外,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中的一系列纷繁复杂的问题,以及竣工交付过程中的诸多扯皮因素,也加大了发 生项目管理问题的可能性。这在一方面使得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圆满管理会受到 影响,另一方面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和安全也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存在的关键问题 1、工程标准化管理混乱 铁路建设存在标准化管理混乱的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化程序管理程序。由 于许多单位对标准化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没有建立和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只注 重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与安全问题,没有对铁路运营安全进行长远规划;没有 在建设过程中将标准化管理和技术创新相互结合起来等。 2、成本管理意识淡薄 铁路建设工程跟建设单位有密切的经济效益联系,由于单位之间都缺乏紧密 的沟通,对成本管理的控制,不够精细,从而铁路建设工程关系到参建单位的经 济效益,各参建单位之间和单位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成本管理的意识 淡薄,从而使工程成本支出超出了工程预算。例如成本管理目标不明确,使得成 本管理失控;材料浪费和设备空置情况比较普遍;对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控制不力,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等。 3、工程质量管理不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最为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任何环节出现质量都会影响 施工的质量。例如,许多设计单位都没有实地的进行考察,使得设计方案无法满 足现场施工的要求;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施工方案或者施工工艺进行施工,使 得工程质量无法保障,监理单位没有严格监管施工过程,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失当。因此,在铁路建设的之前,需要进行有效的考察。 4、提高工程技术水平 现阶段,需要不断提高建设队伍的技术、管理能力和水平。新建设工程管理 对工程建设队伍的技术、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标准、高水平、 高质量的铁路工程管理必须要有与之对应的管理思维、手段和管理人才。面对铁 路建设管理现状与铁路建设需求的差距,不断改进和完善建设管理方式和制度是 保证铁路建设成功的必经阶段。 二、铁路建设工程管理的有效对策 1、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2008)23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020年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

2020年第1期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2020—02- 2 1 一、单选题(共60题,共6 0分) 1、营业线得铁路建设项目,开通后由()接管.(1 分) A 、建管单位 B、建设单位 C、运营单位 D、设备管理单位 2、在悬臂施工中,挂蓝预压相对0#块托架预压多出得一项任务就是()。(1 分) A、测试体系得弹性沉降量; B、消除体系得非弹性沉降; C、测试体系得弹性刚度 D、测试体系得安全性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一般事故上报()。(1 分) A 、国务院 B 、国家铁路局 C、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D 、中国铁路总公司 4、铁路建设“要始终把().作为铁路建设得‘生命线' , 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 加快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1 分) A、组织协调 B 、投资控制 C、合同管理 D、质量安全 5、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得主要依据就是()。(1分) A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单位、参建单位 E、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C、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 D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与工作流程 6、《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得指导意见》规定:检验批、分项、分部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必须达到(). ( 1 分) A、50 % E、75% C 、95 % D、100% 7、《关于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得若干意见》规定,铁路隧道风险评估内容按阶段 确定,可研阶段得风险评估在()基础上进行,主要对隧道线位、初步方案及可能出现得重大地质灾害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1分) A 、初测 B 、定测 C、超前地质预报与围岩量测 D、风险防范分析 8、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发现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得,()。(1分) A 、责令整改,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责令立即整改,杜绝安全质量隐患 C、立即组织调查组,查明违规行为,惩处责任人 D责令限期整改 9、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 付使用得;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得;或者对不合格得铁路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得, 由地区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关键问题及对策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关键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8-06-14T09:46:16.97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2期作者:蓝勇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基础工程建设的重要性日渐凸显,铁路建设作为交通运输的基础工程,关系到国家运输业的整体情况,是交通运输的基础,铁路建设工程管理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要明确各自职能与责任,本文就结合我国铁路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工程管理现状,简单谈谈其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完善管控,促进国家铁路运输的全面可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工务机械段广西柳州 545006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基础工程建设的重要性日渐凸显,铁路建设作为交通运输的基础工程,关系到国家运输业的整体情况,是交通运输的基础,铁路建设工程管理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要明确各自职能与责任,本文就结合我国铁路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工程管理现状,简单谈谈其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完善管控,促进国家铁路运输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铁路建设;工程管理;问题;对策 1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工程标准化管理混乱 很多铁路建设工程中存在标准化管理混乱的问题,没有按照标准化程序开展管理工作。例如参建单位对标准化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没有建立和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只注重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与安全问题,没有对铁路运营安全进行长远规划;没有在建设过程中将标准化管理和技术创新相互结合起来等。 1.2 成本管理意识淡薄 虽然铁路建设工程关系到各参建单位的经济效益,但是各参建单位之间和单位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成本管理的意识淡薄,从而使工程成本支出超出了工程预算。例如成本管理目标不明确,使得成本管理失控;材料浪费和设备空置情况比较普遍;对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控制不力,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等。 1.3 工程质量管理不力 质量管理贯穿铁路建设工程的整个过程,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例如设计单位没有深入现场进行勘察,使得设计方案无法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施工方案或者施工工艺进行施工,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障;监理单位没有严格监管施工过程,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失当。 2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问题的对策 2.1 强化管理人员的水平 在工作中,管理者担负着铁路建设的主要职责,对建设项目全程以及项目的成败负直接责任,所以提高项目管理者的素质至关重要。在国家颁布实施的《铁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全过程事项,全面落实铁路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规定与方针政策,严格根据实际明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与投资,保障工程整体质量、工程安全、投资合理等目标的实现。由于建设项目施工中会牵涉到大量的专业技术、劳资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管理等各环节如同一个大型的机器运转,问题多、情况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工作者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要呈现出独立性与联动性,根据规范的程序,严防项目各部位问题的发生,所以必须不断提高管理者的索质,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 2.2 加强资金管理,完善责任制度 铁路建设以国家控股为主,对于资金的管理不能粗放,要把造价管理细化与规范。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资金与物资的周转,防范贪腐,把建设质量放在首位,把有限的资源与资金利用好,严格实行党政联席制度,分清责任,从工程设计到施工,再到维修保养,都要有专门领导负责,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哪个环节资金链断裂,不但要追究责任,还要及时想办法补救,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2.3 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管 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对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从工程设计、项目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入手,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与施工效率。例如设计单位需要在重点工程或者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地段,加大地质勘测的力度,采取多种勘测方法和手段提高勘测数据的精确性与可靠性,减少因设计方案失误出现的工程变更,减少铁路建设工程的投资;施工单位需要做好质量自检工作,认真排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深入现场对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召开质量检查会议,通报质量检查的结果,对不合格的施工项目限期进行整改,坚决避免出现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监理单位需要安排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负责监管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做好质量监管,并在监管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不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为铁路建设工程埋下质量隐患。 2.4 做好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与管理 首先,铁路建设工程需要注重工程建设管理,妥善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降低工程建设的成本。例如做好与政府与银行的沟通工作,争取政府政策扶持与银行的贷款优惠,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资金困难;加强与政府的协调工作,通过政府的现场办公完成工程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好施工前的现场勘查和设计方案分析,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等。其次,管理人员需要增强成本管理意识,提高工程管理的综合素质,实现工程成本的标准化管理。例如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工程施工技术、施工流程、施工进度和材料采购流程等,这样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最大程度降低工程成本;管理人员需要提高安全意识,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做好预判,从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如政府罚款、扰民费用和青苗补偿费用等。最后,施工单位需要做好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的管理工作,实施岗位责任制,避免出现浪费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损坏等情况。 2.5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在构建铁路工程施工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要针对铁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色,开展施工管理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使得工程管理制度与铁路工程的技术标准同步。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工程施工体系对促进施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预防施工管理问题极为重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结合现代铁路工程的特点,对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综合评价,了解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针对性的在既有施工管理体系上进行完善和健全;其次,要考虑既有铁路工程施工企业的整体组织架构和项目管理框架,使得改革和创新形成的管理体系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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