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DOC)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一、前言铁路工程是人类运输工具中最重要的一种,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
因此,对铁路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确保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
二、验收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施工各阶段的质量验收,包括设计、前期准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
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基沥青混合料、轨道、桥梁、隧道、站场、通信信号等各个环节。
三、验收标准1. 设计阶段验收标准1.1 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1.2 设计参数是否合理、科学;1.3 设计的可操作性、可靠性等方面是否符合实际情况;1.4 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清晰。
2. 前期准备验收标准2.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到位;2.2 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3 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2.4 施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5 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效运行。
3. 施工验收标准3.1 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3.2 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要求;3.3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有效;3.4 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3.5 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控和检测。
4. 监理验收标准4.1 监理单位是否进行了全程监督;4.2 监理单位是否定期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评估;4.3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了充分验收。
5. 竣工验收标准5.1 工程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完工;5.2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3 工程使用功能是否正常、安全;5.4 工程资料是否完备、规范。
四、验收程序1. 验收前准备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范围和要求;组织验收人员,明确责任和权限;准备验收工具、设备,确保验收过程顺利进行。
2. 验收过程按照验收标准逐项核查,记录验收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对合格的部分进行验收合格签字确认。
高速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批示例电子版表格41144

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和记录表填写标准一、单元划分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具体划分详见各章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及编号附表。
当本专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缺项时,可借用其他专业相同或类似工程表格填写。
二、验收程序工程质量验收采取分层次、逐级验收。
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
所有验收的基础就是检验批验收记录。
㈠、检验批验收组织: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验收。
监理单位检查全部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各项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确定。
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
⑴实物检查①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②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检验,按验标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③验标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按抽查点数符合验标规定的百分率检查。
⑵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
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⑴主控项目:是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⑵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不合格的处理:⑴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后的检验批,重新按验标验收。
⑵当试块试件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邀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标准不统一的处理:当涉及结构安全和系统功能的部分设计规范条文和设计文件对质量的要求与验标不一致时,应以设计文件为准。
㈡、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工程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技术负责人验收。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发改基础〔2015〕2830号)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组织验收或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的政府投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 国家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条件、验收程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运营单位意见。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验收配合工作,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验收工作安排建议,做好现场验收安排。
第五条 通过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部门制发《国家验收证书》。
第二章 验收范围、依据和条件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工程范围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范围。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 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3.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申请国家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2. 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初期运营满5年应申报国家验收),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3.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4. 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5.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6. 竣工决算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经项目管理部门内审,无遗留问题;7. 档案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三章 验收准备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国家验收准备工作,使建设项目尽快达到国家验收条件。
第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达到国家验收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家验收,同时提供下列情况报告一式十份。
1.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复印件;2.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执行情况;3. 初步验收报告;4. 初验问题整改和遗留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5. 动态验收报告及最近一次动态检测资料;6. 安全评估结论及问题整改情况;7. 初期运营及安全情况;8. 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完成情况;9.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移交情况,安全保护区设立情况;10. 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及《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情况,辅助工程及文件移交情况;11. 工程概算执行、竣工决算审查情况;12. 档案移交情况;1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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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铁路路基工程是铁路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铁路线路的安全、稳定和舒适性。
为了确保铁路路基工程的施工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验收标准,本文将结合《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18)进行解析。
一、验收标准概述《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18)是针对新建和改建设计速度为200km/h及以下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
该标准于2018年11月12日发布,并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适用于铁路路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加固工程等。
二、验收标准内容1. 土方工程土方工程是铁路路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填方和挖方。
验收标准要求填方土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土质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压实度应达到规定要求。
挖方区应进行边坡稳定处理,确保边坡稳定。
2. 石方工程石方工程主要包括石方开挖、石方爆破、石方砌筑等。
验收标准要求石方开挖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方爆破应保证周围设施的安全,石方砌筑应牢固、平整。
3. 排水工程排水工程是保证铁路路基工程稳定的重要环节。
验收标准要求排水设施应设置合理,排水管道应畅通,排水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防护工程防护工程是为了防止铁路路基工程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而设置的。
验收标准要求防护设施应设置合理,防护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工程应达到设计效果。
5. 加固工程加固工程是为了提高铁路路基工程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而进行的。
验收标准要求加固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加固材料应符合规定,加固工程应达到设计要求。
三、验收程序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分为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验收、建设单位抽检三个环节。
施工单位自检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进行的自我检查,监理单位验收是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行检查、评定,建设单位抽检是指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验收结果进行抽检。
四、总结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保证铁路路基工程安全、稳定和舒适性的重要环节。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竣H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建成后,竣工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等四个阶段。
改建、简单和小型铁路建设工程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铁路建设工程一般应按整个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单位共同验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或指定其他单位组织验收。
铁路建设工程正式验收由工程可研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可通过听取汇报情况、现场检查检测、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
鼓励特种设备、消防、环水保等专项验收和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联合开展。
第八条竣工验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铁路建设工程审批(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3.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4.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5.设备技术说明书;6.国家、行业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其他质量验收依据。
第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1•检查铁路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建成,安全、环水保等辅助设施是否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3.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检查铁路建设工程配套设备安装调试质量情况;5.检查联调联试、试运行情况;6.检查铁路工程建设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汇总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汇总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程序汇总一、引言铁路建设工程验收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安全性、技术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定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二、验收前准备工作1. 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验收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标准,以及参预验收的人员和机构等信息。
2. 验收资料准备: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竣工报告、施工合同、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备案。
三、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相关铁路管理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竣工验收资料清单等。
2. 验收组成立:铁路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3. 现场勘察:验收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检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4. 资料审查:验收组对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5. 技术性能测试:对工程设备、系统进行技术性能测试,确认其满足设计要求和运行标准。
6. 质量检测: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包括材料检验、结构强度测试、地基沉降观测等。
7. 安全评估:对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施工工艺的合理性、防灾设施的完善性等方面的考察。
8. 报告编制:验收组根据现场勘察、资料审查、技术性能测试、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估的结果,编制验收报告。
9. 验收决策:铁路管理部门根据验收报告,作出验收决策,决定是否通过验收,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0. 验收结果通知:铁路管理部门将验收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后续的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要求。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的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包括材料的质量、施工工艺的合理性、结构强度的满足度等方面。
2. 技术性能标准:工程设备、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和运行标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 安全性标准:工程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要求,包括施工工艺的安全性、防灾设施的完善性等方面。
铁路验收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组织验收或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的政府投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国家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条件、验收程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运营单位意见。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验收配合工作,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验收工作安排建议,做好现场验收安排。
第五条通过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部门制发《国家验收证书》。
第二章验收范围、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工程范围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范围。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3、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申请国家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2、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初期运营满5年应申报国家验收),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4、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5、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6、竣工决算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经项目管理部门内审,无遗留问题;7、档案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三章验收准备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国家验收准备工作,使建设项目尽快达到国家验收条件。
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达到国家验收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家验收,同时提供下列情况报告一式十份。
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复印件;2、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执行情况;3、初步验收报告;4、初验问题整改和遗留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5、动态验收报告及最近一次动态检测资料;6、安全评估结论及问题整改情况;7、初期运营及安全情况;8、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完成情况;9、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移交情况,安全保护区设立情况;10、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及《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情况,辅助工程及文件移交情况;11、工程概算执行、竣工决算审查情况;12、档案移交情况;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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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主要内容验收程序对应验收程序每一步中应完成的资料体现依法建设,过程控制铁路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工程完成的节点,验收主要分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第二部分竣工验收;验收依据:1.《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3.《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4.《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铁财〔2008〕250号)5.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工程节点: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验收执行标准:客货共线铁路和高速铁路验收标准客货共线铁路标准适用于时速200 km以下的客货共线铁路工程。
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规定,客货共线铁路的旅客列车行车速度:主要干线为200 km/h,一般干线为160 km/h,其他线路为120 km/h。
•包含内容:•铁道部铁建设函[2003]127号文发布的《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等11本标准•《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03)•《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1—2003)•《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高速铁路验标•适用于时速200~350 km的客运专线铁路工程。
•目前执行为铁建设[2010]240号9项标准•《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1-2010)•《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2-2010)•《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3-2010)•《高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4-2010)•《高速铁路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5-2010)•《高速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6-2010)•《高速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7-2010)•《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8-2010)●验收流程验收程序和组织●验收内容检验批:•实物检查: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按进场批次和“验标”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工序质量的检验,按“验标”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资料检查: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抽样检验报告、工序的施工记录、自检和交接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检验报告等。
•质量责任确认:对施工作业责任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进行确认。
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处理规定•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当对试块试件的实验结果有怀疑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由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验收内容检验批:•合格规定:•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规定允许偏差内,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施工作业责任人员质量登记情况真实、全面。
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合格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合格规定•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工程应完整。
•重要分部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合格规定:•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验收记录表和资料验收记录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完成后应形成的资料⏹建设项目资料•根据《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TB10443-2010)•建设项目资料分为五类:建设管理资料(A类)、勘察设计资料(B类)、施工资料(C类)、监理资料(D类)、竣工验收资料(E类)•••••••执行标准•客货共线竣工验收标准和高速铁路验收标准•两个标准区别:高速铁路验收标准增加联调联试和试运行的内容。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验收前需完成的主要工作:设备管界划分完成。
第二部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1. 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2. 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4. 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8.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9.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验收依据《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铁运[2007]126号《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铁建设[2007]49号《铁路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细则》铁信息[2005]98号适用范围客货共线竣工验收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高速铁路验收标准: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
验收阶段(程序)客货共线竣工验收标准: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
高速铁路验收标准: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动态验收(联调联试)、初步验收、安全评估、试运行和国家验收。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静态验收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客专项目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
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进行)。
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静态验收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6. 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
第二部分竣工验收7.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8. 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9. 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验收范围子系统(专业)验收按各合同段及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
可分为工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牵引供电、房建、客服设施、土地、环水保、消防等专业验收组。
客服和信息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各合同段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
静态(专业)验收程序:(一)成立验收组织机构。
一般在工程完工前1个月内成立验收工作组。
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二)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验收,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
(三)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三)验收工作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一般30个工作日)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并签署验收意见;第二部分竣工验收(四)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五)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六)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