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明确劳动合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订等概念的通知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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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8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8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8篇第1篇示例: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口头形式订立,但是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书面形式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四)劳动报酬及支付办法;(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险;(六)违约责任;(七)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unilaterally 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应当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继续办理续签手续,且在续签期间享有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升职加薪、培训学习、健康保障等机会,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将劳动合同备案信息及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示例: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文件,全文共分为十章,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份重要文件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该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原则。

铁道部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26•【文号】铁劳[1997]94号•【施行日期】199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部属各单位:《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铁路临时工工作证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铁路劳务工务工证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铁路(以下简称铁路)用工行为,加强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铁道部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第三条铁路用工(不含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公、检、法人员,下同)分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劳务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员。

劳务工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第四条铁路用工坚持总量控制、规范工资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建立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章录(使)用第五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计划指标以内,按照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条件,严格考核的原则,择优录用,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与录用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含施工企业)因缺员和生产任务需要使用临时工、劳务工时,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计划以内和“其他人员”比上年减少的前提下,严格条件,择优录用。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习题要点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习题要点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习题目录专题一:员工入职与建立劳动关系管理 (2)专题二:履行、变更劳动关系管理 (7)专题三: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管理 (9)专题四:特殊劳动关系管理 (11)专题五:员工参与管理 (13)专题六:员工沟通管理 (17)专题七:劳动规章制度管理 (21)专题八:劳动争议处理 (25)2010年10月专题一:员工入职与建立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任务1-1【背景材料】【背景材料】假设你所在的公司今年从人才市场物色了一位销售经理,经过几轮面试后,公司决定录用,轮面试后,公司决定录用,从下个月从下个月1日开始上班,除节假日外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30—17:00,起薪为每月4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

月。

【具体任务】【具体任务】请你为这位销售经理拟定一份录用通知书。

请你为这位销售经理拟定一份录用通知书。

工作任务1-2【背景材料】【背景材料】北京一家IT 公司拟招聘一名销售经理,猎头推荐了一名原在一家央企做销售工作的李磊。

由于这家IT 公司给出的待遇远远高于李磊的央企的收入,李磊非常期望得到这份工作。

面试了两次后,IT 公司对李磊也比较满意,向李磊发出了如下《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李磊先生:李磊先生:您好!您好!本公司经研究决定,录用您为销售经理,岗位等级为三级,月薪15000元,其他福利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元,其他福利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如您同意,请在4月25日前予以答复,如不予答复,视为您放弃这个职位。

如您答复接受本职位,请在5月15日前到公司报到。

公司将于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司将于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年4月15日李磊4月20日接到这个录用通知书后,立刻回复了该公司,表示同意接受该职位,同时还辞掉了原来在央企的工作。

同时还辞掉了原来在央企的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仲委字[2002]12号【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规范、统一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针对我市在案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处室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程序方面的问题(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案件,当事人以签收人不是其本人或其指定接收人为由,主张该送达无效并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如何处理?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只要邮寄的地址是被送达人的准确通信地址,且有签收回执证明的,应为有效送达。

对当事人要求重新审理的,应决定予以驳回。

(二)被诉人否认与申诉人有劳动关系,不做应诉,如何处理?对此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可要求申诉人提供其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提供了相关证明并能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则可缺席审理;如不能提供证明或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的,则驳回申诉请求。

(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虽未注销,但既无办公场所也无工作人员,如何完成送达?如不能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四)如用人单位住所地与其经营地及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辖区,如何确定管辖?应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五)申诉人已向劳动鉴定部门举报,又就同一内容提出仲裁申请,是否受理?为了避免不同部门重复处理的矛盾,申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六)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非确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如拖欠职工工资等争议)是否受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对于非确定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因其处理结果都将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有关,所以,对于这类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的精神,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予以驳回。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培训就业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发布日期取消原因1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人培〔1988〕1号1988年1月29日已被《劳动法》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非法劳动中介活动的通知》(劳劳劳字[1989]13号)1989年7月15日申请期满3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劳政字〔1992〕19号1992年12月21日适用期已过4.《劳动部关于私营职业介绍所管理的通知》。

申请期限已于1993年7月14日到期5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1995年1月19日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外籍和外地人员就业证及卡》续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5〕27号,1995年1月26日,申请期限届满7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221号1995年5月9日适用期已过《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劳劳发[1995]366号)已由《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劳发[1996]181号)代替1995年9月28日9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26号1995年11月23日适用期已过《劳动部关于1996年元旦春节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劳动部[1995]442号)申请期限已于1995年11月29日届满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8号1996年4月25日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劳工部办公厅对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人员免征就业许可的要求的答复,LBF〔1996〕第173号,1996年8月28日,是不正确的。

劳办发1997年116号文件原文

劳办发1997年116号文件原文

劳办发1997年116号文件原文一、背景介绍劳办发1997年116号文件是中国劳动部门在1997年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该文件对劳动领域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范。

本文将对该文件的原文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劳动部门的政策意图和指导原则。

二、文件概述劳办发1997年116号文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劳动合同劳办发1997年116号文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根据该文件,雇主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含必要的条款,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

同时,文件还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关系协调该文件对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处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劳动部门应依法介入和调解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件还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解决问题。

3. 劳动保护和安全劳办发1997年116号文件明确要求雇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权益。

文件规定了劳动保护的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伤害保险、劳动卫生等方面。

文件还要求雇主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三、文件重要内容解读1. 劳动合同根据劳办发1997年116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雇主和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含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方面的条款,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劳动关系协调为了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办发1997年116号文件要求劳动部门及时介入和调解劳动争议。

同时,文件还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劳资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3. 劳动保护和安全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身体健康,劳办发1997年116号文件明确要求雇主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雇主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培训,预防和减少劳动伤害的发生。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招收职工后30日内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收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参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劳动条件。

三、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应依法与其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实施租赁、承包经营(生产)时,凡租赁、承包给本单位内设部门或职工,并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的,对该部门或职工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凡租赁、承包给其他用人单位的,应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出租方、发包方的用工责任,没有明确的,其他用人单位应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凡租赁给其他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如果作为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该自然人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补签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双方不能就补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六、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通过签订、变更、续签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鉴证等,及时纠正和解决劳动合同内容过于原则、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同时按规定程序规范和清理各类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持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门经理的要求对劳动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合同员工)统一计划招聘,对合同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合同员工的劳动合同(见附件一)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用工是指公司因主营业务经营管理岗位上的工作需要而建立的一种全日制用工形式。

第四条合同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司全日制用工岗位上工作,并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

第五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合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协议。

第六条公司在劳动合同制用工岗位上有人员需求时,按照公司的规定公开招聘和录用。

因完成某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任务,需短期聘用合同员工时,可采取资质审查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七条公司与合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资质认证、绩效考评、双向选择、优化劳动组合等方式竞争上岗。

对资质认证、绩效考评不合格,优化劳动组合未组合上岗的员工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第八条公司与合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公司与新聘合同员工在工作之日起一个星期之内签订劳动合同。

在合同员工正式上班的三日内,综合管理部内勤将劳动合同文本及本制度送达合同员工本人,让合同员工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咨询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方便(合同员工愿意当即签订的除外)。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2.合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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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订及鉴证”等概念的通知
穗劳关字[1997]8号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订及鉴证的概念、原则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条款,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主要标志,并由此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因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
1、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
2、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
1、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衡量自身及对方是否符合用工条件和应招条件,以及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2、合同的条款是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抵触,条款是否齐全;
3、合同条款的措词是否准确,含义是否清楚;
4、违约、赔偿责任规定是否明确、合理;
5、涉及双方切身利益的补充条款是否明确、合法;
6、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是否明确。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双方各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各自应尽义务的活动。

(一)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劳动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用规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履行全部义务。

2、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履行行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中规定了什么内容,就应当履行什么内容。

合同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得履行。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只要劳动合同是依法签订的,则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同样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原订合同的全部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故无法全部实现,或双方(单方)认为有必要调整合同内容,而需通过当事人双方再次协商,对原订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废除,使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合同的继续全面履行。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1、当事人提出变更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
2、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只是变更原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
3、合同变更一般是修改、增加或减少部分条款内容。

这种变更条款的依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4、合同变更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对合同内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达成新的协议。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合同中除变更的条款外,原合同中未变更的条款仍然继续有效。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无法全面履行,需要在合同期满以前对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提前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的行为。

当事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件和赔偿责任,但必须遵循平等和合法、合理的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了所有应取得的全部权利,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的;
(四)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而消亡的;或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的;
(五)劳动者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六)劳动者死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发放生活补助费。

六、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与鉴别,并给予证明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它是对劳动合同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

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
(一)审查劳动合同主体双方资格的合法性;
(二)审查建立劳动关系行为的真实性;
(三)审查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四)审查劳动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及可行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新的用人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也是一项新的工作,它与固定工用人制度在概念上,实际操作上都是完全不同的,请各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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