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上市的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标题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特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作,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为主要目的进行运作。

有限合伙制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仅承担其投资额,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基金的投资贡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仅对其投资贡献承担责任,不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责任限制。

2.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全部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所有有限合伙人避免的风险,包括丧失资本的风险和合作风险。

3. 投资的重心在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投资目的是在未上市公司中进行投资。

4. 投资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在未上市公司中投资,一般基金投资的期限较长,通常在3-7年之间。

5. 投资门槛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全部风险,且投资门槛高,因此只有最富有的投资人才能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扮演普通合伙人的角色。

6. 基金管理公司很重要: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和能力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绩效非常关键。

总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以及全球证券市场上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在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凸显。

标题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问题2.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是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会计确认是指企业根据经济事项的实质、特点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一定的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确定和记录经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过程。

”因此,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质、特点及其对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来确定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

具体来说,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 合规性:首先需要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性,即确保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合法性。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IPO)法律障碍分析9月中旬,证监会发审委在对保荐人的一次内部培训中表示,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法人或自然人,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因此目前无法核准有限合伙企业入股的公司发行上市。

现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企业的上市遇阻问题分析如下:1、法条障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6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就此法条障碍,目前证监会市场部和法律部正在商讨有关事宜,首先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按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来办理;其二是对以证监会主席令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2、技术障碍主要是开户的技术障碍,此障碍现已基本得到解决,已有多家创投机构反映,目前已协调完成,可以开户了,但只能卖,不能买。

3、知识准备的障碍由于目前《合伙企业法》还有待完善,而有限合伙制创投机构所投项目对于证监会来说也是新鲜事物,证监会需要明确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审核要求。

4、法理障碍以上所述的法条障碍的根源在于,我们民法理论不承认合伙等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因此我国很多法律在涉及到民事主体时,只提及自然人和法人,而不提及有限合伙等非法人团体。

有限合伙企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在法律上,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公司是允许上市的,但是证监会对何时能够解决登记的技术性问题,未能做出明确的时间表。

因此国内有限合伙企业IPO,可能要等到多家企业的上市后才有案可循。

,一直是业内关注的话题。

从2007年6月新的《合有限合伙企业的境内IPO 伙企业法》出台以来,由于其符合国际惯例的模式和税收政策上的优惠,所以有限合伙一直是海外创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法律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研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研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研究[摘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伴随始终,是有限合伙制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合而成的新的投资方式。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税收法律问题主要有纳税标准不明、税收负担过重及地区间税负不均等,导致了我国各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不平衡性。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典型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制定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切实降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负,实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全国范围内的均衡发展。

[关键词]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IPO、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并套现退出的一种投资行为。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投资形式,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之后,与有限合伙制度有机结合,为风险投资人提供了投资的新形式。

有限合伙制是国外投资者成立私募股权基金最常采用的方式。

此种形式下,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

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90%以上资金,获取约定比例的资本收益,但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仅以其投资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真正管理者,虽然只投入1%的资金,但全权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除获得一定份额的资本收益外,还收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费用(通常为基金收益的20%),当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对外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对该债务的无限责任。

在合伙协议中,对于合伙企业与两类合伙人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人出资比例以及所占份额、合伙人退伙等等均会做出详细规定。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具有设立程序简便、灵活性高、避免重复征税等一系列优势,已经成为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

在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虽然有限合伙制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很多私募股权基金机构都采取有限合伙制设立,在很多地方性法规中,也对有限合伙制给予了极大的鼓励与支持。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法律问题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法律问题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体法律问题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飞上持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方式。

在我国,广义的pe包括创业投资、兼并收购、成长基金、房地产、基础设施基金和上市后私募增发投资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冰山,蕴含了巨大的能量。

但因”私募”的形式具有非公开性,它不仅为未上市公司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并在企业设立初期、成长期和扩展期都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主体法律制度相对健全,以美国的regulation d最为典型。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pe行业发展迅猛,成功案例不断涌现:凯雷投资携程网,获12.5 倍回报;摩根、鼎晖、英联投资蒙牛,三年获26 亿港元回报。

2008 年度,虽受金融危机冲击,但与2007 年相比,募资数目仍增长了51.64%,募资金额增长了37.84%。

pe 在其他国和地区也在蓬勃发展,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是全球最主要的pe 市场。

2008年的募资额中北美占69.9%、欧洲18.8%、亚太地区8.8%(《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9)。

2006 年和2007 年,我国内地分别成立了40 只和64 只新pe公司,投资案例分别达129个和177个,增长迅速。

据清科公司统计,2008 年,我国pe企业中59%是外资独资企业,外资资金额度高达83%,本土企业数量和资金额仅占30%和10%。

我国pe 资金来源中,包括pe 在内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于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比例达99%。

相比之下,美国pe 资金主要来自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私人投资者。

我国pe 投资行业以传统产业和服务为主。

2003-2005 年,投资于高薪技术产业的比例一直保持在70%以上,自2005 年后该比例有所下降,2006 和2007 年分别降至67.9%和65.5%;传统行业和服务业比重逐年增加,2006年传统行业在全行业中的比例为40.84%,服务业比例为46.86%。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金斧子财富: 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和关注并进入这一领域。

然而,大多数投资者只注意到了股权投资的收益风险,却忽视了很重要的法律风险。

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

《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

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风险: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金斧子财富: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有限制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限制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例分析前言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生效,这次修订令广大投资者最感到兴奋的是《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为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以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及成本控制机制得到市场上的广大关注与青睐。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生效实施至今仅一年有余,上海市浦东新区就已成立了30多个有限合伙制的投资中心,活跃于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等领域。

规范合伙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及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是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人约定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也各不相同,各有各的玩法,但通过比较不同的有限合伙协议,仍可以发现很多共性的地方或惯常操作模式。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其中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大部分采用的都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特点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仅投资且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不相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上述特殊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协议除应当具备普通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等事项。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净值⼈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

私募股权基⾦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的形式。

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和基⾦管理⼈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的运作模式⽬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作为基⾦的有限合伙⼈,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不参与基⾦的投资决策及⽇常管理。

基⾦管理团队出资设⽴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的普通合伙⼈,负责基⾦的投资决策,并承担⽆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也会承诺按基⾦募集总额的1%~5%进⾏出资。

基⾦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出资,⼆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与管理公司合⼆为⼀的情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第⼆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对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税收管道效⽤,但在实践中还⾯临如下问题。

(⼀)⾃然⼈合伙⼈所得税缴纳对⾃然⼈所得税适⽤税率的选择依据《个⼈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所得税依据收⼊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对于⾃然⼈合伙⼈从基⾦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并不⼀致。

(⼆)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不计⼊应纳税所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 w JournalVol 122,No 11(2010)pp 1131-140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上市的法律问题邢会强3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6月22日,美国黑石集团有限合伙企业(B lackst one Gr oup L 1P 1)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I P O )共募集资金4113亿美元,为美国历史上第六大I P O 。

黑石是华尔街最能赚钱的公司,被称为“华尔街新霸主”(Ne w King of W all Street )。

〔1〕作为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 )的领头羊,黑石的一举一动都将对业界产生重大影响。

黑石的上市,代表了PE 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即公开融资。

虽然上市会面临公开透明经营的压力,但这也是PE 引入公众投资者、快速发展的契机。

黑石上市后,其他的PE (如KKR 、凯雷、华平投资等)纷纷效仿,或向美国证监会进行注册登记,或正在考虑发行上市。

就连中国的PE,也在研究是否可能发行上市。

〔2〕但是,中国的PE 能否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讨的课题。

尽管黑石上市后时运不济,第三天即爆发次贷危机,截止到2009年3月5日,黑石的股价已经跌去了80%,〔3〕但这并不意味着黑石上市模式已经失败,对此加以研究仍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全球已经上市的有限合伙制PE 概览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全球已经上市的有限合伙制PE 约为5家,分别是:美国KKR ・131・3〔1〕〔2〕〔3〕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王文宇教授对本文写作的精心指导和无私帮助,当然文责由作者本人承担。

htt p://www .ti m e .com /ti m e /s pecials/2007/ti m e100/article /0,28804,1595326_1615737_1616000,00.ht m l,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5日。

上海金融产业基金、广东核电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和绵阳高科基金也有上市的打算。

2009年3月5日,黑石收盘价为6.13美元,而黑石当初的发行价为29.605美元。

旗下的基金KPE 、阿波罗另类资产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黑石集团有限合伙企业、联博控股有限合伙企业(A lliance Bernstein Holding L 1P 1)和I cahn Enter p rises L 1P 1。

〔4〕具体情况为:2006年4月,KKR 旗下基金KKR Private Equity I nvest ors,L 1P 1(上市代码:KPE,以下简称KPE )在阿姆斯特丹的欧洲证券交易所(Eur onext Am sterda m )上市。

KPE 是注册于英属根西岛(Guern 2sey )的有限合伙企业。

〔5〕阿波罗旗下基金———阿波罗另类资产有限合伙企业(AP A lternativeA ssets LP )也在阿姆斯特丹的欧洲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代码:AAA,以下简称AAA )。

AAA是一个封闭式有限合伙企业(cl osed -end li m ited partnershi p ),也注册于英属根西岛。

〔6〕黑石集团有限合伙企业是在特拉华州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2007年6月22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联博控股有限合伙企业的上市时间更早,是1988年4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代码:AB )。

I cahn Enter p rises L 1P 1注册于特拉华州,也是有限合伙企业,也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代码:I EP )。

这些上市的有限合伙企业,在美国法中有一个专用名词,即“公开上市有限合伙企业”(Publicly Traded Partnershi p s,以下简称PTPs ),又称“业主有限合伙企业”(Master L i m ited Part 2nershi p s,以下简称MLPs ),其公开发行的也不叫股票而叫“普通单位”(common units ),公众投资者则被称为普通单位持有人(common unit holder )。

其典型法律结构如图1、图2所示。

图1 阿波罗另类资产有限合伙法律结构图・231・中外法学 2010年第1期〔4〕〔5〕〔6〕关于这些PE 中部分PE 更详细的资料,参见邢会强、孙红伟:《最新经典私募案例评鉴》,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

KPE 的投资是通过另外一个根西岛的有限合伙企业KK R PEI I nvest m ents,L .P .来进行的。

目前,KK R 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了上市,KPE 将与KK R 合并,也就是说,KPE 届时会退市。

AAA 本次I P O 共发行96,546,000普通单位,发行价格为每普通单位20美元,共募集资金19.3亿美元。

注:LP 表示有限合伙权益,GP 表示普通合伙权益。

阴影部分即“阿波罗另类资产有限合伙企业”为上市主体。

阿波罗投资管理团队为阿波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AAA 根西普通合伙管理公司”(公司制)来作为上市主体“阿波罗另类资产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来管理该上市主体。

阿波罗投资管理团队通过间接控制“AAA 附属有限合伙企业”,来控制“AAA 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由“AAA 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来管理阿波罗的各类基金。

单位持有人即公众投资者是没有发言权的。

资料来源:阿波罗另类资产有限合伙招股说明书。

图2 黑石集团的法律结构图注:阴影部分即黑石集团有限合伙企业为上市主体。

黑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黑石的高级董事总经理们”即黑石的管理团队,实际控制人通过“黑石集团管理有限责任企业”(B lackst one Gr oup M anage mentL 1L 1C 1)〔7〕来管理黑石的上市主体“黑石集团有限合伙企业”(The B lackst one Gr oup L 1P 1)。

“黑石集团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其100%控制“黑石控股Ⅰ-Ⅴ普通合伙”(其中,黑石控股Ⅰ普通合伙和黑石控股Ⅱ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公司,黑石控股Ⅲ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黑石控股Ⅳ普通合伙和黑石控股Ⅴ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来作为“黑石控股Ⅰ-Ⅴ有限合伙”(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合伙企业)。

然后,再由“黑石控股Ⅰ-Ⅴ有限合伙”作为黑石管理的各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来管理各类基金。

黑石的高级董事总经理们和其他投资者(非公众投资者)也是“黑石控股Ⅰ-Ⅴ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持有・331・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上市的法律问题〔7〕美国法上的“有限责任企业”(li m 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 )与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它是一种新的商业形式,主要在于创造一个类似合伙企业的商业实体而让投资人在担负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得以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营运,但仍能达到税务透明,同时具有公司及合伙的特色。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对LLC 的课税主体是股东个人而不是针对公司课税,故可避免双重课税,公司股东个人根据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78%的合伙份额,分享“黑石控股Ⅰ-Ⅴ有限合伙”的业绩提成。

公众投资者(包括中投公司)通过“黑石集团有限合伙企业→黑石控股Ⅰ-Ⅴ普通合伙→黑石控股Ⅰ-Ⅴ有限合伙”分享黑石管理的基金的业绩提成。

资料来源:黑石招股说明书。

在美国法中,有限合伙的上市不是“问题”。

因为在美国证券法中,“合伙权益”是属于《1933年证券法》所指的“证券”的范围的。

在1980年S 1E 1C 1v 1M urphy 案中,法院支持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将不参与经营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视为证券的裁决。

〔8〕因此,美国在1981年就出现了第一家公开上市的有限合伙企业,即Apache 石油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目前,全世界主要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有限合伙企业有100家左右,当然,他们绝大部分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美国甚至还成立了“公开上市有限合伙企业协会”(The Nati onal A ss o 2ciati on of Publicly Traded Partnershi p s )。

〔9〕由于要构造一个PTPs 需要很高的回报率和稳定的现金流,因此PTPs 原来多分布在能源、房地产(包括抵押证券)等领域,后来,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与PE 的天然契合性,开始在金融领域出现。

PE 的投资者通常限于“高净值人士”和机构,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没有机会投资于PE 。

但是近年来,随着PE 和对冲基金的流行,投资银行试图给公众投资者一个投资于PE 的机会,以使其分享PE 的高额回报。

〔10〕而王文宇教授认为,融资成本的上升、对永久资本的追求、减少对投资者的“游说成本”是私募基金上市的重要原因。

〔11〕由于历史上PTPs 的回报率高于股票和债券,甚至还高于具有较高回报率的房地产信托基金(RE I T )(参见表1),因此,投资银行便利用了PTPs 这一“投资者眼中的摇钱树”作为PE 上市的组织形式。

加之有限合伙制是内生于PE 自身特殊融资方式要求的组织形式,因此,可以预计,在未来,PTPs 将是PE 上市的主要组织形式。

表1 不同投资的收益率比较投资类别1997年12月至2007年12月10年年收益率1986年12月至2007年12月21年年收益率PTPs13.2%15.8%标准普尔500指数(美国股票)5.9%11.5%房地产信托基金(RE I T )10.5%11.5%美国债券雷曼累计指数6.0%7.3% 资料来源:Eagle Gl obal Advis ors 。

htt p://www 1eaglegl obal 1com /eagle_m l p _index 1pdf,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5日。

三、有限合伙制PE 上市后的公司治理问题有限合伙制PE 上市后,其公司治理问题成为法律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公司治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对于有限合伙制PE 的公司治理问题,笔者选取三个至关重要的方面进行・431・中外法学 2010年第1期〔8〕〔9〕〔10〕〔11〕SEC v .M urphy ,626F .2d 633,649-52(9th Cir .1980).资料来源:htt p://www .nap t /,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5日。

Janis F .Kerns,Ja mes R .Kanner,and Jonathan H.Talcott,Private Equity in Public Markets :BDCs,PTPs,RE I Ts,and O ther Structures,The Invest m ent Law yer ,Nove mber 2006,Vol .13,No .11.参见王文宇:“日无私照———论私募股权基金的蜕变”,载《清华商法论坛》2008年10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