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案例与现状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案例与现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案例与现状的相关问题,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的知识进⾏解答。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之难—案例引述2008年6⽉,浙江A公司与外国⾃然⼈B、C、D、E、F、G(简称外⽅,为⼀家族成员)共同出资成⽴⼀家中外合资企业H,经营房地产开发项⽬。
合资企业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中⽅A委派两名董事,外⽅B、C、D、E、F各委派⼀名董事,B担任董事长,A委派之⼀名董事任法⼈代表及总经理。
A出资15%,外⽅共出资85%。
章程同时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以上董事出席,并且中⽅A和外⽅⾄少各有⼀名董事出席⽅能举⾏。
后因⾦融危机影响,外⽅对中国房地产业看空,外⽅股东欲撤资抽⾝。
外⽅采取的策略:章程规定的法⼈⾮董事长,违反法律规定⽆效;以股份⽐例与控制权不匹配,要求更换合资企业总经理为外⽅;外⽅对股权转让价格⽆法达成⼀致、投资款不到位逼迫中⽅受让股权。
章程有关法⼈代表的规定果真⽆效吗股份⽐例与控制权不匹配合法合理吗股权转让经全体股东同意是尊重合资企业股东之必要亦或成为引发⽆尽纠纷、甚⾄拖垮合资企业的“⽕药桶”从本案可见合资企业经营控制权之关键,股权转让之困难。
本⽂试图从这⼀合资企业最典型纠纷⼊⼿,以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之弊端。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法现状及问题我国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法律规范。
同时,《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产⽣⼀定的约束⼒。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与国内企业股权转让相⽐,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其特点:1.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向第三者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境外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的税务案例

案例介绍
疑点二:C公司2009年、2010年审计报告显示,除银行利息收 入95港元外无其他经营项目,在香港未缴纳任何税款,2011年情况 大致相同。2009年、2010年费用支出分别仅约3万港元、1万港元, 内容为2009年的开办费,以及维系公司存在所必需的会计费、核数 师酬金、商业登记费和秘书服务费等,其中核数师审计费占总费用 的70%,除此无其他经费费用。审计报告中未列示支付其委派担任C 公司董事会成员费用,资产只有货币资产28万港元。除持有H公司 股权外,C公司不拥有任何资产或负债。
英属维尔京群岛B 公司
100%
香港E公司
100%
香港C公司
4家中资公司
60%
40%
H公司
案例介绍
2011年9月,B公司与D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43亿港元将 全资子公司E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D公司。由于E公司100%控股C公 司,C公司直接持有H公司60%的股权,所以转让后,D公司将间接 持有H公司60%的股权。
英属维尔京群岛B 公司
100%
香港E公司
100%
亿港 元
香港C公司
4家中资公司
60%
40%
H公司
D公司
案例介绍
2012年2月20日,青岛市国税局向B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要求B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 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在 2012年3月13日前提供相关文件材料。B公司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 内提供了股权转让事宜的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议、境外股东方注 册证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材料。
英属维尔京群岛B 公司
100%
香港E公司
100%
股权转让涉税计算案例

股权转让涉税计算案例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税收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股权转让涉税计算案例:
1. 假设某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一位投资者,转让价值为100万美元。
公司在转让前已经持有该股份并支付了30万美元的购买费用。
在转让过程中,公司需要支付20%的资本利得税。
则公司的纳税金额为:(100万美元 - 30万美元) * 20% = 14万美元。
2. 假设一家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转让价值为500万美元。
在转让前,该公司的净资产为200万美元。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需要支付20%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公司的纳税金额为:(500万美元 - 200万美元) * 20% = 60万美元。
3. 假设一位投资者持有一家公司的股权并将其出售给另一位投资者,转让价值为50万美元。
在转让前,该公司已支付了10万美元的股息。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支付的资本利得税为:(50万美元 - 10万美元) * 20% = 8万美元。
总之,在股权转让中,税收计算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案例只是一些基本的计算示例,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因此建议寻求税务专业人员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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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案例

A公司历年主要财务指标
烟台A公司经过十年发展,资产规模已由2000 年的484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11255万元,十 年间增长了22倍;经过5次以税后利润再投资 转增资本,注册资本由最初的83万元增加到 4078万元,扩大了48倍;主营业务收入由 2000年的892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22495万元, 增长了24倍,销售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 资产收益率等项指标也较好地反映了企业的获 利能力,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则显示了企业的发 展能力,也使投资者权益得到了保障。香港公 司从被投资企业赢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已分 回投资利润569万元。
(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由于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在 2009年3月18日,有关部门于2009年4月8日 予以批复,加之烟台A公司2009年3月末净资 产较上年末变化不大,因此确定2008年末烟 台A公司净资产5279万元为股权转让的基础价 格,在此基础上测算代表A公司发展能力的净 利润增长率指标,并以2006—2008年该项指 标的平均水平来预测企业未来三年的收益。
经进一步调查,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关联关 系也逐步显现出来:烟台A公司董事长由香港 公司委派,尽管不是香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但我们怀疑其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烟台B公 司由6名自然人发起成立,包括烟台A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烟台A公司董事长拥有 烟台B公司33%的股份,为公司董事长;烟台B 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在合资企业 烟台A公司章程、合同批准生效之日起30日内 向香港公司支付375万美元的股权转让款,该 款项至今挂在烟台B公司账面上。
四、体会思考
(一)切实提高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业务税务管理 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作为财产转让形式之一的股权转 让已成为当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业务增多,形式复杂,手段隐秘,真相难揭,特别是 关联方交易几乎百分之百以成本价转让,管理更是困 难。因此,随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业务的日益增多 和复杂,为维护国家权益,加强税务管理,减少税收 流失,切实提高各级对该项业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不同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不同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摘要】企业股权收购业务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重要环节,其涉及到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
本文通过对纳税政策下的企业股权收购业务案例分析,探讨了资本利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对股权收购的影响。
同时也提出了不同地区税收政策对股权收购的影响以及税务优化策略。
结论部分强调了税务筹划在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中的重要性,以及合规性和风险管控的必要性。
展望未来,建议企业在进行股权收购时要结合税务规划,更加注重税务合规性,以实现税收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通过对案例分析和税务处理方法的深入研究,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股权收购业务中的税务挑战。
【关键词】企业股权收购、税务处理、案例分析、纳税政策、资本利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税收政策、税务优化策略、税务筹划、合规性、风险管控、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越来越多,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也日益频繁。
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和盈利能力。
对企业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案例分析,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规划税务策略,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在中国,企业股权收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本利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
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征税标准和处理方式,企业在进行股权收购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也会对企业股权收购产生影响,企业需根据地区的税收政策制定相应的税务策略。
通过对企业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可以为企业提供指导,帮助企业避免税务风险,合理规避税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税务筹划对企业股权收购业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规性和风险管控更是企业必须重视的方面。
展望未来,企业需要更加重视税务策略的制定和实施,以应对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为一家外资企业。
2008年,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甲、乙、丙三方分别持有合资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丁公司为一家香港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认为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分析:1. 丙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转让方应当事先征得其他投资者同意;(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丙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丙公司未完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个税计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正确的个税计算可以帮助投资者合理规划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提高投资收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介绍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方法。
假设小明在2015年购买了某公司1000股股权,购买价格为10万元。
现在,小明打算将这1000股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我们来计算一下小明在这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小明的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购买价格=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20%的比例征税,另一种是按适用税率征税。
在这里,我们选择按20%的比例征税来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20%=10万元×20%=2万元。
所以,小明在这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万元。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税计算并不复杂,只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简单的计算即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最好还是咨询专业人士,以便能够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 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
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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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案例(转)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 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
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但是这笔集团内部重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为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4%,未达到75%的标准,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全部为现金支付,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不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经过谈判与沟通,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
双方还就转让价格的调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磋商。
R集团税务负责人表示将把此次会谈的情况向集团上层进行汇报,并约定了下次会谈的时间。
桉查人员先在内部统一了意见:一定要依法争取国家的税收权益,并决定下一步重点是转让价格如何调整的问题。
在这一思路指导下,2010年8月12日,联合专家小组先后向股权转让交易的购买方B公司、转让方R集团发出税务文书。
三、聚焦共识2010年10月16日,税务机关收到R集团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联合专家小组立即对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研读和分析。
税企双方就权益价值的评估选择进行了沟通,并就权益价值的重新核定取得了共识。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
由于本次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3月31日,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人员和税务机关核查人员的现场评估作业日期相差久远,参与资产评估的各方难以获知在评估基准日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根据企业、资产评估公司、税务机关三方普遍接受的约定要求,“本次评估仅采用收益法作为估价的依据”。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常用的两种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是未来收益折现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单位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并按预期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二)收益法的适用性分析A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期工程已于2004年11月8日正式竣工投产。
经过多年的不断投入,企业先后完成二期工程、三期工程的建设。
目前,A公司已经初步完成建设投资,逐步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其实际产能接近于设计规划。
A公司已经摆脱了筹建初期的亏损境地,其销售收入与盈利水平均平稳增长。
根据有关资料,并结合对企业所处外部经营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历史经营状况、发展战略规划、技改项目优势和新品开发状况等,企业、资产评估公司、税务机关三方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营能力、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的预测结果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将被评估单位未来可能实现的合理收益进行相应的折现,测算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三)收益法基本公式本次评估中采用国际上通行的间接法评估股东的全部权益价值,即通过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其计算公式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价值-付息债务企业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四)资产评估公司初步测算结果A公司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为18783.6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3361.02万元。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对某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23.23万元;企业固定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建筑面积约15727.86平方米,账面价值833.20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1415.51万元;企业无形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34787.57平方米,账面价值82.24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365.27万元;企业负债——其他应付款中反映的往来及押金账面价值421.64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421.64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产(扣除非经营性负债)后的评估价值为1582.37万元。
A公司付息债务为短期借款,账面价值7505.03万元,其他货币资金中的短期理财产品500.00万元。
上述付息债务的评估值为7005.03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付息债务=18783.68+1582.37-7005.03=13361.02(万元)。
(五)联合专家小组核实后测算结果根据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并结合企业管理层对企业资产使用情况的说明,A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调整增加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台计576.87万元,对某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23.23万元无异议,企业固定资产评估价值无异议;企业无形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34787.57平方米,账面价值为82.24万元,原测算值为365.27万元,重新测算调整后价值为382.66万元;企业负债中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款项421.64万元,重新测算后评估价值为607.71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产(扣除非经营性负债后)经调整后评估测算价值为1990.55万元。
考虑单位付息债务扣除溢余资金后,重新调整计算后价值为7598.37万元,上述付息债务的评估值为7598.37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付息债务=19957.53+1990.55-7598.37=14349.71(万元)。
四、风险解除历经企业税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法定代表人三个层面,四次艰难谈判和交涉后,税企双方确认了最后的计算结果:股权转让:14349.71÷6.828×74%×10000=15551823.96(美元),对应成本为11099985美元。
股权转让所得:15551823.96-11099985=4451838.96(美元)。
股权转让应扣缴企业所得税:4451838.56×6.828×10%=3039715.64(元)。
加收滞纳金:3039715.64×237×0.0005=360206.30(元)。
2010年11月13日,N市国家税务局收到了B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得税税款和应加收的滞纳金顺利缴入国库。
这是迄今为止N市国家税务局入库的最大一笔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征收的所得税,在完普非居民税收政策和征管实践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它也是我国税务机关在按照经济实质对股权转让交易重新进行调整、防止境外企业逃避我国纳税义务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至2011年5月底,N市国家税务局所辖的14户企业的股权转让,税后利润转增资共补缴所得税税款4528万元,加收并入库滞纳金351万元,化解了由于税企双方政策把握不精准带来的涉税风险。
五、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营日趋国际化,母公司注册于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如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进行界定,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关涉税收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相互博弈。
本案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的权威定性、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为此,我们认为,要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把握切入点很重要。
一是要定期与第三方,特别是与外经贸部门联系,及时获得股权转让信息。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变更,首先要经过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外经贸部门能最先获得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转让信息。
所以,税务机关应建立与外经贸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沟通和定期交换制度,形成跨国税源的护税协税网络。
二是要加强股权转让交易真实性的审核。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台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加强上述报送资料的审核,不仅要认真审核合同,还要认真审核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资金流动情况,即相关的银行单据证明。
同时,对金额较大、有疑点的股权转让交易,也要利用国际税收专项情报交换手段,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或非居民企业之间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权转让收益的国际偷逃税问题进行联手防范和打击。
三是要尽快统一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征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