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利署北区水资源局办事细则
水资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京水务地〔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水务地〔202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规范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施工、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9月6日北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备案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要求,为规范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施工、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施工、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三项事项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本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实行分级备案管理。
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三项事项备案工作,跨行政区的项目备案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事项台账和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项目备案办理情况。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行为,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水资源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本市确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具体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水资源费是政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按照先征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
取用地下水的,对超出计划用水部分需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
取水人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当安装计量设施。
无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安装;暂时没有安装的,按照工程设计能力或设备铭牌最大能力24小时运行取水量计征。
第七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特殊情况的,可以按约定的期限征收。
按月征收的,取水人应当在每月10日前足额缴纳上一月水资源费。
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缴入区、县财政国库的水资源费,由区、县财政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按照确定的比例上缴市财政国库。
第十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二)水资源的调查、勘测和评价;(三)水质的监测和水环境治理保护;(四)地下水资源的补源回灌、养蓄;(五)节约用水设施的研制、开发;(六)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机构的业务费。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正文:----------------------------------------------------------------------------------------------------------------------------------------------------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1996年4月11日)一、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央级防汛物资包括: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和麻袋等。
第三条中央级防汛物资的所有权和调用处置权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
第四条国家防办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定点代储。
二、购置与验收第五条中央级防汛物资的购置由国家防办负责,按照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进行。
第六条各代储仓库在防汛物资到货后,应及时会同生产厂家代表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要与厂方代表及时协商解决,在确认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无误后方能正式入库,验收结束后要尽快向国家防办报送验收报告。
第七条国家防办根据代储单位的验收报告向生产厂家结算有关费用,如在结算后发现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的问题而生产厂家不予承担责任的,由代储仓库负责。
三、储存和管理第八条国家防办负责对代储单位和代储仓库的储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国家防办每年向代储仓库支付一定数额的储备管理费,管理费包括代储仓库折旧费、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内容。
第九条代储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汛物资管理及有关法规、制度,如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防汛物资损毁、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14•【字号】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199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现有水资源,积极养蓄地下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不同层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水财务〔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水财务〔2024〕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4年1月10日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用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用水权交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
第二章用水权交易第六条交易主体为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

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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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补助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7.11.23
•【文号】水资源〔2017〕400号
•【施行日期】2017.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水资源〔2017〕4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部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激励各地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规范项目管理,我部制定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7年11月23日附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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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经济部水利署北区水资源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正文】
经济部水利署北区水资源局办事细则第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水利署各区水资源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条
经济部水利署北区水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 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襄理局务,并设下列各课、室、水库管理中心:
一、计划课。
二、品管课。
三、工务课。
四、保育课。
五、养护课。
六、经管课。
七、资产课。
八、石门水库管理中心。
九、秘书室。
十、人事室。
十一、会计室。
十二、政风室。
第条
计划课职掌如下:
一、水资源调查、规划、计划拟订及水资源工程之设计事项。
二、各项水资源开发工程技术研究事项。
三、技术性中长程施政计划及特定案件管制考核事项。
四、专业训练、技术性书刊出版、技术性法规及灾害紧急应变综合业务事项。
五、资讯作业计划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六、资讯系统之建置、安全管理、技术支援与设备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七、地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开发、建置及维护管理事项。
八、回馈补偿、国家赔偿之处理事项。
九、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条
品管课职掌如下:
一、工程施工品质保证计划之拟订。
二、施工品质控制及检验之执行。
三、工程施工中之劳工安全卫生及环境保謢事项。
四、施工评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