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改建公路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2〕48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05〕5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四、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
批准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一般情况下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调整,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五、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审批单位为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交通运输部批复概算的项目应报交通运输部调整概算审批,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概算的项目应由省交通运输厅调整概算审批。
六、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和贷款利率等政策调整,以及材料价格上涨和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经审计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其中,对于调整概算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原则上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
七、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进行了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程序完备;(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应按规定经过审计部门审计;(三)国家征地拆迁和贷款利率等政策调整,以及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费用变化,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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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35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有关二级单位:目前我省干线公路处于建设高峰,有上百个项目近4000Km干线公路在建。
为规范项目管理,消除干线公路建设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全省干线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部省文件规定,严禁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复擅自组织招投标,严禁施工许可未经批复擅自开工,严禁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擅自施工。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路线起止点、路基宽度、路面型式、特大桥结构型式、隧道数量发生变化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余重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除路线方案调整、大中桥结构形式发生变化、弱化安保设施、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较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其余较大变更改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
对不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项目,省厅将进行严肃查处;对压缩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项目,除严肃查处外,同时扣减相应额度的省补资金。
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
三、切实加强安全质量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项目法人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
(整理)初步设计专家意见

湖南省长沙经韶山至娄底公路两阶段初步设计专家综合评审意见根据委托,湖南天智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组织专家于2010年5月6日至18日对《湖南省长沙经韶山至娄底公路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其中5月6日专家组考察现场,7日~9日专家审查设计文件并与设计单位交换意见。
湖南省发改委《关于长沙至韶山至娄底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湘发改交能[2010]308号)同意建设本项目。
本项目主线起点设置赤江枢纽互通接长潭西高速公路,距长潭西高速公路起点约2km,路线向西沿长花灰韶未建好的公路布线,经莲花、花明楼、灰汤镇、小碧乡、桥头河镇、龙塘镇,终点设龙塘枢纽互通与二广高速公路相连。
主线全长123.331km。
本项目还包括韶山支线、娄底北连接线和双江连接线。
韶山支线起点位于东湖塘镇、设韶山北互通与主线相交,经花明楼镇二桥村、大屯营乡、韶山市如意镇、终点位于永义乡狮子山,设狮子山互通与韶山高速相关,支线全长14.951km。
娄底北连接线起于娄底市区接新星北路,向北接要底北互通,路线7.648km。
双江连接线起于小碧乡,按X021,路线向北下穿主线,经双江口,终于槐树湾,路线10.346km。
本项目主线及韶山支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100km/h,路基宽26m;娄底北连接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80km/h,路基宽24.5m;双江连接线采用2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40km/h,路基宽度8.5m,其余技术指标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相应值。
全线共设置赤江、五丰、道林(莲花)、花明楼、韶山区、狮子山、团田、灰汤、洪门塘、岐山、娄底北、桥头河、龙塘等13处互通。
本项目共划分3个设计合同段,其中:第一合同段由湖南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负责,承担主线K0+000~K45+275和韶山支线的勘察设计及全线安全设施,房建的总体设计及文件汇总。
第二合同段由湖南交通科学研究院负责,承担主线K44+375~K87+000的勘察设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提质改造和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提质改造和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8.16•【字号】湘交养管规〔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提质改造和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湘交养管规〔2022〕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提质改造和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8月16日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提质改造和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为全面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服务区转型升级,现就全省服务区提质改造和提升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南工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交通强国建设及“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坚持“展示地域特色、打造精品线路、实现一区一策”的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公众出行服务质量为主线,以“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为目标,以完善服务设施和文明服务为重点,着力解决环境卫生差、服务品质不优等突出问题,着力打造“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安全有序、生态环保”的现代化服务区,将我省服务区打造成为服务公众美好出行的新驿站、体验湖湘文化的新载体、发展高速廊带经济的新引擎、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新平台。
(二)工作目标——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服务区规划布局更加科学,新建、改扩建服务区规模适度超前,功能区域设置更加合理,公共服务和应急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满足通行车辆和人员的日常服务需求,有效保障重大节假日等运输高峰时段基本公共服务。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湘交基建[2007]203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2007]203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省交通厅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或市、州交通局应按《湖南省干线公路改建规划》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应协助市、州交通局及时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局应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分高速公路工程和一般公路工程项目两类,其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高速公路项目ﻩ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特长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ﻩ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的(单位工程)。
3、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实设计变更。
(二)一般公路项目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连续宽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特大、大桥的数量和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或位置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单位工程)。
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建设管理模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按标段或分专业实行总承包。
第三条初步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是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基础.初步设计单位应加强专项技术研究,加深地质勘察,深化方案比选,做精做细,保证初步设计符合前期批复或核准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加强概算审查,合理控制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和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
其他公路项目实行总承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交通运输厅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组织公路建设,促进设计与施工紧密融和.第二章总承包招标投标第五条总承包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范本”)编制。
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前期已完成的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文件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第八条总承包单位的资格条件:(一)具备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或分别具有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业绩、人员、财务能力及信誉;(三)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建设单位、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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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改建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湖南省交通厅2005年5月前言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进步,人们对公路交通的需求日益增高。
到2004年底,我省公路通车里程为87875公里,二级以上公路里程为7091公里,仅占总里程的8.1%,与全国平均水平15%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内,除了加快新建高等级公路外,对既有公路进行改建,以提高这些公路的技术标准,从而全面提高公路网的运输能力,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在公路改建项目前期工作中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新理念,发挥前期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灵活运用技术标准,提高既有公路利用率,以节约土地资源、降低项目投资、保护自然环境,湖南省交通厅规划办公室会同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编写了《湖南省公路改建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在编写过程中,多次邀请省内外具有丰富经验的胡名芳、周玉成、王安伟等专家进行研讨,专家们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
省交通厅万正安、省公路局余进修、邹苏华等也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
本《意见》初稿形成后,邀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主要起草人陈永耀、葛起华,交通部公路司陈胜营、交通部规划研究院关昌余、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叶慧海、李爱民以及省内专家冯桂炎、彭震寰、刘义虎等进行函审。
专家们都认真地对文本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许多十分宝贵的意见。
2005年3月,省交通厅组织专家对《意见》进行了评审。
课题组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和评审意见,对《意见》逐条进行了讨论、修改。
本《意见》虽经反复修改、完善,但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对有些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请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灵活应用,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湖南省交通厅规划办公室,以便及时修订,不断完善。
主编单位:湖南省交通厅规划办公室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张亮、彭立、陈明、谢先康、黄仁基、罗杰、钟新民、钟梦武、宁小春、温可、郑立常、刘果三、张重禄、钟浩等。
1 总则1.1 适用范围1.1.1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改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1.1.2 公路改建工程,利用既有公路的路段应按本意见执行,改线路段可按本意见执行。
1.2基本原则1.2.1为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必须做到“六个坚持,六个树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节约资源的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让公众满意的理念;——坚持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设计创作的理念;——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
1.2.2应对既有公路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合理利用其路基、路面、桥涵工程、防护工程、排水工程以及其它各种构筑物,使公路改建投资的效益最大化。
同时应对既有公路的事故多发点进行调查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安全性能。
1.2.3公路改建工程前期工作宜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两阶段进行设计。
当地形地质条件不复杂,或技术简单、方案明确时,可按一阶段进行勘察设计。
1.2.4公路改建对道路交通影响大,为保证车辆通行,公路改建工程前期工作必须同步做好保通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应包含交通安全和沿线设施设计。
1.2.5改建公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包含对既有公路的详细评价和利用既有公路的情况说明。
1.3标准采用1.3.1 公路改建工程的标准选用应根据路网规划、道路功能、预测交通量、既有公路状况、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情况及投资效益等,经论证后确定。
1.3.2 公路改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和既有公路条件,尽可能的利用既有公路,力求建设方案经济、实用,不追求高标准、高指标、高速度和宽路幅。
1.3.3 一条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采用不同的公路等级或同一公路等级不同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
不同等级公路的最小设计长度原则上宜满足标准规定,若考虑交通运行实际,做到线形均衡、连续,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小。
1.3.4 改建公路设计速度规定如下: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宜采用80km/h、60km/h,山岭重丘区可采用40km/h;三级公路平原微丘区宜采用40km/h、山岭重丘区可采用30km/h;四级公路宜采用20km/h。
1.3.5 不同公路等级、设计速度、路基宽度间的衔接应协调、过渡应顺适。
衔接地点宜选在交通量明显变化处,或驾驶者能够明显判断前方需要改变行车速度处(如交叉路口、桥隧或村镇附近、地形明显变化处等)。
衔接点前后一定范围,结合地形的变化,其路线、路基、路面的主要技术指标宜随之逐渐过渡,设计速度高的一侧宜采用较低指标,反之宜采用较高指标。
过渡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变化率不宜大于1/15,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可靠的安全设施和良好的视觉诱导系统。
2 路线2.1一般原则——“安全、环保、节约、实用”2.1.1 安全第一的原则:应把安全放在首位,采取一切有效方法和措施,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安全保障和人性化的服务。
2.1.2 保护环境的原则:应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意与沿线地形、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应树立“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的理念,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小程度地破坏、最强力度地恢复,以追求自然、朴实为导向,实现环境保护与公路建设并举、公路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和谐。
2.1.3 节约资源的原则:应执行最严格地耕地保护政策,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充分利用既有公路的各种资源;应坚持灵活地运用技术指标,减少公路建设对社会资源的消耗、减少运营期间的管理、养护费用,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
2.1.4 服务社会的原则:应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考虑与农林、水利、城镇等规划建设相配合。
对既有公路通过城镇的路段,宜对绕避方案进行论证,对街道化不明显、影响车辆通行不严重或经必要的治理、规范管理和改造后能够满足通行要求的,宜予以有效利用。
2.2指标采用2.2.1应注意线形的均衡性和环境的协调性,但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或建设资金制约时,可不将直线的最大长度和最小长度、曲线间的直线长度、回旋线参数比例、平纵线形组合等作为控制设计的依据。
2.2.2 利用既有公路的局部路段受自然条件或建设资金制约时,可通过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及其他安全设施,对圆曲线最小半径、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最小长度、最大纵坡、最小坡长、最大坡长、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中的某些指标,按降低一级设计速度的对应值进行设计,但平面和纵面不宜同时降低设计标准。
2.2.3 完全利用既有公路的路段,其各项技术指标可维持现有指标不变。
2.2.4 对于降低了设计指标的路段、完全利用既有公路的路段及设计指标采用了规范一般最小值以下指标的路段,宜与相邻路段一道进行运行速度校核。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250m,相邻段设计速度差、或预测的运行速度差大于20 km/h时,宜进行线形调整(增大低指标或降低高指标),线形难以调整的特别困难地段,应通过增大超高、设置路面限速带及完善交通工程设施等办法予以弥补,并通过绿化、沿线设施等形成良好的视觉诱导系统。
2.2.5应根据选定的道路等级、设计速度确定路基宽度。
除街道化严重的局部路段外,路基标准横断面宽度不宜在规范规定的一般值基础上加宽。
2.2.6不满足停车视距要求的弯道,应开挖视距台。
当开挖视距台有困难时可设置光学装置解决,但应同时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可靠的安全设施和良好的视觉诱导设施。
2.3公路选线2.3.1 利用既有公路的公路选线,应在对既有公路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与必要的勘测的前提下进行,根据既有公路的线型、横断面、构造物及周边情况确定路线方案。
2.3.2 既有公路位于不良地质地段时,应在取得必要的勘察资料后对利用既有公路或绕避方案进行论证。
当造价差别不大时,宜选择绕避方案。
2.3.3 工程量集中的路段,宜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工程量小、环保效果好,同时有利于施工和养护的方案,而不宜过分追求高技术指标。
2.4 平面设计2.4.1 当回旋曲线长度小于超高缓和段或加宽缓和段长度时,可将超高、加宽起点前移,但提前超高的直线路段的路面横坡不宜>3%;当设计速度≤40km/h时,也可将部分缓和段插入圆曲线内,但插入圆曲线内的长度不应大于缓和段长度的一半。
2.4.2 长陡下坡路段、长直线接小半径平曲线路段,应提高20km/h的行车速度设置超高,同时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2.4.2 改建公路应尽量减少平交数量,注意改善平交口的视距条件和行车条件,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2.4.3 对越岭线或山腰路段,当过多开挖山体会导致病害时,宜择优采用隧道或回头展线。
2.4.4 对沿河陡岸既有公路改造,应通过细致的方案比选,选择合理的路线方案。
过多开挖有可能引起病害时,应考虑少挖多填、悬出路台、半边桥或多次跨越河流等方案。
2.4.5 利用既有公路的路段,在确定路线线位时,应注意既有公路的横向利用,同时综合路基、路面及桥涵构造物的工程造价、施工条件、运营养护、沿线设施、交通安全等因素,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最优路基横断面方案,尽量选择单边加宽。
2.5 纵断面设计2.5.1 当路线经过水田、沟谷等地下水丰富路段时,纵断面设计应考虑路基最小填筑高度要求,否则应对路基路面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对路面结构、地下排水等进行特殊设计。
2.5.2 对受洪水影响路段,应对洪水位进行调查,当既有公路高程不能满足设计洪水位要求时,应提高路基。
防洪堤垸以内的公路宜按相应的洪水设计频率的内涝水位控制设计。
当提高路基困难时,经论证后可维持既有路基高程。
2.5.3 利用既有公路的纵面设计,宜尽量与既有公路纵面相拟合,并预留略大于新建路面厚度的空间,以减少对现有路面的开挖。
2.5.4 控制陡坡坡长时,可考虑竖曲线的折减效应。
非连续陡坡路段,可按前后竖曲线切线长之和的一半,加上直坡段长度控制最大坡长。
2.5.5 越岭路线的既有公路连续上、下坡路段,当相对高差为200~500m、平均纵坡大于5.5%或相对高差大于500m、平均纵坡大于5%或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大于5.5%时,必须详细调查既有公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并分析原因,提出针对性改造方案,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3 路基3.1 一般原则3.1.1公路改建工程进行路基设计之前,除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做好路基勘测外,还应针对公路改建特点,收集既有公路各项技术指标以及使用状况与存在的问题等资料。
3.1.2应充分考虑利用既有路基,对既有路基的各种病害,应全面调查、分析,采取经济有效的措施进行处治。